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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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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电子商务对于企业来说网络所到之处就是市场所在,企业就可以从更广阔的市场角度进行经营规划及决策,提供及时的产品及服务。正是电子商务以上特征,导致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现行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主体形成了信息对不称,导致税收的大量流失。本文从税务机关的视角出发,分析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因素与环节,借鉴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提出了整体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征管建议
  
  中国的电子商务有了12年的历史.即将揭开下一个轮回的序幕。回忆往昔,中国涌现了大大小小12000余家B2B、B2C、C2C等各类模式的网站。它们伴随着中国经济此起彼伏.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史。我国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根据艾瑞咨询近期正式发布的《2009-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①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实物类商品为主)继续高速增长,达到2630亿元,较08年增长105.2%,上海网络交易偷税第一案和最近武汉首先开始对网店征税更是在触动着民众的神经。鉴于电子商务对本国经济增长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巨大影响,但是现行的税制和管理模式并不能完全的适应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所以世界各国纷纷制定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并致力于研究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与社会问题。
  1.对税收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
  1.1 对税制基本原则的影响
  包括对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的影响。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制的设置要以不能妨碍市场机制的正常原则为前提条件,尽量使社会资源进行有效的合理配置。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规则基础上的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现有的税制并没有完全合理的涵盖,这就导致了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赋不公平,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税收效率原则要求在税务行政方面减少税务费用支出,尽可能减少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在普遍征税的前提下,相同经济情况的人要承担相同的税负,经济情况不同的人即承担不同的税负,电子商务却导致税收不公平。税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
  1.2 税源监控问题
  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的工作内容主要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各税收实体法中的程序性条款所确定,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环节和手段,掌握税源的规模与分布等情况,其中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监控环节和发票管理这一监控手段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基础,通过上述管理环节和手段掌握的纳税人各项基础数据,是税务机关进行后期分析预测的前提条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广泛应用正是对这一基础前提产生了动摇。
  1.3 税款征收问题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运用各种方式组织税收收入的过程。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包括自核自缴方式、代扣代缴方式、委托代征方式、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等,通常税务机关不直接办理接收税款业务,而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税款直接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税款征收方式直接影响到纳税申报方式与税源监控质量,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逐步取代了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工作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定额(定率)征收实施困难;(2)网上交易与网下缴税的脱节;(3)印花税的征收与缴纳问题。
  1.4 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及反避税工作的冲击
  首先,反避税工作受到挑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贸易的迅猛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资本向低税率地区转移,从而加大了稽查难度。其次,数字现金使用的困惑。数字现金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相比现金货币在征管上更难控制。再次,加密技术的难关。纳税人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隐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但同时又必须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2.电子商务相关税制建立及税收征管的完善
  2.1 电子商务应坚持的原则
  2.1.1 税法公平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基于网络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
  2.1.2 税法中性原则
  税法的制定或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阻碍或延缓作用.在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应当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考虑交易的具体形式或媒介,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2.1.3 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原则
  要利用现行税收制度,针对电子商务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电子商务适应己有的税收政策。
  2.1.4 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
  电子商务这一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我国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不开征新税,而是运用现有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中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将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纳入现行税制框架之下。
  2.2 电子商务征管制度的完善
  2.2.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责令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网上商品品名和种类、交易结算办法,以及网络银行账户、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建立详细的信息数据库,同时采用国家标准赋予纳税人唯一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识别码,并要求纳税人将该识别码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
  2.2.2 推行电子发票同时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以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2.2.3 确立消费者开户银行的扣缴义务
  税法条文中应明确规定消费者开户银行具有扣缴义务。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的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款项的银行负责代扣增值税及其他税种,一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这样既有利于防止漏税又可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同时可以很好的降低征税成本。银行应当及时将企业设立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的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并严格按税务机关核定税率、税负,代扣代缴税款。

  2.2.4 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
  税收条文中应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同时,税务机关应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按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会计软件及使用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深入研究,发现查处电子商务交易涉税案件的有效途径。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及相关证据的,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3 推动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国际互联网贸易的蓬勃发展使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加快,一国税收政策的选择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力显著提高。因此,我国一方面要关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对策,另一方面应在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合作和资料的交换,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借鉴各国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
  2.4 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在起步阶段,为使我国企业和个人积极进入这一领域,并迅速发展,且具备一定的竞争力,我国现阶段应该比照其它发达国家和国际性组织的做法,应给予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和劳务适当的税收优惠倾斜政策,这种优惠应该是有限时间段的免税,中长时间段的税收优惠。
  总之,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鼓励和扶持,不仅路途长久,而且需要政策措施的可持续性。在电子商务从小到大的过程中,必须实时予以关注,同时需要适时、准确地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而且要保证这些政策措施的可行性、与前期政策措施的连贯性、对后来政策的持续性等,力求做到长期坚持,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数据来源――艾瑞咨询.
  
  参考文献:
  [1]陈少波,林刚.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1(2).
  [2]陈洁璨.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及对策思考[J].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2).
  [3]杜东华.如何应对跨国电子商务给我国国际税收征管提出的新挑战[J].企业导报,2010,2.
  [4]靖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初探[J].北方经贸,2007(12).
  [5]叶佳丽.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J].商业经济,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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