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农民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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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雪中 潘志强
摘 要:农业产业化是农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农民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增加势必会影响农业产业化进程。当代农民还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农业的信息市场不发达和农民的竞争地位低走农业产业化中农民风险增加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培育新型的农业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与农民之间利润和风险的均衡机制、健全市场法律体系,并加强农业信息化的建设,选择有效的财政支农政策,以弱化农民的市场风险,促进农业产业化。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市场风险;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3―0118―04
一、引言
农民承担市场风险,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如果农民刚进入市场,还没有享受到市场给他们带来的实际利益,而是先承担风险,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那就会使农民在市场面前望而却步。
当前,我国农业市场化进程大大加快,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综合生产能力大为提高,农产品供给从短缺转为充裕,农副产品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农民首先碰到的是“卖难”问题。由于农民自身开拓市场的能力尚有局限性,把握不了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以致于缺乏风险抵御能力而遭受巨大的损失。
为了回避风险,农民首先会回避市场,刚刚起步的农业产业化就会步履艰难,通过农业产业化走向现代化就变得十分遥远。从现实战略看,通过农业产业化来提高农民收入,扩大农村市场的有效需求来扩大整个国内的有效需求,只有在探索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民市场风险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找到相应的解决对策以弱化农民的市场风险,才有现实的可能性。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民市场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农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目前,在我国农业生产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分散经营格局下,从理论上讲,农民作为市场中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的当事人,必须是独立和平等的、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当事人,单个农民才有可能成为市场主体。但在我国目前的农村二元经济中,我国绝大部分农民只是农产晶的生产者,他们无法渗入到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环节,农业经济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较弱。从全国来看,农民经济的主要特点仍然是自给自足。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还没有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分散条件下的一家一户势单力薄的农民,一方面不能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又无法独自承担由市场风险引发的后果,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即使进入市场,也不会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农户与市场结合的程度,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龙头企业与农户发生经营关系,龙头企业直接与市场相连接,就这种形式来讲,真正市场主体是龙头企业,而不是农民。另一类可以概括为“市场+中介组织+农户”,中介组织负责市场信息的整理、筛选、传播工作,指导农产晶的生产和加工,完全或部分承担农产品的流通销售工作,农民通过中介组织与市场发生联系,中介组织就理所当然的成了市场主体。
(二)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求一切农产品价值的实现要通过市场来实现,因而,市场主体必须对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的趋向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和了解。但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大宗农产品的市场供给弹性较低,基础设施落后,造成我国农民在市场竞争没有竞争的起点。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和重工轻农思想严重,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了机会均等的基本权利。再加上农民所受的文化教育程度偏低,他们很难判断市场供求走向,难以把握市场行情,这就加大了农民的市场风险。[1]
(三)农民是利润最小化和风险最大化的承担者
虽然在我国现行的社会结构中,农民人数最多,但其组织程度和社会化服务程度较低,2.4亿户分散经营,缺乏真正能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或实体,其权益也最容易遭受侵害。[2]尽管当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有了一定的发展,各种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后实体也成长起来了,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只是简单的市场买卖关系,两者之间的合作很不稳定,不能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市场主体是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农民则处于被动的、依从的地位,那么在农产品加工、销售中增值的利润,农民很少有发言权。农民主要承担生产、加工的具体操作,对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并不十分清楚,因而对整个产业链实现的全部利润也就不十分清楚。与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相比,农民是单个的、分散的,缺乏谈判和讨价还价时必备的信息、素质、技巧和经验。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作为市场主体,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如果在市场繁荣、产销对路时,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考虑的就是农民在多大的程度上能够愿意接受他们所提出的利润分配。如果龙头组织和中介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失败,蒙受了市场风险,遭受了损失时,那他们就会千方百计将市场风险转移到农民头上,使自己尽量少受损失。这不仅使农民收入提高有限,而且伤害了农民利益。
(四)农业信息化发展还不能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快捷准确的市场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讲,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目前国家和各方在农业信息化发展上确实十分的重视,出现了数据库查询服务、电话信息服务、声像服务和纸介质信息服务并存,人工信息网和电子信息网并存的局面。“金穗工程”――系统信息网络的启动,农业部局域网的改造建设,为农业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天地。但在实践中,农业信息还不能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我国农业信息资源相对不足,互联网上的农业数据库资源数量少,容量小,结构不尽合理,实际能够联网提供服务使用的不到10%。[3]我国农业信息市场发育不成熟,交易行为不规范,农业信息流通不畅,垄断信息和行政干预时有发生,劣质信息、虚假信息不时坑害农民。从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来讲,由于资金的相对不足,大量的现代化的通讯信息技术、设备得不到应用和普及;高质量、高水平的信息人才奇缺,特别是既懂农业专业知识又懂经营和现代通讯、网络技术的人才,更难寻求。
(五)不规范和欠完善的市场制度对于减少农民风险程度缺乏必要保证
目前,由于市场制度不够规范和完善,农民在市场中由于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规范,经常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地区分割、条块分割,常使农副产品无法进入市场。各种关卡收费,使农民成本陡然加大。
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使农民颗粒无收,损失惨重。农民刚刚创出农副产品的名牌,随即各种假冒产品蜂拥而上,使农民苦不堪盲。由于市场制度的不规范,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在市场活动中,或者他们与农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都存在违法违约行为。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弱化农民市场风险的对策
(一)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型市场主体
