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与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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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丹红
究竟是什么让这些被害人家属选择了宽恕,而不是以命偿命的诉求
去年九月初的一天,一位心急如焚的母亲为她儿子的事情辗转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A国境内发生了一起中国留学生杀害B国女留学生的刑事案件,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的26岁男子赵某正是他的儿子。赵某与该被害女留学生系男女朋友,因感女友移情别恋,在两人争吵过程中,赵某用刀杀死了该女生,随后乘机返回中国。赵某父母得知事情原委后,陪同儿子在当地投案自首。我当时在互联网搜了一下案发当地的新闻,发现了这样一段颇让我意外的报道(中文大意):
“目前,A国和B国最关心的是如何通过司法程序公正审理此案,都表示希望中国不要匆忙断案,将赵某处以死刑。由于中国和A国、B国都没有签订遣返罪犯的协定,因此,赵某在中国落网,也只能在中国审判。被害人家属通过律师表示,由于中国的刑罚是最重的,杀人偿命,很有可能被判死刑,但在A国则最多会判有期徒刑二十年。B国呼吁中国政府要刀下留情,能作出保住赵某性命的承诺。”
我想到了十年前发生在南京的一个著名刑事案件。2000年4月1日深夜,扬州亚星―奔驰公司外方副总经理德国人普方及家人被入室的窃贼灭门。案发后,普方先生的母亲从德国赶到南京,在了解到四名年轻被告是因为贫穷而入室盗窃,在被事主发现后杀人,老人作出一个让中国人觉得很陌生的决定――她写信给地方法院,表示不希望判4个年轻人死刑。但依中国法律,四名被告人最后仍被判死刑。那年11月,在南京居住的一些德国人及其他外国侨民设立了纪念普方一家的协会,自此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的生活状况,至今已有超过500名的中国贫困学生因此圆了求学梦。
这半年来,我时常在思考一个问题:究竟是什么让这些被害人家属选择了宽恕,而不是以命偿命的诉求?主张保留死刑者认为,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人们希望保留死刑的主要依据,还有不能忽视的是“罪刑均衡”的心理期待,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但主张废除死刑论者反驳说,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家庭问题。我理解被害人家属对于犯罪的痛恨,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对“仇人”的宽恕和救赎,只有拥有非常坚强而阳光心灵的人才能做到。是什么支撑他们克服心中的仇恨与暴戾?是文明的社会,爱的教育,还是宗教的力量?
人类社会早期,犯罪被看做私人间纠纷,通过“以眼还眼”的方式实现复仇,被认为可以从精神上极大地抚慰被害人家属的心灵创伤。这种心理基础根深蒂固,中外皆然。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刑罚的报应功能逐渐让渡于教育功能,而宗教文化又强化了这种宽恕心理,尤其在有悠久宗教信仰传统的国家。《圣经・新约》中“约翰福音”第八章讲述了一个耶稣宽恕罪妇的故事。虔诚的基督徒认为,“宽恕人的过失,便是自己的荣耀”,“你们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饶恕你们的过犯”,“你们要饶恕人,就必蒙饶恕”。当然,这种宽恕心理,与特定社会的经济发展、国民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矛盾的处理方式都有紧密的联系。在当下中国,死刑对于被害人家属的抚慰功能甚至被过度放大。最典型的案例是东莞的“自残逼宫”事件。一名出租车司机因在与醉酒乘客发生口角,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自首情节,依刑法罪不至死,但被害人家属六次自残向法院“逼宫”请求判司机死刑,法院进退维艰。
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通过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到最终完全停止死刑的实际适用,是世界文明国家最终希望达到的目的。因为民意以及被害人家属情绪的考虑,废除死刑在我国现阶段肯定是不现实的,但减少死刑符合国际趋势和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看到刑法第八修正案取消了走私贵重金属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等十三项死刑。而这些罪名,几乎都是无被害人犯罪。这样做,至少可以在减少死刑时避开被害人家属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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