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内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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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宏宇
摘要: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并且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发展,成为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自身利益和社会大众要求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的制衡手段。其最大特点就是利用经济运行规律,一改之前强调行政控制的方式,发挥了市场调节的作用,形成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平衡控制。从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两方面看,环境保护从来都是很棘手的问题,面临很大的现实阻力。但我们同时也看到,运用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进行环境控制有其强大的内在动力,即政府社会和企业自身的内在激励。主要分析现在国内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内在激励及其表现,同时分析其可行性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政府;市场调节;内在激励;制衡;长远利益;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4-0043-02
1 排污权交易实施的阻力与障碍
排污权交易在目前受到的比较大的阻碍,主要是排污权交易在实践中遇到了多个方面的障碍和阻力。它们主要来自行政和企业两个方面。其次是法律支持及人们的观念性障碍问题。同时,排污权交易机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1 制度障碍
从制度结构上看。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单一的,它包括多层次、多方面的制度。它们之间的互补和协调而成为一种稳定状态。如法律基础、环境区域与行政辖区的划分等。就目前而言,排污权交易制度还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同时,作为一种合约安排,排污权交易与所有的合约一样也是不完全的,如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基础一总量控制的实施就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排污许可证的分配也不合理,同时环境区域与行政区划之间的矛盾等。一系列的制度上的不健全和漏洞都在伊始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实施与推广。
1.2 行政障碍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环境政策,其实施前景与相关行政人员的思想和诉求有着很大的关系。如果只有中央政府重视环保。地方政府追求的是经济目标与眼前政绩。排污权交易也难以开展起来。在有些决策者眼中,限制排污就等于限制生产。在一些跨省、市的排污权交易中,有些官员往往强行介入,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排污权交易受到人为的限制而难以正常开展。
1.3 企业障碍
目前中国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中。使相关污染物的排污权变得异常珍稀,成为竟相追求的对象。例如目前许多火电厂争相上马,二氧化硫的排污权成为非常稀缺的资源,许多电力企业在积极地寻求二氧化硫的排污权;而有些企业手里握着排污权不肯出售,一是想为自己留下发展余地。二是不想将其卖给处于竞争关系的企业,从而影响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建立。
1.4 法律障碍
中国现有环保法律的立法意图主要基于末端治理或分段治理,对于如何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等立法不够完善。涉及排污权交易的立法相对缺失。虽然有些省市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国家层面上的法律制度还未建立。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任何企业均只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没有创设可用于交易的排污权的概念。目前由国家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的排污权,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公权,不具有可自由交易的个人私权的性质。因而排污权交易有待法律法规的支持规范。
1.5 观念障碍
不少人认为,保护环境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企业应毫无条件地消除自己排放的污染,而不应通过某些变通方法将污染变成一种权利。更不能通过这些污染权去获取经济利益。还有人认为排污权交易是一不道德的行为。它使企业对环境的污染变得“合法”,会加大环境污染,使全社会蒙受其害。拥有这些观点者主要是不清楚排污权交易是以排污总量控制为前提的,其目的是降低整个社会的治污成本,提高整体治污效率。
1.6 排污权交易机制自身的障碍
与任何一种环境政策一样,排污权交易机制既有良好的预期,也具有不可否认的局限性。如排污权交易市场设计比较复杂,要使任意两个污染源之间能够自由交易,而且交易成本控制合理,环境质量又能得到保证,这必须进行精心策划和布局后才能使交易市场得到合理的建立。再如排污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目前还拥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折扣了人们实施排污权交易的热情和积极性。当然。尽管排污权交易机制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所蕴含的积极因素不可否认。从整体上看它不失为一项非常值得研究和实践的环境经济政策。
2 政府方面排污权交易实施的激励
排污权交易机制是一种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与其他环境经济手段相比,排污权交易更充分地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从而更具有推动实现治污效率最优、治污成本节约、治污技术进步和经济协调发展等内在动力。
2.1 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阶段,和谐社会的理念已经融入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而环境保护正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受到企业文化、市场环境、品牌形象等多方面影响,往往在污染总量上与当地环境的承受能力不匹配。而排污权制度的引入恰恰在总量控制上起到了很好的限制作用,兼顾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相协调。
2.2 经济发展动力
