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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密有高招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 铁

  
  窃取商业情报多是利用企业职工打开缺口,通过谈判、挖人、收买内部人员、聘用离职人员等途径获得。
  商业秘密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可口可乐公司的座右铭就是“保住了秘密就保住了市场。”故而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在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企业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又往往是与人事管理制度相互结合的。
   一种新技术的开发研制,直至投入生产、创造利润,往往需要很长的周期。而在商战中如果利用商业间谍手段,窃取对手商业秘密,却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商战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获取对方的商业情报,并使之变为自己的财富。例如,日本许多企业就设有商业间谍部门和情报分析专家,对竞争对手的技术、图纸、设备等进行追踪甚至窃取,然后再由专家分析整理,应用到生产之中。
  通过商业间谍对其他企业进行调查,或者潜入企业内部进行情报搜集,这是一种窃取商业情报的方式,而很多时候却是利用企业职工打开缺口,通过谈判、挖人、收买内部人员、聘用离职人员等途径获得。例如1993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欧洲欧宝公司负责人洛佩兹从通用公司跳槽,带领7名助手携欧宝公司的6万个部件的图纸、欧宝新型车设计方案和客户供求信息等转投德国大众公司,就此引发了两公司之间一场长达4年之久的商业秘密诉讼,最后以双方庭外和解:大众公司支付巨额赔偿金,命令洛佩斯离开大众公司。企业的人员流动的现实也为这种获得商业秘密的方式提供了相当的便利。因此,如何在对企业人事进行管理的同时,保住商业秘密,也是现代企业人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劳动关系,固然只存在于企业和职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期间,而职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维护,却是在该职工离开企业之后很长时间内,仍要遵守的义务。在许多国家,也把员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视为一种默示义务,即使雇佣关系已经终结,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职工泄漏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侵权的,仍能追究该员工的法律责任。但这种侵权行为的证明,往往因没有书面文件而举证极为困难,因此,以书面形式规定招人、用人、离职前、离职后的保密制度,与企业在职职工签订完备的保密协议,以保证企业职工在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的前后仍负有保密义务,是完全必要的。而企业自身也可以采取相关的保密措施,使商业秘密的透露即使在企业内部也是在严格限制的范围内。
  
  请问贵企业有保密措施吗?
  
  企业从社会招聘职工时,在跳槽的技术、管理人员带有原企业商业秘密的可能性非常大。企业可针对这类职工进行调查,让其填写相关的调查内容,并要求该职工以书面形式做出保证,不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这样,既对招用的新职工有所了解,以便安排适当的岗位,也避免了企业因疏忽而发生的对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企业的商业间谍人员就是利用招聘的机会,混入别的企业,借机窃取商业秘密,甚至是一些不引人注目的岗位,也会发生窃取商业秘密的事件:1994年,某合资公司长期专门负责清理垃圾的“破烂王”竟然是个“商业间谍”,他在专门收购该公司的垃圾文件、实物时,将这些垃圾分门别类,当作商业情报,竟然卖给三家公司。后来同乡发现他收购同样的垃圾,而却常常向家里寄钱,收入是“同行”的十几倍,偷偷观察发现后向受害公司举报,才挖出这个潜伏多年的“老特务”,而这期间,自家公司的一些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产品也被同样仿制出来。
  调查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在原企业从事何种工作,是否参加过技术攻关项目,是否受过原企业的特别培训,是否与原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离职时是否与原企业签订了限制竞业竞争的合同,是否仍从原企业享受某种工作的津贴,在原企业工资等等。
  保证书内容:在加入本企业时没有任何保密义务。与原企业没有任何不竞争协议。未携带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有违反由个人承担完全责任。
  对于安排在接触商业秘密的岗位人员,还应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保密的期限在加入本企业起至离职后,该职工都应严格遵守保密约定,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本企业商业秘密,对参加项目工作的职工应有更严格的保密约定。
  
  告诉你对付泄密的招数
  
  为防范员工泄露秘密,企业必须建立起保密的管理体制,包括保密制度和保密的机构。保密制度众所周知。而保密机构包括有关的权利机构、职能机构、监察机构等。在一些比较正规的企业,往往为保密而以企业安全委员会的形式取代总经理负责制,以避免因高层人员离职而发生泄密事件却无从管理的弊端,安全委员会一般由企业高层主管组成联席组织,共同决定需保护的重大事宜和防范措施等。
  在保密管理体制下,对职工的保密组织措施包括:
  (一) 思想教育
  如召开定期的会议,提醒职工对企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意识,定期对职工进行保密专门培训,发放保密手册,要求职工对自己职责范围之外的工作不过多过问等。
  (二) 对物的管理
  包括对要害生产区域进行人员出入的监控,对关键设备进行视线屏蔽,对一些生产添加剂不告知职工成份只告知添加剂量,对文件使用后的收回,对计算机的加密,对涉及秘密的废弃物的销毁等,使职工养成保密的工作习惯。因对物的管理不善而泄漏商业秘密的教训是惨痛的,例如景泰蓝是北京独有的传统工艺品之一。上世纪80年代北京景泰蓝厂的一个翻译(非技术人员),带领日本某参观团对该厂生产线进行参观,对关键生产步骤也一点不避讳,该翻译还让日本人拍下全部生产过程照片,让技术人员讲解诀窍等。结果不久日本就研制出了同样品质的景泰蓝工艺品,而且由于是自动化流水线作业,价格比中国便宜一半,给景泰蓝的出口造成了毁灭性打击。这固然可以归咎于翻译的过失,而厂家对生产过程的保密措施的疏漏也是造成这次严重泄密的原因之一。同样是老字号,北京“同仁堂”对成药生产的方剂、规程等的管理就相当严格,一是由于中医一向有对独家秘方和配药的保密传统,二是也吸取了日本人曾收买一些中药方剂,改成“东药”(东洋药品),冲击中药成剂出口的教训。他们采取了对生产线不对外公开,方剂由多人分别掌管配方的一部分等不同措施,即使个人有泄密行为,也绝不会造成整个方剂的泄密。北京福田汽车公司的保密意识则更现代,禁止参观者在生产区携带相机、录音机、录像机等,甚至连手机也不许携带,因为考虑到有的手机有拍照功能。
  另外,在保密文件中可以适当加入一些假情报以迷惑外人,而自己在生产中则从不采用,如果万一对手窃取了有关秘密,这里的假情报也足以造成方案的不可行或者破坏,当然,这是一种消极的办法。保护商业秘密还应从能保住着眼。
  
