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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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惠平
公平指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都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公平。不同的社会,人们对公平的观念是不同的。公平观念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公平又是一个客观的范畴,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公平的内涵不同。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对公平的理解不同,但公平具有客观的内容。公平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具有客观性。
效率指资源投入和生产产出的比率。人类任何活动都离不开效率问题,人作为智慧动物,其一切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是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有的人投入少,但实现的目的多,即我们所说的事半功倍,而有的人投入很大,但实现的目的少,或者实现不了其目标,即我们所说的事倍功半,前者是高效率,后者是低效率。所以效率就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值,或者叫效益与成本之比值,如果比值大,效率就高,也就是效率与产出或者收益的大小成正比,而与成本或投入成反比例,也就是说,如果想提高效率,必须降低成本投入,提高效益或产出。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收入分配政策,其中一条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于这条具有指导意义的收入分配政策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能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推进。面对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有不少人,甚至是政策的执行者对这一政策的理解却存在明显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公平就是平等,主张公平就是取消贫富差距,尽可能实现平等;第二,主要是现在的地方政策执行者,面对“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追求眼前利益,过分强调效率的地位,忽视了对公平的兼顾,结果得到的要么是短时效率(小效率),牺牲的却是长时效率(大效率)、要么是局部效率(小效率),损失的却是全局效率(大效率)。第三,面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人认为效率和公平是矛盾的对立面,是不能兼容的。换句话说,就是“坚持效率优先”,必定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坚持“兼顾公平”,必然或损失效率。
一、公平不同于平等
从分配方式的角度,以平等和公平为标尺可以将社会形态划分为4种类型。它们分别是既平等又公平的社会;平等但不公平的社会;不平等但公平的社会和既不平等又不公平的社会。马克思等所设想的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可能是既平等又公平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其结果是平等但不公平。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阶段性目标)追求的是建立一个分配制度上不平等但相对公平的社会。然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的某一阶段或某一范围事实上出现了分配制度上的既不平等又不公平。现在的中国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造成收入差距的拉大已经成为中国政府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
显然,公平不同于平等,更不同于平均。虽然公平与平等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有一部分内容是交叉的,如机会的平等、条件的平等都属于公平的范围,但公平与平等属于不同的价值观。简单地讲,平等注重的是结果,而公平不仅注重结果而且更注重过程。
现实社会也不乏说明公平与平等不同的具体例子。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形式上实行的是按劳分配,通过奖勤罚懒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但实际上却搞的是“大锅饭”、“平均主义”,其实质却坚持的是平等但不公平的分配原则。这种分配原则坚持的结果是,严重扭曲了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极大地损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他们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造成了生产力发展的长期停滞,人们的收入虽然相对平均却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模式只能带来效率的低下、物质的匮乏和人们的贫困,我们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绝对不能再走“平均主义”的老路。
二、片面追求效率的代价
由于改革开放以前的实践中,我国对于效率与公平的两个侧面,实际上偏重的是公平(确切地讲是平等或平均)而不是效率,分配政策基本上属于平等或平均,稍顾效率的模式,造成了长期的生产力发展停滞。现在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对传统分配政策造成了巨大冲击,可以说是对过去一直处于压制状态的生产力的巨大释放,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各种劳动、资本、知识、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竞相汇聚,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些都是积极的,是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改善的,应当继续给予以鼓励并加以肯定。然而,事情往往并不是那么简单,历史刚刚从一种极端中跳出时,又有一部分人跳到事物的另一端。具体到我国的一些地方、一些人在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时,过分强调效率的作用,企图短时间就把“蛋糕”做大,完全忽视了公平。所以,具体实施政策的结果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平,也更造成了居民收入差距的迅速拉大(收入的明显不平等)。事实上,目前我国大多数对贫富悬殊的不满并不是贯彻“效率优先”原则而引起的收入不平等,而是对过于强调效率原则、忽视公平原则引起的收入不平等。
三、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其资源配置、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同样,一个公正的社会,其资源一定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也有助于效率的提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效率与公平没有能够很好地协调起来,相反,矛盾突出。追求公平,效率就打折扣;追求效率,公平便有失公允。其结果,必将影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事实上,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上是可以统一的,虽然二者在一定程度存在不同步现象。按照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规律的客观要求来评判收入分配制度及分配结果,公平与效率之间在本质和主流上不存在此消彼长、二者择一的冲突关系,而是体现出互动互补的统一关系。
一方面,效率决定着公平的实现。社会上存在着弱势群体,对这些弱势群体,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政府应当兼顾公平,通过种种措施,如向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把这部分资金转移给弱势群体,如发放失业救济金,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帮助失学儿童重返课堂。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部分人得到应有的帮助,以获得应有的教育机会和参加职位竞争的机会,挖掘这部分人的潜力,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提高效率。
公平促进效率,有利于效率的实现,效率为公平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二者是一致的。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使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参与竞争,平等的劳动就业机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竞争,而个人的分配、收入要与个人所投入的努力达到一种比例上的动态平衡――多劳多得。反对那种小生产者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提倡多劳多得,国家在实施政策时要以效率为先,以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最终目标,但要兼顾公平,国家通过各种办法,用政策加以调节,倾斜于弱势群体,给其以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以提高经济效率,总之,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既不能只强调效率忽视了公平,也不能因为公平而不要效率。应该寻求一个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效率,促进公平。中国广大老百姓对收入差距的不满来自于不切实际的追求效率,忽视公平带来收入的极度不平等,而不是因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带来收入差距。在此以前,已经有学者就收入差距进行了民意调查,结果显示民众对收入差距的不满绝大多数来自于“分配不公”,而不是“分配不等”。
第二,将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解释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有些偏差。本人以为效率和公平是内在统一的,是都必须要坚持的;而效率与平等是对立的,不能同时兼顾的。所以不能将其解释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如果要解释,也应该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并兼顾公平,再分配注重平等。
(作者单位:吉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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