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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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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五种撤销权: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人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债的保全中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辨析它们之间的区别将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该权利,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法;条件;撤销权性质;程序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五种撤销权: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人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债的保全中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撤销权。依据撤销权的对象不同,我们可以将撤销权分为撤销自己意思表示的撤销权与撤销他人意思表示的撤销权。在上述撤销权中,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所以该权利的对象是他人(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由于撤销他人意思表示涉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所以法律对债权人撤销权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他撤销权的对象分别是要约、善意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和赠与意思表示,分别是要约人、善意相对人、瑕疵表示人、赠与人等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以这些撤销权都属以自己意思表示为对象的撤销权。辨析它们之间的区别将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该权利,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五种撤销权,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基于自己的意思使自己或者他人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失去效力的一种权利,是一种形成权。我们从概念上可以看出五种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不同。
  (一)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人撤销权
  这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自己所发出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它的行使条件是:(1)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条件。撤销权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的期限内;(2)撤销权行使以通知为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已经到达受要约人;(3)撤销权行使的通知内容必须是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法》对要约撤销权进行了限制,规定了两种情形的要约不可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两类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它的行使条件是:(1)善意相对人要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2)相对人必须善意。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统治的方式作出,默示的方式不能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三)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
  这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撤销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般为受损害方)依法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条件是:(1)必须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即在订立合同时具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等事由;(2)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其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四)合同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
  这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的行使条件为:(1)客观要件。①行使撤销权须有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的负担的行为。②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了债权。危害债权,是指因为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作为共同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从而造成债务人自力欠缺,致使债权人不能实现或不能获得足额补偿。③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债权成立后。在不存在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还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的行为不会损害他人利益,因而不存在撤销权。(2)主观要件。债务人的行为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只要其行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撤销。①债务人恶意。债务人恶意,是指其行为时可能造成或加重其本身的偿债能力的丧失,从而损害债权的主观心理状态。债务人恶意的证明,使用推定原则,债务人明知其财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而为减少财产的行为,既可推定为恶意。②受益人恶意。受益人是指以债务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取得利益的人,包括作为债务人行为的相对人的直接受益人,及由直接受益人处承受诈害行为标的物或权利的转得人。(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其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4)债权人须向法院请求撤销。
  (五)赠与合同中的赠与撤销权
  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有基于自己的意思或者法定原因而撤销赠与的权利。按照赠与人撤销的依据可分为两类: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享有的撤销赠与的权利。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赠与合同有效成立。(2)赠与财产尚未转移。(3)不存在法定限制条件。《合同法》对此规定了限制条件:(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也不得撤销。
  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时对赠与合同享有的撤销权。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1)必须具备法定撤销事由。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协议而不履行;③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赠与人的继承人和监护人的法定撤销事由: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赠与人撤销权行使期间,子赠与人知道有法定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撤销权的性质
  要约撤销权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时撤销已生效的要约;相对人撤销权是合同成立后效力未定时撤销已成立的合同;合同撤销权和赠与撤销权撤销的都是已成立的合同。我认为:这四种权利都是形成权。目的都是在于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要约人的撤销权行使时合同还未有效成立)。而与此不同的是,债权人撤销权既是一种形成权,又是一种请求权。它的目的是债权人不但消除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通常还要求受益人向债务人返还一定的财产或利益。因此,债权人撤销权所撤销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应具有给付内容。同时,还有学者提出债权人撤销权其实质是代债务人管理财产使其财产不因不当行为而不当减少,因而该权利作为一种保全措施还是一种管理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要约撤销权和相对人撤销权,权利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通知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
  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自行撤销合同,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当然,如果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直接向相对方提出撤销,相对方也表示同意的,自然直接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赠与撤销权应当在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向受赠人行使。此外,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该6个月仍为除斥期间,逾期,即丧失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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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兰欣卉(1982―),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研究实习员,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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