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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城中村”土地难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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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城中村”土地难以管理有较为复杂的自然和社会因素。从土地的自然属性看,关键一点是其空间位置的特殊性――处在城市市区或者城乡结合部。这种特殊性使得其管理有别于城市中的国有土地和城市区外的纯农村地区,这也是国土部门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框架下很难独立、得心应手地解决和处理问题的根本所在。
  第一,“城中村”土地管理涉及多部法律。“城中村”土地的管理依据除《宪法》外,最少涉及五部法律法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这两部法律在土地管理上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很大区别,具体体现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城中村”土地的空间位置在城市规划区,从土地规划的角度看“城中村”土地均是预留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违背《土地管理法》。其开发建设必须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城市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政府批准。因此,利用“城中村”土地违规建房固然是有违土地法规,其实首先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在这种情形下,土地部门单独调查处理这类问题自然显得力不从心。更主要的是在城市区(包括城中村)的土地开发利用上,规划是在前的,土地的审批和供应是从属和被动的。
  第二,“城中村”土地的性质具有双重性。从《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规定看,《宪法》从地域空间上已明确地界定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界限,“城中村”土地的空间分布理所当然是“城市”的组成部分,应该是国有土地,可是现实中,这些土地无论从权属管理还是实际控制上仍然是集体所有。“城中村”土地性质的双重性,给管理带来了两难。
  第三,“城中村”土地上房屋产权复杂。在2008年7月1日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我国仅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建造的房屋等发放房产所有权证,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予发放产权证,这类建筑物的产权认证没有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是针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制定的。这就造成涉及征收土地时,“城中村”土地上的建筑物是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还是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拆迁标准补偿的争议。
  第四,“城中村”的管理体制问题。“城中村”地处城市,可是其居民身份不是市民而是村民,行政管理体制不是办事处、社区的城市管理模式,而是按乡管村、村管民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村民的经济来源既要依赖农业,又不完全依赖农业,村民的生活方式既有城市的一面,又有农村的一面,也即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这种“二元分割”体制使得国土部门对其既不能完全按城市土地管理,也不能完全按农村土地管理。
  解决“城中村”土地问题,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高度,充分发挥“城中村”土地的资产效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和政策,依法依规管理。
  第一,涉及“城中村”土地管理的法律要相互衔接、符合实际。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结合《物权法》的实施,修改调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之间与“城中村”土地有关的条款规定要相互衔接,特别要注重解决现实中已经普遍存在的如前述诸类问题。
  第二,对“城中村”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步进行改革。要突破“城乡二元体制”,按照“土地城镇化”和“人口城镇化”的原则,以实际地域空间范围划定行政区域,将城中村村民成建制地转为市民,将村委会转为社区,纳入城市管理模式,使城中村村民享有城市市民的社会保障;相应地把“城中村”土地按《宪法》规定转为国有性质,按国有土地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要向“城中村”土地倾斜。“城中村”土地中的耕地等农用地均是规划预留的城市建设用地,不是耕地保护的重点区域。城镇化进程中,“城中村”土地的城镇化首当其冲,应予以关注和支持。对“城中村”土地纳入开发建设的,国家在土地利用计划、用地报批、土地收益分配、税收等方面应予以优先安排和照顾,在“城中村”土地的开发利用上,要建立土地收益在政府、开发商和原使用的群众之间的合理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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