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农村建设中的财税对策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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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麦 方 谢许航
摘要:文章试图从资金、劳动力、土地、信息等关键要素入手,就如何通过财税政策的调控,打破新农村建设中的瓶颈,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财税;对策
财税政策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免除了农业税之后,如何进一步发挥财税政策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作用,是当前财税工作的重要议题。当前财税政策的改革完善,要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藩篱为目标,调动资金、劳动力、土地、信息等关键要素,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一、运用财政税收杠杆加快加大农村劳动力的培养培训和转型
(一)大力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倾力扩大免费教育面
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农村教育资源分配,教育经费逐步向农村倾斜;建立良好的农村师资队伍,同时对教师的福利等问题要根据实际给予改善。近期国务院拟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除师范生学费,以鼓励毕业生到西部与农村从事教育事业。有条件的省份,可选取部分省级师范院校实施师范生免费制,并可在对农村义务教育进行两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对高中教育推行免学杂费的举措,先行对山区农村的高中职业教育免学杂费,或对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实行100%的免费培训、推荐就业,倾支农惠农的财政资金推动山区农村劳动力的整体职业素质提高。如近期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东西北振兴计划(2006~2010)》中,决定对“东西北”有序开展高中职业免费教育,以教育为突破口,保证“东西北”公共服务在广东的均等化。这是聚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的全国超前的大事。
(二)大力发展农村民办教育
如广州市地税局2007年8月1日出台了“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值得借鉴。
(三)构建对农民工就业、再就业培训的长效机制
财政要建立农民工培训基金,加强财政补贴力度。培训的重点放在技能培训和劳动安全培训。给予大型企业员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优惠。对为农民工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参照对公办学校的税收优惠给予所得税和营业税减免。劳动部门也应不定期地为农民工举办专项免费培训。江苏省的经验值得借鉴。江苏省于2006年开始全面实行农民培训券制度,根据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补助资金与分配指标,印制成一定面额的培训券,交给需要培训的农民,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工种,培训机构再向财政兑取补助。
(四)扩大社保覆盖面,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适当调低缴费基数,加强征收扩面工作;修改滞纳金标准,参照税款的滞纳金标准进行追缴;加大财政对社保基金的转移支付,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稳步提高统筹级次,解决社保异地迁移问题。建议政府放宽对外来工的限制,让他们可以参加流动地的医疗保险。
(五)出新招,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弟就学问题
大力推广江苏省准货币面额的“助学证”,并进行创新,由持证的农民工子弟随家长进城就近择校,或由政府指定部分学校,让农民工子弟家长选择上学,收到助学证的学校到当地财政领取定额补贴,由省内各地财政结算、省级财政统筹转移支付。可参照广东顺德的经验。顺德目前的政策是参保五年的外来工,其子女可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义务教育。将来还可逐步放宽这一限制,把参保年限调整为三年或两年。
(六)利用财税杠杆,降低农民工的住房负担
适度调低城镇房屋出租的营业税税率,引导城镇房租下降,减轻农民工租房负担。建议政府划出一块地作为外来工住房的专用地,参照广州的经验为外来工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严格限制对这些房屋的炒作、倒卖。
(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办成农业新型人才培养的摇篮与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及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如免征放贷收益的营业税,对担保费和担保金存款利息收益用于增加担保金的,免征企业收益的企业所得税。
二、不断探索财税政策的创新,确保农民在土地中的收益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产资料和最主要财产,也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规模农村人口进城是历史的必然。如何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的利益,显得极其重要。
第一,在废除农用土地协议批租方式的基础上,政府可以运用和改进公开拍卖方式,将一次性支付失地补偿的原有做法,改为一次性支付足以安排农户新生活的现金补偿,余额可以以股份的形式让农民选择参股,参股期以三十年或六十年为宜,从而使失地农民分享到农用地改为非农用地的新市场价值。以往一次性的资金补偿,因实行公正合法的评估不易,更因农民一次性买断“农民工龄”下岗,转岗困难、大额资金管理困难,失地农民的实际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土地越来越制约城市化发展和企业公司扩张的用地瓶颈的新历史时期下,应让农民以高于耕地收入的逐年收入形式,义无返顾地向非农过渡,稳定发展。
第二,加大对农村龙头企业扶持力度的同时,创新机制保护被征(租)用土地农民的利益。目前地方各级政府尤其农业大县市将农村龙头企业的发展作为重要的政府工作来抓,这是发展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及其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的必由之路。但必须注意,农村龙头企业与被征(租)用土地农民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矛盾。农村龙头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本乡大量的农用地,用于高科技种植和种养,这种企业对人员的录用特点:要求高技术、高知识;数量极其有限,这种企业由于GDP效应和政治效应明显,获得政府大力扶持,需用的农用地能以各种政策倾斜的办法获得。被征(租)用土地农民在租金收入较以往耕种收入或许有一定的提高,为了保障农民的实际收入能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增长,政府应该履行监督责任,引导农民以合同的形式约定租金随着龙头企业利润的提高而增加。
