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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诚信浅谈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 硕

  【摘 要】会计诚信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它作为企业诚信的一部分,对促进企业的发展极为重要。会计诚信的缺失,必然严重危害国家的经济与管理。笔者认为我国《会计法》应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来对会计诚信强制约束。
  【关键词】会计诚信 会计人员 会计行为
  
  会计诚信是指会计行为的诚信,会计行为作为企业
  行为的一部分,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会计诚信作为企业诚信的一部分,也不仅仅是会计人员的诚信。会计诚信是会计工作的本质属性。会计诚信缺失,那无异于会计的消亡,不真实的会计信息,除了危害经济与管理之外别无他用,而会计产生正是为了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可见会计诚信缺失不仅丧失其经济管理的功能,还要给国家、投资者遭成损失。
  
  一、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意义
  
  1.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但是,伴随“银广厦”事件、“蓝田股份”事件的出现,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却是不容忽视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如果会计诚信问题得不到解决,其“不和谐”因素必然会阻碍和谐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2.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思想体现。和谐社会的六个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而会计的和谐包括会计制度的和谐,即秩序和法制的统一;会计目标的和谐,即理想和多元的统一;人与人之间、人与世界的和谐,即公平和诚信的统一,合作和宽容的统一,可持续发展的统一。因此,会计诚信的体系是和谐社会思想的体现,它只有融入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才能得到发展。
  
  二、会计诚信问题存在的几个原因
  
  1.制度不完善。制度建设的不完善以及政府的行为干预是造成诚信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我国的主流企业仍是国有企业,即便是上市公司,也多是国有企业改制后经过证券公司包装上市的,其中国有股数额大。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之间、与旧体制相连的企业职能与出资人利益之间,对一方利益的过度偏袒导致了制度对造假的容忍甚至纵容。
  2.会计主体的人为因素。会计的主体是单位负责人,我国的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或董事长)是国家干部,是由政府层层任命的“官”,“官出数据,数据出官”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单位负责人为了个体或局部利益,直接授意、指使甚至强令会计人员改写会计报表、虚增业绩、隐瞒亏损,面对这种情况,加之由于会计人员身处员工的位置,很容易产生被撤职、调离岗位等打击报复行为,因而无法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出具虚假财务报告。
  3.监管政策的不力。我国的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当地政府的利益,造就了“一荣俱荣,一损皆损”的局面。因此,即使制定了严厉的惩罚准则,即使公司已经符合受惩罚的条件,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仍然很难予以惩处。
  4.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少数人员业务素质差?。会计道德是人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既属于道德范畴又属于经济的范畴。重塑会计道德,不能只强调“经济”的法制建设,也不能只针对“道德”强调自我约束。会计人员道德水平高低,既受家庭教育影响、也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道德水平的提高,相反可能会降低道德水平。我国会计人员利益不确定性及不对称性,造成一些会计人员要么急功近利,要么铤而走险,严重失信。会计道德建设应注重奖励和严惩,对守德之人,应该奖励,对不道德的人从严惩罚。否则诚信缺失很难避免。
  
  三、解决会计诚信问题的几个对策
  
  1.加强法制和政府监管。首先,要解决会计法制的“精确制导”,也就是说,明确由什么人启动对会计欺骗的诉讼程序,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企业浮出水面;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降低名义上的要求,锁定少数违法企业和最恶劣的行为,解放大多数企业;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唯一责任人,把会计人员解脱出来,集中打击关键目标;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瓦解欺骗联盟,分化打击目标。此外,为了改进会计的法制建设,需要研究司法会计,提高立法和执法的科学性。其次,从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需要解决监管部门无作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或者明确监管不力的责任问题。代表国家利益对企业进行监督的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不诚信的行为,并对不诚信的行为予以严惩,加强对会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与处罚力度,让那些造假者付出惨重的代价,使其违规成本远远超过违规收益。
  2.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机制。首先,避免经营者与会计师事务所暗箱操作、损害所有者利益。年度审计可采取政府财政部门监督的招标机制,挑选诚信好、技术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财政部门委派进行审计,最大限度地保障所有者的利益。其次,改革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行业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官办性质,会计师事务所则是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但脱钩并不彻底。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实行改革:政府下放权利,变成由各会员自己选举产生的自律性组织;人、财、物与财政脱钩,形成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做好行业内部的自律监管工作,制止低价强拉客户等不正当恶性竞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倡导诚实守信的美德。
  3.建立社会教育机制。应在社会上大力宣扬诚信,并将诚信作为一门学科列入教材,广泛教育,让社会每个成员都形成根深蒂固的意识,真正明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取之有害”。对于社会每个成员而言,“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知识既是个人谋生的工具,也是个人为社会服务的工具。但是,要真正成为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光靠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正确的价值观去指导,否则,知识也可能成为滋生犯罪的工具。“诚信”就是培养人的高尚情操、指引人们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个人以诚立身,就会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贪不沾、讲究信用,就能守法、受约、取信于人,就能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同样,一项社会事业也只有依靠诚信,才能顺利发展。
  四、增加会计诚信条款,重塑会计诚信决心
  笔者认为,我国《会计法》应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来强制约束。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公众对杜绝会计造假、重塑会计诚信的坚定决心。
  (工作单位:江苏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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