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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制权贵的比较优势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尹忠海

  摘 要:节制权贵博弈的比较优势是马其顿王朝土地立法的主旨之一。这些比较优势包括职权优势、财富优势、等级优势、人际关系网络优势以及对法律、政今的诠释优势等类型。从立法文本看来,节制职权优势的核心是褫夺权贵获得资源的权力渠道;节制财富优势的核心是防止社会分化过于严重;节制等级优势的核心是在承认等级制合理性的前提下,防止出现合法性危机;节制人际关系网络优势的核心是防止人际关系网络被非法用于土地兼并;节制诠释优势的核心是确保帝国法令与政令的畅通。因而,立法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反映了执政者的思维逻辑和实践逻辑。通过立法,国家较为合理地配置了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良治。
  关键词:马其顿王朝;土地立法活动;节制权贵;优势
  中图分类号:K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5-0077-06
  
  10世纪是马其顿王朝地权冲突最为剧烈的时期。正是在这一时期,帝国的立法活动十分频繁,不包括拜占庭皇帝能够直接影响到的教会法,仅仅以世俗法而言,至少包括利奥六世颁行的A令,罗曼努斯・雷卡平的B令与C令,君士坦丁七世的D令与E令,罗曼努斯二世的F令,尼基福鲁斯・福卡的H令、J令、K令、L令、M令,瓦西里二世的N令与0令等诸帝的新律和敕令,计14条。从这些文本来看,拜占庭帝国中央政府对于权贵博弈所采用的各种违法手段,执法的效果,监督体制的实际状况,掌握得比较清楚。然而,从规制的情况来看,许多问题似乎成了痼疾,因为它们多次出现在不同的法令当中。这些痼疾包括先占权、豁免权的滥用问题,欺诈性土地交易问题,利用小教堂侵占土地问题,农民逃亡问题,流民问题,利用习惯法侵占土地问题等等。而每一次反复,总少不了不同权贵集团的影子。应该说,拜占庭帝国的土地立法活动确实具有针对性。针对权贵们所采取的各种恶劣手段予以了严格的规制。这是马其顿王朝能够长期兴盛的原因之一。但是,这些问题之所以反复出现,或许和两方面的原因分不开:权贵们的确拥有相当强大的博弈优势;立法者的取向是虽然难以彻底消除这些优势,但是要尽可能消解这些优势,缓和社会矛盾。从立法文本来看,帝国中央要节制的权贵优势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权优势
  
  职权是一种制度化了的权力分层,是基于一种职位的权力和法定的权力,因而职权优势的核心在于居于合法地位的领导者(或集团)所享有的影响和指挥他人,促使他人服从的权力。职权优势还表现为权力拥有者在某一阶段内某一范围之内是稳定的,其比较优势的削弱或终止往往和一定的任期紧密相关,一旦职位被解除,职权优势就能从根本上被节制。
  职权优势能否得到有效节制,其根本在于针对其作为制度化存在的特点,对官僚制进行恰当的规范。在这一点上,应该说拜占庭帝国拥有较为成熟的体系,韦伯在世界经济通史和官僚制社会学的研究中。经常以拜占庭作为例证。拜占庭帝国所留下的包括《礼仪书》、《市政管手册》等文献印证了韦伯的看法。
  事实上,能够说明帝国官僚制度对职权优势进行规约的成熟性的文献很大一部分保存在立法文献当中。以马其顿王朝的土地立法活动而言,帝国在10世纪第一次对权贵作出了明确界定。罗曼努斯在B令中,对权贵作了较为抽象的界定。他说,所谓权贵“是那些……有能力胁迫出售者或者以某种利益满足他们的人”。以权胁迫是权贵逐利的关键性手段。对此,罗曼努斯在934年的c令中作了具体规定,规定明显是从职权的角度来列举。从列举看来,职位主要分布在军功集团、行政官僚集团、教会当中。罗曼努斯强调,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让掌握着国家权力的人们要能够对贫贱者仁爱,要能够保护公共福利。当然,罗曼努斯也强调,为了稳定政局,立法本身不是仅仅出于对权贵的仇恨。
  同时,比对B令和c令,可以发现,罗曼努斯立法活动的另一特点是明确警告这些职权的拥有者不要过于贪婪,而是要谨守职位提升、职权扩大时的政治伦理,更不能以权夺财、劫财,这就带有强烈的权力观说教色彩。罗曼努斯规定:“如果神圣的上帝已经把一些人看作更有助益,或者因为不可理解的原因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把现世生活改变得更好,把他们从卑微者提升了许多,并且把他们提升到更高的等级中的一员,我们规定他们必须保留原来接受的遗产和财产,并且那些通过劫掠比他们财富更少的邻居来扩大他们自己的良好资产者将不会成功”。对于这部分权贵,罗曼努斯c令中并未明确剥夺其职权,而是重点打击其非法所得。比如,将非法所得收缴入国库。
  明确对职权予以剥夺的是瓦西里二世颁行的0令。c令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c令的风格。在该令中,瓦西里二世提到一个案例。案例中的权贵一开始是村民中的贫贱者。后来,他被提升到皇帝宴会侍从、皇帝内务侍从,再其后是皇帝服饰保管员。这位皇室内宫高官因为土地兼并而被瓦西里二世予以严惩:剥夺职位,让其在身份上回到起点――村民中的贫贱者。联系到瓦西里令的开头明确宣示该令是对罗曼努斯法令的继承。因而,不难理解,瓦西里二世实际上将剥夺职权与打击非法所得结合在一起了。不仅如此,瓦西里二世还在令当中也同样借助《圣经》中的一些道德教育来强调人们要正确面对职权。
  
