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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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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程度不断提高,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间冲突日益凸现。通过对科技文献资源网
  络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丁分析,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矛盾,如何协调二者之间冲突,实现共同发展
  提出了解决思路。
  关键词:科技文献;网络共事;知识产权保护
  
  1 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程度不断提高
  
  科技文献,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和视频等方式记录人类科学技术知识的载体,是人类社会一种宝贵的智力资源,反映了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科技成果。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进入信息服务领域,传统的检索方式也逐渐由过去的先组式索引检索、穿孔卡片检索、缩微胶卷检索、脱机批处理检索等方式过渡到了网络联机检索阶段。通过计算机网络,大量科技文献资源得以被共享,一方面检索的效率大大提高,从而能充分发挥科技文献资源的作用,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困扰科技文献资源服务业的资金瓶颈也由于资源的共享而大大得到缓解。因此近年来,世界各国对科技文献资源的网络共享都十分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9年6月提出了名为全球信息结构计划(Global lnforstructure Programme)的新计划,其内容即包括支持图书馆、档案馆和信息中心对物理收藏的信息等进行管理、保存和数字化,促进建设和支持一些虚拟机构和社会网络,给人们提供学习和获取知识资源的机会等。曾一度对科技文献资源共享有所忽视的中国也逐渐认识到其重要性,2000年6月,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成立,中心的主要任务中即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推进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此后,各地网络环境下的科技文献资源建设蓬勃发展,科技文献资源的共享程度也不断得到提高。
  
  2 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关系
  
  随着科技文献资源的网络共享程度不断提高,应用面日益普及,利用方式日趋多样,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现。因此,如何正确处理科技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使得既能促进科技文献资源的共享,又不侵犯知识产权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提出解决思路之前,有必要对二者之间关系进行剖析。
  2.1 二者共同目的相同,有相互促进之处
  首先要明确的是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和发展生产力。考察人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的历史,人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本来就是随着技术创新的出现而出现,并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发展;反过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一种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保护机制、引导机制和加速机制,又促进了技术创新的蓬勃发展。换言之,人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根本目的即在于促进技术创新。而人类之所以要对科技文献资源实行网络共享,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用户或网络成员对科技文献资源的利用,其根本目的同样在于促进科技进步。因此,可以说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
  正因为二者有共同的目的,因此二者就有了相互促进之处。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刺激了人类智力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使得科技文献资源的数量不断扩大,为科技文献资源的网络共享打下坚实的基础;为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更使得科技文献资源的共享程度不断提高,网络共享成为现实,对科技文献资源的利用更为便捷;而且专利文献资源的共享本身即已成为科技文献资源共享的重要组成部份。另一方面,科技文献资源的网络共享为研发新技术提供了条件,从而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科技文献资源共享过程中应用的新技术、新方法也成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客体,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科技文献资源数量的不断扩大,共享程度不断提高,一来文献资源检索的方法可以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二来为了利用共享的网络文献资源而派生的数据库等汇编作品早已成为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同时,由于科技文献资源的网络共享,文献检索、查询的速度大大提高,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更容易被发现和查实,假冒、剽窃、抄袭行为失去立足之地,“垃圾”专利也失去了存在的土壤,这也进一步净化和提高了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客体的质量,实质上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
  2.2 二者存在矛盾,又有相互冲突之处
  但是,科技文献资源的网络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又有相冲突之处。这突出表现在知识产权强调的“排他性”与文献资源共享追求的“共享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知识产权是由法律所规定的人们对自己制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归权利人所有,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得任意使用,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属于对世权;另一方面,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则在于提高科技文献资源利用程度,因此追求“共享性”,以使网络内成员都能有权使用。因此,在对科技文献资源实行网络共享过程中的很多环节,如信息采集、数字化、网络数据库的检索利用等等,都会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的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为防止侵权而在建设、利用共享的文献资源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2.1 对数字图书馆建设影响
  建设数字图书馆是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由于数字图书馆收录的图书中有相当部分是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而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著作权法)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将数字化作品上载在网络向公众发送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依照《著作权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将这些作品上传到互联网,首先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而这种授权显然是海量的,如不能妥善处理将极大地限制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在将作品数字化并上传后,对这些数字化信息资源进行复制、下载、打印等,仍将受到著作权制度的限制。
  2.2.2 对文献下载、复制服务的影响
  在对网络共享的科技文献资源进行使用时,下载、复制文献是一种常用的方式。尽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为了科学研究、学校教学而对作品进行下载、复制以供本单位使用,但不允许为营利复制、发行他人作品,而在目前科技文献资源服务业中,有偿下载并复制文献供他人或他单位使用是比较普遍现象,而这种服务是为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此外,网络上某些资源进行了加密处理,如擅自对其进行解密后进入进行下载、复制更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2.2.3 对文献检索服务影响
  从目前情况看,文献检索服务主要为客户提供特定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报告和查新报告等。在检索时往往要利用网上的某些专业数据库,而这些数据库本身一般都是受著作权制度保护,因此在检索利用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如果这些服务是有偿服务,在未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则更容易产生侵犯著作权情况,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先在联机状态下套录他人数据库,然后用于有偿检索服务,是著作权法严格禁止的行为。