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有时是相矛盾的。例如一个地区的环境容量是有限的,环保部门会根据限值设定一个排污总量,当排污达到总量值后,新的企业要进入该地区时矛盾就产生了,要么限制新企业进人而影响经济发展,要么允许其进人使排污量突破限值而影响环境保护。在采用排污权交易方式下,则可在不突破排污总置的前提下允许新的企业进人。除了其直接在交易市场购买排污权,就是原有企业削减排污量或替代原有环保性差的企业获得排污权。这样就造成了企业间的优胜劣汰,创造了一个让更有技术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代落后企业的环境。提升了地区经济发展的数量和质量,也为以后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3 行政制度进步动力
目前,中国实行最普遍的一项环境政策是排污收费。排污收费为环保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有不足。排污收费的直接期望是每个企业均达标排污,但是在某一区域内即使所有企业均达到排污要求,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其排污总量也必然增加。因而排污收费很难达到“总量控制”。而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环保部门可以对排污权数量进行事先设计和控制。每一排污权的内容和数量均为特定,不论其如何交易,其排污总量总是控制在事先所定的总量指标内。
在排污权交易未进行前,政府环保部门首先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最大排污总量,由于排污权总量是被管制的,对价格变化无反应,如果有新的企业进人,引起排污权需求增加。这时,环保部门如果认为应保持排污总量不变,便可将排污权数量保持不变,让其价格波动随市场变动,新企业可
通过投资治污设施或购买排污权等得到发展。如果环保部门认为环境容量还有余地,可增发排污权,支持新企业进人。相反,如果环保部门认为需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便可进人该市场买进相应数量的排污权以减少供给即可。这样,环保部门只需通过简单的运作,便可达到“总量控制”的目的,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政府部门环保工作的效率。
3 企业自身方面排污权交易实施的激励
3.1 成本动力
排污权交易机制允许治污企业扮演自己最擅长的角色,这既可提高其治污的积极性,也可降低治槽成本。即它能使治污成本发生在边际成本最低的污染源上。在图1中有a,b两家企业,其治污边际成本分别为MACa,MACb。其中QlQz=Q2Q3,MAC0为最优边际成本。现设a面临必须减排Q1Q2污染量的情况,由于a边际成本高,由其自己减排,其成本将超过最优边际成本MAC0。这于a和整个社会都不经济。在有排污权交易情况下,a便会放弃治污而去寻求b的帮助,即商谈由b代a减排QIQZ,8给予b相关补偿。此时,由于b刚好有盈余的治污能力Q2Q3,并且减排有利可图,交易后均获益处。a获得的益处(减少支出)为ABD,b的益处为BCE。
3.2 技术进步动力
非排污权交易政策情况下,企业的治污行动会在达到环保当局有关要求后便会停止,即使该企业还有更高的治污能力,由于没有相应的激励措施,该企业没有动力继续加大治污力度。或者说,如果该企业愿意加大治污力度,但因加大治污力度所投入的成本无处弥补会望而却步。而在采用排污权交易政策时,由于具有出售排污权的利益回报,该企业便会尽量提高其控污能力;直到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停止,这时该企业会因为多减排而获得回报,激发该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减排污染物的积极性。因此。在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激励下。有助于促进治污技术的开发利用和不断进步。
3.3 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
一个企业想要长远的发展下去,除了在产品设计和生产上领先外,企业文化、品牌形象也很重要,同时更要与所在地相适应,和谐共生。大多数企业都面临排污问题,在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在环保上输掉的企业最终必将输掉自己。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正确的有潜力的政策措施,必将在不久的将来广泛实施,而企业要作的就是从自身做起,在成本控制、产品开发、技术提升等方面不断的提高自己的环保水平,有效的利用好排污权交易政策,为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这是企业与当地环境和居民和谐共生,共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企业自身提高的必然要求。
4 建议
要真正建立起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要有健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排污权交易本身是一种强制性的私权契约,法律是这种契约能够强制执行的基本保证。排污权交易是通过赋予单个污染源具有产权性质的排污权所建立并运行的一个市场,要使排污权交易能正常开展起来,必须解决有关配套法律问题。
其次是要切实解决排污信息不准确问题。目前排污权交易不能正常开展起来。与排污信息反应不真实有很大关系。由于排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为相关人员提供了人为干预排污信息的机会。也为其实施不当行为提供了便利。进而引致其抵制排污权交易的开展。如果解决了排污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开展排污权交易的阻力便会因此而减小很多。
最后。政府的强制推动力和有关部门对交易市场的科学管理是排污权交易市场能够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本前提。在保护环境目标的确立、污染物控制总量的确定、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形成、交易市场秩序的维护等方面,都离不开政府的强有力作用。如何经过适当的产权界定将污染物排放权力资源化,将初始排污权进行合理配置,保证排污权的有序分割、转让、流动和落实治污责任都离不开政府的有力监督和有效管理。
5 结论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从理论研究到实践推广经过了近二十年的时间,但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主要是在政策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阻碍。这其中固然有体制等原因造成的阻力,更有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上面对排污权交易的阻碍和动力两方面做了分析,这项政策的实施是有其内在的要求和激励的,是完全可行与必然的。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政策制度、外部环境等条件还不够成熟,需要多方的努力共同为此创造有利条件。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排污权交易政策必将广泛实施应有,并对我国环境控制与经济发展的和谐共生做出巨大贡献,是我国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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