  二、财富优势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节制职权优势本身还反映了马其顿王朝立法者的一个强烈的现实面向:他们看到了财富差异对于土地资源配置的重大影响,反过来,土地资源配置又深刻地影响财富分配,因而立法者也试图从这一角度来规范土地交易。君士坦丁七世在D令中就把土地出让价格、财富多寡、贫富分化联系起来。他仍然保留了4世纪时出现的50诺米斯玛塔这一划分穷人和富人的标准。在此基础上,D令提出凡是购买者系权贵及其家族,而出售者是少于50诺米斯玛塔的穷人,那么穷人所要偿还的债务可以免除。显然,法令试图通过经济手段,削弱权贵们的财富优势,以达到约制目的。
  财富优势通过购买、礼赠、继承等方式可以在代际之间流动。从当时的文艺作品来看,人们对于财富在代际间、家族间的流动具有很强的法律契约意识。影响甚广的史诗《狄吉尼斯・阿卡里特斯》便是重要例证之一。史诗的主人公狄吉尼斯所在家族无疑是拜占庭帝国望族。在狄吉尼斯之前,该家族出了12个将军。不仅如此,该家族拥有一个绵密而广大的社会关系网络,其世系和著名的基纳摩斯、杜卡斯等家族有关。就狄吉尼斯本人而言,他通过婚姻礼赠获得了包括土地在内的大量财富。对于这些财富,其狄吉尼斯未来的岳父提出的结婚要求就是订立和嫁妆财产相关的婚约。这些嫁妆包括20个金诺米斯玛塔的宝物、地产、400头牲畜、14位厨师、150个奴隶和70个女仆,等等。
  无疑,史诗反映了一种强烈的财产权观念,反映了财产权的继承观念,这些观念构成了一种强大的内在心理动机。因而,为了扩大财富优势,权贵往往会采取剥夺和掠取他人财产的方式,并试图把这种财富

优势保持到下一代。对此,瓦西里二世对剥夺者往往会企图绕过时效的心态作了描述:
  “由于我今天正繁荣昌盛,并且贫贱者不可能采取行动反对我,并且如果我的儿子也繁荣昌盛或者我本人继续兴盛,以及我们的财富在法律上的时间限制也将消失,那么我们无需罚没而保留所得,且剥削就是我的利益”。这一描述清晰地表明了权贵们兼并土地以保持财富优势的强烈动机。瓦西里二世0令之强硬也正表现在这里――从心理动机上予以严厉谴责。
  心理动机往往和一定的生活方式和道德取向相关。从法令来看,权贵们凭借财富优势而生活骄奢,虚荣矫情,肆无忌惮,甚至连教会与修道院也不例外。尼基福鲁斯所颁行的令引用大量《圣经》的训诫对此予以抨击和劝诱。尼基福鲁斯把包括教会权贵在内的权贵们的这种习气称之为“错误的狂傲”!他还以在埃及、巴勒斯坦、亚历山大等地生活过的圣父们作为例证,强调人作为天使般的精神存在的重要性,由此圣父们能够始终保持一种简朴而一丝不苟的生活。可见,法令之规制已然深入到了生活方式与人生观念层面,立法者也试图借道德劝诱来引导权贵们正确看待财富优势。
   1 三、等级优势
  
