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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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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同和适用的民商事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市场交易基本准则,民商事法律规范中,将其普遍认为是“帝王条款”即该条是指导民商事法律适用以及主体行为的最高行为准则。这对引导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尤其重要。
  【关键词】民商事法律;诚实信用原则;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是受到特别重视的民商法基本原则。依据学者考证,诚实信用原则最初发端于罗马法的恶意诉讼。随着社会的发展,近代以来,在《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准则。自《瑞士民法典》把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通过立法及司法实践将其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有着不同的法律发源,英美法系也对民商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置之特别重要的地位。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同和适用的民商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事法律中的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合同法》中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商事法律规范中对诚实信用原则都有着明确的表达,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对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商行为规范主要来自于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规则,无强制约束力的市场交易规则,久而久之,在经过被国家权力予以认可之后,一般民商事交易规则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这对民商事的规范化发展以及市场交易秩序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市场交易基本准则,民商事法律规范中,将其普遍认为是“帝王条款”即该条是指导民商事法律适用以及主体行为的最高行为准则。这对引导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尤其重要。
  二、民商事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法律中的“帝王条款”其有着深刻的历史以及社会背景的。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对规范双方的市场行为有着更高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先合同义务
  按照传统合同法理论,在合同成立以前,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彼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产生了基于恶意磋商或者不诚实协商而导致一方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如何对受侵害的一方权益进行保护,这成为摆在合同法面前的问题。“我国在合同法中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引人合同订立阶段,扩大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范围,并且在第42条第2款中以开放性条款的形式使缔约过失责任成为我国合同法的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就此而言,立法是具有先进性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中义务
  《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主要规定了在合同订立后的交易过程中的诚实信用的要求,之所以法律作这般规定,是因为合同中义务成为约束双方行为的主要内容。规制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对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最具有效率。“诚实信用原则能兼用法律及道德手段限制权利人以迁回的方式规避法律来扩张自己的权利;同时使一些违反取缔性规定、伦理道德及正义观念的行为得到限制,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事法律中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成文法律规范的补充
  制定法在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同时,其弊端就是滞后性。因而其无法对所有的社会问题进行迅速的反馈和规制。在此时,优于法律的稳定性要求,不能将法律的修改进行的过于频繁。此时,则需要从法律解释以及法律原则的使用角度,对成文法律的不足进行补充性的使用。“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当事人所创设并对各方均为有利的法律关系,或者接触对当事人不利的某种已有情势变迁或失去交易基础的法律关系,当契约所包含的内容不足以根据但书进行解释时,法院可以援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创造性的解释,推导出契约所需要的新义务。”
  (二)培养诚实信用观念,以及完善诚实信用监督约束机制体系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本身是发源于社会一般观念。“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道德规则,后上升为法律原则,而且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于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一切民事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之基本原则。”
  如何在民商事法律中充分的发挥“帝王条款”的功效,成为民商事法律学者所追求的重要问题。此时则需要从社会一般大众观念入手,构建诚实信用的社会舆论与交易环境,同时还需要完善信用监督与约束机制,这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法律谴责。
  四、结语
  法律的遵守最终还是需要主体内心的自觉认同,最终作为法律原则的诚实信用和作为道德的诚实信用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本身是来源于人类基本的道德追求,反映了人类社会生产和协作的基本要求。而国家权力将其的法律化的一种状态,也是由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决定的。与此同时,良好的诚实信用道德能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充分发挥提供内在条件。因而可以说诚实信用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其道德基础。
  
  参考文献:
  [1]张蕊.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安阳大学学报,2004(3).
  [2]郑雅方.论诚实信用原则[J].当代法学,2003(8).
  [3]郑雅方.论诚实信用原则[J].当代法学,2003(8).
  [4]杨峰.试论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J].河北法学,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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