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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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东升
摘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活跃经济、增加就业、防止垄断的作用,而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其根本原因是中小企业的经营透明度较低,所导致的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文章从政府规制的角度,阐述如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关键词:市场失灵;政府规制;中小企业融资
一、引言
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贡献GDP、增加就业、扩大贸易出口、加快科技进步等作用。总揽各国经济发展史,仅有大企业的发展而没有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国家,经济是不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增长的。从经济发展史看,融资机制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力量,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对需求资金的中小企业而言存在着“麦克米仑缺口”,而对供给资金的金融机构而言则是面临着“逆向选择”带来的“惜贷”现象。存在这种两难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中小企业的经营透明度较低带来的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本文从政府规制的角度,提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意见和建议。
二、政府规制中小企业融资的理论分析
古典经济理论以“完全信息”作为前提来分析问题,自然地提出通过完全竞争和资源的自由流动可以实现“帕累拖最优”,即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通过市场机制并不能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因为中小企业融资缺口在金融制度中实质上是一种市场失灵。这种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资本市场的失效和信贷市场的失效。此时,政府规制的作用得以显现。政府规制,意指政府运用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加以控制和限制,它是为了适应相互依赖的现代社会,以实现合作并保障合作顺利进行的制度规则总和,在交易费用为零或者和谐盛行的环境下,政府规制是没有必要的。
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市场失灵首先表现在资本市场的失效,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在资本市场上得到满足。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融资一般有两种渠道,即外部融资和内部融资。两种融资渠道的根本区别在于资金的提供者并不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这样,就存在了资金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而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外,在资本市场上,对资金使用者的透明度以及公正、完整的会计和审计等监督机制要求较高,但是并不是说这些小企业主们不愿意信息公开和透明,而是由于披露的费用成本过高。所以对一般中小企业而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虽然是“皇冠上的宝石”,但仍然望尘莫及。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中还存在着信贷市场的失效问题。斯蒂格里茨(Stiglitz)和威尔斯(Weiss)在《不完全市场下的信贷配给》一文中指出,银行会综合考虑贷款利率和风险情况来判断是否给予贷款,在不存在信贷配给的情况下,市场会自动达到一个均衡的利率水平。但是,当存在不完全信息市场的信贷配给时,则会发生需求过剩和供给不足。由于,中小企业经营透明度较差,在抵押条件上的先天不足,此时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金融机构)通常会更多地选择向大的企业贷款。即使向中小企业贷款,也会选择增加利息或担保费用的方式,而由此中小企业融资特别困难或资金成本过高,最终结果可能是扭曲融资市场的供求平衡,甚至是导致市场的消亡。
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公共物品和解决市场失灵。世界银行曾提出“友善的干预”的概念,其中包含三条原则:一是不主动干预,除非干预能产生良好的效果;二是把干预持续的置于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制约之下,确保干预不造成相关价格的扭曲;三是公开干预,把干预置于制度和规范的约束之下。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规制也应置于这三条原则之下。政府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公共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有效的分摊融资交易成本的方式。
三、政府规制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措施
在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看来,因为存在着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反论,政府承担的是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角色。只要存在市场失灵现象,政府规制就有其存在的理由。斯蒂格里茨(Stiglitz)在非分散化基本定理(The Fundamental Non-decentralizability Theory)中指出,没有政府的干预就不能实现有效的市场配置。在对中小企业融资规制中,政府运用法律制度和税收等手段保持市场的自由竞争,防止垄断的发生。同时,政府规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政府的规制。所以,在中小企业融资解决过程中,政府首先应有明确的角色定位和职能界定,明确什么是政府应该管的,什么是应该回避的,什么是政府应该规范的。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讨论政府规制中小企业融资的措施,否则会出现莱本斯坦所说的“X非效率”的产生(政府属于自然垄断性组织,在垄断条件下,任何组织都可能丧失追求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的能力,从而导致“X非效率”的产生。它衡量的是某一机构相对于行业内最佳表现的测度)。
一国的经济增长,可以定义为给居民提供种类日益繁多的经济产品能力的长期上升。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一)完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
只有通过法律制度建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采取“加大政策性融资力度,扩大直接融资和在很长阶段的间接融资”等三项举措,才能逐步解决融资缺口。
美国是制定中小企业法最早的国家。195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法》规定了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地位等。据此又制定了《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在《规章灵活法》中,特别要求政府对已提出的规章制度重新审核,取消所有加重中小企业负担的规章制度。
日本政府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它被誉为日本的“中小企业宪法”,在法律上肯定了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把中小企业纳入国家政策扶持和资助的轨道。
