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水资源纠纷:成因、特征及其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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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向阳
内容提要:针对目前我国跨界水资源管理水事纠纷的现状,对跨界水资源管理水事纠纷形成的原因、特征、管理协商过程中的信息交流、管理协商的组织形式及依据进行了分析,通过八个案例对跨界水资源管理协商的方式做了深入探讨,对跨界水资源管理协商的意义做了深刻剖析。
关键词:跨界;水资源;纠纷;协商
中图分类号:F323.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6-0057-03
1.跨界水资源管理水事纠纷的形成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经济体系对水资源的需求进一步增大,各利益主体和区域间的水资源开发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竞争状态,跨界水资源管理问题日益突出。跨界水资源矛盾、纠纷乃至冲突不仅影响水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研究跨界水资源管理协商中内容,本研究对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跨界水事纠纷、水事矛盾进行了检索,初步确定了20 个备选案例,其中涉及协商的案例有18 个,选取了能够达成或部分达成协商成果的案例8个。8个案例的前期数据来源主要有互联网的公开报道,相关研究文献以及相关文件报告等。在确定研究案例之后,进行了实地访谈。
本文所选取的案例遵从复制法则,每个案例代表一个管理协商的过程,以这些过程涉及的相关主体为分析单位。表1 简要概括了上述8 个案例的分析结果。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跨界水资源水事纠纷的形成原因各不相同,但主要为以下几种:
1.1 因防洪管理所形成的纠纷
由于我国水资源的自然属性,仅仅依靠工程手段难以完全避免洪水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因此由于防洪所形成的水事纠纷在跨界水资源协商管理案例中占据了重要篇幅,在选取的八个水事纠纷案例中,就有三个是涉及到防洪管理的。由于洪水对于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由于防洪所引发的水事纠纷也较为激烈,延续时间也比较久。
1.2 因供水管理所形成的纠纷
供水分水问题也是引发水事纠纷一大因素,在选取的八个水事纠纷案例中,有三个是涉及到供水管理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紧张,供水分水引发的纠纷将呈现越来越严重的态势。
1.3 因排污管理所形成的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排污问题日益成为水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在选取的八个水事纠纷案例中,有两个是涉及到排污管理的。
1.4 因水电开发管理所形成的纠纷
水电开发是解决能源水利综合利用的有效途径,但又是引发水事纠纷的因素之一,在选取的八个水事纠纷案例中,有两个是涉及到水电开发的,并且随着我国水电开发的持续进行,基于水电开发所形成的纠纷将保持增长趋势。
2. 跨界水资源水事纠纷的主要特征
通观八个案例可以发现,引发水事纠纷具有共性特征,只有归纳总结出这些共性,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跨界水资源协商管理的理论框架,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2.1 行政手段无法解决
在选取的八个案例中,有三个是曾经试图通过行政命令方式解决,但效果不明显,执行起来有困难,最终仍然依靠协商方式解决。由三个案例可以发现,由于纠纷主体利益要求差别比较大,仅仅依靠行政命令,双方的利益主张无法得到满足,因此行政命令仅仅能够保证纠纷暂时被压制,随着矛盾的扩大,纠纷随时会爆发,并且剧烈程度更强,直至仅仅依靠行政命令无法解决。
2.2 双方信息交流不畅
水事纠纷双方在水事纠纷发生前及解决过程中,都存在着信息交流不畅的问题,这里的信息交流指的是冲突双方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流。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源在于按照科层制建立起来的行政管理体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不同部门不同科室不同层级之间信息交流。
2.3 没有有效的沟通渠道
在水事纠纷过程中,群众的呼声一直难以得到关注,很多水事纠纷只是群众矛盾激化的结果,而缺乏纠纷双方的沟通渠道,这一问题的产生也是根源于科层管理体制。科层管理体制高度强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由此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是难以形成有效的横向沟通渠道,只能通过双方的纵向沟通渠道进行,在水资源管理中,纵向的沟通渠道太过冗长,难以适应水事纠纷。
2.4 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水事纠纷一旦产生,对当地经济社会负面影响就很大,其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也是难以估量的,因此依靠协商方式解决这些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水事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
3. 跨界水资源纠纷的解决之道
3.1 跨界水资源管理协商的组织形式
在当前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下,联席会议一般是最常用的协商组织形式,在分析的8个案例中,涉及主体基本都是通过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进行协商活动,这一方面说明了联席会议的独特优势,例如联席会议能够有效的组织各方,对水事纠纷进行分析讨论,相对与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解决方式,更能体现民主,能考虑多方利益,大多数联席会议能够研究达成各方都相对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当前跨界水资源管理协商组织形式的单一性和局限性,根据国外协商经验,建立多种形式的协商组织形式是实施有效的跨界水资源协商管理的保证。
3.2 跨界水资源管理协商过程中的信息交流
在跨界水资源协商管理案例中,大部分冲突的原因之一也正是由于纠纷主体之间没有通畅的信息传播渠道。而协商最终难以取得成效,也正是基于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信息得以在纠纷主体之间通畅流通,纠纷主体都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表明自己的利益诉求。