农业产业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农村、农业、农民怎样进入市场,建立市场为导向、依据市场的需求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及产量的市场化农业,使传统农业由分散的、互不联系的个别过程转变为互相联系的社会生产过程,促进、引导单个分散的农民由小生产者转变为商品生产者和市场参与者。可以由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把单个的、分散的农民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型市场主体。一方面可集合众人之智,研究市场规律,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最低限度地降低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即使有市场风险,由于人多势众,风险共担,对单个的农民来讲可以免遭毁灭性的打击,从而形成抵抗风险的合力。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弱化农民市场风险的有效途径。它一方面能把分散的农民组合成集合型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生产能力,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增加市场收益;另一方面,它能分散市场风险,增强农民抗风险的能力。关键的问题是农民如何组织产业化经营,选择何种产业化经营模式,既能共享产业化经营带来的利益,又能分散市场风险。
(二)建立市场主体与农民之间利润和风险的均衡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和核心是实现农工商或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要使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的增值利润和市场带来的风险公平合理的均衡到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和农民(农户)头上,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现实操作性较强的运行机制。首先,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查介入农产晶加工、销售的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的成立情况;其次,政府应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成立农民自己的中介组织,使农民自己逐步认识熟悉市场,在市场中开阔视野,提高素质,更新观念,获得农业产业化中实现的全部利润,懂得如何有效地规避风险和抵抗风险;第三,政府应为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和经济政策扶持,如:政府应提供积极的财政扶持、信贷和税收的优惠、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支持,为产业化组织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免除和降低以各种名目出现的费用,降低其经营成本和风险程度。
(三)大力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
1.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农业产业化解决了小农户与复杂的大市场的对接问题,但在政府信息服务上尚未得到质的改变。政府应在支持公益性的农业信息数据库建设和信息传播工作的同时,广泛调动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培育市场化运行机制,通过机制创新促进农业信息化产业的形成和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有关农业信息化的法律法规,搞好标准化建设,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还应做好农业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做到科学布局、合理定位,既互相补充、减少重复、实现资源数据共享,又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繁荣农业信息市场。大力开发适应农业市场需求、高质量的信息资源。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加强农业市场动态信息的采集,做好市场预测,尤其要加强农业数据库的建设。并且对产业化组织的农民进行信息技术培训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同时,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方法,及时把信息传递给农民,为农民补充研究市场行情、把握市场脉搏、降低市场风险的能量,增加接受和转化新信息的本领。
2.加强农业信息市场建设以规范市场行为。首先要加强农业信息市场的法规建设,规范农业信息交易的市场行为,努力营造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制止信息垄断,严厉打击虚假信息。积极做好有形和无形的农业信息市场的建设工作,并使其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有形的农业信息市场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合理的农业信息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
3.构建适合国情的农业产业化信息服务体系。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为保证实用的科技、市场、产品等信息能为当前条件下的农民和农业发展所用,需要建立一些专职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为农户提供高效、专业的信息服务,以保障农业信息体系能够提供大量经过筛选的、符合农民需求的有效的信息资源[4]要通过建立不同类型的农业信息化的实验示范基地,进行实验示范基地的现场宣传和样板展示,扩大推广面积和辐射范围,以此来全面推动中国农业信息化的进程。
增强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了解、掌握、筛选和利用市场信息的能力。一是要保证资金对现代化的信息设备技术的投入;二是制订优惠政策吸引具有精通农业科学、市场学、计算机网络、信息学的优秀人才,或者将具有一定基础的人员送出去培训;三是要根据市场实际、自己的实际和农民的实际,对获取的信息及时加以分析,筛选确定其可靠真实程度,提高时效性,并以加以充分利用。
(四)政府应选择有效的财政支农政策
由于我国农业先天的弱质性,生产力不发达和市场体系不完善,农民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和意识较差。因此在农业产业化中,政府必须选择有效的财政支农政策,调整我国财政的涉农支出结构,支持和加强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性。
1.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水利设施和乡级道路的维修和兴建,建立公共性的农业自然灾害防御与控制体系,确立我国农产晶的质量标准体系等,以减少农业生产的成本和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
2.应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在现有的普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应在财政的农业事业费用中增加对农业的科技、职业培训方面的支出,以尽快地提高农民的素质,增强他们的抗风险意识。
3.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各级政府可以利用财政补贴或在财政收人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专项的风险准备基金或风险保障基金,以便救助和补偿遭遇市场风险的农民,减少农民在市场风险增大时所受到的损失,有效地转嫁、防范和减轻农民的市场风险,解决农民面向市场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承受风险的能力,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农村的产业化与市场化。
(五)建立健全市场法律体系
1.市场法律体系要充分体现建立统一、公正、竞争原则。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距统一性还有相当的距离,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完善统一市场体系。市场应保证一切市场主体,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它们在登记设立、取得场地使用权、领取证照、获得信贷资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不能容许有同一行为而服从于不同的市场法律要求。农民参加市场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实行经济民主,反对垄断,确保农民(农户)参与民主管理。
2.市场法律体系要充分体现诚实信用、维护社会主义原则。市场参与者应符合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它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无论是农民还是龙头企业、中介组织,还是农产品的消费者,都应该遵循这个基本原则。在市场活动中,参与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市场制度应致力于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
3.市场法律体系要充分体现保护弱者、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信息系统,熟悉市场规律,而广大的农民(农户)信息不灵、交通不便,要承担自然风险,经济实力微弱,对市场规律知之不多,是市场中的弱者,根本无法与大公司、大企业相抗衡,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因此,在市场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保护弱者的利益,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02年中国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2]曹俊杰.论政府保护农民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必要性与措施[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3]张峰.信息不对称与农民在市场博弈中的弱势地位[J].理论学刊,2004,(5).
[4]李林杰,顾六宝.风险防范与化解,政府推进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思考[J].社会科学辑刊,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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