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性金融:类型及历史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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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慧茹 龚俊华
【摘要】本文首先界定了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对世界范围内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进行了划分,探寻并给出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历史演变轨迹。
【关键词】农业政策性金融 类型 历史轨迹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但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各国政府都采用了一定的政策性金融手段来实现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虽然已有国内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对农业政策性金融进行了研究,但对农业政策性金融进行系统分类尚不多见。
一、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界定
我们要界定农业政策性金融必须首先界定政策性金融。对于政策性金融的准确定义目前尚无统一的、能普遍接受的界定。在英文里政策性金融通常为“Policy-based Finance”、“Policy-based Directed”、“Credit DirectedCredit Program”。西方学者一般从政策金融的目标或运作方式来对政策金融进行界定。日本的小滨裕久、奥田英信等,将政策性金融定义为:“为了实现产业政策等特定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金融手段,也即为了培养特定的战略性的产业,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予以优惠,并有选择地提供资金。”国内学者白钦先(1993)指出:政策金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国家作为融资主体,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渠道,为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而进行的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政策性金融虽然同其他资金融通形式一样具有融资性和有偿性,但其更重要的特征却是政策性和优惠性。
总结国内外学者对政策性金融内涵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本质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为特征的资金融通行为;优惠性,即其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比商业银行贷款更加优惠。这三个本质的特征充分显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财政和商业金融的区别。
农业政策性金融本质上仍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但农业一词界定了金融扶持的范围。基于此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农业政策目标,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等实施的金融支持。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类型
1、依据政府介入的程度和形式不同划分
农业政策性金融包括政府所有性质、半官半民性质、民间合作性质和商业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
(1)纯政府所有的政策性金融。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这类金融机构被政府严格控制,政策性浓厚,一般不吸收存款,从政府获得较多资金,主要发放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的贷款。
(2)政府官办和民间协作相结合的政策性金融。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即是一个典型例子。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国家金融机构,资金由法兰西银行提供和国家预算拨款获得。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实行自治,有自己的管理审理机构和专门的权力机构,不是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在各级的执行机构。美国农业合作金融体系最初也是这种模式。
(3)民间合作性质的政策性金融。这类金融具有群众性、非盈利性、贴近农区、了解农民需要和经营情况,适应农业生产和农业资金运动的特点。起初该类机构资金基本上是靠农民自身筹措,由于难以满足需要,所以后来各国政府都给予资助。因此合作金融机构实际上已成为政府贯彻实施农业政策的工具和提供低息贷款的窗口,具有了政策性金融的性质。如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是日本农林协同组织从事信贷活动的中央机构,以它为首的农业合作金融机构依靠政府的保护、资助,本着互助原则,对农业部门融通资金。
(4)商业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该类政策性金融业务通过商业金融机构经营,政府通过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给与实施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支持。
2、依据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供给边界划分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供给比较广泛,具体来讲主要有:
(1)借入政府财政资金。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在较长时期内一直向政府借款;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均以向政府借款为主要来源。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较之发达国家更依赖政府资金,而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有逐步减少对政府资金依赖的趋势。
(2)借入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如泰国、印度、韩国的农贷机构均可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扩充实力,并借此建立和协调二者的关系。此外,还可从商业性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满足短期周转资金需求,如泰国可从“农民援助基金”获得无息贷款。
(3)发行政府担保债券。美国、法国、泰国、印度、韩国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普遍采用了这一筹资方式。
(4)吸收存款。主要是指合作信用机构吸纳会员存款,如泰国、韩国;此外某些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也通过吸收存款筹集资金。
(5)国外借款。如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外国政府和外国金融机构等,泰国、印度、韩国、尼日利亚等国有关农贷机构均通过这一渠道融通过资金。
3、依据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需求边界划分
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需求的主体既包括农业生产领域也包括流通服务领域。20世纪30年代始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在流通领域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政策和金融支持。如美国的商品信贷公司,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政策和金融支持措施,但美国的保护价政策是和限耕政策配套实施的。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也主要是支持粮、棉、油等农产品的收购和配合执行粮食的保护价政策。另一方面现在美、日、法、泰、印等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倾向于农业生产领域,支持农业生产的多样化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
而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需求的客体边界则相对地要广泛地多。为配合政府不同时期农业政策的需要,农业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有特定的业务领域和范围,并且不断地拓展。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资金运用主要是提供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联邦中间信贷银行主要提供动产抵押的中短期农业贷款;合作社银行贷款主要是用于帮助农业合作社扩大农产品销售,促进农产品出口,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资金运用主要是对土壤改良、造林、林间道路、渔港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生产条件提供贷款。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一般是为大型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如兴修水利、推广使用农业机械、土地开发等。
此外,依据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经营业务性质不同,农业政策性金融可以分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业政策性信托和农业政策性合作金融。
三、世界农业政策性金融历史轨迹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随着工农业生产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它的兴起和发展是农业保护主义兴起与发展的结果。西欧、美国、日本等在实行农业保护的过程中,将政策与金融有机结合起来,于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应运而生。纵观世界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轨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农业政策性金融萌芽时期
15世纪末,欧洲国家为了摆脱土耳其帝国对其贸易道路的封锁造成的经济困境,避免国内经济波动,开始鼓励商人对以农业原料为主要来源的小手工业者提供生产工具和、资金以及必备的生活用品,这可以看作国家对农业予以的间接扶持的萌芽。16世纪英国开始的“圈地运动”是国家对农业生产方式进行干预的最典型的方式。此外,随着手工业和农业的发展,农业借贷现象逐渐普遍,为了制止高利贷者对穷苦农民的榨取,维护农民进行生产的最低基本条件,1462年第一家专门向穷人发放贷款的银行在意大利的帕鲁奇亚(Porugia)开业。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1880年法国农民为了抵制高利贷的盘剥,开始建立农业信贷合作社,1894年和1899年议会颁布法令成立地方农业互助银行和地方农业信贷银行。1920年法国政府为统一管理各地区农业互助信贷银行的业务,成立了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1926年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改名为农业信贷银行,由农业部和财政部领导,形成一个全国性农业互助信贷体系,一直保留到现在。
在20世纪以前,美国没有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资金几乎全部由商业机构和个人提供。
2、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壮大时期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蓬勃发展时期则始于20世纪20-30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危机爆发,这次危机导致农产品价格剧跌,农业严重倒退。同时在“国家干预”的经济理论指导下,罗斯福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的农业措施,包括国家对农业生产“调节”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在大力推行调节农业生产政策的同时,政府还拨出大批款项,收购各种农畜产品,以缓解农业危机带来的矛盾。同时,美国政府为加强对农业的保护和扶持,在信贷支农方面采取了措施。
1933-1934年,美国先后通过了《农业信贷法》和《对农场发放新贷款实施办法》两个法令,并随即建立了由国家直接管辖的农业信贷局和联邦农场抵押借款再贷款局两个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1936年到1938年,美国又通过《土壤保护法》、《新农业调整法》、《小佃农取得土地贷款法》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除了美国之外,意大利、法国、德国、英国、荷兰等欧洲国家也都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政策,加大了对农业的国家干预力度。
3、农业政策性金融成熟时期
20世纪90年代,各国都普遍确立了农业政策性金融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思路,各国只是在原有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措施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调整,但对农业进行金融支持的方向没有改变,农业政策性金融进入了成熟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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