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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镇银行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宝珠 简小鹰

  [摘要]村镇银行的成立被视为解决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的有效尝试,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经过一段时间运行之后,村镇银行在发展中遇到了一些困境,本文对目前村镇银行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促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建议,包括:加强村镇银行自身建设、加快组织体系创新、注重风险防控、加大国家政策支持力度等,为构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做出贡献。
  [关键词]村镇银行 农村金融组织 可持续发展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供给方面既有利于农户及时了解当地信息,又能培育农户信用意识,还能降低金融部门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但我国农村地区金融资源严重不足,仍然是个不争的事实。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了农村金融领域,把自身市场地位由农村转向了城市、由农业转向了工商业;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代表的政策性银行,目前只经营棉、粮、油收储贷款业务,不与农民发生任何信贷业务;从目前情况来看,对于中西部落后的地区的大多数农户和乡镇企业来说,农村信用社成为其唯一的正规金融资金来源,但由于农村信用社逐渐偏离了合作制,已不能适应我国现行的多层次农村金融需求。另外,被喻为农村资金“抽水机”的邮政储蓄银行将大量的农村资金输往了城镇,赚取大量利差。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缺位,使得民间借贷、私人钱庄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泛滥,许多地方民间借贷比重多于正规渠道的借贷,出现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功能错位,农村地区金融结构极其不合理。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的金融网点覆盖少、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诸多问题,2006年底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开始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2007年1月,银监会制定并发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为村镇银行进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依据,也带动了商业银行在农村新型金融体系中的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等纷纷建立起村镇银行。此外,以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为代表的外资银行在我国全资设立的村镇银行也陆续开业。这些村镇银行的建立无疑为艰难发展的农村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村镇银行的建立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都有哪些积极作用?它的存在和发展还存在哪些制约因素?如何促进其核心竞争力?笔者围绕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探索。
  一、村镇银行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多元化、竞争性的市场
  根据《意见》内容,国家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境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建设主要为当地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这是建立把城市多余资本流入农村市场的有效尝试,可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总体覆盖率,缓解城乡资金分布不均。其次,农村信用社开展的贷款业务需要农户联保作为担保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户带来了不方便,而农户在村镇银行贷款则不需要联保担保,贷款手续比农村信用社简单很多,审批周期也较短,给农民贷款带来了便利。另外,由于各种资本和国内外银行机构的参与,将会形成竞争机制,改变以往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供给的垄断地位,最终可以逐步建立多层次、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提升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改变以往我国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单一且分散情况。
  2、有利于树立农民对农村金融的信心
  尽管合作金融在我国存在已有50多年的历史,本应该把服务社员作为对农村金融组织的服务宗旨,但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组织仍然把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的,主要职能是吸纳农户存款,向城镇企业贷款,所以我国从来没有存在过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所谓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名存实亡的。而且,在我国合作化运动的历史上,由于合作化由“自愿参加”变成了“响应号召”,一些人对合作金融有一些误解,甚至产生了逆反心理。村镇银行的建立有利于逐渐消除公众对合作金融的疑虑,树立对农村金融的信心。
  3、有利于减轻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过度干预
  根据《规定》第三条要求,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极大的解决了以往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领导干部任命和管理决策的行政主导问题。村镇银行股东可以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改变了过去诸多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选举、表决还是监视上的形式化、表面化,根据《规定》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真正体现了民主管理。
  二、村镇银行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困境
  根据目前试点村镇银行的运行情况来看,笔者认为目前制约村镇银行发展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农民认知度不高,难以开拓市场
  首先,村镇银行主要建立在我国广大的贫困农村地区,受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和开放程度等因素的制约,农民和微型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普遍不高,这就在客观上限制了村镇银行的存款资金来源。其次,由于村镇银行刚刚成立不久,绝大多数农民对其缺乏了解,与其他成立已久的农村金融机构比,农民对村镇银行的认知程度比较低,出于安全性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只有较少的农民会主动把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再次,由于目前村镇银行的网点很少,没有进入“银联”系统,又不能异地存取款,尤其是给外出务工的人员带来不便,使之对农民的吸引力大大减小。由于存款来源受到限制,制约了村镇银行的贷款业务开展,很难开拓市场,扩大经营业务范围。
  2、沿袭固有模式,组织创新能力不够
  唐晓旺(2008)指出,从目前的村镇银行试点情况来看,大部分村镇银行的员工来自于农村信用社,这些农村信用社只是形式上变成了村镇银行,这就导致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一套人马”、“两个招牌”、“两套账簿”。可以看出,目前很多村镇银行的组织模式其实仍然沿袭了农村信用社的模式,缺乏组织结构上的创新,不仅起不到提升农村金融市场服务水平的作用,还干扰了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进程。
  3、隐含风险大,经营成本偏高
