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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风波说明了什么?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姚 远

  近年来,圆明园不断传来“湖底覆膜”、“原址重建”或修建“体验中心”的消息,类似的奇思妙想,每每都会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人们不禁要问:圆明园到底怎么了?
  
  遗址重建风波
  
  2 0 0 7年的重建风波,发端于北京媒体的一篇报道。当年8月,京华时报报道,圆明园计划“恢复修建园内必需的功能性建筑,如长春园和圆明园的大宫门,长春园的含经堂”等。这一计划迅速遭到了公众的质疑。其中的含经堂就不是什么“必需的功能性建筑”,它是昔日长春园中最大的寝宫型建筑群,占地达4.5万平方米,现已完成考古发掘和遗址保护工作。舆论质疑:现在要“恢复修建”,有何燃眉之需?舆论质疑了重建理由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首先,重建的合理性遭到了质疑。管理方主张为“增加爱国主义教育的直观感受”而再现“万园之园” , 可其理由并不充分。因为,要了解圆明园的盛景,有《日下旧闻考》等历史文献可资查阅,有近人刘敦桢,今人何重义、曾昭奋的学术著述可供研究;要适应当下“读图时代”的需求,则有《御制圆明园图咏》的精美图卷;要再立体些的话,更有三维电影《圆明园》可供大众欣赏。为什么一定要大兴土木呢?
  其次,重建的合法性得不到支持。《文物保护法》有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的严格规定。那么,150年前被焚毁的圆明园遗址,究竟有什么“特殊情况”需要重建?其重建是否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圆明园遗址上的“赝品”工程,到底是要保护遗址,还是要营造离宫?
  尽管最终圆明园遗址的复建计划,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不了了之。但原址重建风波的背后,则令人深思。为什么自北京海淀区成立圆明园管理处的30多年来,学者多次呼吁建立专业的遗址保护机构,迟迟未能落实?为什么在目前的管理机制下,湖底铺膜、砍伐林灌、重建殿宇之类的“保护构想”不断出现?管理机制的问题不容回避。
  
  圆明新园风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几个月后,2 0 0 8年初浙江东阳又传来消息,横店将兴建圆明新园工程。这一项目是以民间机构的名义进行的,宣称为投资者的“绿色银行”。而媒体指其是“借公益谋利”。一场关于要不要建这个圆明新园的争论随即展开。
  首当其冲的是,“赝品”圆明新园是否具有公益性?易地新建的圆明园也不具有任何文物价值,再逼真也是赝品。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也认为:“圆明园当年到底什么样?根本没有确凿可考的记录,而复建后的建筑是不是圆明园,我也表示怀疑。”
  既然作为“赝品”的横店圆明新园与文物不沾边,自然也不具有保护文化遗产所赋予的“公共利益”的属性,那么,商业运作圈占6000多亩土地的正当性又何在呢?人们又问,圈占的到底是荒地还是良田?横店集团董事长徐文荣称,圆明新园所用的都是早已废弃的“四荒地,即荒山、荒地、荒坡、荒水和少量的三类土地”。可是,在另一则报道中,徐文荣曾请中国圆明园学会的专家,论证“横店是天生的圆明园地貌”。
  既然是荒地,何以能符合“圆明园地貌”?真圆明园所在的北京海淀,原为一片湿地,明清时期被广辟为水田,乾隆帝曾以“垂柳依依村舍隐,新苗漠漠水田稠”的诗句描绘当时的风景。换句话说,所谓“圆明园地貌”,几乎就是那种最宜耕种的江南水乡。不出所料,媒体调查结果显示,在“七山一水二分田”的浙江,横店征用的果然是几千亩良田。
  焦点迅速转移到了农田征用的政府责任。因为征用耕地不是一般的商业行为,政府动用公共权力为商业项目征用几千亩农地,是关乎民生的一项重大问题。舆论呼吁当地执掌统筹立项的发改委、负责“城乡统筹规划”的规划局、以及守土有责的国土局,都必须审慎行事。
  至此,南北重建圆明园,已是全国公众高度关注的一个公共事件。《人民日报》的调查显示,72.1%的民众对重建或修复圆明园持反对态度。在强大的舆论面前,北京遗址重建和横店圆明新园的计划都不了了之。民意在这两次反对“假古董”的交锋中取得了胜利。
  
  圆明园电影院风波
  
  沉寂了一年的圆明园管理处,近日又成为了媒体的焦点。2008年12月3日圆明园管理处宣布,计划在圆明园遗址之绮春园内,修建一座大型的体验中心,要通过计算机虚拟现实技术,打造一个虚拟的圆明园。
  不再重建“赝品”圆明园,而是创造一个“虚拟”的圆明园,这个创意本身并不错。可是,为什么一定落实为大型体验中心?办个网站或者卖多媒体光盘行不行?退一步说,就算投资商愿意烧钱,建在哪里不行,偏要建在遗址上?
  圆明园管理处主任声称,要利用“绮春园里面有很多建国后新建的工棚和老房子”等临时建筑,来建设虚拟中心,并“请文物专家设计方案,对这些原本不协调的老房子的外观做重新装饰,让这些建筑与圆明园整体风格一致”。但是,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6条―― “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用该拆的临时建筑改建电影院,合法吗?
  此举的实质,是将那些本该依法拆除的、与风貌不协调的临时建筑永久化。正确的遗址保护,应是依法拆除那些临时建筑,完成遗址腾退的遗留任务,而不是摇身一变,将其改成三维电影院。奇怪的是,多年来圆明园管理处不是竭力保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进而突出遗址公园“原真性”和“原生态”两大亮点;而是反其道而行之,一再动“湖底覆膜”、“原址重建”或“体验中心”之类的心思,岂不是“捧着金饭碗要饭吃”般的可笑?
  不仅体验中心摆错了地方,其背后的开发逻辑也十分荒唐。中国旅游研究院副院长戴斌博士就支持该项目,认为“不能守着废墟过一辈子”,“除了圆明园核心景区的标志性文物建筑不能变动外,其他地方都可以根据情况做适当的变化”。然而,无论是标志性文物建筑,还是其它的遗址,都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圆明园遗址”的组成部分,必须按“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护。
  圆明园电影院的风波正在进行时,结果尚不得而知。但学者已经呼吁:圆明园管理处该做的不是改造临时建筑做电影院,恰恰该是依法拆除遗址上残留的临时建筑,消除遗址周边环境的脏乱差现象,从而全面彰显圆明园的遗址之美、生态之美。结局如何,请各位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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