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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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凌学岭 沈玉良 孙楚仁
摘要:中国加工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80年代加工贸易产生开始,理论界就对是否要进行加工贸易进行了争论。2000年来,随着外国直接投资(FDI)以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入,理论界开始讨论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等问题,同时讨论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模式。本文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就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模式;外国直接投资
中图分类号:F74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9)04-0001-12
加工贸易在中国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国内许多学者对加工贸易的研究是从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等两个方面展开的研究,国外对中国加工贸易的研究则从加工贸易企业控制模式这个比较微观的角度分析外方和中方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
一、研究背景
根据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的规定,加工贸易是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以下简称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区别是:第一,料件采购不同,加工贸易的料件中全部或部分必须通过进口方式,而一般贸易的料件采购没有任何规定;第二,从事一般贸易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来自生产成本或收购成本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而加工贸易的收益主要是工缴费(加工费用),当然进料加工贸易企业还可能从料件进口中获得收益;第三,一般贸易的进口要缴纳进口环节税,出口时在征收增值税后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税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征收进口环节税,而实行海关监管保税,出口时也不再征收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加工贸易分为来料加工(单纯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进口并装配)贸易两种形式,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基本区别是料件的所有权不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料件是外方不作价提供给加工装配企业,因而产品的的所有权归外方,进料加工料件由中方购买,因而产品的所有权归中方。
之所以要研究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模式,主要基于4个原因。
第一,加工贸易在我国国际贸易中占重要地位。1981年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为25亿美元,1994年超过1000亿美元,2000年以后,随着台湾计算机企业进入大陆,我国加工贸易以年均25%的速度增长,到2008年达到10305.8亿美元,占国际贸易的47.25%,这么大的加工贸易量,无论对宏观经济,还是微观经济,都产生重大的影响。
第二,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方式是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基础条件。贸易转型升级的实质就是要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大的贸易利益,一般情况下,由于加工贸易企业的销售权归外方,因而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并不主要取决于中方的努力程度,而是取决于外方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基本定位。目前加工贸易的企业性质类型可以分为国有企业、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民营企业等5种类型,随着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增加,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类型的加工贸易占主导地位,不同加工贸易企业,由于中外双方拥有的所有权和采购权不同,外方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程度就不同,这样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条件也就不同。
第三,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对加工贸易控制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逐渐成为加工贸易的主流,1998年,两类企业加工贸易所占比重为60.11%,其中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重为38.10%,到2007年,两类企业加工贸易所占比重上升到82.51%,其中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重上升到64.83%。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我国,对加工贸易企业控制模式产生很大影响,根本性的影响就是原来加工贸易的基础是中方提供厂房、土地,外方提供销售渠道,而目前外商所需要的土地是购买的,厂房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也属于外资企业,中方没有任何股权。由于没有任何所有权,采购权也自然就没有,这样也就不存在中方与外方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问题,而是外方企业与外方企业之间控制和被控制的问题。
