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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性质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晓帅 刘惠文

  摘 要:新闻自由的性质研究一直备受关注,其与出版自由、言论自由的关系以及是否属于一种制度性权力,一直存在争议,就通过新闻自由的发展演变及对比分析,浅论新闻自由的性质。
  关键词:新闻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制度性权力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283-01
  
  新闻自由是指搜集、发布、传播、出版和接受新闻的自由。但是人们对新闻自由的定义还存在较大的差别,这些差别集中表现为对新闻自由的性质认定上的分歧。那么,新闻自由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自由?它应该归属于哪种自由之内才算合适呢?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才能准确把握新闻自由的内涵和外延。
  1 新闻自由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历经阶段
  1.1 意见自由市场理论
  弥尔顿发表的《论出版自由》可谓是为新闻自由辩护的伟大篇章,他认为在意见的自由市场中,真理可受到最佳保障,政府的限制将妨碍意见自由流传及对真理的追求,因此应该加以反对。1859年,集自由主义之大成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发表了《论自由》一书,这个时期的新闻自由同言论自由被认为是人类的思想自由及表达自由,是与生俱来、天赋的、绝对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宪法规定并保护,立法者不能以立法对其加以限制,诚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述:“国会不得制定下列事项之法律:(1)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2)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3)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并向政府申诉请愿的权利。”
  1.2 表现自由理论
  现代西方的表现自由理论认为在民主制度下,人民需获得政府的有关信息才能参与政治、作出判断,以正确选择自己的政府。同时,一个社会和国家形成某种决策也离不开人民的意见交流。爱默生的观点可说是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从自由权利向制度性权利转变的一个转折点,他对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的关注从传统意见自由市场理论的人类自身转移到了这项权利自由之于社会的功能和效果。及至表现自由理论,人们对政府情报的知情权也逐渐纳入新闻自由当中,新闻自由不再仅仅是“说”的权利,也包括了“听”的权利,更多的社会功能被赋予新闻自由,其自然权利状态已经有了变化。
  1.3 第四权力理论
  在此之前的理论均未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加以区分,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概念甚至被交互使用来表达同一内涵。197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特瓦特在一次演讲中宣称,根据宪法规定,新闻自由条款包括了对新闻机构的保障,新闻自由条款的作用就是直接保障新闻业,他提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个部门,以监督官方的三个部门。”这就是著名的第四权力理论。此时的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非个人的制度性权利,已经与言论自由有了明显的区别,即宪法保障理由不同、权利主体不同、权利性质和内涵也不同。
  2 新闻自由性质分析
  从意见自由市场理论到第四权力理论,新闻自由从一种原初的、天赋的权利逐渐转化为一种制度性权利。在这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新闻自由不是简单言论出版自由,也不是单一的某项权力。那么新闻自由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自由呢?
  首先,新闻自由不是简单的出版自由或言论自由。尽管用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来表达新闻自由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但是,在今天这种表述新闻自由的方法缺陷已经十分明显。第一,在当代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有其特定含义,如果将新闻自由解释成这两种自由在新闻领域的体现,那么新闻自由本身就没有自己独特的意义,它仅仅作为自由在一定区域的划分罢了,这样新闻自由就只是一个名称而已。第二,将新闻自由包括在言论、出版自由中,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社会自由权利,并没有显现新闻媒体及其人员的特殊功能。同时,在实践中人们发现,现代社会新闻机构的作用发生了质的变化,仅仅运用传统新闻自由的理论,不能充分说明为什么要给予新闻机构充分高度自由的理由和意义。自由的新闻媒体能够提供不被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信息、意见和知识,促使人们关心政府和公共事务,引导人们进行有关政治问题的讨论,形成一股制约和监督政治国家的社会力量。第三,将新闻自由作为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混淆了前者与后者的不同目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种表达权,它的主要目的是使公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愿望和思想。而新闻自由则既是公民的一种表达权,也是公民的一种知情权。新闻传播媒介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表达载体,公民从事或参与新闻活动不仅是、甚至主要不是要表达意见、愿望和思想,而是要获取信息。最后,用言论、出版自由代替新闻自由,却无法涵盖新闻自由的多种表达自由的方式。
  出版自由、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表现在历史渊源上,也表现在彼此内容上的交叉重叠。但是,用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概念来涵盖和表述新闻自由,的确存在诸多局限。其实,新闻自由本身主要就是一个意见或思想的表达的自由问题,而不是思想或意见内容的自由问题,它应与一般的言论、出版自由有所不同。就民主高度发达的今天来讲,新闻自由之作用,已经不仅限于少数学者、政治家有表达其思想之自由,同时,还要使大另面视前一篇情况可加可不加
  多数的平民能表达其思想、意见。
  其次,新闻自由不是单一的政治自由或社会自由。新闻自由究竟是政治自由还是社会自由,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有的将新闻自由作为政治自由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有的将新闻自由归结为社会自由的一种,也有认为新闻自由既属于政治自由也属于社会自由,也就是说它与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都有交叉,即新闻自由中对发表政治见解和意见等自由部分属于政治自由,其余部分属于社会自由。
  列宁说:“政治自由就是人民处理全民的、国家事务的自由。”可见,政治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自由权利。而社会自由则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自由。因而从内容上定性,新闻自由属于社会自由,因为很多新闻自由的内容与政治无关,比如通过新闻媒体获取国内外各种资讯、信息的自由。当然从历史看,新闻自由作为一种公民自由有赖于政治自由。没有政治自由,新闻自由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
  新闻自由的主体大都不是在政治团体中以政治人的身份,来自由采访、发布、传递、出版和发布新闻,而是以社会人的身份来自由采访、发布、传递、出版和发布新闻。所以,新闻自由的确较少含有政治自由的成份,应当归结为一种社会自由。
  将新闻自由确定为社会自由的意义表现在,一方面可以客观展现新闻自由的广阔的内涵和外延,因为与政治相关的新闻或具有政治性的新闻毕竟属于少数;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把一切新闻政治化的倾向,而导致新闻自由的普遍限制。如果将新闻自由定性为政治自由,往往很难避免人们总是用政治的眼光来审视这种自由,不仅不能更好地保障这种自由,相反可能带来损害这种自由的危险。
  再次,新闻自由是一种制度性权利。新闻自由是一种制度性权利的主张,较早由美国联邦法院斯图瓦特大法官提出。他认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一个有组织的新闻传播媒体,使其成为国家三权之外的第四权,以监督政府,防止滥用权力,发挥制度性的功能。因而新闻媒体所从事的传播事业所依据的权利即为新闻自由。
  为什么应当把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分立,将其作为一种制度性权利?其理由是,虽然现代宪政国家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外延可以包含保护新闻自由内容,这种推演或解释虽然可以说明新闻自由是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却无法保障新闻媒体的特殊地位。将新闻自由解释为一种制度权利,就是要认定新闻媒体享有一种超越于一般公民的特权,或者说给予新闻媒体更为特殊的保护。
  新闻自由的制度性权利说必须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预设,那就是新闻媒体的公平、正义和无私,使人们应当对它充分信赖,但是在新闻媒体相互竞争的背景之下,这种前提预设往往并非能够如实存在。所以,尽管制度性权利论者一再呼吁新闻自由应当从出版自由、言论自由中分离出来,成为新闻媒体的一种“特权”,但从当今多数国家对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定来看,一般是将其作为包括新闻媒体及其人员在内的所有公民自由权利的一种,并非仅仅指新闻媒体及其人员的一种自由权利,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贾高建.三维自由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2]顾理平.新闻法学[M].北京:中国广播出版社,1999.
  [3]吕光.大众传媒与法律[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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