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机制的对接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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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戈锋
摘要: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从总体上说尚处于浅层次的起步阶段,如何建立深层次的互动机制需要从实践向理论的纵深推进和研究。文章探析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对接的机理、可行性和存在障碍,还有包括跨市场的机构合作、跨市场的产品和资金对接以及单一市场的机构业务创新的可能对接路径,提出了完善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村信贷;互动机制;对接模式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6-0096-04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一、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的机理分析
(一)农业保险促进农村信贷的机理分析
1.降低信贷机构的融资风险,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融资能力
(1)降低农村信贷机构的经营风险。通过合作,农村信贷机构可以将自身的部分贷款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融资风险。
(2)提高农村资金需求者的信用等级。通过合作,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通过购买融资保险,可以提高信用等级,从而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
2.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投入大、周期长的农业生产是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这样就弱化了农产品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而农业保险是这种不确定性的坚强后盾,农业保险使农民遇到损失时,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刺激了农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欲望,确保农业稳定和持续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3.农业保险为农村信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业保险可通过对农村信用、法制等环境建设,为农村信贷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通过对涉农企业和农民信用教育和宣传,提高其诚信意识。通过保险政策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农民利用金融手段解决生产、生活中问题的能力,为农村金融发展创建良好外部条件。
(二)农村信贷促进农业保险的机理分析
1.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多,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网络支持
农业保险可以利用农村银行机构分支网点多和金融人才的优势,向广大农户和农村企业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甚至与其合作代理农业保险业务;另外通过农村金融机构反馈并掌握一些保险方面的相关信息,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挖掘农村保险市场,提供信息保障。
2.发挥金融支农作用,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农村金融要发挥筹资主渠道的作用,积极为农业保险发展作贡献。通过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引导资金形成资金洼地,推动资金聚集,加大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发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进一步为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3.支持农村工业发展,提升农业发展层次,间接支持农业保险
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力低下,单位面积产值低,农村金融通过支持优势农业项目,向以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主的现代高效益规模农业发展。走以工带农、以工改农、以工建农之路,改造传统农业,提升现代农业的发展层次和水平,从而达到间接支持农业保险的目的。
二、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对接的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这一制度安排是两者互动机制建立的前提条件
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广覆盖的特性,与农业信贷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农业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一方面,保险机构依托农村信贷机构进入农村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另一方面,保险机构日趋专业化的发展,也会降低信息加工成本,农村信贷机构通过保险机构可以直接获得此类信息,使得资金投放较为安全。两者在业务经营上相互弥补、互相合作,可以将各自的交易成本尽量降到最小。
(二)农业保险能够实现农业信贷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
农村信贷市场主要由两大主体构成:贷款者和借款者。贷款者主要是农村信贷机构(如农信社、农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借款者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由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农村地区因灾减收、因灾返贫现象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容易给金融机构带来呆坏账。尽管国家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进行信贷利率上浮,以弥补风险损失,但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利率提高就意味着必然出现农村地区信贷供给减少,导致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难”与农业生产者“难贷款”的矛盾。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政策补贴、农户缴费低等特点,可以充分发挥其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改变了长期以来广大农户“多年盈利、一灾亏损,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状况。另外,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可以发挥保险的抵押品替代功能,既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禀赋,又能增强农村信贷机构对农业信贷的偏好,实现一方或双方主体效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提高交换的效用水平,从而实现农业信贷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
(三)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对农村经营主体均具有通过风险支持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
