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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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梅平
本文介绍了我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基本概况,分析了当前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我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概况
1、《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概况
国际海事组织于1993年11月4日 通过了A741(18)号决议的附件,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该规则于1994年6月由《199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改为新增第IX章,成为强制性规则,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于客船、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于2002年7月1日起适用于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和500总吨及以上其他货船。我国作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和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已按时履约对国际航行的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规则。
中国海事局从1996年开始对经营国际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实施审核发证,截止2008年6月底,全国有188家国际航线船舶航运公司持有效“符合证明”,有1271艘国际航线船舶持有效“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航运公司船舶的单船事故率在2007年为2.67%,较1996年的9.6%有了大幅度的下降,较2002年的3.31%也有了进一步的下降;船舶在航率2007年为91.56%,连续5年保持上升势头。90%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航运公司认为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正使得公司岸基管理逐步实现系统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在公司船岸管理过程中,基本形成了良性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2、《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概况
1997年起中国海事局开始进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内化的课题研究,2001年通过专家评审,2002年7月制定、发布《国内安全管理规则》。2003年1月1日起适用于第1批船舶,即国内跨省航行载客50人及以上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2004年1月1日起适用于第2批船舶,即国内跨省航行的载客50人以上的客船(过江摆渡船除外),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港内作业的除外);2007年7月1日起适用于第3批船舶,即国内所有沿海跨省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其他货船。上述船舶及其公司分别在上述日期前未取得“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将不得继续从事航运。
中国海事局(包括省(市)地方海事局)从2001年开始对经营国内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实施审核发证。截止2008年6月底,全国有1035家国内航线船舶航运公司持有效“符合证明”,有6089艘国内航线航行船舶持有效“安全管理证书”。国内航线船舶航运公司船舶的单船年度事故率从2002年的3.16%下降至2007年的1.19%;单船人员死亡率从2002年的0.07下降到2007年的0.003;单船平均经济损失由2002年的5.92万元下降到2007年的1.73万元;船舶在航率从2002年的74.36%升至2007年的78.01%,在稳定中保持增长。从国内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自我评价调查分析,安全管理体系促进了国内航线船舶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使得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日趋规范。
目前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存在的问题
1、审核工作任务量逐年增大
由于我国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行按船种分批实施,审核工作任务日益增大。尤其是2007年7月1日起适用于第3批船舶以后,因第3批适用船舶在国内航运市场所占比例较大,体系推进难度较大,审核工作量也出现了较大的增幅。2007年全国共调派公司审核组1346个,调派审核员4472人次;调派船舶审核组3873个,审核员6985人次,分别同比2006年增长了68%、52%、118%、123%。尽管2008年下半年以来全球爆发了金融危机,航运市场受到了冲击,航运发展的势头有所放慢,但航运公司和船舶的总体数量仍有增无减,审核工作任务量仍然是逐年增大。
2、兼职审核员在审核工作队伍中所占比例过大
兼职审核员比例过大给审核工作带来两个不利:一是许多兼职审核员受本单位日常工作制约和限制,给调派审核员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从某种程度看也影响了审核质量;二是尽管兼职审核员都具备了审核的资格和经验,但有关审核工作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变化越来越快,兼职审核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学习这些新规定中来,影响了审核工作质量的提高。
3、日常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现场监督管理主要集中在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的重大事故、船舶被滞留、黑名单船舶、船舶重大违法行为的跟踪管理方面。主管机关比较注重对船舶有关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但是忽视了对公司运行情况的检查。对于在船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公司采取的措施进行检查。同时,由于基层海事执法人员持审核员证书的较少,因此造成在船舶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中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流于形式,仅注重对相关证书(DOC、SMC)持有情况的检查。
4、审核员凭经验使用“自由裁量权”,审核结果因人而异
