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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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红红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费用扣除等方面的规定,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新的变化和机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企业应抓住机遇,寻求对自己有利的税收筹划方式,促进企业改进技术、提高效率。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所得税 税收筹划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重大变革之一,是以法人组织作为纳税义务人
新税法规定只有构成法人主体资格,才能单独申报纳税,不构成法人主体的营业机构,应与总机构汇总纳税,这一规定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新的亮点。
税收筹划思路一:利用母子公司盈亏相抵达到降低公司整体税负.例如集团公司控制下有公司和布满全国各主要城市销售网点,这些公司和销售网点有些是盈利,有些是亏损,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盈亏相抵,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采取措施对内部成员进行身份变更,变更为分公司,各分公司不用再单独缴纳所得税,汇总到母公司纳税,这样一些亏损分公司可降低公司整体税负,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纳税的目的,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税收筹划思路二: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收入达到此比例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进行税收筹划是,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设立为法人资格的母公司,企业其他的营业机构设为分公司,并使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母子公司汇总纳税,从而享受15%所得税优惠税率,达到筹划目的。
税收筹划思路三:法人制企业汇总纳税,为降低企业总成本,把生产加工向成本低的地方转移,设立为分公司,由总部控制,由此使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取得中心城市的战略资源和欠发达地区的常规资源,实现两个不同区域优势资源在同一个企业的集中配置,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二、新税法放宽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便于企业成本费用税收筹划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高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性原则。在收入一定情况下,可扣除成本费用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增大企业利润空间,企业产品更有竞争力。
1.工资薪金支出和五险一金。原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全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以前对超过计税工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现在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全额扣除,不须作纳税调整。不仅消除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也避免了对内资企业工资薪金的重复课税,减小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此举,相应扩大与工资相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再与计税工资挂钩。只要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交纳五险一金,准予税前扣除。扩大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及其工资相关的其他费用,有利于企业引进人才,增强竞争能力。
2.职工教育经费。新的《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准予据实扣除。与旧的《实施条例》相比,新条例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与工资薪金总额挂钩,而不与计税工资挂钩,扣除比例比以前提高一个百分点,这样税前扣除额将相应提高。2.5%比例从以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企业可提取更多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支出,培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全民素质。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新的《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对食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和房地产企业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较高的盈利行业,带来较大的盈利空间;旧的《实施条例》规定,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比例的扣除政策,这些特殊行业广告费按照收入8%扣除,一般行业按照收入2%扣除,业务宣传费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新税法提高税前扣除标准,这一规定,对于广告费支出教高的行业带来机遇,使得内资企业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有较大幅度提高,有利于扩大产业规模,促进企业发展。
4.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比例。新的《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旧的《实施条例》规定的扣除比例只有3%,新税法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额度提高了9个百分点,鼓励企业更多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感,为实现社会财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机制保障,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创造自己良好社会形象。
三、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新税法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税收优惠以支持国家鼓励行业发展、促进社会环境保护为导向。新税法对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应充分考虑新税法中关于税收减免的政策,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优先考虑能够享受税收减免的项目,以减轻税负。
四、利用税额抵免进行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可以进行税额抵免的包括以下三个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这里所说的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里所说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考虑新税法中关于税额抵免的政策,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优先考虑能够享受税额抵免的项目,例如,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时,应优先考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投资时,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另外,企业还可以考虑积极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以充分利用税额抵免的规定减轻税负。
总之,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是企业相关利益主体采取合法的手段,实现企业最大利益。它是企业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企业应抓住机遇,寻求对自己有利的税收筹划方式,促进企业改进技术、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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