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凭样品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成 尧
[摘要]凭样品买卖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商品品质表示方法,在一些诸如服装、土特产品以及轻工品贸易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商品品质在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许多纠纷源于双方对商品品质的分歧,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确定一种有效地品质表示方法至关重要,所以很有必要对凭样品买卖这种方法加以研究。本文首先对凭样品买卖作了简要介绍,并针对买卖流程提出了在凭样品买卖中的几点注意。
[关键词]凭样品买卖 商品品质 合同纠纷
商品品质不仅关系到商品使用价值和商品价格的高低,而且还影响商品的销路。凭样品买卖作为商品品质的一种表示方法,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着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有些商品很难以文字来说明其品质,用实物表示将是一种替代方法。对于像服装、土特产品、工艺品、轻工品等,凭样品买卖是常用的商品品质表示方法。
一、凭样品买卖概述
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1.凭样品买卖的分类
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以分为:
(1)凭卖方样品买卖。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由卖方提供样品,凡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提供的样品相同。
(2)凭买方样品买卖。有时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的要求,也会提供样品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所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成交”。
(3)凭对等样品买卖。在凭对等样品买卖时,卖方可依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2.凭样品买卖的流程
在凭样品买卖过程中,主要有选样、打样、寄样、留样和封样几个步骤。样品是整批商品品质的代表,凭样品买卖时,样品的品质就是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依据,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的品质不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在国际贸易中遵循按质论价的原则,样品所代表的商品的品质对商品成交价的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商品品质标尺的样品在验货和索赔也是一个重要的依据。所以在凭样品买卖过程中卖方要重视各环节。
二、凭样品买卖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选择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在选择样品时应该以平均产品质量为准。选择较好的个体商品作样品,虽然在合同签订前会吸引买方注意力,有利于提高成交价格,但在交货时若大部分商品质量达不到样品水准,将会造成卖方无法履约,而承担违约责任;若选择较差的个体商品作样品,将降低成交价格,造成卖方的利益损失,都是不合理的作法。在选择样品时应该保证该样品是现有工艺水平下能达到的这批货物的平均水平。并注意留存复样,而且原样与复样都应该封样。这样才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2.凭样品买卖的方法最好酌情使用。凭样品买卖容易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对品质方面的争议,所以不能滥用此种方法。凡是能用科学指标表示商品质量的就最好不用此方法。如果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对色、香、味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以及难以用科学指标表示质量的商品才用样品表示。整个产品单纯用样品表示的商品不多,大多是局部样品的使用,如在纺织品和服装中,用于表示色泽的色泽样品和表示商品造型的形式样品。
3.凭样品与凭规格、等级、标准等表示品质的方法不宜混合使用。凭样品买卖继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果卖方在规定用规格表示商品品质后又寄送样品或在用其它方式表示商品品质前寄送样品,商品品质即为双重表示法,交付的商品必须符合多种品质和规格,这样在产生对商品品质纠纷时,对出口方极为不利,所以最好只用一种方式来表示。
4.采用凭样品买卖时若对品质没有绝对把握时,最好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作出有关规定。如对于一些不能完全适用于凭样品买卖的物品,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立“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在寄送参考样品时要特别说明,参考样品在寄送时一定要注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这种样品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5.在样品买卖中,卖方同样也要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默示担保责任。这里的瑕疵,即标的物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通用质量标准的内在缺陷,或者影响使用方面的情况。样品中难以发现的是“隐蔽瑕疵”,就是经过通常的检查不易发现的样品品质缺陷。《合同法》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方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
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国某公司向英国某公司出口一批高档瓷器,约定凭品买卖,复验期为30天,货到国外经英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半年后,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 60% 。我接电后立即查验留存复样,也发现釉下有裂纹。根据英国 《货物买卖法》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应包括以下默示条件:整批货物均须与样品一致;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对整批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所交货物不得含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所不易发现的,不适合商销的缺陷。现在买方提出异议,而且经查证确实是商品质量问题。据此,法院应该根据买方的实际受损情况予以考虑。
6.适当采取“凭对等样品”买卖,把主动权从买方转移到卖方手中。为了防止在今后的交货中发生争议,避免买方在商品价格大幅变动时,对交货商品质量的故意挑剔,买方最好按照买方的样品加工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样品就称为对等样品,在以后交货时商品品质就以对等样品为准。
总之,凭样品买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潜在风险,买卖双方在采用凭样品买卖前应充分了解国际商法相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借鉴以往贸易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将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黄海东:国际贸易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谢海霞 金晓晨:宋成斌.国际商法[M].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9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779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