在图2中,外商直接投资与加工贸易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两种形式表现的,一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采用加工贸易(一般采用进料加工贸易)的方式,是跨国公司企业内贸易的一部分。美国英特尔公司在中国成都从事芯片的封装、测试就是加工贸易的典型企业。。二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通过外包给契约企业的方式,而契约企业通过外国直接投资以加工贸易方式形成业务联系,尽管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这类企业是外包企业,但外包企业不是国内企业,而是国外企业进入中国投资而产生的一个子公司。这种形式在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中占主导,以计算机加工贸易为主,惠普(HP)等是世界计算机品牌制造商,但他们大多将业务外包给台湾企业,例如广达、仁宝等,台湾计算机企业又通过到大陆投资的方式加工组装计算机,他们大多采用加工贸易的方式,销售到这些品牌制造商的全球网络。
第四,国内有些企业开始利用加工贸易的方式来形成自己的品牌,这些企业进口料件,生产出最终产品,并通过自己控制的销售网络出口到国外。
二、文献分类和研究现状
对于加工贸易的研究,文献颇丰,主要集中是否要发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与工业化的关系以及加工贸易控制模式等3个方面。这3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但加工贸易控制模式是基础。
首先,国际贸易只是实现一国宏观经济目标的手段,在制造领域,工业化是一国经济在制造业发达程度的表现,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工业化可以通过外资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实现,这种实现方式具备了技术(制造工序的模块化)、制度(贸易自由化)条件。其次,以外资特别是独资为主的加工贸易方式,其实质就是外方控制了加工贸易的所有权,因而,加工贸易与工业化之间的关系实质是为外方左右中国的工业化,不管加工贸易如何升级,核心技术仍然掌握在跨国公司以及契约企业。最后,由于通过加工贸易实现的工业化是被发达国家所控制的工业化,因而即使实现了工业化,产业利益也相当小,这样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政策制定者,就会提出是否要发展加工贸易的问题,这是加工贸易讨论的基本源头问题。
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中,是否要发展加工贸易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发展加工贸易,这种观点认为,加工贸易的贸易利益不仅微小,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大。潘永源(1999)认为,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发展空间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造成出口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使国际贸易陷入“贫困性增长”。夏虹(1998)从产业内贸易指数的角度分析了加工贸易的发展现状,认为加工贸易使我国处于不利的国际分工和利益分配格局,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带动作用小。更为重要的是,发展加工贸易会导致我国技术创新缺乏,影响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因此,李蕊(2005)认为,中国经济应该走“开发主义模式”,
放弃加工贸易,实行技术研发和品牌战略,利用我国的大市场培植大企业,掌握核心技术,通过自主开发能力的提高,实现工业化。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加工贸易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加工贸易的发展很好地解决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一,发展加工贸易可以解决我国的就业。张华初、李永杰(2004)研究了加工贸易对我国就业增长的贡献,根据他们的估算,1992~2002年我国加工贸易平均每年就业人数为3632万人。第二,加工贸易是全球化背景下实现工业化的重要手段。隆国强(2003)认为,加工贸易是发展中国家接受跨国产业转移的重要方式,而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相当大的比重是从事加工贸易的。同时,加工贸易适应了国际分工深化的趋势。第三,可以通过跨国公司的技术外溢提升我国加工贸易。喻春娇、喻美辞(2007)认为跨国公司生产组织正在发生变化,外包等形式使为跨国公司提供制造外包的企业获得技术外溢的可能性增大,而我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利用技术外溢推动加工贸易的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加工贸易来实现我国的工业化。朱有为、张向阳(2005)认为在制造模块技术下,国际分工更加细化,从产业间分工转为生产环节的分工,每个国家的比较优势不是体现在某些产业,而是体现在某些生产环节或者说是某些制造工序。因此,我国工业化的任务应该从以往的推进产业升级转变为推进产业链条升级。其升级的台阶为“简单的组装一复杂的组装一零部件制造一零部件研发一最终产品研发~自由品牌产品的研发、设计和生产”。刘德学、苏桂富、卜国勤(2006)从全球生产网络的角度出发,通过问卷调查得出我国的加工贸易已经形成了比较好的升级态势,从价值链环节看,已越过了简单组装而进入到加工阶段并逐渐接触到了设计、营销等高附加值阶段。但总体而言仍然处在全球生产网络中较低层级的供应商。沈玉良、孙楚仁、凌学岭(2007)认为,如果不从全球生产体系下理解加工贸易产生的原因、贸易模式及其带来的贸易利益,则要理解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和升级是十分困难的。现代加工贸易由跨国公司发起和推动,现代加工贸易是跨国公司实现全球战略的重要手段,加工贸易的转型和升级的成本和可行性由加工贸易所在价值链的跨国公司对价值链的控制能力决定。因此,为了分析加工贸易对我国带来的贸易利益和转型升级的可能性,我们必须从跨国公司对加工贸易的治理的方式即加工贸易的生产控制模式及其影响进行研究。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是否要发展加工贸易以及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与实现工业化之间的关系实质问题还是加工贸易的贸易利益问题,而加工贸易的贸易利益分配同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有关,尽管这方面的文献不是特别多,但是我们认为这是研究加工贸易的核心问题。