  贵族的财富优势经常和等级优势紧密相关。这一点,马克・布洛赫曾经在《封建社会》一书中论及到9-11世纪贵族的这一特点。他还论及,就社会等级而言,封建时代各社会是没有平等可言的,而作为贵族必须兼有两个特点:(1)必须拥有自己的法律地位;(2)必须是世袭的。尽管布洛赫的概括不是针对拜占庭帝国的,但是他把两个兼备的特点综合起来研究贵族的社会等级,仍然具有说服力。大量史料表明,拜占庭帝国贵族亦具有这两个特点。前文论及的史诗《狄吉尼斯》从侧面反映了这些特点。当狄吉尼斯大谈何谓正义之后,龙心大悦,帝国皇帝敕令狄吉尼斯可以继承“patrikios”等级的头衔,并继承爷爷的遗产之一――管理边疆事务。而牛津大学教授约翰斯通的研究也表明这种等级制度的存在,他列出了42个贵族头衔名称,并以棕枝主日皇帝对不同等级的赏赐为例说明等级制度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
  同样,马其顿王朝土地立法活动为这两个特点提供了很好的佐证。从罗曼努斯・雷卡平、君士坦丁七世、尼基福鲁斯・福卡斯、瓦西里二世等人的土地立法活动来看,只要不侵犯到国库收益,土地交易不涉及违法,权贵们在社会等级中的优势是不会遭到损害的。君士坦丁七世在D令中就明确说:
  “有适当收入的僧侣、居住在‘上帝保卫之城’的protospatharioi和较低等级的官僚,只要他们没有采取任何强迫或非正义手段,且没有得到豪强们之庇护,而偶然购买的,不但价钱,而且任何增值的收益,比如葡萄种植园和水磨建筑,都可以收回。只要不破坏财产原貌,他们还可以搬走他们自己的建筑材料”。
  就词源来看,“protospatharioi”的希腊语是“πρωτσπαο”,它是由“proto”与“spatharioi”合并而成。前者相当于英语的“thefirst”,后者相当于“sword-bearer”,即佩剑者,它可能是源自罗马帝国晚期的贴身侍卫。尽管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中文术语来表达,但拥有“protospatharioi”这一头衔者实际上是居于一流地位的显贵。故而,这一条款显然是以承认这些权贵们的合法地位和财产权益作为前提的。
  即使是不遗余力打击权贵的瓦西里二世也不得不从法律上承认,来自不同集团的权贵在社会等级上的优势,承认他们优势地位的合法性。在教会权贵方面,他在0令中,承认了大主教或主教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他们愿意的地方和时间里转让修道院教堂;在世俗权贵方面,他在同一法令中承认,由于不能事必躬亲,自己不得不把管理国库的权力委托给有关官员。当然,瓦西里二世承认权贵利益的基本前提就是:权贵的等级优势、财产优势,不能以强占别人的财产为前提。这一前提同样适合于另一个特点――世袭。关于这一点,在0令的《序言》中,瓦西里二世叙述得十分清楚:对权贵的严格约束在于剥夺他及其继承人财产中属于别人的那部分财产。
  
