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机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 浩 李前进 吴 莹

  摘要:目前对于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机制的研究还比较少见。本文通过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的基础与机理分析,对实现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帕累托改进”进行探索,以期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帕累托改进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3-0087-04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恢复于1982年,在经历20世纪90年代初期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农业保险体系的重新构造进入了实质性的探讨和运作阶段。
  2004年,按照“总体规划、阶段部署、抓好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针,农业保险试点正式启动。而当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颁布后,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了实质性突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提供保费补贴的政策性农险试点正式在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省区展开,标志着我国的农业保险运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内容
  1、核算方式与补贴标准。国家对种植业和养殖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建立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原则是“广覆盖、低保障”,目标是“花小钱、保大安”。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共担,保险费政府补贴80%,种植户承担20%,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年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的25%比例,提取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养殖业中的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费中央财政补贴50%,其余补贴各省自行确定。
  2、理赔方式及标准。种植业保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双方协议确定赔偿责任、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种植业保险的理赔标准:一是实行比例赔付。即以投保农作物损失比例作为成本损失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二是设置起赔点和绝对免赔率。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至8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时。按该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养殖业保险由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政策支持框架下,自行确定赔付额和赔付方式。
  
  二、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的机理分析
  
  (一)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的基础
  1、政策性农业保险这一制度安排是两者互动的前提条件。中国农业保险处于“供需双冷”状态(冯文丽,2004),即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表现为供给和需求都不旺盛。从而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农业保险需求“不足”是困扰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广覆盖的特性。与农业信贷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农业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一方面,保险机构依托农村信贷机构进入农村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另一方面,保险机构日趋专业化的发展,也会降低信息加工成本。农村信贷机构通过保险机构可以直接获得此类信息,使得资金投放较为安全。两者在业务经营上相互弥补、互相合作,可以将各自的交易成本尽量降到最小。
  2、农业保险能够实现农业信贷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农村信贷市场主要由两大主体构成:贷款者和借款者。贷款者主要是农村信贷机构(如农信社、农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借款者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由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农村地区因灾减收、因灾返贫现象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容易给金融机构带来呆坏账。尽管国家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进行信贷利率上浮,以弥补风险损失,但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利率提高可能引起农村地区信贷需求减少,导致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难与农业生产者难贷款的矛盾。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政策补贴、农户缴费低等特点。可以充分发挥其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改变了长期以来广大农户“多年盈利、一灾亏损,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状况。另外,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可以发挥保险的抵押品替代功能。既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禀赋,又能增强农村信贷机构对农业信贷的偏好,实现一方或双方主体效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提高效用水平,从而实现农业信贷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
  3、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对农村经营主体均具有通过风险支持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有数据表明,中国农村目前有1.2亿农民有贷款需求,每年资金缺口约为1万亿元人民币,现在能满足的只有50%-60%。有关专家指出,农民贷款难是一个老问题,根源在于农民自身积累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托底之后,一方面,农民的收入有了相对稳定的保障。出现自然灾害后,农民可以利用保险获得相应的赔偿,农民农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得到了相应的提高。抗风险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另一方面,农业保险锁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降低其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适度提高其进入信贷市场的能力,就可以缓解其贷款难的问题。根据乘数加速数模型理论,投资的增加带来收入成倍性的增加,而收入的增加又会促使投资的增加,更加注重风险的保障,这个良性经济过程循环很好地体现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村信贷、农业保险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二)农业保险促进农村信贷的机理分析
  1、可以降低信贷机构的融资风险,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融资能力。其一,农村银保合作可以降低信贷机构的经营风险。通过银保合作,农村信贷机构可以将自身的部分贷款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融资风险。其二,银保合作可以提高农村资金需求者的信用等级。在农村发展银保合作,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通过购买融资保险,可以提高信用等级,从而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
  2、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投入大、周期长的农业是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的“重点保护对象”。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这样就弱化了农产品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而农业保险是这种不确定性的坚强后盾,农业保险使农民遇到损失时,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刺激了农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欲望,确保农业稳定和持续发展。也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3、农业保险为农村信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农业保险可通过对农村信用、法制等环境建设,为农村信贷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通过对涉农企业

和农民信用教育和宣传,提高其诚信意识。通过金融保险政策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农民利用金融手段解决生产、生活中问题的能力,为农村金融发展创建良好外部条件。
  
  (三)农村信贷促进农业保险的机理分析
  1、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多,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网络支持。农业保险可以利用农村金融机构分支网点多的优势,向广大农户和农村企业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甚至可以代理农业保险业务,也可通过农村金融机构反馈并掌握一些保险方面的相关信息,为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挖掘农村保险市场,提供信息保障。
  2、发挥金融支农作用,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环境。要发挥农村金融筹资主渠道的作用,积极为农业保险发展作贡献。通过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人,引导资金形成资金洼地,推动资金聚集,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的先导作用,加大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发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进一步为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的主要模式及特点
  
  (一)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模式
  一是广东“政策性农业保险+优惠信贷利率”模式。具体做法是: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对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业贷款实行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下浮5%的利率优惠。二是浙江“新型农业综合保险+信贷+政府扶持”模式。主要做法是:实行政府监督、农村信用社管理、保险机构理赔、以丰补歉;对参保农户和项目提供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信贷扶持。三是新疆“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具体做法:银行把企业或农户是否办理保险纳入信贷审核环节,强制企业或农户参加保险。同时,在当前农村保险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由农户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再由银行与政府、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农业保险补充合同,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受偿资金由银行和政府根据受灾期及受灾的实际情况,共同决定是用于还贷还是用于农作物补种。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模式的特点是:农村信贷机构和涉农保险机构实行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银行对投保农村生产经营者实行信贷优先、利率优惠义务,银行享有代位追偿权等分散信贷风险的权利。
  
