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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评估体系的基本原则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冬林 李燕凌

  [摘 要] 本文从构建中国与世界“两个和谐”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了和谐社会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具有的保护企业共同生存,促进实现社会公正、公平,保持民族先进文化,不断创造和谐社会建设新动力等基本内涵。文章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本土化”应当遵循承认差异、协商性、通用性、适度让步、开放性和时间表等6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 和谐社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本质内涵;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4-0021-03
  [作者简介] 陈冬林,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助理、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学和公共事业管理;
  李燕凌,湖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公共事业管理。(湖南 长沙 410128)
  
  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及其评估体系,不仅要求企业投资者与供应商、债权人、消费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发展,最重要的还应当包括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与企业员工之间的和谐发展,利益共享、实现“多赢”。因此,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本质内涵,以及构建中国式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评估认证体系的基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本质内涵
  
  社会学家J・H・特纳认为,人类有三种交换活动,即“市场交换”、“互惠交换”和“再分配交换”。根据J・H・特纳教授的“交换理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市民(消费者)、企业与员工、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互惠交换”,即企业为取得自己所希望得到的社会认同,进行的无法量化的“社会价值”交换。一切交换活动,从本质上讲都应以“等价交换”为基础。“互惠交换”也要遵循这一价值规律,只不过,这里所讲的“价值”是社会价值而已。在长期以互惠交换稀缺社会资源为目的的社会活动中,凝结在社会产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即表现为以社会成员长期努力逐渐形成的进步的、积极的、美善的共同社会意识或行为规范等,这就是社会互惠交换中的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具有价值目标多元化的社会行为特征。那些在企业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进步的、积极的、美善的共同社会意识或行为规范,构成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内涵。
  首先,它是一种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共同生存的企业社会行为规范。企业社会行为存在共同价值标准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保卫自身生存权。保卫自身生存权是保护企业共同生存权的基础。企业在社会行为活动中,立足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维生存空间”,在实现社会价值“互惠交换”的同时,必须追求合理的、有效率的经济利益,必须严格服从政治及法律规范。只有每个企业都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生存权,全社会企业的共同生存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2005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给人们以深刻教训。许多产品完全合格的食品生产厂家,因不法企业缺失社会责任诚信,致使全社会范围内消费者都不敢吃熟食产品,合法企业被“殃及池鱼”。究其终因,就在于合法企业缺乏“自身生存权”保卫意识,全社会也缺少以此行为规范为内涵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当然,我们说保护企业共同生存,并不否定企业“优胜劣汰”为原则。但是,它排斥无序竞争、禁止恶意竞争、反对非道德竞争。
  其次,它是一种能够促进实现社会公正、公平的企业社会行为规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讲过,“正义否认某个人失去自由会由于别人享有更大的利益而变得理所当然起来。它不承认强加给少数人的牺牲可以由于许多人享有更大利益而变得无足轻重”。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原则,类似于经济学上的“正义”帕累托最优,即“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社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景天魁借用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这本著作的名称,提出了“作为公正的发展”新概念。他认为,没有公正的发展,根本算不上发展,在某种状况下,它极可能是“反发展”、“负发展”。所以,“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遵循促进实现社会公正、公平的原则,当然是企业重要的社会行为规范。不过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学意义上的“正义”帕累托最优也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从根本意义上讲,作为企业社会行为规范的社会责任标准,所要求的“公正”与“公平”,本质上是要求能够建立一种“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实现的机制,而这种机制的根本前提则是维护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正常秩序(或称自然秩序)”。如果没有这种“正常秩序”,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将会乱套,会发生“企业战争”,有些企业会被无秩序的混乱所消灭,而这并不是“适者生存”进化论的应有结果,恰恰是因为违背进化论的一种无序状态所造成的悲哀。
  第三,它是一种能够保持民族先进文化的企业社会行为规范。这种民族的先进文化,应当是在保持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特色基础上的多民族文化融合的过程。企业社会行为领域内所存在的一切共同价值标准,并不是对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特色的“消灭”,相反,它是对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种新的存续,是在此基础之上的多民族优秀文化融合的过程。唯如此,人们才能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形成共同的、科学的认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对人名的称呼上,中文称“张三”,英文却称“三张”,这已经形成了两种文化习惯。从中也可以体现两种不同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前者反映中华民族秉承父姓(姓氏、性格与性情)、长幼有序的特点,后者反映西方民族个性张扬、独立发展的开拓精神。你能说哪一种文化更优秀、更先进、更具有生命力呢?
  第四,它必须是能够不断创造和谐社会建设新动力的企业社会行为规范。企业社会行为存在共同价值标准的一个最重要的事实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诚如我们前面所论及,不同企业在社会领域里的“互惠交换”虽以价值为基础,但极难找出它的价格或价格表现形式。这种社会交换活动虽以“互惠”为目标,但却很难真正衡量企业自身在交换活动中的“惠得惠失”。所以,社会领域内企业交换的效用,形式上大多体现为企业对其社会行为的“幸福感觉”。最明显的一个事例是,禁渔期的实施。当一个湖(或江河)里的渔资源一定的情况下,两个企业的社会行为可能存在“对抗性”,我捕的鱼多,意味着你捕的鱼必定会少,但我们还是能找到共同的行为价值目标取向,即共同保护好湖里的渔业资源,共同禁渔成为我们“互惠交换”的价值均衡点。这既是我们现实的共同福祉所在,也是我们未来幸福的共同愿景。所以,两个企业选择了共同社会行为,实施禁渔期禁渔。这种在长期社会劳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共同行为规范,成为推动和谐发展的新动力。
  