加工贸易控制模式研究就是中外双方对加工贸易企业所有权和采购权的控制方式,由于加工贸易企业的销售权控制在外方手里,因而对加工贸易生产企业控制权的研究不考虑销售权问题。外方控制了销售权并不一定完全控制了加工贸易企业,所有权和采购权的不同配置影响了中外双方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方式。
不管是中方,还是外方,生产控制不是双方的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才是双方的目标。而利润最大化是中外双方在内部动力和外部压力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这就会涉及产权理论,因而对我国加工贸易生产企业控制模式的研究就引入了不完全合约下的激励制度模型分析框架。
由于加工贸易企业大多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因而要研究加工贸易,就离不开外国直接投资所采用的方式,而北方国家企业是通过FDI垂直一体化进入还是通过外包企业进入有不同的理论分析(见表1)。
根据Hart和Moore(1990)提出的财产所有权模型(model of the property rights),在加工合约为不完全合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再是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是“敲竹杠”问题,中外双方间需要对等的“纳什谈判”来分配事后收益的假定下,得出最优的战略选择。
Feenstra和Hanson(2002)利用Holmstrom-Milfrom提出的激励制度模型(model of incentive system),在加工合约为完全合约、外方和中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假定之下,得出最优的战略选择。
根据两种权利(包括:所有权和采购权)的不同组合,Feenstra&Hanson(2002,2005)将中国加工企业的生产控制模式划分为4种类型:(1)外方同时拥有采购权和所有权;(2)外方拥有采购权,中方拥有所有权;(3)外方拥有所有权,中方拥有采购权;(4)中方同时拥有采购权和所有权。一般地,第一和第四类称为“独占”模式,第二和第三类又称为“分治”模式,相应的理论分析分别称为“独占”和“分治”假说。
Feenstra和Hanson(2003,2005)利用财产所有权的分析框架,引入人力资本专用性(包括合约的不完全性。)和外方的谈判权力等变量,建立了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模型中涉及的具体假定:
(1)两个当事人为中方(加工贸易企业的经理人)和外方(销售方);
(2)无生产性的损耗,即一单位的投入品,被完全用以生产最终制成品;
(3)投入品的采购权可以在中外双方间抉择,而加工装配过程和最终品的国外销售分别由中方和外方负责;
(4)将产权和中间投入品采购权定义为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的核心内容,进而间接地影响当事人的事前努力的投入水平,也间接地影响中间采购的进价、加工装配阶段的成本、销售收入水平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成本函数;
(5)当纳什谈判破裂时,拥有加工贸易企业所有权的当事人有资格获得残留利润,并可以通过和其他当事人签订合约继续加工贸易活动;
(6)当纳什谈判破裂时,相应阶段当事人的努力投资的边际收益将降低;
(7)当纳什谈判破裂并外方控制加工贸易企业的所有权时,中方只拥有采购权,才能改善其外部选择性,其事前的努力投资才能被第三方所认可。
Feenstra和Hanson将整个加工贸易活动被分为3个时段,第一期:当事人决定哪一方拥有工厂和哪一方控制进料的购买;第二期:当事人双方同时投入各自进行专用性投资;最后:当事人按规定进行投入品的购买,加工,销售产品,分配盈余。
作者分析的结果是,合约的不完全性对双方的影响是对称的,进而对生产控制模式没影响,而加工企业的加工的附加值(value-added in the processing factory)、外方的谈判权力和人力资本专用性(human-capital specificity)对生产控制模式作用明显。当人力资本专用性低,或者外方的谈判权重高时,外方可以通过将投入采购权转移给中方,激励中方的专用性投资,改善“敲竹杠”问题,形成了“分治”模式;当人力资本专用性高,或外方的议价谈判权重低时,应采取“独占”模式。随后作者对中国加工贸易进行了实证分析,他们认为,在1997至2002年期间我国的加工贸易模式
中,总体来说产权和投入控制权更倾向于分离,其中外方拥有产权,而中方控制投入采购权。同时,根据地区特征、产业特征、是否通过出口加工区、是否经香港转口,生产控制模式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在我国内陆和北方省份,由于出口市场厚度较薄,法律成本高,故可认为具有高的投资专用性,加工贸易企业大多采用“独占”模式,在南方沿海省份(特别是经济特区)的出口市场厚度高,法律效力强,故而投资专用性低,进而“敲竹杠”的成本低,加工贸易大多采用“分治”模式;在附加值较高的行业中,“分治”模式占优,附加值较低的行业中,“独占”模式占优;通过出口加工区出口或者经过香港转口时,“分治”模式占优,反之则“独占”模式占优。
王怀明(2006)认为,Feenstra不能完全解释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中沿海和内陆省独占模式与分治模式并存的现实情况,也没有建立产业特征与生产控制模式之间的理论联系,也没给出选择具体模式的条件。他提出:代理人(加工企业的经理人)不能等同于加工合约的中方,外方也应在加工装配阶段付出成本,并扩大了资产专用性的范围,进而沿用前人思路修改了模型,分析结果是: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不仅与资产专用性、外方的谈判权利有关,而且也同产业特点有关,它们也实质地影响独占或者分治模式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我国的纺织服装行业附加值低,加工企业大多采取中方独占模式,而机电行业附加值相对比较高,加工企业则以外方控制所有权、中方拥有采购权的“分治”模式为主。结合我国各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分布特点,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大多采用“分治”模式。
