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劳动合同法时代欠薪逃匿发生原因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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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文才
内容提要:我国的欠薪逃匿行为严重。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者的地位,时常发生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欠薪逃匿是一种无视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欠薪逃匿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利益,这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增加走量的社会成本。欠薪逃匿行为的发生有诸多的原因,例如,规制欠薪逃匿行为立法不足,欠薪保障配套规定不全,行政执法力度有限,欠薪逃匿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较少。还有诸多的现实因素导致用人单位欠薪逃匿行为的发生,如欠薪后续追讨的高成本,这使很多欠薪逃匿企业有恃无恐,大量追逐廉价劳动力的外资涌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实施是造成此种现象的重要直接因素,这些因素实际上使得用人单位欠薪逃匿行为的收益上升。正确认识欠薪逃匿行为的发生原因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欠薪逃匿;法律规制;违法成本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2-0142-03
欠薪逃匿是指企业(用人单位)在经济状况恶化并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企业负责人不采取积极合法措施应对,而是故意逃匿的行为。近些年来,用人单位欠薪、欠薪逃匿现象频繁发生,这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欠薪逃匿行为的发生原因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一、规制欠薪逃匿行为之立法不足――欠薪保障配套规定不全
(一)劳动立法不足而致实效不佳
《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较高要求,但忽略了法律在现实当中的实际状态是与相关的配套制度、本国具体现实状况、经济发展状况、司法状况等有紧密的联系。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联动的过程,是一项“综合治理”的工程。《劳动合同法》中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较多,但作用较为有限,而且也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套规定。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的不足,法律实施的效果较为有限,这使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可责性”大打折扣。企业主欠薪逃匿后的“无责化”将会为企业主逃匿行为的发生提供激励。因为企业主逃匿将会带来一笔额外的收益――本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低,欠薪逃匿的收益高。
(二)配套制度不健全
我国也缺乏全面的欠薪保障(保证)金配套制度,仅上海、深圳等地在执行欠薪保障金(保证)制度,大部分地区仍未建立类似的制度,这给欠薪逃匿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
我国针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征信系统尚未建立。也未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负责人欠薪逃匿行为亦不会留下信用污点。信用信息在我国的应用也不多,主要是应用在房贷、车贷等事项上,而其他事项的个人信用信息基本上仅起参照作用或无用状态,这导致诸多用人单位负责人对于负有较多债务、薪酬时,便习惯性逃匿。而且他们在异地可以极便利地建立新的用工企业,目的在于逃避原先诸多债务,尤其是劳动者的薪酬。因为欠薪逃匿而得的“收益”可抵消原企业的沉淀成本。保障秩序的条件很大程度上不是非个人化的法治,而是与可信赖的个人共同建立起来的网络关系,因此人们会对于个人化交易的更多依赖,在这一种交易中,不负责任的行为要受到个人关系中不成文规则的抑制,但这一些情况的发生很多时候在信息比较对称的“熟人”社会当中。“陌生人”社会很有可能让人们的行为“放纵”,不惧怕承担责任,因为后续的惩罚往往不会成为现实。征信系统可以让“陌生人”社会向“熟人”社会渐趋靠拢,并加大用人单位负责人欠薪逃匿行为的出逃成本,如商誉的下降、合作伙伴的减少等。
《劳动合同法》适用困境的原因之一配套制度建设没有跟上,如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备,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劳动密集型产业状态束缚了劳动者福利的提升,制造业的萎缩与房地产等行业的疯狂发展产生了诸多的收入分配不公平,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不足等。
二、行政执法力度有限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各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各行政部门处理劳资纠纷时相互推诿,出现行政不作为和执法不力的状况。我国劳动保障、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监督。但事实上,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较放松,执法的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常因无权查封企业财物、无权扣人而眼看逃匿者拉走设备、财物等。
实践中,劳动者被拖欠薪酬后,均会寻求相应的救济,有不少劳动者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毕竟人数、精力等方面是有限的,有些工作人员拖延处理,甚至不处理相关的举报。《劳动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是针对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执法中,劳动部门因各种原因行政不作为等情况时常出现,法律责任又不能及时到位,欠薪逃匿行为更加有恃无恐。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前兆是拖欠薪酬,下一步可能便是逃匿,相关的执法主体若能及早发现和处理这一些行为,欠薪逃匿得逞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在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尚有待提高的现阶段,劳动者需要“大政府”的保护,即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主动介入来保护劳动者权益。
