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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品安全出新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春蕊

  从2011年7月3日起,向美国出口食品,出口商应预先将相同食品被其他国家拒绝的情况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通报。
  
  根据今年1月美国国会两院通过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授权,2011年5月5日,美国健康与公众服务部(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所属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FDA”)又发布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框架下的两项新规则,旨在确保美国国内的食品安全。新规则于2011年7月3日生效。
  
  “扣留标准”更新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第207节修改了《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中第304节“关于对人类和动物食品安全而采取行政扣留的标准”――“如果在检验、检查或调查中,FDA的官员或是被授权的雇员有理由认为(has reason to believe)生产的食品掺假或使用错误标识,FDA可以采取行政扣留”。其中,“是否有理由认为”将基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这一新标准旨在加强FDA的执行力,以防止潜在的不安全食品进入商品市场。对此FDA公布了“供人类和动物消费的食品行政扣留的标准”的过渡性最终规则,于2011年7月3日起实施。
  结合原行政扣留的有关程序要求和新的过渡性实施规则,FDA对供人类和动物消费的食品行政扣留的主要程序包括:
  FDA的官员或是被授权的雇员认为满足行政扣留的上述标准时,会对该项食品进行行政扣留。扣留的期限为自扣留令发布之日起不超过20天的合理期间,若FDA需要更长的期限以决定是否采取查封或联邦禁令等强制性行为时,扣留期限可再延长10天,全部扣留期间不得超过30天。在扣留期限届满前,经授权的FDA代表可以终止扣留令。
  被扣留的食品必须置于FDA扣留令中规定的地点和条件下。若FDA认为被扣留食品适于移送到一安全的场所,将颁发对扣留令的修改通知,接到通知的人需按要求移送该被扣留的食品,在整个移送过程中,该食品都处于行政扣留之中。法律禁止违反扣留令移动被扣留的食品、交付其他人或转移到其他地点。但FDA指示将进口食品移送到海关法要求的海关保税监管下的安全区域不在此列。
  经授权的FDA代表可以为下列目的书面同意该项食品所有人修改扣留令的要求,以移动被扣留的食品:销毁该项食品;将被扣留食品移送到一安全的场所:为维持食品的完整和质量;经授权的FDA代表认为合适的其他目的。
  签发扣留令的FDA的官员或是被授权的雇员可以对被扣留的食品贴上FDA官方的标签或标记,其中包含扣留令的声明及相关信息。
  对于被扣留的易腐食品,若FDA决定予以查封,可加速相关行政程序。
  若FDA终止了扣留令或扣留期限届满,经授权的FDA代表应向接到扣留令的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一个终止扣留的通知,通知可以放行该项食品,以及移除或授权移除相关标签或标记。
  被扣留食品的所有人可以对行政扣留令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FDA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召开非正式的听证会,地区FDA的行政长官将于行政复议申请提交后15日内签发确认或取消行政扣留令的书面行政复议决定;若FDA决定不召开听证会,则行政复议决定将于行政复议申请提交后5日内做出。若FDA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了行政扣留令,FDA将继续扣留该项食品直到行政扣留令期满;若FDA的行政复议决定取消了行政扣留令,或扣留令期满,FDA将按规定终止行政扣留令。
  
  要预先通报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第303节补充了《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第801节“进口”的部分内容,授权FDA基于风险标准要求出具证明,显示进口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须通过FDA的审核,FDA有权现场检查和认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新的贸易壁垒,增加了食品出口企业的成本和风险。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第304节修改了《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中第801节,对进口食品预先通知信息中增加了一项要求,要求“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预先将出口国相同食品被其他国家拒绝的情况向FDA通报,包括动物饲料”。对此,FDA公布了“进口食品预先通知的信息要求”的过渡性最终规则,于2011年7月3日起实施。
  按照修订后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和有关“进口食品预先通报”的规则,进口食品预先通报的信息包括:
  该项食品的名称;
  该项食品的制造商和托运人;
  在预先通报的时间限度内已知的该项食品(原料)的种植者;
  该项食品的原产国;
  该项食品的发运国;
  该项食品被拒绝入境的任何国家;
  预计入境美国的港口。
  以上两项规则在7月3日生效,但公众可以在8月3日前发表意见,在对意见汇总后,FDA会调整相关规则,予以最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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