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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股份制企业资金管理现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姜 鲲

   [摘要]中国近代向西方引进产生的股份制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本组织和运行的新型方式。这种新型的企业资本组织方式在近代中国出现后,除具有西方股份制企业组织运行的一般特点外,还带有浓厚的中国特点和传统经济要素的痕迹。中国近代股份制企业吸收融入传统中国社会经济的要素并非偶然,而是必然的结果。
  [关键词]股份制企业 资金 管理 股东 利益
  
  1.因为股份制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本组织和运行的新型方式,因此,资本组织形式的不同以及由此产生的差异,是股份制企业的本质,能够最集中也最典型地显示出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与西方股份制企业的不同特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其资金的筹集比例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其股份发行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在没有向社会募集股份情况下,个人股即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个人股不得超过企业总股份的20%;法人股指国内企业法人或其他团体法人用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可占45%;国家股指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所折股份和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股份以及政府指定的国有单位持有的股份,可占35%。从以上持股结构看,公有股(法人股、国家股)在股份中占大头,它足以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个人股占股比例虽小,但也不可忽视。因为职工个人参股,成为企业股东的一员,他们既是投资者,又是生产经营者,企业的效益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他们必然要积极工作,与企业同舟共济,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搞好,从而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2.维护股东利益,加强资本金管理。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制企业,其所拥有的资本金来自各股东的投资,当然还有银行贷给企业周转的资金。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更是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尤其是个人股,其入股资金来之不易,他们敢于把手中的钱投入企业,也是出于对企业的信赖,希望拥有多种金融资产,在投资过程中获得比存于银行所得利息更多一些的红利;入股的法人单位也是同样的心理,他们购买股票进行长期投资,数额相当大,拿出那么一笔资金投资,当然也希望有比较理想的效益;企业对国有资产的使用也要考虑如何提高其营运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股份制企业受到来自社会、个人等各个方面的关注,并对其进行监督。在此情况下企业法人应树立一个观念,即股东们提供经营活动的资金,是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担风险的。经营者必须尽自己最大努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搞好生产经营,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周转,提高资金营运效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股东的利益。
  3.企业如何管好资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使用、管理方法、结算方法也都随之改变。过去不能用现金到外地采购,而现在普遍使用。因为现在的企业经营范围比过去更为广泛,业务量越来越大,市场竞争非常剧烈,情况相当复杂。在这种形势下,结算方式,凡是银行行得通的,企业都用上了,而且业务员为了方便,不少购货业务都使用现金结算,加上有回扣,更是五花八门,而且有真有假,真真假假,甚至受骗上当也屡见不鲜。在这种形势下,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损失,对国有股份公司来说,尤其重要。
  首先,要核定资金定额。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权下放到各承包经营部门,但资金使用权不能全放,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各经营部门的经营情况,在公司资金能力范围内,给各经营部门核定其资金占用定额。定额以内占用的资金计息率与定额外占用的资金计息率应有所区别,这样,经营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必然会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定额资金的作用,加速周转,尽量不超定额或者少超定额甚至想办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用别人的钱来做生产,以减少利息支出,提高本部门的经营效益。
  其次,要增强资金使用的责任心。实行内部承包,经营权下放到部门,但资金使用调配权不能全放。也就是说,经营部门在经营中需要支付货款,可给以一定额度,一般定一万元限额。在限额以下的,部门经理有权核批部门业务员用款,并经财务部门领导批准后支付。若超限额五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财务部门领导签字,方能支付,要求切实做到层层把关。当然,在签字之前,必须经过充分了解和分析。一是要了解所购商品的库存数,是否已缺货;二是分析目前市场对该商品的需求情况;三是了解分析供方的情况,即货源的可靠性,若是进口商品,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等等。经过了解分析,确实可以进货,才能批准用款,这就要求各部门都要有一个责任心。用款部门要负责任,要向领导提供各种信息,财务部门要掌握有关情况,比如库存以及供货单位的结算信誉等情况,提供给公司领导。公司领导掌握了各种有关信息,确认进货没有什么问题,才能签字用款。作为公司领导及财务部门千万不能认为,反正承包指标下达到各经营部门,出了事,由你部门经理负责。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若真的出了事,股东们不找部门经理,而是找到公司法人-总经理。所以说,实行内部承包,经营权可以不放,但资金使用权不能全放。
  再次,股份制公司不应将资金借给别的单位或个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的。因为这些单位或个人万一经营失败,造成亏损,无力还款时,股份公司就有可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在这个问题上,往往财务部门主管不够重视,认为有闲置资金情况下,把资金借给这些单位做生意,可以收回利息或者获取利益分成,这种做法,本人认为是不妥当的,也是违法的。
  第四,要提高警惕,严防上当受骗。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比较活跃,不断成立了多种形式的经营单位,有个体的、集体的,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办的有脱钩的也有不脱钩的各种公司。在这种形势下,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诈骗,以致各种各样的骗案层出不穷,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兰日旭.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官利”制产生原因再探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05).
  [2]朱海城,蔡金殿.近代中国华商股市研究的回顾与评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9,(01).
  [3]朱海城,朱秋孟.近三十年中国近代华商股市研究述评[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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