  四、人际纽带优势
  
  人际纽带及其被利用是影响社会结构的重要因素。而法制是人类基于一定社会结构的有组织的活动体系,此一体系是在社会互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人际纽带自然要反映到法制当中来。同时,在人们的互动当中,法制的调适状况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反映。譬如,在前文所论及的史诗《狄吉尼斯》当中,男女双方各自所在家族就针对财产关系达成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联姻双方本来就是望族,联姻后的狄吉尼斯家族自然影响更甚。
  除了史诗所反映的人际纽带与法制意识的结合外,在马其顿王朝的土地立法活动中,权贵们的人际纽带优势同样有着充分的反映。权贵们往往利用家族关系、朋友关系、附庸关系、依附关系等各种人际纽带的表现方式来获得土地资源。罗曼努斯・雷卡平在B令中广泛涉及到了亲戚关系、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婚约关系、捐赠关系、遗嘱继承关系,权贵之外的社会成员也利用这些关系。但是。在罗曼努斯。雷卡平看来,权贵无疑在利用这些人际纽带上更具有影响力,因而在提到这些关系之后,他接着就从影响力的角度对权贵进行了界定。罗曼努斯・雷卡平甚至暗示,权贵在利用人际纽带上不择手段。一些去世的亲属也被用作土地兼并的手段。权贵们之所以如此猖獗,这本身间接表明了他们拥有某种可以依附的人际纽带优势。
  君士坦丁七世则在D令中提到了同辈群体、嫁妆置办等人际纽带。在E令中,君士坦丁七世不仅专门就农兵土地财产登记制中的依附关系作了专门规定,而且把亲密程度与先占权的序列结合起来了。从这些规定看来,权贵利用自己在依附关系中的主导地位获得土地资源的现象普遍存在。君士坦丁七世在E令中规定:“如果一个富裕者从穷苦人那里购买,他将遭到像豪强一样的惩罚,剥夺其购买的土地,并且得不到补偿”。
  在同辈群体、亲戚关系、婚姻关系之外,马其顿王朝土地立法活动还提到了军事地主和农兵的关系、自耕农和依附农的关系。以前者为例,在E令中,农兵土地是需要登记的,军事地主除了拥有军役地产外。还可以有自己的独立财富。法令对军事地主们拥有固定资产的数量有限制,但是法令并没有提供这一数量的具体标准。法令还着重提到,军事地主们试图把军役地产转为个人财产。E令还提到自耕农需要供应农兵,但是不能掠夺农兵所耕作的土地。据法令,军事地主们不仅争夺土地,而且争夺强壮的劳动力。强壮的农兵被他们剥离军队。这些内容表明,军区制的基础――军役地产,在10世纪已经遇到了严峻挑战。挑战的表征就是,军事地主们在依附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地位已然构成了对中央权力的严重威胁。
  权贵们不但利用世俗的人际纽带优势,而且抓住时机把世俗的人际纽带关系带到教会与修道院的土地兼并中来。前文论及的阿塔纳修斯就是一个典型例

证。阿塔纳修斯为劳拉修道院制定的教会法规中,就谈到了他和皇帝尼基福鲁斯亲密的朋友关系,当尼基福鲁斯称帝四个月之后,他就找尼基福鲁斯,要求他捐赠只建了一半的修道院。教会和修道院获得包括地产在内的大量社会财富的主要途径是捐赠。马其顿王朝的另一例证是利奥六世的第一位妻子塞奥法诺(Theophano),她和尤西米乌斯关系甚佳,后者当时是教会的最高领导。尽管没有详细数据资料流传下来,但可以肯定的是塞奥法诺捐赠给教会的财产十分庞大。因而,无论是934年的B令,还是其后的0令,都对土地作为捐赠物做了明确规定。关于这一点,笔者曾在《论罗曼努斯与934年新律》等文中进行过论述,此不赘述。
  教会和修道院的另一重要人际纽带关系是教会内部的身份差异所导致的交往关系。把这些关系转化为一种获取各种优势,进而获得各种资源也成为教会和修道院的极为重要的路径。在马其顿王朝的法律文本当中,人们经常可以看到“kelliotai”一词。该词词义为“苦工僧”,许多苦工僧实际上是一般的平行徒或修士,他们往往被利用,成为教会或修道院地产的无偿耕作者,甚至被强迫劳动。因此,在约翰・齐米西斯颁行的法律中,就规定教会和修道院不得赖薪。
  