  
  3 协调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冲突的思路
  
  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所起的正负效应并存,但从长远看,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其为文献资源共享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文献资源共享的组织化、规范化和整体发展,其促进作用是占主导地位的。因此,在实现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时,首先应当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文献资源共享的作用,消除抵触情绪,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实现科技资源网络共享,做到“双赢”。其次要树立依法行事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操作。
  3.1 加强对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学习
  通过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学习,科技文献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能够成为具有较高知识产权素养的工作者,在开展文献检索、复制等服务时能够敏锐地感知分析和处理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工作,防止侵权。
  在学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要特别注意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我国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条款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合理使用为一定范围的适当引用,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制度中普遍采取的对著作权加以限制的一种制度。在合理使用情况下,可事先不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须支付费用。判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利用的目的和特性,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特征;利用的数量与内容等。因此,在对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过程中,通过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可以部分解决资源采集和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如墓于服务而非以营利为目的,将文献资源数字化尽管属于复制行为,但却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实践中,许多作者也愿意将自己的作品无偿被收录到共享资源体系中以数字化方式得以更广泛的传播。
  此外,还应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动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由于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中所涉的诸多问题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中尚未加以规定,立法空间很大,因此,关注我国及世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动态,收集相关资料,为将来立法提供必要依据也相当重要。如能通过立法授予科技文献资源服务业以法定许可,则将大大加快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建设速度。
  3.2 完善组织管理,强化合作机制
  为了保障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的顺利实现,组织管理必不可少。因此,网络共享成员单位首先有必要加强合作,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资源共享体系建设,并在该机构中设立专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部门,一方面由该部门组织开展对文献资源共享过程中所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并以此指导实际工作,另一方面由该部门集中与作者进行协商谈判、联系沟通,既可保障作者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又免去了成员单位逐一寻找作者进行谈判的困难和麻烦。
  除了网络共享成员单位之间内部的合作外,加强与出版界、传播媒体、网站等外部的合作也必不可少。通过与出版界、传播媒体、网站等进行合作并签订有关著作权的合作协议,可优先获得一些作品的使用权,或以缓交、少交费用的方式规避著作权。如超星数字图书馆与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合作就值得借鉴,一方面超星数字图书馆通过北京大学出版社提供的优化选题、作品以及经济性的授权获得了更多的信息资源,促进了自身发展;另一方面北京大学出版社通过超星数字图书馆的网络宣传效应,进一步提高了出版社和作者、作品的知名度和经济效益。
  3.3 注童学习和借鉴相关、相近领域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建立多年,许多相关领域在处理自身知识产权事务时都有成功之处值得借鉴。如在以集体协商方式解决科技文献资源著作权问题时,即可借鉴中国文学作品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形式和方法,也可参照超星图书馆在几年内和近20万著作权人进行协商取得授权的具体操作方法。
  在协调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同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促进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的顺利实现同样不能被忽视。具体而言,在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过程中成员个体和总体的知识产权都应当加以保护,以实现群体和个体的利益。在实际操作时,可以采用诸如访问控制技术、数据加密技术、信息确认技术、职能代理技术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也可通过将特定方法、技术申请专利方式加以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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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0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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