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木材检验管理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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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木材检验是木材生产与木材加工、木材经营与进出口贸易等企业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在这项工作中木材检验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木材检验的特征入手,来阐述木材检验员所应具有的职业素质。并提出了木材检验监督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木材检验管理质量
前言:木材检验是木材生产与木材加工、木材经营与进出口贸易等企业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木材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我国十分重视木材检验管理工作,早在1998年我国政府就实施的天保工程、封山育林,并采取措施保障充分利用有限的森林资源,最大限度提高木材生产效益。
1.认识做好木材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木材检验工作的重要性是因为其具有特有的性质而决定的。
1.1 木材是笨重的物体,其检验大部分在山场 、室外进行,目前检测工具不够精确,检验工作容易出现差错,又不易复查和监督。清晨或夜间操作更容易出现差错。所以要从管理上控制这种能都避免的差错。
1.2 木材的价格是由树种、材种、等级、尺寸等因素决定的,其中,等级、尺寸等受检验水平的影响很大,极易产生人为误差,影响经济效益;因而贮木场的工作重点是减少这些不必要的误差,提高经济效益。
1.3 木材检验包含销售价、金费的收取,政策性较强,牵涉到很多部门,检验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益和声誉;而从管理的角度来讲,企业的利益与声誉是企业能够长期存在并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的基石。
1.4 每名木材检验员的年工作量都很大,所以即便是不大的错误,累计起来都会对林业局的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
2.木材检验员做好木材检验工作的要点
检验员工作的好与坏,事关森工生产、森林限额采伐制度落实和林业行业的社会形象。加强检验员管理,是资源林政管理的需要,也是加快建设现代化林业产业步伐的必然要求。木材检验员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十分重视木材检验管理工作,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于2005年制定并发布了《木材检验师国家职业标准》。各省区均制定有相关的木材检验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对木材检验方法、检验队伍的管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对要上岗的木材检验人员、林政执法人员,均应经过地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木材检验技术培训,取得合格成绩,由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核发木材检验员证书后方能从事木材检验或木材执法检查工作。
2.1 木材检验员不仅要掌握大量木材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也要有实践经验。即能够了才木材的材质、树种、用途、尺寸、等级评定等知识。同时又必需了解国家有关的木材标准。木材检验员应持证上岗,检验木材时不得交他人代检或代记。凡检量发运辖区内的木材(含各类渠道进仓木材),长自2M,小头直径自6CM以上的原木,自然宽板材、厚度4cm以上锯材应逐根(片、块)检量标明口径或厚度,并打上着色号印,小规格锯材装车后必须在周缘和对角线上打上木材断面号印。检尺码单随货同行联应加盖木材断面号印。
2.2 木材检验人员检验木材时,必须到实地按规定认真检验,二人一组,同时上岗,一人检量,一人记码,严格把关,如实填写,做到检记相符,货单相符,并在木材明显位置加盖检验号印标志。木材检验完毕,检验员、审核员要在码单下方签上姓名和检验证号,加盖检验单位印章,检尺码单内所有数字不得涂改,空白栏内要标注未填标记。
2.3 对木材标准化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具有木材检验资格的单位,要加强对木材检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由于领导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致使本单位及其木材检验人员经常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单位领导相应的领导责任。
2.4 木材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自觉接受上级林业局、本单位、用户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3.木材检验监督管理措施
3.1 局木材检验监督小组由林政、推广中心、林政稽查、法制股等部门人员组成,组长由分管木材检验的领导担任,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每年不少于10次)上路或在堆头、楞场、货场进行抽查。
3.2 局木材检验监督小组在督查和复检中,发现误差或违规检量的,应记录在案,作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所属单位。
3.3 在复检和督查中,发现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应通知责任人到场。责任人未能到场,由单位领导或检验监督小组两人以上予以鉴证,不影响对违规事实的确认。
3.4 木材检验员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应主动配合检查和检量,并在复检单上签字确认,不得刁难或回避检查,如出现违规或误差较严重时,责任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检查单位可以视其态度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处罚,对失误严重、态度蛮横的应从重处罚。
3.5 林政管理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检验违规违纪时,应及时向局木材检验监督小组通报,检验监督小组必须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6 属一般违规或误差,需赔偿或罚款处罚的由所在单位做出处理决定,记录在案,并报局检验监督小组和办公室备案;情节严重须停岗或吊证处罚的,由监督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对被查处的木材检验员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罚款及赔偿损失款一律由部门负责上交林业局财务室。
3.7 责任人对处罚有异议,可以向局检验监督小组提出复议请求,检验监督小组必须在十五天内予以答复,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结束语:
总之,要将我国有限的林木资源价值发挥到最大化,就必须加强木材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的管理,更要做好木材检验工作。因此,要提高木材检验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木材检验准确率,更好地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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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鞠静(1967-),女,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局贮木场二级木材检验师,多年来一直在一线从事木材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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