  首先,在自然条件方面,农村地域广阔,受自然灾害影响大,农业保险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农民收入不稳定,是金融风险高发领域,一旦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市场价格极低的时候,农民便会出现贷款到期偿还困难的问题。其次,农民存在很大的依赖性,由于近年来国家对“三农”领域进行了较大的政策扶持和帮助,很多农民误以为银行贷款也是国家扶助的,可以不用偿还。加之,农民教育落后,信用意识淡薄,导致村镇银行的金融抗风险挑战很大,经营成本很高。
  4、盈利性经营原则,会偏离“三农”目标
  由于村镇银行是以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会使村镇银行在运行中逐渐偏离公益性目标。村镇银行包含了国内外的银行资本、国内的产业资本以及民间资金,这些资金无一例外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与承诺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很明显是相互冲突的。如果国家不给予政策上的引导或扶持,这些村镇银行难免会动摇甚至背离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市场定位。
  5、政策支持不到位,市场竞争力不足
  首先,村镇银行没有享受到和它同性质机构如农村信用社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为3%,而村镇银行的金融营业税为5%,比农村信用社高2%,增加了村镇银行的经营成本,不利于长久可持续发展;在所得税上,村镇银行跟其他商业银行的标准一样,都要缴纳25%;在存款准备金上,村镇银行与股份制银行也是相同的,比农村信用社要高。其次,农村信用社每年可以向当地的人民银行申请成本很低的支农再贷款和国家贴息补助的贷款,而村镇银行却没有得到支农再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看出,村镇银行没有得到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征税、支农再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村镇银行要想在农村领域与农村信用社展开竞争,必须找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再次,村镇银行还没有纳入到人民银行的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征信系统、身份识别系统,没有进入“银联”,这给客户的存款、贷款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无形中失去了很多开拓市场的机会。

  三、实现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
  村镇银行是在党和国家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新形势下起步的,成立之初就散发出旺盛的生命力。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在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存款来源受到局限,经营成本偏高,市场竞争力不足,在这些问题的制约下,村镇银行如何能在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自身建设,扩宽融资渠道
  村镇银行应该积极主动的利用电视、广播、在农村张贴海报等多种媒体和平台全面宣传、介绍村镇银行建立的背景、用途和开业务流程,让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以增强公众对村镇银行的信任,可以放心的在村镇银行办理业务。在方便客户办理业务上,村镇银行应该不断设立分支机构,扩大基层经营网点,尽快加入“银联”系统,实现村镇银行的异地存取款,以及与其他银行之间的各种业务,为农民尤其是在外务工的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扩宽融资渠道,拓展各项业务。
  2、加快组织体系创新,实现互利共赢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日益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竞争主体多元化、农村资金供给不断增加、农户资金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的良好局面,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结构、产权结构都将会得到极大的改善和优化,农村经济发展必将获得更大、更有效的金融支持。所以,村镇银行应增强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加快组织体系创新,不能简单的沿袭以前农村信用社或商业银行的所有模式,要积极为农民和微小型企业开设有特色的业务,真正建设成为农民自己的银行,强化内部管理,转变经营机制,改进服务方式,加强业务合作,提高竞争能力,共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实现互利共赢。
  3、注重风险防控,实现可持续发展
  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注重农业风险的防控是实现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必须要采取的措施。为了做好金融风险的防控,政府部门和村镇银行应该联合起来,各尽其责在以下几方面多管齐下。首先,要重视和发展农村的金融风险,设计适合农民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用以分散和降低农村金融系统风险,从而转移村镇银行的信贷风险。王晓燕(2009)指出,可以按照“银行+保险公司”模式开办由村镇银行放款、农户申请贷款、保险公司担保的贷款品种。其次,鉴于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的现状,各地政府部门应尽快完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建设,营造及时还贷的诚信环境;而村镇银行业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对农民的信用评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空间
  村镇银行建立在农村贫困地区,它的发展、壮大必须依靠国家政策上的扶持,否则必然走向商业化道路,脱离服务“三农”宗旨。但是偏离“三农”方向而存在的村镇银行是不合理的(李海艳等,2009)。国家可以合理运用财政杠杆,一是为其提供与农村信用社相当的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和存款准备金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在村镇银行创建初期需要政策支持发展壮大时。二是人民银行应给予一定支农贷款支持,减轻村镇银行的经营成本,扩大运营的经济实力。同时,人民银行还应尽快将村镇银行纳入到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征信系统、身份认证系统中来,为村镇银行为农民提供更便捷、优质服务创造条件。
  5、寻找发展优势,构建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农村既有业余农民,也有专业农民和职业农民,且不同类型的农民有不同的金融需要。业余农民的金融需求局限在对农资产品的购买上;兼业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体现在当农业中的某项种养殖业有利可图时,他们会在短期内将其他生产经营的投入转向农业;对于职业农民而言,他们对金融需求更多体现在资金周转不灵时,以及在扩大市场规模时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上。满足不同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尤其是促进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农村金融内部专业化分工的原则,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以填补对农民金融服务的空缺(周淼华,2009)。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的分工应该逐步明晰。通过以上对农民分类的划分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则应把目标群体确定为专业农民和职业农民,因为他们有更高的贷款需求。根据村镇银行设立的标准及开展的业务、特点来看,主要的目标群体应为业余农民。这样既能发挥村镇银行自身的优势,也有利于构建农村金融合作体系,打破原有的单一且分散局面。
  参考文献:
  [1]唐晓旺.我国村镇银行组织创新的实践与探索.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2]周淼华.分析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从博弈论角度看.时代金融,2009;5
  [3]王晓燕.我国村镇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业时代,2009;21
  [4]李海艳,周孟良,欧文静.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研究.浙江金融,2009;9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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