农民“贷款难”是一个老问题,根源在于农民自身积累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托底之后,一方面,农民的收入有了相对稳定的保障,出现自然灾害后,农民可以利用保险获得相应的赔偿,农民农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得到了相应的提高,抗风险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另一方面,农业保险锁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降低其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适度提高其进入信贷市场的能力,就可以缓解其贷款难的问题。根据乘数加速数模型理论,投资的增加带来收入成倍性的增加,而收入的增加又会促使投资的增加,更加注重风险的保障,这个良性经济过程循环很好地体现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村信贷、农业保险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三、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存在的障碍
虽然在农村地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建立了一些合作互动的模式,但是两者在合作机制保障、产品开发、资源共享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滞后势必影响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的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至今没有出台。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难以界定。虽然政府介入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政府介入也存在弊端。政府的行为可能不稳定,政策也会“朝令夕改”,这样会使农业保险的发展难以稳定,影响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互动的稳定性。
(二)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在农村金融市场方面的合作没有很好地衔接,产品设计和供应不匹配
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农业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但在目前的农村市场中,农村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仍是各自为政,
农业保险产品与农业信贷产品设计和供应上存在的不匹配现状,使农业保险难以发挥其为农业信贷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的作用,这是制约农村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没有建立融资与保险配套合作机制,双方实现资源共享
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双方没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以实现彼此间的“互助”发展。农村信贷机构在现有的农业贷款户经济档案中没有收集贷款户的保险记录,也没有将申请贷款户是否参保、参保类别、参保金额、参保年限等内容作为审核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没有根据农村信贷产品设计农业保险品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发挥农业保险对防范和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积极作用。
四、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机制对接路径
保险市场要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可以很好地借助信贷市场这一渠道。同时,农村信贷市场也可以利用保险公司将风险分散出去。接下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互动机制的对接路径进行探讨。
(一)跨市场的机构合作路径:“合作―代理”模式
基于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许多保险公司在农村的覆盖面有限,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还不成熟,保险公司想单独在农村市场上涉足信贷服务业务还受到诸多监管限制。因此,通过跨市场的机构合作,借助产业代理的方式是一种合宜的选择。
传统的“合作―代理”模式主要是指:保险机构选择小额信贷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双方依照合约安排建立业务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一般而言,“合作―代理”的模式包括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如商业保险机构1和一家小额信贷机构。专业保险公司负责计提准备金、开发产品、定价及满足官方监管要求,而代理机构则负责销售、损失清算及促进风险、资源和专业技能从非正规渠道向正规渠道进行合理转移。
“合作―代理”模式具有许多优点。首先,委托方借助代理方的销售网络平台,可以大大降低销售成本、获取目标客户信任的目标,这也是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市场最快捷的方式。其次,委托方通过代理机构可以很好地了解潜在客户的需求。通过小额信贷机构,保险公司可以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以及风险偏好,这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调研成本。最后,通过合作―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可以实现双赢。小额信贷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不承担相关的保险经营风险,并且能够获得稳定的佣金收入。
现有的“合作―代理”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代理方可能缺乏对保险产品的认识,从而影响到保险公司产品的形象。其次,委托代理关系下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行为,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农村市场的长期发展。现有的小额信贷保险产品主要是贷款信用保险和贷款人意外伤害险,其他针对信贷项目自然风险的农业保险产品有待创新。
基于此,我们认为:构建新型的信贷联合体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农户发展种养业的融资难题,即“政府+金融机构(农信社+保险公司)+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新型信贷联合体。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建立信贷担保机制、实行贷款贴息、建立自然灾害保险这三个方面。
(二)跨市场的产品和资金对接路径
以上分析,主要是从机构合作的视角分析保险市场和农村信贷市场的对接形式。事实上,还可以从产品、资金对接角度来分析。
1.产品对接
在许多地方,农户申请小额信贷的同时强制投保了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这样做能够很好地保障了借款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发放涉农贷款的银行机构带来了一笔不小的代理收入。但这仅局限于人身保险方面。另外,贷款农户还面临因自然灾害而导致无法按期还款的风险。国内目前正在试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自然灾害给农户带来的损失进行了部分风险分担,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偿还贷款负担。但是,地方政府的救灾专项款毕竟有限,当自然灾害发生时,许多农户的利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此外,由于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之间的协调成本高,理赔程序复杂,这又使得许多农户对该类保险的参与性不强。并且,正在试点的农业保险品种单一,许多农户急需要的农作物保险、自然灾害险等并没有广泛推广。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考虑将农业自然风险由农民直接转移至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自有一套将风险再次分散和转移的方法,如风险证券化、建立风险基金、再保险等。因此,可以将农业信贷与农业小额保险连接起来,即农民在申请农业信贷的时候,农信社根据其申请的项目,扣减相应的保险金额,凡申请贷款者必须购买农业保险。这样做可以利用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各自的特点,相互弥补其劣势。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作为营销渠道,节省双方的成本支出;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农信社的信贷风险。