第三,加快城市化进程与实现土地价值、增进农民权益并举。目前,国务院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十分严格,制定了关于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既要保证城市适度扩张,又要不违反中央的纪律,制度创新显得十分重要。深圳市的做法值得借鉴。“十五”期间,深圳市在积极发展高效都市型农业以节约耕地的同时,严格按规定划定了3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在河源市实现了6万亩基本农田区保护,既达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又支持了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今后在适当时机,深圳市对基本控制线外的基本农田进一步推进异地保护,以置换出相应的城市用地空间,实现土地的极大值。
三、积极运用财税政策,留住和吸引新农村建设资金
政府妥善运用财税杠杆,千方百计营造和提高金融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培育“造血”、“输血”功能,延伸支农的广度和深度。
(一)发展农村金融,支持农村信贷
农村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村金融所面临的高成本和高风险,要使更多的金融机构积极为农村地区提供服务,财税政策的调控作用大有可为。
1、通过财税政策的引导,促进金融创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广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新的金融机构形式,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增加农村的资金供给,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财税政策的引导,促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快创新金融业务,如开发“农户大额信用贷款”、“农村消费贷款”、“农民打工创业贷款”,进一步办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扶贫贷款等,让更多的农民像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多种金融服务。针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积极探索试办“农民住房按揭贷款”等新的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村因抵押物提供与估价困难而贷款难的瓶颈问题。
2、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导入互助合作融资和担保。在“缺钱”的农村和“有钱”的金融部门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导入互助合作融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启动农民资金互助试点,发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担保的作用,营造“金融机构+合作社(担保)+农户”的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有利于良性循环。
(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建设
对那些对农村市场有长远眼光的企业,如对参与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建设等)的企业,参与“村村通”项目的华为公司,可以给予大力的税收减免与扶持。
四、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效用,发展农村的信息产业
在发展农村信息化过程中,必须立足于我国农村的现状,走低成本之路,多利用一些成熟的传统的途径,如报纸、广播、电视、农技电话、农技集市以及各种培训班等,为农民传播农业信息知识,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村的信息化。
(一)扶持涉农信息传播平台的建设
首先应对农村类报刊进行扶持,目前真正办给农民看的农村类报刊成本开支很大,到农村采访的差旅费比在城里要高许多,报刊投递成本也很高。建议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财政设立专项扶持农村类报刊发展的基金,可按农村报刊实际发行数量给予补贴。
2、通过财政拨款,保证各行政村的村委和村民小组订阅农村报的经费。
3、减免农村报刊的企业所得税及涉农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种苗、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等)广告的营业税。
4、畅通邮路,补贴投递费用,在条件好的农村地区实现投递到户。
此外,还应进一步推广“农信通”;政府划拨一定的资金补贴农户收看卫星电视;实现电脑上网,保证村民以网络的形式与世界实时对接。
(二)从机制上保证政府对农民工进城就业提供必备的信息
这一项综合性工作项目,也应该列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施激励型机制的考核项目之一,突破GDP、纯财政收入单一项目体系的历史性局限。劳动力输出地政府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农民工“转业”、“流动”的市场准入的基础信息,具体内容包括:由劳动局提供就业信息卫生局提供城市健康信息,教育部门承担提供培训信息等等。
五、改进政府支农惠农的观念,不断创新其财税及相关政策
(一)中央政府对农民直补的办法需要改进
由中央政府直接对农民进行补贴的简单化做法,将国务院变成了一个巨大的乡镇政府。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合理划分省级以下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加强管理,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地方财政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二)“乡财县管”与“村财乡管”要分开
有些地方由于乡镇财力的薄弱,难以发挥一级财政的功能。开展“乡财县管”的试点做法,这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但是,有些地方推行的“村财乡管”,却与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方向相违背。
总之,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对农村的政策,应该有向城乡一体化移动、迈进的思想,不要再向城乡二元结构去固化和运作,人为地制造新的城乡二元结构部件;要适应形势调整支农惠农的思想观念,善于运用财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和投资带动,打破城乡隔离的壁垒,促进资金、劳动力、信息等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双向流动,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有效地、创造性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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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麦方,广东省财政学校;谢许航,《广东地方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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