  五、诠释优势
  
  关系纽带终究要由具体的个体来承载,由一定的文本来记载。法律文本和理解者之间的关联性已然得到学界的认可。理解者如何在一定的关系中沟通,如何在沟通中采取一定立场,把握判断依据,必然影响到一定的利益走向。从历史来看,尽管马其顿王朝针对权贵的财富优势、等级优势、人际纽带优势等方面,从法制上作了持续性的、严密的规范,但是由谁来诠释法律,如何诠释法律同样影响着社会结构。以法律解释权而言,至少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是法律解释权涉及到特定主体所享有的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对国家创制法令进行解释的权力及其界限,它无疑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这就不能不涉及到行政权力等方面;二是法律解释的重要群体之一是法官,他们透过法律来进行的操作方法,将法律与社会事实进行结合的过程往往影响利益的分配。
  事实上,前文的论述已经多次涉及到这两个方面。就马其顿王朝土地立法中关于权贵的定义来看,权贵们主导着国家权力,他们本身就是体制内的核心成员,有的还掌握了法律创制权和解释权。皇帝尼基福鲁斯在K令的《序言》中,就告诫握有权柄者要成为合法权力的立法者。瓦西里二世则在0令中表示自己关注法令的约制如何能在权贵当中产生震慑力。他明确提到法律的创制不仅仅是为了将来,而且更是为了能够调适正在发生着的社会现实,为了能够中止被禁止的行为。如具体到土地问题,即是颁行的法令能够有助于土地交易争端得到调适。
  正如包括瓦西里二世在内的部分统治者所认识到的那样,皇帝们不得不把权力委托给包括法官、检查员或帝国官员。但是,让他感到愤怒的是,法官、检查员或帝国官员们利用了委托权,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操作法律解释权来肥一己之私,其结果之一便是影响国库收入,危及国家财政能力,扩大社会矛盾。君士坦丁七世在法令中提到,一些司法系统的成员往往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方式篡改法律,使得被调适的社会问题变得完全混乱。为此,他强调自己颁行的关于农兵的新律就是要使得案件能够有序地、合乎逻辑地得到审理。其他的一些立法则提到,一些官员在宣读法律时有意遮蔽信息,扭曲信息。如瓦西里二世在O令中就提到:“由于在边境居民的描述的黄金诏书(chIysobulls)中发现了许多歪曲,并且许多诸如此类的诉讼案被提到了我们的法官面前,我们规定边境的说明性描述没有任何效力”。“chwsobIIlls”是一种复数形式,证明了颁行诏令的数量之大。诏令系由帝国皇帝颁行。因而,这一法律文本反映了政令诠释中的扭曲现象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解释权并不总是被不端利用。对于皇室而言,帝国皇帝往往利用法律解释权来缓和社会矛盾。强硬的罗曼努斯・雷卡平也不得不在法令中说,自己的裁决是以“仁爱的方式加以解释”,这些裁决不仅是为了国库,更是为了减少贫贱者的反抗。可见,皇帝们对权贵利用诠释优势获得有利于己的分配结果是有一定的清醒认识的。也正因为此,马其顿王朝对权力的认识显然较为成熟,从立法来看,对政策、法律的诠释已成为分配资源的重要手段,也必然被视作权力约束和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甚至被上升到了权力组织资源的有效性的高度。
  从上述对权贵们在博弈中所拥有的部分优势所作的类型学分析可以看到,虽然马其顿王朝的许多皇帝针对这些优势进行了约制、针对先人之法的不彻底性进行过修正、针对法律扭曲现象进行过矫正,但是立法仍然难以具有彻底性,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被扭曲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故此,立法、执法之困不可能从根源上得到解决,因为其间存在难以消除的悖论:法律的创制、解释及其执行往往由权贵主导,而约制的对象也主要是善于利用这些优势来参与斗争、冲突的权贵们。
  
  马其顿王朝的土地立法活动无论是从立法动机,还是从立法效果来看,都不可能彻底地消除权贵的优势。不过,不能就此否认其绩效。10世纪的马其顿王朝重大战争不少,但是基本取得了对伊斯兰世界、保加尔人的重大胜利,国土面积得以扩大,拜占庭文明在东欧的影响继续扩大。这些胜利和强大的国家财政支持分不开,到瓦西里二世时期,国库盈余甚丰。因而,马其顿王朝如何节制权贵优势仍然富有借鉴意义。
  1.从思维逻辑来看,立法不是简单地修修补补,而是带有强烈的综合考量色彩。这种综合性体现在立法不仅从宏观上考虑了法律的资源配置功能,考虑了包括等级关系在内的社会结构与社会流动问题,考虑了政权稳定问题,而且从微观上考虑了权力被委托出去之后如何运行、社会关系如何被不端地利用、法律如何在基层保持信息透明等问题。
  2.从实践逻辑来看,立法考虑了不同优势类型的实践特征,考虑了法律与道德在实践中的紧密关联性。比如,对于节制权贵的诠释优势,皇帝们往往强调法律应该直接让人们知悉;比如对职权优势,皇帝们往往采取褫夺其职位的措施;比如罗曼努斯、瓦西里二世运用宗教素材进行权力观的教育,等等。
  3.从政治与立法关系来看,皇帝们往往以保持皇权的中心地位为着眼点,以社会稳定为核心,舒缓社会矛盾。这些舒缓措施既有稳定统治集团内部方面的,又有缓和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方面的。这些舒缓措施带有强烈的政治现实主义色彩。例如,强硬的罗曼努斯提出,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已经考虑到了对权贵们的仁爱,但是这种“仁爱”是以政权存续为逻辑前提的。
  4.从立法绩效来看,皇帝们颁行敕令时就已经考虑到了这一问题。皇帝们往往借助各种方式来增强法令效果,这些方式往往以不同优势的特征为逻辑前提。比如,对于有职权优势者,其惩罚措施往往是彻底剥夺其职位;对于利用人际纽带关系进行土地兼并者,包括罗曼努斯等人在内往往直接通过规范社会关系网络在土地分配中的序列,来稳定村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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