在大多数地方,由于农村人身养老保险、商业性质的农村医疗保险以及一些储蓄性质的寿险产品与贷款偿还并没有直接的关联,使得农村信贷机构的积极性不高。针对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可以考虑选择邮政以及其他的分销渠道,或者在之前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利用信贷市场已经搭建起来的平台来拓展此类业务。
2.资金对接
资金对接也是保险市场与农村信贷市场互动的重要内容,保险企业通过设立服务部等形式,不断开拓县域保险市场,并进入农村信贷市场。国外的合作社网络模式中,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继续留在合作社内,并且对社区具有发展效应。借鉴此思路,保险公司在农村金融市场中获取的现金流可以通过保单抵押贷款等形式,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从而增大农村市场的流动性。这样一来,可以实现两个市场在农村范围内的资金对接。
(三)单一市场的机构业务创新:金融综合经营的未来趋势
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向纵深推进,农户的需求也将不断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必将考虑以综合经营的方式来满足农户日益增加的金融服务或产品需求。这种模式主要是指农村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分别开展农村金融综合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在农村市场经营小额信贷业务,同时,农村信贷机构也可以经营小额保险业务。可以想象,当农村信贷机构发展到一定规模,凭借资本实力在农村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后,会考虑将为农户提供的小额保险业务与其初始经营的信贷业务相挂钩。具体的运作方式,既可以采取具有一定限制性的附带金融服务形式,也可以单独向客户推介保险保障产品。这样一来,既可以保障农村信贷机构的贷款安全回收,又可以为借款人的健康、意外伤害提供保障。
五、政策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
建议央行、银监会和保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联合制定《银保合作指导意见》,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根据农村保险发展实际,择机推行“农业保险+银行信贷”的运作模式应,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时,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再贷款。为银保、合作
提供政策支持,通过窗口指导和提供再贷款等手段促使其建立银保联动机制,推动信贷与保险互动机制的建立。
(二)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和信贷投放的杠杆效应
建议适当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加大对农业保险承保公司的财政扶持力度,对其涉农保险业务税费予以减免优惠,允许其在税前列支农业保险准备金。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分散性、风险勘查的复杂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偏高,我国还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按保费规模的5%一7%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对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提供补贴,激励农民的保险需求。具体方法包括:1.实行一部分法定保险,创造基本农业保险需求。2.给投保农民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3.巨灾发生时为农民提供大额保险赔付服务。
(三)建立银保互动机制的方法和措施
1.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是获得贷款的先决条件
尽管近年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但从覆盖面等方面来讲,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需要在国家的支持下加快发展。即使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在很多地方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仍然有待提高。因此,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最可行的银保互动机制应该是将信贷与投保进行有效衔接,即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是获得贷款的先决条件。而这也是国际上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常见模式。
2.创新保险与银行、邮储和农信社等机构的合作方式,加快产品开发,提升“保险+小额信贷”合作层次
有鉴于保险公司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等银行机构“人身意外保险+小额信贷”和“农业保险+小额信贷”的实践,可以将保险产品继续扩大,变成“保险+小额信贷”。为加快“三农保险”的发展,要继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积极开办“三农”保险业务,同时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并积极发展养老、健康保险。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积极参与和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业务,逐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充分的发挥保险的融资功能,支持新农村建设。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来说,除了要积极开展政策支持的各项农业保险、扩大承保范围之外,还应主动推进银保合作的产品创新,开发多种适合农户需要的小额保险和信贷保险产品。如“小额信贷+养老保险”、“小额信贷+个人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此外,保险公司应与银行类机构开展更高层次的合作,借助银行、农信社等机构的网络,使农户投保、续保和退保等都能进行方便简单的操作。
(四)探索“农业保险+小额信贷+再保险+担保”机制
借鉴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筹集方式,通过财政拨款、发行金融债券等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或专业保险公司,并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从事涉农保险业务,对从事的生产性保险业务予以补贴,分散和转移保险机构经营损失,增强农业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农业风险;为防止巨大自然灾害对农业保险公司的损害,可以考虑设立再保险公司实行再保险,也可以由财政、保险公司和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弥补农业保险损失。对农业生产种、养殖和加工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采取与担保、抵押、保险相结合的办法,满足其大额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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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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