张居衍(2006)从中国加工贸易的两种类型出发,认可了加工装配权是由中方经理人来控制的,营销和销售环节是外方来负责的,而采购权是哪一方控制未定这样的假定,针对(1)相比契约外包,什么时候应该选择在加工贸易企业内生产;(2)对当事人来说,什么条件下该拥有加工贸易企业的所有权,什么时候权利应独占或分治。在纳什均衡范围下,将整个经济活动分成两个阶段,利用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理论,考虑了当事人在一体化和外包之间的战略选择,细化双方当事人在加工贸易企业主体内的权利分配和议价过程,列出双方当事人的支付矩阵,并解出每一种行动集合纳什均衡的条件,强调了市场厚度、交易效率和外部选择的作用,得出的结论是:当市场厚度不够时,双方偏好独占;当市场厚度增加时,双方倾向于分治,此时的外方倾向于拥有加工企业的所有权,而地方管理者则更偏好拥有中间品控制权;当市场更加厚且贸易更加有效时,在现货市场中与第三方的当事人主体从事契约外包变得比单纯地在加工企业内生产更令人满意。
三、文献不足及展望
从上面我们对文献的归类中知道,国内外学者对加工贸易的分析从原来的是否要发展加工贸易到目前加工贸易控制模式的研究,这些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政策意义。
但从整体对加工贸易控制模式的研究看,我们认为国内外尚处于初步研究阶段,同时还有几个关键问题要亟待澄清。
首先,外商独资企业加工贸易的控制权假设问题。在第一部分,我们已经指出,外商独资企业的加工贸易占加工贸易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同时,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中,外商独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占76.08%。这种企业通过FDI方式进入我国,在图2中我们已经说明,这种企业或者是通过企业垂直一体化以加工贸易方式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或者是通过外包方式通过本国或第三国企业外国直接投资以加工贸易方式实现跨国公司与契约企业之间的最优化决策。
对于以企业垂直一体化方式的加工贸易企业,不管是所有权还是采购权,或者任何其他权利,都属于跨国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权限设定,与任何第三国或者第三方企业没有任何权利分配关系。因而不存在Feenstra和Hanson(2002)对加工贸易企业两个当事人为中方(加工贸易企业的经理人)和外方(外企)的假设,在这种企业类型中,只有一个当事人,就是外资企业本身。因而其激励机制的设定只有母公司对子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并不涉及到中方当事人。对于以国外母公司以外包方式进入中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其基本运行方式见图3,第一,发包方控制了加工贸易企业的市场,当然这个加工贸易企业可以承担一个发包方的业务,也可以承担多个发包方的业务,而承担多少外包业务取决于承包方的决策。第二,通过FDI进入到我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属于承包方的子公司,加工贸易企业的决策取决于承包方对其的决策权限界定,因而也不存在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假设基础。第三,由于存在着发包方控制着销售权,因而尽管发包方没有控制所有权,但可能控制着采购权,或者其他同加工贸易生产有关的权利。
但是,不管是垂直一体化的加工贸易方式,还是外包的加工贸易方式,其共同的特点是外方完全控制了加工贸易企业,中方没有任何参与权利配置的可能和形式。
其次,销售权的假设问题。目前研究加工贸易控制模式一般假设销售权归外方,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是否所有加工贸易的销售权归外方,另一个问题是销售权归外方,但不同企业类型和销售网络是否影响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
从我们对沿海地区的调研看,有些民营企业确实拥有国外的渠道,并且有自主的品牌,他们将加工贸易作为生产运行中调节采购成本和控制质量的手段,在我们对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调研的28家民营企业中,有50%以上的企业拥有销售权,而且有的企业还拥有自主品牌和技术专利。尽管这种加工贸易在我国所占比重不是很大,但是对未来发展加工贸易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的销售权归外方,但是不同企业类型的销售渠道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产生影响。
以我国加工贸易中比较大的纺织品和服装为例,这种产品的渠道多种多样,见图4,在美国,服装商品链的渠道包括5种类型,在这5种类型中,有低端的产品,也有附加值比较高的产品。因此,品牌制造商、经销商和大型零售商的客户群体不同,因而产品的附加值就不同,对于大型零售商,产品的附加值低,标准化程度高,生产量大,因而这种渠道商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主要以产品的标准进行控制,既没有必要指定采购的原材料,更没有必要对所有权进行控制。对于品牌制造商,产品本身的生产量比较小,附加值比较高,为了维护产品的质量,对使用的料件、制造工序和工艺都有严格的要求,这样,品牌制造商大多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比较严格的控制,最主要的表现是对原材料的控制,品牌制造商或者指定国家,或者指定相关的企业。因此,不同渠道,对加工贸易企业控制的模式是不同的。
因此,我们可以对我国加工贸易企业按所有制性质和贸易方式进行分类,见表2。
最后,各国(地区)对生产控制模式的影响。首先,从加工贸易方式看,各国或地区来料加工贸易占加工贸易的比重不同,相对而言,欧美来料加工贸易所占比重比较低,而亚洲各国相对比较高。其次,在中低附加值产品的加工贸易中,欧美是非股权控制(合同控制,或者说是契约控制),而日韩则是股权控制,在我们调查的企业中,发现许多出口到日本市场的日资企业和韩资企业都是中外合资企业,而且外方派人到企业在生产、技术等方面进行指导,所以许多中日企业中方经理都认为这类加工贸易企业更像一个生产车间。因而,对我国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模式的研究,应该在上述3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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