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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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旭东
摘要:文章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总结。对于以下问题提出了看法: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概况;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相关法律的认定和有关司法解释: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强调注册会计师减少过失和防止欺诈的措施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法律诉讼
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责。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和注册会计师相关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本文就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做简要评析。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有关法律责任的出现,经常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导致了对他人权利的损害。除了法律因素外,还有以下原因:
1、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日趋了解。
2、政府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的意识日益增强。监管日益完善,处罚日益加大。
3、审计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企业规模扩大,业务全球化以及企业经营错综复杂,审计风险变大。
4、社会日益赞同受害的一方向有能力提供赔偿一方提起诉讼。
5、注册会计师败诉的案例日益增多。
6、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宁愿在庭外和解法律问题,以避免发生高额的法律费用和公开的负面影响,而不愿意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
7、法庭在理解专业性事项方面存在困难。
(二)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
在确定注册会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首先应确定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主要有违约、过失、欺诈3种情形。
1、当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为违约。
2、当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时为过失,其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未能完全遵守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重要的业务或事务不予关注,根本没有遵守执业准则或没有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
3、欺诈又称舞弊。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如果承接本身所不具备能力开展的业务,有时,也会被认为是欺诈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种类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被判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3种责任可以单处,也可并处。行政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本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有:(1)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在第6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是第42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入、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2005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定、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等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其无过错的除外。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有:(1)《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2)《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函》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适用依据。现就《司法解释》中有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做出必要的说明。
1、不实报告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2、关于诉讼当事入列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该条款进一步维护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另外,还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3人参加诉讼。
3、关于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的规定。《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
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其无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其无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有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
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连带责任的规定。《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做不实报告。(4)明知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6)被审计单位示意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该条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和范围。
5、关于过失指引。对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法律要件,采纳“四要件说”,即存在不实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利害关系人遭受了损失、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6、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不实。(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入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7、关于减责事由的规定。《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
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诉讼,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尽量减少过失行为,防止欺诈行为。力争增强执业独立性,保持执业谨慎,强化执业监督。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有:
(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对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或提起的诉讼中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具有无比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中国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就曾因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和健全一套严密、科学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把这套制度推行到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和每一项业务,迫使注册会计师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保证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
(三)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即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这样才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的口舌争辩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法律诉讼,必须慎重地选择被审计单位。一是要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二是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尤为注意。中外历史上绝大部分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都集中在宣告破产的被审计单位,周转不灵或面临破产的公司,其股东或债权人总想为他们的损失寻找替罪羊。因此,对已经陷入财务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注意。
(五)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
在很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未能发现错误。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不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会计是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不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事务,仅局限于有关的会计资料,就可能发现不了某些错误。
(六)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
(七)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若有条件,应尽可能聘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遇重大的法律问题,注册会计师应聘请律师详细讨论所有潜在的危险情况,并仔细考虑律师的建议。一旦发生法律诉讼,也应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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