  (二)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模式
  一种是山东“农户贷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模式。保险公司与农村信用合作机构联合开办个人贷款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是专门针对在金融机构办理短期贷款的借款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风险量身定做的险种。具体做法: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办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从1个月至2年不等。农村信用社负责为借款人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则从代理的保费中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相关费用,保险责任即具体的赔付工作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首先用于归还被保险人的借款,超出部分偿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另一种是嘉兴太平洋人寿保险与农信社合作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保险业务模式。运作方式是:借款农户委托农信社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被保险人为借款农户本人,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的借款金额,保险期限和贷款期限一致,第一受益人为农信社,收益金额以索赔时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为限。该险种的另一大特点是保费低廉(月费率为万分之二),且计费方式灵活,增加了按日计费的方式,可以灵活地与各种贷款期限相匹配。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模式的特点是完全建立在商业性基础上、农村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
  
  四、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存在的障碍
  
  虽然在农村地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建立了一些合作互动的模式,但是两者在合作机制保障、产品开发、资源共享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滞后势必影响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的稳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至今没有出台。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难以界定。虽然政府介入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政府介入也存在弊端。政府的行为可能不稳定,制定的政策也会“朝令夕改”,这样会使农业保险的发展难以稳定。影响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的稳定性。
  二是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在农村金融市场方面的合作没有很好地衔接,产品设计和供应不匹配。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农业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但在目前,农村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仍是各自为政,农业保险产品与农业信贷产品设计和供应上存在的不匹配现状,使农业保险难以发挥其为农业信贷提供有效风险保障的作用,这是制约农村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没有建立融资与保险配套合作机制,未实现资源共享。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双方没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以实现彼此间的“互助”发展。农村信贷机构在现有的农业贷款户经济档案中没有收集贷款户保险记录,也没有将申请贷款户是否参保、参保类别、参保金额、参保年限等内容作为审核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没有根据农村信贷产品设计农业保险品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发挥农业保险对防范和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积极作用。
  
  五、促进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良性互动的建议
  
  1、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保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的稳定性。首先加快制定《农业保险法》,明确政府的职责。一是明确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和管理费补贴等:二是明确政府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职责。保证涉农保险的正常开展,稳定保险市场秩序。其次尽快出台法规政策,明确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跟进协调监管,防止出现监督空白。从法律的高度去规范、引导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的各个层面,两者互动做到有法可依,防止监管出现缺陷和漏洞,积聚金融风险。
  2、开发不同的融资保险品种,拓展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的空间。保险机构可以设计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抵押贷款保险等产品。农村生产经营者和农村信贷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由一方购买融资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保险机构承诺在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赔偿信贷机构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代位追偿权;当借款方有偿还能力之后,保险机构追回贷款,扣除支付的保险赔偿,并将余下款项归还给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可以将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的某些寿险保单、林权证或仓单作为质押物,或将农机器具及大型农业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向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

申请贷款。根据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在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进行保险费率的厘定,既要尽量不增加农村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又要能够维持保险机构的正常运作。
  3、选择农业产业化组织作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的新切处点。农业产业化组织内部,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大大提高,有效降低了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中的“道德风险”。产业化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可以成为农业保险的一个投保组合,从而有效降低保险成本。对于产业化经营主体来说,一般都积累了相当的资本,他们把农业保险的保费支出当作正常的生产成本支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保险,为其生产经营提供风险保障。信贷机构可以向这些经济组织提供贷款。保险机构和信贷机构通过联合服务于具有较强实力的农村经济实体,既便于服务和管理、有利于控制风险,又能够获取集约化经营效益。
  4、借鉴法国安盟保险经验,将“一揽子农险”与“一揽子农贷”统筹设计,降低管理成本和服务成本。安盟保险公司向农民提供“一揽子农险”产品,不仅对农民家庭财产、牲畜养殖等基本生产生活提供风险保障,也包括对农民工和农村经营第三产业人口的医疗、安全生产以及意外伤害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提供保障;借鉴“一揽子”农险产品的定制模式。农村信贷机构也可相应地设计“一揽子”农贷产品,为农民提供从事种植、养殖所需的生产经营贷款,提供购建房、大宗商品采购、婚丧嫁娶等消费性贷款,提供子女上学需要的助学贷款等,从而实现“以险促贷、以贷促险”良性循环格局。同时,基于防范同一产品销售对象风险的共同利益需求,二者可以联合对农民提供技术指导、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综合性后续服务,可及时互通信息、风险提示,在利益均沾的同时降低各自的管理成本和服务成本。
  
  参考文献:
  [1]林杰.保险与农业信贷供求的帕累托改进[J].福建金融.2008;6
  [2]张兰兰.农业保险实践中的法律问题[J].河北农业科学.2008;12
  [3]张跃华,史清华,顾海英.农业保险险需求问题的一个理论研究及实证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7;4
  [4]李汉才.农村金融与农业保险互动关系研究及行为主体间的博弈分析[J].农业经济,2008;9
  [5]俞雅乖.有效需求、道德风险:农业产业化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济问题探索.2009;1
  [6]张跃华,何文炯.农村保险、农业保险与农民需求意愿[J].中国保险,2007;4
  [7]陆晖晖.浅议发展我国农业保险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8;11
  
  (责任编辑:姜天鹰)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182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