另外,在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有些劳动行政部门因担心严格执法而导致企业不堪重负,纷纷放松了执法。这也助长了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行为。
三、欠薪逃匿行为法律责任之不足
明确恶意欠薪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引导劳动者依法捍卫自身权益的一个必要前提。但我国目前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对于欠薪逃匿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治路径和措施,用人单位“卷款走人”的现象也频繁发生,其根源在于制度性威慑的缺位。
针对欠薪逃匿行为法律责任,本文较关注欠薪逃匿行为的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及负责人违反法律的诸多强制性规定,应承担各种责任,刑事责任是对违法严重的行为的惩罚。但我国对欠薪逃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刑事责任规制。
(一)法律责任立法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规定对欠薪逃匿行为进行规制。然而,其规制效果较为有限,尤其是刑事责任的缺位。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经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企业着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判,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也对企业欠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应追究用人单位刑事责任的事项中并未涉及欠薪事宜。另外,《就业促进法》第68条也规定,企业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的这些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并不能有效遏制欠薪逃匿行为,法律体系中的威慑并不足于阻吓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
(二)法院“曲折”适用刑事责任规制欠薪行为
劳动法对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了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法院裁定
用人单位欠薪,用人单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就触犯了《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中,将几种情况纳为“情节严重”,其中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能否成为欠薪逃匿行为的威慑呢?答案是否定的。劳动者往往要经过漫长时间的维权后,才能向有关司法机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罪责,而此项罪名还不一定成立。此项罪名立案后又需要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劳动者必将精疲力竭,而维权成本过高会让劳动者望而却步。低成本的事前威慑,特别是刑事责任的威慑,可以大大减少欠薪逃匿行为的发生。
另外,《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有12项罪名,但没有一项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职工非法占有企业财产达到一定数额(如2万元)就构成犯罪,而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其实质是侵占劳动者的个人私有财产,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反差暴露出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缺位。
四、现实因素
(一)立法导致用工成本的增加
《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后,形成的局面是《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叠加适用,甚至产生了协同“共振”的效果,这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在简单的加工制造业中,劳动力成本大概上涨2成左右,很多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无法在这种形势下继续生存,资不抵债,选择弃厂逃匿。新的立法确实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竞争激烈的行业,利润微薄化。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很多企业是通过减少劳动者应得利益的方式来增加企业利润。
新法的严格规制限制了用人单位原有的灵活性,增加了用人成本,也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企业进人是“宽进严出”,而员工自身却可以“宽进宽出”。《劳动合同法》也成了劳动者就业的抑制原因,因为用人成本的增加将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减少用人或不招新人。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裁员,原因是经济业务的萎缩。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却无法减少,企业只有缩小生产规模。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行为跟用人单位惧怕违法成本也有一定的关系,最后干脆一逃了之。
《劳动合同法》意在追求完备的法律条款,可实际上导致了法律的僵化;另外,法律如果不考虑成本,比如诉讼、取证、执法等各个环节的费用,那必然无法有效实施,在法律不可能完备的前提下,一部看似完备的法律仅仅会增加法律的成本,却很难保障人们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的通过并实施,提升了我国的劳动标准,这从人权、社会福利等角度都应给予肯定。但我们还要看到《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综合影响,劳动标准提升的同时,必然带来各相关主体成本的上升,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收益就会上升,这对他们欠薪逃匿也是一种激励。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实行一逃了之的策略。
