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特殊群体的问题人生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程胜清

  对于特殊群体来讲,他们最无可奈何的就是两个字――未来
  
  生活中,总有一些人跟我们不一样。今年,我写了三篇关于特殊群体问题的报道――《外地残疾人能免费乘地铁吗》、《同性恋能献血吗》、《拒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歧视吗》。重读这些报道,心情还是无法平静。
  北京籍残疾人李军和辽宁籍残疾人栾启平因为在深圳乘坐地铁时不仅没有按规定享受优惠,反而受到了歧视;王梓政(化名)是一名同性恋者,因献血遭到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的拒绝;在一所中学担任临时代课教师的小吴(化名)毕业时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但 在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中因体检时被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而遭拒录……
  这些因为残缺、疾病、性取向违背社会普遍认识的人,无一例外地遭遇了歧视”这个问题。
  从目前已知的结果来看,只有残疾人坐地铁一案有了令人欣喜的结果,今年8月17日,深圳市残联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提交了《关于修改深府[2007]92号文有关残疾人优惠乘车条款的请示》,随后深圳市政府要求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交通运输委员会就该请示提出意见。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不仅原则上同意了深圳市残联的修订意见,还进一步建议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律免费乘坐公交车和地铁,而不再根据残疾等级给予不同的优惠待遇,以体现深圳市政府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的关爱。但同性恋输血的诉讼,却在起诉之处就被“决定不立案”。至于艾滋病患者小吴,他的诉讼请求在经过一审开庭之后,被驳回了。
  实际上,这些问题并不缺少明确的法律条文,从《献血法》到《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每一次我在采访中,都能发现大量的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予以辨析。但是这些问题,在现实中依然是尴尬的,甚至无法被实现。即便是当个案求助于司法,甚至得不到解决的权利。作为冷冰冰条文的法律迈出了第一步,却没有人再迈出第二步。
  司法,在面对特殊群体时,似乎缺少特殊的关照。
  在我看来,不独对残疾人,对待所有需要帮助的人,我们都应该伸出援助之手。这种帮助,有的是道德义务,有的是法律义务。是否遵守道德义务反映了一个人道德水平的高下,而遵守法律义务则是一个人作为“社会人”的底线。可就连底线,也不是容易被遵守的。
  11月30日,世界艾滋病日的前一天,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马里斯特普国际组织共同举办的以“艾滋病与就业保护”为主题的世界艾滋病日活动中,我见到了戴着面罩的小军(化名)――全国第二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案的当事人。在活动现场,小军说了一些感谢的话语,但说到未来,他欲说无语。
  与此同时,在活动现场,我还见到了一个天真无邪的小姑娘,她因为母亲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成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她父亲打了四年多的官司,终获胜诉,又经过四年,全部赔偿执行到位。如今,她远离家乡,跟随父亲在一个陌生的城市上学。当她长大之后,当她完全认识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对她意味着什么之后,当人们知道她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之后,当她切实感受到人们对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之后,她的人生将会发生怎样的改变,她的未来在哪里,我不敢想象。
  所以,作为记者,当新闻事件不再纷纷攘攘,我回过头去看,只剩下对他们人生的担忧。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70016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