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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许之敏

  去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后,又经过一年的调查研究,印发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尽管出台的时间比国有重点煤矿晚了些,但绝不表明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不重要。相反,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指导意见》是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了现阶段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各地区、各小煤矿都必须和应该做到的。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小煤矿的共同责任。在前一段学习贯彻的基础上,这里对进一步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指导意见》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对待小煤矿要正视两个基本事实。一个是从我国资源条件出发,从我国生产力水平出发,从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能源供给出发,无论过去、现在和可以预期的将来,小煤矿都是煤炭工业的组成部分,并占据煤矿数量的绝对比例,不可能全部消失。另一个是小煤矿是安全事故的重灾区,占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3以上,而生产工艺落后、职工素质差、管理薄弱是事故多发的直接原因。因此,既然客观需要一部分小煤矿的存在和发展,那么对这些小煤矿就必须纳入依法办矿、正规开采、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的轨道上来。
  第二,进一步明确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责任。《指导意见》既有对小煤矿本身安全基础管理7个方面的33条规定,也有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7项要求。各地必须依据《指导意见》,对每项规定应由哪个部门、哪个单位、哪个人负责落实、在什么时间内落实、落实到什么程度等,逐一加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督促检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牵头做好责任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做到每项规定都有人抓、有人管、责任落实。
  第三,制定实施细则,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将《指导意见》的一些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逐项逐条落到实处。制定实施意见,既要有总体部署和要求,也要有逐条的可操作性规定。对若干重要问题,如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建立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系统完善可靠、落实“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可以专门研究出台一些具体的规定。也可以总结推荐一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搞得好的做法和经验,将其上升为普遍的要求和规定。
  第四,组织开展一次贯彻情况的全面检查。各地要作出安排,在今年内对各产煤市县、各小煤矿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大检查,逐矿找出在安全基础管理上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复查验收直至关闭的措施。尤其是对存在无风或微风作业、以掘代采、多头作业、劳动组织混乱、以包代管、超能力生产、瓦斯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等问题的小煤矿,要责成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在规定期限内整顿不到位的,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第五,与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总体推进。各地要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与深入贯彻落实《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与提高装备水平、加强职工培训结合起来,与扎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防治结合起来,把各项要求统一到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上来,协同推进、相互促进。
  为有效应对煤炭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促进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煤炭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再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大力推进结构调整,积极应对煤炭产能过剩。当前煤炭产能过剩的趋势愈益显现、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很突出。能力在3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仍占煤矿总数的42.9%,在建煤矿中30万吨/年以下的仍占到82.9%。要继续贯彻我委会同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安监总局等7部门去年印发的《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坚持总量调控、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基本原则,积极推进结构调整。一方面要继续培育发展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兼并改造中小煤矿;另一方面要继续贯彻国务院统一部署,扎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完成煤矿整顿关闭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确定的今年工作任务。
  对《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省区市到2010年小煤矿控制目标,要按照鼓励发展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充分利用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所掌握的各煤矿开采条件、生产系统、技术装备、生产能力和资源储量等基本情况,把开采条件复杂、生产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水平低、资源储量小的煤矿作为进一步实施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的重点,把2010年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产煤市(县、区)。各产煤市(县、区)要进一步分解到各乡、镇。对目前存在的3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所有小煤矿,都要有明确具体的分类处理意见和实施进度安排,确保实现到2010年全国保留1万处小煤矿的目标。
  第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依法清理在建项目。各地要认真贯彻我委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新建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新投产煤矿原则上3年内不得实施改扩建和提高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对3万吨/年及以下的在建项目要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可纳入整合范围或进行扩能改造,否则必须提请关闭。各地要像抓安全生产一样,对违规建设项目保持一种高压态势,坚决予以查处。针对煤矿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管理混乱的问题,各地要将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上收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办法,把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纳入依法从严管理的轨道。
  第三,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严禁超能力生产。各地要按照国家3委局批复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要求,加快核准下达各煤矿生产能力、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进度。要督促各煤矿按照登记能力调整年度生产计划,上半年生产进度超过核定能力的,下半年必须压下来,全年不得突破。今后,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能力施工,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作为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合法生产煤矿当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相应发生变化的,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依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核定,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做出变更登记。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超能力生产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予以严肃查处。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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