  二、构建中国式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评估认证体系
  
  进入21世纪之后,国际上掀起了声势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浪潮,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已不再只是一个动听的口号。一些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积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不少欧美国家甚至开始实行包括SA8000在内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证。标准化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管理方法,是一种管理理念,是一场管理范式革命。我们并不主张不加“消化”地将国外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标准(如SA8000)照搬照抄过来,而是主张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准则,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精神,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特点,并遵循6项基本原则,尽快构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评估认证体系。

  第一,承认差异原则(或称“差异客观性原则”)。受不同价值观念、不同民族文化或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目标价值取向,客观上存在差异性。保留企业价值目标的这种差异性,有时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的加拿大朋友周英和(中译名)说过一件事,在他居住的蒙特利尔市某英语社区,2005年1月,有一家“沃尔玛超市”的员工以罢工形式争取成立企业工会,但结果是美国老板关闭了该超市,员工全部失业了。又如,日本实行典型的终身雇佣制。日本企业不靠“高薪”留人,甚至埋没员工“个性”,要求员工用一生的“灭私奉公”来培育共有的企业团队文化。当然,日本企业建立了丰厚的福利制度,甚至有企业承诺员工死后由公司提供一等土地建墓地,以此回报员工对企业的忠诚。这样,日本企业与员工间形成了一种超长期的“集体”命运共同体概念。而欧美等国企业则一般采取高工资和高保险基金等“即时”(或称“短期”)措施,来保护企业员工权益。在日本企业,“缺乏(东方人)伦理道德的、带有浓重市场万能主义色彩的美国式思考方式(即安哥拉・美国标准)”,显然是不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
  第二,协商性原则(或称“非强制性”原则)。与强制性执行的企业技术法规与产品标准不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一般不宜采用强制性。这是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一项基本原则。桑德斯理论和松浦四郎理论,都高度重视标准化的社会活动属性。标准化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过程,其本身具有复杂性,因此,难以大量使用带明显强制性的标准。桑德斯在1972年出版的《标准化的目的与原理》一书中就曾写道,“国家标准以法律形式实施,应根据标准的性质、社会工业化程度、现行法律情况等慎重考虑”。松浦四郎也在1972年出版的《工业标准化原理》一书中主张,“制定标准的方法应以全体一致同意为基础。对于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标准,依法实施是必要的。其他以法律形式实施的标准要考虑标准的性质和社会工业化水平等”。
  第三,通用性原则。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强调通用性原则,主要是因为社会责任范围广大,不同企业由于所处社会背景差异,无法在所有领域都达成共识。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应该适应于不同层次、不同民族、不同所有制、不同国家政治制度、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与价值准则的责任主体的共同要求,所以该原则我们又称之为共同性原则。企业社会责任通用性原则要求,反映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行为价值目标多元化的认可,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与多元化的对立统一。只有那些在一定条件下,依据一定范围内企业对社会责任管理活动所形成的共同认识,才可以制定适应于该范围内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超越此范围的企业,有权不适用该标准。不过,这种确定“范围”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通用性原则的另一方面含义是,非此范围内的企业,可能因不实行该标准而失去标准调整范围内的“秩序效益”。例如,“北美自由经济区”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就属于一个暂时不开放的标准体系。非“北美”地区的企业不受该标准约束,但同时也不可享受“北美”地区企业的自由贸易待遇。不过,我们必须慎重对待企业社会责任通用性原则。最好的办法是加强各企业间的磋商,通过增进“沟通”和“协商”,收到企业社会责任“通用”范围越来越广的效果。
