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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食品安全守护神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光龙

  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继上海试水、广东等地破冰之后,食品召回制度再次引起广泛关注。根据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如发现不安全将被统一召回。召回制的闪亮登场,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提供了制度保障,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食品如发现不安全,今后将被统一召回。根据危害程度的评估,食品召回将分三级,各有不同的召回时限要求。生产者违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的实施及法律责任等。
  继汽车召回制度后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彰显了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这是政府对我国食品安全调节和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政府对“国门”和“厂门”管理的一把“利剑”。
  
  食品追溯有规可依
  
  8月31日颁布并开始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食品生产者是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对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食品召回将使用“二级监管”模式,即国家和省两级――质检总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市级质监部门配合。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信息。食品生产者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必要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并设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食品的主动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除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外,在3种情况下,质检总局将发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3种情况分别为: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
  在食品召回结果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监管部门必须对召回效果做出评估认定。
  
  食品召回意义重大
  
  此次实施的食品召回制度,一个重大举措是对食品的召回进行了分级处理和对待。在食品召回分级方面,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出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三级召回分别规定如下:
  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
  三级召回: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
  自确认食品应召回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在3日内,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他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这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国家质检总局借鉴国际惯例,出台食品召回制度,正是我国政府重视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
  中国社科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刘宁表示,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能在3个方面改观我国食品安全建设的整体情况:第一就跟百姓密切相关,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与食品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而涉嫌消费侵权事件中,因举证难等原因,传统的消费者个体侵权救济模式愈显捉襟见肘。召回制度实施后,可以通过政府监管机关以召回的形式帮助消费者完成若干关键举证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召回制有利于帮助食品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长期以来,因缺陷产品被追溯的法律成本较低,而制造缺陷食品获得的利润大,立法上的盲点刺激了我国一些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不重视食品质量,甚至违法经营。
  召回制度的实施,给企业施加压力,促使企业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积极消除缺陷食品的潜在危险或尽可能缩小既成危害,才能降低消费者在保障自身饮食安全时的成本费用。企业只有在召回行动中表现出最大程度的诚意和努力,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从而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
  此外,政府责任更加明确。在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高度一体化的背景下,一方面,国外原装进口食品屡见不鲜,一旦发现某类商品存在瑕疵,政府就可以出面保护国民权益;另一方面,一旦中国出口的产品被外国政府通知召回并施以巨额索赔时,政府可依法给予企业更多的帮助。
  但消费者要认识这些意义似乎还需要时间。“食品召回跟咱老百姓没有太大的关系。”在街头随机采访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市民持此观点。他们认为如果某品牌的食品出现了问题不吃它就是了,召不召回意义不是很大。
  专家认为,老百姓有这种思想观念,一方面与他们对食品召回及其意义认识还不够深刻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需要跨越诸多障碍有关,只有当食品召回制度真正地名归实至,相信必能博得满堂喝彩。
  
  实施须跨四道栏
  
  其实早在此次食品召回制度实施之前,我国部分地区早已开始了食品召回的试水工作。2004年,中国社科院成立了食品药品产业发展和监管研究中心,对食品药品的产业发展以及监管开展相关的研究,这当中也包括对我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研究和对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探索。2006年8月1日,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局规范性文件《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实施,最先试水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继上海之后,广州、重庆、河北、大连、北京等地都相继出台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从已经试水的食品召回制度到此次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来看,要保证食品召回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食品召回制度还须跨越几道门槛,或者说还要面临几大挑战:
  首先最大的障碍就是食品追溯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表示,食品召回制度在实施当中有一定的难度,其中最大的难点就是中国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比较多,大约有35万家。这些小作坊大多加工设备简陋,管理水平和生产工艺相对落后,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且流动性大,假冒伪劣现象比较严重,一直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其次是成本问题。建立食品溯源制度,要有相关的设备、数据库等,这就要有成本投入。食品召回成本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规模相对较小,食品召回的实行将使企业承担较大的经济责任,多数企业很难承受,这难免让有些企业心存侥幸,拒绝落实召回制度。
  还有就是观念问题。在我国许多消费者眼里,食品被召回,就说明企业有问题,往往会对该品牌的产品留下极为不好的印象。食品企业囿于这一观念,也往往会认为进行食品召回意味着企业声誉受损,因此非万不得已绝不能实施召回。显然,这种观念不转变,召回制度就会遇到更大阻力。
  最后就是召回制需要相关法律护航。《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说到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就我国整个食品召回法规体系来看,仍然是不够完善的。要保证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让食品召回动起真格来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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