我国在对中小企业的法律规制是散见于城乡集体、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立法中,并没有专门确定中小企业制度的基本法。政府规制的目的在于使相互依赖关系中的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处于可预期状态,以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处于不可预期的地位,这势必带来经济和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政府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小企业的地位,界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同时对中小企业的组织架构、公平竞争环境、政府扶持的范围等进行有效规范,形成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
(二)成立统一、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和服务机构
美国政府1953年成立的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处理中小企业事务的独立的联邦机构――中小企业管理局(1958年成立为永久性机构),它在中小企业管理和服务体系中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是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组织架构的一个特色。日本政府早在1948年在当时的商工部下设立了专门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厅。其后,中小企业厅根据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变化,制定了一系列的组织和扶持政策、产业扶持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社会化服务政策和财税扶持政策等。随着日本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厅等政府性机构担负的职能也随之发生变化,逐渐转化为促进民间机构和民间组织的发展,并与其相互协调互动,减少对资源配置的直接干预的作用。
在我国,面向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是按照所有制类型以及各部门组成的条块分割的多部门机构。并没有一个独立的全口径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现实的情况是商务部下设的中小企业厅、行政管理局等分别对中小企业某一所有制类型或某些环节进行管理,这必然导致职能交叉,机构重叠。将这些分别管理中小企业事务的部门合并,并依据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提供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重新划分职能。
(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美国的“政府担保计划”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可达75万美元,同时还建立了多层次的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包括社区性担保体系、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德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建立在第三方中介组织的基础上的,政府的支持是在再担保领域,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担保银行所做的担保进行再担保。同时,中小企业的长期贷款受到联邦政府的资助,资金源于欧洲复兴计划,利息比较低。
近年来,我国在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运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以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与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深圳信用担保业为例,在近年来18亿担保总额中,累计代偿4笔,代偿率仅为0.05%,代偿回收率为75%,结合担保业务管理的信息化,开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GMIS),不仅实现了市政府的“保值增值”目标,还以自己的良好经济效益不断增强了自己的抗风险和造血能力。但是,总体上我国的担保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作为信用的价值化的担保自然就没有了根基。同时信用担保机构具有官办性质,有些甚至是从以往的财政机构直接翻牌为担保机构的。作为融资服务体系强调的是政府的服务功能而不是融资功能,完全由市场主体出资的担保机构和完全由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都不是最优选择。可以考虑成立由政府中介机构和有这方面意愿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积极引进各路资金,形成担保业有序竞争格局。
(四)提高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质量
现阶段,许多国家正努力构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注重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成立专门的咨询辅导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商业筹划、企业管理和投资咨询等提供服务。2002年,美国布什总统签署了《适当考虑小企业实体代理规则》法令,该法令要求中介机构注重发布与《适当调整法案》(RFA)规则相一致的各种规则,并考虑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同时要求政府为中介机构提供有关RFA的信息和培训。
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建设,采取政府为主,多元募集的方式筹集担保资金,通过提高担保效率,降低反担保要求和担保费用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良服务。
(五)规范非正式的金融机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制度安排是有效率边界的,对于中小企业所需要的数额较小、期限较短的资金需求,正式的金融制度约束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非正式制度(民间借贷)则表现的较为有活力。因为它在一定范围具有节约信息成本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作用。我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民营中小企业的困境源于国有金融体制对国有企业的支持和国有企业对这种支持的刚性依赖。
资本市场是有多层级的,资本市场的层级结构是根据市场上借款人所提供的信息量的多少来划分,这种层级结构是资本市场用来识别和分散不同融资风险的装置。资本市场需要解决来自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非正式金融制度下民间借贷的主要依据社会关系网络所提供的人格化信息来评估资金安全程度。这也符合借款人愿意提供个人信息,而相对不愿意提供经营信息的意愿。但在中国,民间金融一直是体制外运作,甚至遭遇正规金融体系的围剿封杀。不可否认民间金融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层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因此,国家应通过制度化建设,使民间金融真正成为市场化、商业化的资本市场层级之一,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门金融机构,政府在其中的主要作用是维持良好的竞争环境,促使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维护自身的商业信誉。
参考文献:
1、程剑明,孙晓岭等.中小企业融资[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潘伟杰.制度变迁与政府规制研究[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5.
3、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
4、王宣喻,储小平.资本市场的层级结构与信息不对称下的私营企业融资决策[J].上海经济研究,2002(4).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建设银行安庆分行营运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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