  (三) 对内部员工的管理
  1、 限制知识的作业培训。即仅仅使职工掌握因工作需要而应该得到的知识,又成为need to know。这种背靠背的培训,可以使商业秘密的全部获得成为不可能,尤其适用于生产过程中的低级技术工人。例如在生产线上,只告知工人添加剂的添加多少,而不告知其配方原料。对关键机器的装配,采用专人专司某部分、机器装配和人力装配结合,装配-拆卸不可逆(机器设计结构是:如果拆卸机器则全部报废。)对于高层领导掌握的商业秘密,也可以采取这种分割管理的方式,以避免一旦掌握全部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核心秘密全部泄漏。(如对客户资料可由某部门负责人掌管,而负责实际联系客户的则是另外部门负责人;核心技术分成几部分,由几个人凑在一起才是完整的技术。)
  2、 职工驻留管理。有关专家认为,本企业职工是窃取、泄漏商业秘密的重要渠道,因此对职工在企业的驻留要加强管理,包括职工加班的登记,职工下班锁门、职工进出工作区携带物品的检查等。因职工携带生产区物品而造成泄密的不乏其例,而有的甚至连职工本人都没有意识到,就发生了泄密事件:美苏在冷战期间,苏联飞机的一种航空金属材料属于军事领域的世界先进水平,美国间谍多次试图从有关部门窃取而不得。然而这种金属材料却被美国间谍在一个工人的家里得到了,因为这种材料的韧性和坚固性极佳,该工人利用生产的便利,将这种材料改制成衣帽挂钩,带回家中使用,而恰巧被懂行的间谍获得。
  3、 涉密职工分级。根据接触秘密的等级,对职工实行不同的工作管理和报酬,同时也加强涉密等级高的职工泄密责任。
  (四) 在职职工的书面保密义务的主要内容
  1、 合同的目的。
  2、 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即职工向企业保证,其进入本企业前,对以前的工作单位不存在竞业禁止或限制,不存在保密义务,不利用原企业商业秘密为本企业服务。该条旨在免除本企业的相关责任。
  3、 商业秘密的确认和范围:职工在本企业期间,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不对职工构成商业秘密,同时职工也确认一些信息对外构成商业秘密,愿意承担保密义务。保密范围可由企业自己制定。
  4、 职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内容:包括不得使他人获得、使用本企业上述信息。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上述信息。不得未经许可复制和使用。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上述信息。
  5、 涉及保密内容的公司对兼职工作的禁止。
  6、 成果的归属和报告:指职务发明或构思等成果,归企业所有。非职务成果,企业有优先受让权。也可制定相关的奖励措施。
  7、 公知领域的保密排除:指职工通过别的渠道或公共领域对企业自定的秘密有所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应向企业汇报,在企业认可后,可免除该职工对汇报内容的保密义务。
  8、 离职时保密资料的归还:应规定清退所有属于企业的资料,由职工签字,企业认可。
  9、 合同期限:包括只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若干年内有效、长期有效三种。职工在此期间内,不得解除保密义务。而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要求企业职工离职后仍负保密义务的,应支付定期或者一次性的保密补偿费。
  10、 不得创造性提供秘密:指职工利用该秘密的知识和其他知识组合,在实践中使用。
  11、 违约责任:包括行政的处罚和经济处罚,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哪些客户名单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企业在职工离职时,应组织主管和人事部门和其进行谈话,对其离职后仍应尽的默示保密义务进行提醒,解释保密要求,核实清退的资料和保密材料等。
  择业的自由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同时劳动法也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也说明:企业在不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同时,也拥有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权利。而企业对离职职工泄漏的商业秘密的事实,应对这种秘密是企业核心秘密进行举证,并同时证明该秘密并没有进入公共领域,该秘密不是一般的商业秘密。如职工掌握的客户名单,从性质上讲,其他企业也同样能和这些客户建立联系,除非证明这个名单的特殊性,比如该群体是一般人非通过该企业才能联系的群体。否则该秘密仍属于一般的商业秘密,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后使用,并不一定构成对原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例如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离职时带走了一份客户名单,并利用该客户名单继续进行了业务,某公司控告该员工窃取商业秘密,而法院在调查时发现这份客户名单在该公司不属于需要严格保密的资料,许多业务员也都有这种客户名单,甚至不相关部门的人员也曾利用这份名单与客户联系其他非业务事宜,最后认定该员工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而一项技术在企业离职时未进入公共领域,而在该离职职工若干年后使用时,已经广为人知,同样也不构成商业秘密。如一家面料店和雇员签订协议,不得在离职后在其他公司利用该面料技术,而某职工在跳槽后利用该面料自己又开设了一个成衣店,被原公司告上法庭,该员工指出,此面料已经不再有任何领先的内容,举证其他成衣公司也使用了相同或者更为先进技术的面料生产,结果法庭认定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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