(二)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
并非所有的外在制度创新都能符合普通公民的利益。很多的制度创新对于普通公民的长远利益来说是一种促进,但短期内会有诸多障碍。《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较为严格,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用人单位非常被动,这让很多用人单位不敢进人,或者变通办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些现象实际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相关的劳动立法实际上增加了交易成本,尤其是谈判成本,用人单位竭力规避《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逃匿后,劳动者举证很困难。
不同的制度安排,目的在于节约交易成本,并努力使这一成本能够最小化,即最小化私人关于资源配置的分歧所导致的损害,以及最小化关于资源配置的私人协商上的阻碍。稳定的制度化框架将省去各种谈判、协商行为,为行为主体提供更明确的预期,为违法行为提供各种制度化可预见的威慑。劳动标准的提升需要社会整体的发展进步,单纯靠立法对劳动者保护标准的提升,会碰到现实的诸多障碍。立法者应以让所立之法得到实际遵守为目的之一,并竭力构思出现实可行且可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劳动者自身原因
我国的劳动者,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者,他们之中绝大多数部分是农民工,在城镇几乎没有经济基础,没有社会背景,实属非常需要法律援助的一个群体。但是,我国目前法律援助资源未能很好地分配给农民工群体。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也不足。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往往敢怒而不敢言,用人单位会利用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在知识、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劣势,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另外,劳动者自身的意识也让企业欠薪逃匿有了更多的可能性。据《法制日报》报道,有不少行业的员工明确表示“不愿签劳动合同”,一家酒店服务员认为:“签合同没啥用,工资还变少了,因为要交保险,企业缴保险的钱也从自己的工资里扣,以后回老家又带不走,还不如把这个钱每个月发给自己”,有的也表示“打工就是跑来跑去,哪里钱多就到哪里干,签了合同就不自由了”。劳动者的这些意识是在现实困境下的自然结果,不能全归咎于劳动者自身。但是,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确实较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有利条件。
(四)后续追讨的高成本――欠薪逃匿企业有恃无恐
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我国虽有相对完善的制度规定,但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如果无视交易成本存在的事实,结果就会与初衷相差很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博弈的过程当中,势必会损耗更多的成本,实际的结果是劳动者得到了比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数额更低的工资,
欠薪逃匿的企业是理性的“经济人”,利益最大化是其普遍性诉求,欠薪逃匿的企业本身便是立足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主体。从法律实践的结果看,用人单位欠薪逃匿不仅没有任何成本,而且还有收益,但讨薪的成本却相当高。我国对于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制度,劳动仲裁是进入法院诉讼的前提。企业主欠薪逃匿后,往往难以寻觅影踪,诉讼材料往往难以送达,后来的公告送达也导致更高的财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即使劳动者获得有利裁决后,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其预想的目的。有些劳资纠纷甚至涉及跨境追讨薪资,难度可想而知。这也是很多企业主欠薪逃匿行为肆无忌惮的原因。
此时就必须加强法律的威慑,欠薪逃匿行为若能人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将直接加入惩罚企业主的行列,改变原来仅靠劳动者一己之力的状态。欠薪逃匿人罪可大大减少欠薪逃匿的行为。
(五)劳动者是就业环境下的博弈弱者
我国欠薪逃匿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据全国总工会统计,目前全国约有农民工2亿人,每名农民工平均被拖欠的工资在1000元左右,近80%的民工有被拖欠的经历。全球经济危机的到来,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情形就更为严重。
如此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城镇里寻觅就业机会,劳动力供给过于充足,这让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工资被压得很低,用人单位基本上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不持有任何证据。用人单位在适当的时间逃匿后,劳动者基本无处维权,因为手头没有掌握任何证据。
较差的就业环境助长了用人单位的欠薪逃匿,为欠薪逃匿行为的预备提供了可能性。另外,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有意无意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很普遍,这已成为社会的热点。究其原因,农民工来自全国各地,团队意识不高,而且又没有工会为他们维权,农民工是外地人,不属于本地政府的保护范围,而企业是本地的企业,在为当地政府纳税。现实中的很多因素使农民工常处弱势。
(六)大量追逐廉价劳动力的外资涌入
外资投资者总是趋向于拥有丰富劳动力而且价格廉价的投资地,中国便是这样一个外国投资者眼中“理想”的投资地。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与其在本国投资相比,要增加适当的成本,如运费、跨国办公协调成本等,但这一些额外增加的成本将被中国廉价劳动力的大量红利所抵消。但是,这一种劳动力“红利”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渐渐变小,劳动者权益保护程度在法律是得到较大的提升,外资企业的用工成本突然增加。追求劳动力红利的外资在失去其所追求的最重要利润后,一般便会渐渐从中国撤出,若逃匿能带来较高收益的企业,如沉淀成本较低的企业、债台高筑的企业、工人数量巨大的企业,便会欠薪逃匿,直接撤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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