  第四,适度让步原则。企业产品的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刚性,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执行过程中,则普遍强调“适度让步”。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作为一个“指针”,具有强约束功能,企业一旦承诺实施社会责任标准,就意味着企业自觉接受此标准约束或认证。另一方面,更应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体现“适度让步原则”的要求。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贸易伙伴企业之间,可以实施让步原则。有企业执行该标准,并有权要求关联企业亦实施该标准。也有企业申明保留权力,赞成贸易伙伴实施该标准,而自身则不执行该标准,或者有条件地执行该标准。贸易伙伴之间坚持通过谈判、沟通的方式,对标准实施采取“适度让步原则”。二是在贸易伙伴集团内部,对同一标准不同企业实施步骤、实施程度、实施效果等的规定或评价,实行“适度让步原则”。当某企业宣布或承诺实施某一标准时,允许企业分阶段实施,也允许企业逐项有选择性实施。遵循“适度让步原则”,并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约束力弱化,而是强调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过程中,加强谈判和协商,使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社会行为的管理,不构成“强制”但集聚“压力”,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推广实施,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最大范围、最大规模、最大(数)量的交换秩序优化和最大程度的获取(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综合效益。
  第五,开放性原则。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开放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是一个面向所有贸易伙伴的开放性标准,任何非缔约的第三方,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领域,要求加入标准化进程,都是受欢迎的;二是指任何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基本立场、精神和规定(条款),都是可以磋商、修正和调整的,这种标准本身的改变,只能通过合作各方或缔约各方,以谈判方式来形成共识,反对任何形式的单边主义倾向;三是指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本身所坚持的“非贸易壁垒”精神,一般以“第三方认证”作为其保障措施。制定或推广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目的,在于企业交换活动的“扩大”、“统一”和“简化”。因此,不应当以主观“贸易壁垒”措施作为标准条款。考虑到同一标准的不同使用者,在理解、解释和采用标准方面的不同状况,所以我们强调“第三方认证”的重要意义。
  第六,时间表原则。当我们在全社会范围内基本建成了某种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则之后,有的体现为企业自律倡议,有的体现为企业社会责任可信任程度评估报告制度,更完善的则体现为标准,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承担这些规则所要求的“责任”。“责任是什么?责任是义务。而作为义务的责任,是需要努力去实践或实现的”。早在2000多年前,十分推崇社会责任自律的孔子,虽然视“克己复礼”为悠悠万事中“唯此为大”者,但他也不得不强调,“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就是说,如果“礼”实在行不通的时候,不用一定规矩制度加以节制,也是不可行的。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标准,远没有法律法规具有强硬约束力,“劣币驱逐良币”或“搭便车”的现象时有发生。对那些法律约束乏力的企业,社会可以孤立他,消费者可以抵制他,企业员工可以离开他,中小投资者可以不信任他,其他利益相关者可以抛弃他。正如孟子所说,“不仁者,可与言哉?”当然不可与言,直至这样的企业求善为仁时止。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时间表原则”。
  
  参考文献:
  [1]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J・H・特纳,著.范伟达,译.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3]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中译本)[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4]景天魁,等.社会公正理论与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5]潘恩.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人权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责任编辑:昱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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