当前航运公司审核工作主要采取集中审核员,在集中时间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集中审核。在实际审核过程中由于材料过多,时间有限,审核员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只能有重点的选择阅读,有的文件甚至抽样选取,容易造成审核材料的遗漏,从而影响审核结果的正确性。在对审核材料做出评价时,由于审核人员之间在知识、经验上的差异,审核员基本上凭自己的感觉自由裁量,易造成审核结果因人而异,缺乏量化支持。
5、被审船舶记录良好,但船舶状况不佳
从近几年各PSC组织滞留船舶的缺陷进行分析,涉及安全管理体系缺陷的滞留呈快速上升趋势,认为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未能运行是导致滞留的原因之一。目前对船舶活动审核主要采用访谈和查看相关记录、资料和证据等方式。不过有些审核员在审核中发现,某些船舶状态不佳,但维护保养记录,报表却显示船上严格按照保养计划进行维护,设备无任何不妥之处;甚至有的审核员还发现某些船舶进行的弃船演习是在船舶高速航行的状态下完成的。所以仅对这种记录的检查实际意义不大。
6、审核员再培训和知识更新的机会较少
目前的审核员绝大部分均隶属于各海事局和相应的航运公司,缺少具体的职能部门对他们进行培训以及对日常管理做出系统的计划和安排,缺少信息交流的渠道,不能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审核工作的有效信息。有的片区虽然制定了关于审核员再培训和知识更新的要求,但由于审核工作量的不断增长,造成再培训执行力度不够。
加强审核工作的对策
1、加强专职审核员队伍的建设
中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通知》(海人教[2007]401号)中要求,“审核工作逐步从现在的基本由兼职审核员完成过渡到主要由专职审核员完成。交通运输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中心审核业务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聘用适量的专职审核员,以弥补专职审核员的不足。”在现有兼职审核员队伍里,可按照国际公司、国内公司以及船舶审核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算专职审核员,经过综合强化培训后在一年或两年的轮岗期内专门从事安全管理体系工作,轮岗期内人事、组织关系不变,并逐渐提高专职审核员的比例。
2、审核发证工作与公司所属地海事局现场监督管理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这就要求主管机关应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管工作。日常监督检查是主管机关监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一种手段,将其与航运公司审核发证结合起来,才能切实促进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持续运行。属地海事局建立完善公司监督检查制度和台帐,选派合适的检查人员,加强对航运公司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审核时,属地海事局向审核组提供上次审核以来对航运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为审核组的审核工作提供依据。如果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应向审核发证机关提出实施附加审核的建议。
3、审核工作标准化
中国海事局2007年5月印发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规定情况判定指南》,目的在于指导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对不符合情况的判定,公正、客观、准确评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实际状况。今后可能会制定更加具体的审核工作目标,规范审核实施过程;甚至有可能研发某种电脑审核系统,借用电脑系统来分析、判断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来评价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以促进审核工作更加准确、高效、规范。
4、推行诚信公司管理,合理简化部分审核工作
目前中国海事局已建立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白名单制度,《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明确规定,航运公司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后可享受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简化程序办理的优惠待遇。也就是在年度审核中审核组不再进行文件审核,直接进行岸基活动和代表船审核。
5、审核工作更侧重于船舶活动审核
针对有些船舶状态不佳,但维护保养记录,报表却显示船上严格按照保养计划进行维护,设备无任何不妥之处的问题,作者认为,除初次审核外,审核工作重点应侧重于船舶活动审核,同时,开展船舶活动审核时应更加注重船舶实际状况和船员实际操作的检查。
6、进一步促进公司内审质量
内审是公司充分发挥自我完善功能,保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审核工作应把公司内审管理环节作为重点,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公司重视内审工作,促进公司内审的有效实施。同时,加强内审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内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使其能够切实承担起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内部监督者的责任,促进公司内审质量的不断提高。
7、强化审核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为规范审核员的审核工作,保障审核质量,将会在审核组长负责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审核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具体的审核组长和审核员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追究制度与审核员的平时考核、年度注册、审核员晋升、审核组长的选用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套完善的审核管理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严防审核把关不严的现象。同时,审核工作将会更加注重社会监督,发函请航运公司、行业协会等企业推荐符合条件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体系社会监督员,监督审核员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8、建立和完善审核员的定期培训制度和审核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建立和完善对审核员的定期培训、定期知识更新制度,明确年度培训和考核计划。建立审核工作信息交流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审核员对审核工作进行专题研讨、审核观摩、公司座谈等,利用各种方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
(作者单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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