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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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宁斌 史解放
摘 要 揭示了城中村在提供就业与收入、住房保障、发展经济和促进城镇化等积极作用,指出唯有这些积极方面的替代品出现,即实现城乡一元,城中村才能归于衰落,直至消亡。
关键词 低收入群体 城乡统筹 住房保障
1 城中村概况
1.1 概念与数量
城中村是指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在城市中形成的位于规划区内、周围被城市建设用地包围,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农村居民点。
城中村数量巨大。截止2009年底,在全国655座城市中,几乎城城都有城中村,在全国19249座建制镇中,绝大多数都有城中村,或者本身就是村庄与城镇的混合物。我国拥有1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118座,大多数都有超过100个城中村。
1.2 特征和负面
居住人口以外来人口占绝大多数,以中青年为主,职业成分复杂。原住村民以房屋租金为主要收入,管理薄弱,治安混乱。人口密度高,建筑密度大,以住宅为主,私搭乱建多,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隐患大。建设和空间形态处于半失控状态。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匮乏,环境差,交通混乱。社会保障滞后,社会治安差。等等。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到城中村存在种种的经济、社会、环境、景观等问题。对此,国内已有深入研究,并形成共识。必须改造城中村,这毋庸置疑。在此,笔者将就城中村的积极作用展开论述。
2 城中村的积极作用
2.1 提供廉价住房,促进经济发展
城中村的大量涌现、发展与繁荣,形成了数量巨大的廉租房区,数十年来解决了上亿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成本。多年来流动人口的住房多由城中村来担负,这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对维护社会稳定也有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城市中约有1.4亿外来务工人员,其中相当部分居住在城中村。农民建设了本应由政府负提供之责的廉租房。
对外来人口而言,能够有地方住下来, 才谈得上打工做生意等一系列其他问题。多年来,城中村降低了上亿外来人口的入城门槛,使得低工资成为可能,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强了企业竞争力,支援了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战略,对中国经济繁荣有重大贡献。
2.2 提供就业
城中村解决了原居民的就业难题。由于城中村数量巨大,故而原村民的数量十分可观,最保守估计也在2000万以上。这些人的就业,政府不用花费一分钱,就被自动解决了。其社会意义是无法估量的。
2.3 加速城镇化
城中村的存在使得农民工和其他流动人口进入城市的门槛降低,促进了城市人口的增加,对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具有积极意义。
2.4 农民转化为市民的中转站
当城市化进程非常快、村庄迅速转化为城中村时, 农民的素质难以迅速提升到通过提供劳务参与城市经济分工, 现实的路径, 都是通过出租住房。出租屋经济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城中村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农民脱贫致富的途径。城中村农民对于出租屋经济的依赖是普遍和明显的。
城中村的积极作用往往与其负面作用同时存在,互为因果。在充分肯定城中村积极作用的同时,不应忽视它的巨大的负面作用。
3 改造城中村的想法
3.1 把属于农民的权利还给农民
必须重视城中村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城中村的形成,既有国家宏观层面制度设计上的系统缺陷,也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趋利性”而进行“有目的”的公共政策设计与选择的结果。粗暴地清理城中村,既违反人权,更是短期行为。要“消灭”城中村,核心是实现城乡平等,即实现城乡一元规制,而不是将其在空间上简单地“抹去”。要改变城市政府趋利型的增长政策,建构所有公民一视同仁的综合发展政策。
要引导正在形成中的城中村,制定政策,促使它朝着好的方向发展。要有条件地允许农民自建廉价出租房,这既解决了村民的收入问题,也会降低外来人口的入城门槛。把城中村的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减少城中村消极空间的形成;即便将来改造起来也更容易,比单纯的放任自流或完全禁止建设要好得多。
3.2 给流动人口提供住房保障
解决上亿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既是健康城市化的关键,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大力实施针对流动人口的住房保障,是解决城中村问题的釜底抽薪之策。
城中村治理应该与解决外来人口的居住需求结合起来,否则就只能是旧的村庄改造了,新的又会涌现。一旦有了大量的廉租保障房,外来务工人员对城中村的需求就会大大降低,城中村的人口和建筑密度才会下降,各种社会问题会减轻,生态环境会好转,进而改造或整治起来也更容易。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廉价住房,以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3.3 在城乡统筹中实现农民资产的城乡转化
探索城乡住宅置换政策,推进农民变市民。中国有约2亿的两栖人口,将那些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的农民留在城市,同时鼓励其退出村庄的房屋和耕地,并给与足够补偿以使其有能力在城市购得大致相同面积的住房。这样既有利于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也会因为增加了农村的人均资源拥有量,进而会促进农村发展,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
当前农村建设用地约2.5亿亩,长住人口约7.2亿,如果依据城市的容积率做标准,可以住30多亿人。通过土地调整和村庄兼并、农户并居等,据保守估计可以腾出来1亿亩土地。从土地收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为流动人口建设保障房。
3.4 履行政府职责
居住权是人类的基本人权。对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既维护了社会公平,又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质,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各级政府的日常工作范畴,明确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事权关系和资金保证措施。各级政府可有三种做法分担保障资金:一是中央负责资金投入,地方在规划、土地等方面提供非现金投入;二是中央提供资金的同时,地方必须按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三是中央根据各地区财力不同,给与不同比例的拨款。
3.5 正确认识城市
好的城市都富有魅力和活力。城市的活力源于产业的多样化、就业的多样化、收入和消费偏好的多样化。当社会生态非常丰富时, 城市的魅力就出现了。克鲁格曼从经济学上告诉我们产业多样化、就业多样化、收入多样化、偏好多样化是城市活力之源。只有一种人的城市是没有魅力,也缺乏活力的。
在国际城市中,低成本生活区、存储着大量历史记忆的老街旧巷,是非常普遍的。斯德哥尔摩,夕阳西下,夕阳年龄的人们在握手楼下沉思、发呆的生命状态, 吸引了每年数百万游客。威尼斯则更是遍地的握手楼和低矮的旧建筑。如果把通风采光、消防问题解决了, 握手楼又有什么妨碍呢?
3.6 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模式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淡水、建材等资源和能源人均占有量低。这就决定了必须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住房消费模式。住房消费应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为主,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流通,大力推进旧住宅小区整治和棚户区改造,改善中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资金使用上向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消费倾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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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 航. 我国城中村现象的经济理性的分析[J]. 城市规划,2007(12).
[3]陈 锋. 城乡住房问题:责任与角色[J]. 城市规划,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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