通过案例分析可发现:对于基层政府而言,由于他们直接涉及到水事纠纷之中,或者受损群众通过上访的形式接受信息,可以说他们对于水事纠纷对于自己的损失比较了解,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畅通,但是他们对于纠纷对方的了解极为闭塞,基本上无法获得对方的信息,包括受损情况(或受益情况),这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过度强调自身利益的观点和思维,因此可推测,如果直接涉及纠纷的基层政府能够获得真实客观全面的信息情况,那么水事纠纷基本可以避免或者不会激化。那么这就需要构建其基层政府之间的信息传递平台或者渠道。
对于涉及主体的省级政府而言,他们获得信息的情况基本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公文,因此他们一般也仅仅了解本方基层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并且由于信息传递过程还可能出现信息失真,因此省级政府相对于基层政府而言,获得的信息更少。与基层政府相比,省级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也并不畅通,他们一般还是通过高层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来交流信息。
对于流域机构和中央政府而言,获得信息的主要来源是省级政府的行政公文,但是这些行政公文是难以满足获得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信息的要求的,因此大多数案例中,水利部和流域机构还是会到现场作实地调研,了解真实的信息,并且通过专业的分析,形成指导协商决议的调研意见和研究报告,显然对于中央政府和流域机构而言,他们通过实地调研获得的信息是保证协商能够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3.3 跨界水资源管理协商的依据
协商活动最终的决议以及形成决议的调研意见(报告)对于协商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决议的形成需要有科学的调研报告作为支撑,因此需要对调研报告和协商决议进行分析。表2为8个案例中的协商依据。
从案例可以看出,所有协商案例都存在着调研报告或者规划报告,最终协商决议的形成基本都是按照这些调研报告和规划报告。协商报告的形成基本都是由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主持编制的,这些部门作为报告编制主体,保证了报告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平性,也容易被纠纷双方接收。至于一些突发事件,则由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或者领导的批示来指导协商活动。由此可以看出,跨界水资源协商管理引入权威的组织对水事纠纷进行调研,形成指导意见是协商得以成功的关键。
在分析的案例中,大部分协商指导意见得到了采纳并实施,对协商结果的实施是一个依据,有效地解决了水事纠纷。在基于排污的水事纠纷中,实施情况不容乐观,污染有反弹现象,主要原因是指导意见实施起来缺乏及时监督机制,偷排现象无法遏制,而不在于协商指导意见本身。在怒江水电开发案例中,最终是由国务院批示暂时搁置水电开发项目,因此协商指导意见对结果的影响难以确定。
3.4 跨界水资源管理协商的方式
不同的水事纠纷有不同的协商方式,但是从总体来看,他们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共性的内容。通过对具体协商案例的分析,我们从中找出协商方式的共性。
通过协商活动可以发现,协商活动过程中流域机构起到了主导的作用,几乎所有的协商活动都是通过流域机构通过召开多方联席会议的形成而进行。协商活动的进行,最根本的任务是了解到真实、客观、科学、全面的信息,这种信息的获取仅仅依靠各级政府的行政公文是难以得到的,因此通过多级主体共同参与的实地调研获取信息,一般是协商活动最初的行为,在此基础上,流域机构或者流域机构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科学分析,形成可供协商决策借鉴的分析报告,是实施协商活动的基础,在一些激化的水事冲突中,由国务院直接下达的指令或文件批复往往也能起到分析报告的作用,这在黑河纠纷和江浙边界堵坝事件中得到的反映。在省级政府部门,流域机构和中央职能部门充分了解了纠纷的信息之后,由流域机构发起协商会议则成为正式协商的开始,并且这种联席协商会议往往无法在一次会议上形成双方都认可的决议,因此多个案例表明,这种联席会议往往是一个重复进行的过程,直至形成纠纷参与各主体都认可的决议方案。一般而言,这种决议方案由省级行政部门与流域机构共同签订。协商决议的实施一般由省级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的各地方基层政府,由基层政府具体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流域机构又往往会作为监督者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遇到问题或阻力,一般仍然回到省级层级进行协商,寻求新的解决办法。另外,根据黑河纠纷等案例表明,对于影响大,持续时间久的流域范围内的纠纷,设立隶属于大流域机构的流域管理局往往是保障协商决议能够得到贯彻的有效方法。
4.简短的结论
本文中的8个协商案例,有的取得了圆满的成功,多年的水事纠纷得到了彻底解决;有的仅仅是暂时性的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可能又会引发新的纠纷;有的案例具有普遍性,其协商方式可以总结出一般性的原则。对这些协商案例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显然有利于总结这些协商案例所积累的经验。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跨界水资源协商管理的实施大都是就纠纷有激化的趋向或激化已经显著而采取的应急举措,就成效而言,基本都解决了水事纠纷,并且大多数案例都是从根本上解决了积怨几十年的水事纠纷,因此应给予积极评价。但是从基于排污形成的纠纷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质恶化的势头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大多数协商活动都是就事论事的临时活动,并没有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因此排污纠纷还有再次爆发的可能。
因此,基于已经发生的协商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其普遍规律,总结成熟经验,是避免水事纠纷发生以及将水事纠纷影响限制在最小限度的有效途径。
基金项目: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05408011);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教技函[20066号)。
参考文献:
[1] 周申蓓、张阳,我国跨界水资源管理协商主体研究 [J.江海学刊,2007.
[2] 汪群,周旭, 胡兴球,我国跨界水资源管理协商机制框架[J.水利水电科技进展,2007.
[3] 周申蓓,我国跨界水资源管理协商内涵及分析框架[J.水利经济,2007.
[4]曾勇,跨界水资源冲突断面控制方法及应用,北京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3.
[作者简介]李向阳(1965-),男,河南商丘人,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水资源管理。
[收稿日期]2007-10-25(责任编辑: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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