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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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建筑行业开展“营改增”已经两年多了,其对建筑施工企业所产生的影响不仅局限在纳税的方面,而且还会对纳税实体、企业的经营及管理方式、材料的采购等各个方面产生影响。本文主要对“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确保企业能够平稳的渡过“营改增”时期。
关键词:“营改增”;施工企业;影响;措施
2016年5月1日,我国正式将建筑行业纳入到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范围内,其增值税的税率为11%。2018年4月4日,我国税务总局又颁布了文件《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其将原先17%的增值税进行了下调,调整为16%,并对建筑行业的增值税11%进行了相应的下调,调整为10%[1]。该项改变对企业而言,其不仅可以减轻税负,而且还能够对重复征税的现象进行解决,从而使企业的成本得以有效降低,并使经济效益实现有效提高,另外,营改增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更新也具有显著作用,从而使企业的技术水平得以有效提高。除此之外,“营改增”还具有对企业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的作用,以此使企业长期处于高效的运行状态。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完善与调整,企业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转型以及升级,这就致使“营改增”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并对国民经济实现长久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施工企业税目、税率的影响
施工企业的税目通常包括销项税以及进项税。对于销项税,营改增之前,其属于价内税,主要为营业税,其税率为3%,营改增之后,其属于价外税,主要为增值税,税率为10%;对于进项税,施工企业自身的施工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设备的租赁费、工程有关的间接费共四类,具体为:(1)材料费用在总成本中占据60%,因此,材料的进项发票在施工成本中属于最为重要的部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其材料通常有螺纹钢、袋装水泥、盘条、水泥砖、商品混凝土、木方、油漆、电缆、模板、电线、安装材料、配电箱、加气块等,其中,袋装水泥、木方、钢筋、油漆、模板、涂料、电缆、电线、配电箱的进项发票均为16%,而砂石、商品混凝土、加气块、水泥砖的进项发票只取3%,根据具体情况,个别材料只能为3%的进项的专用发票,甚至只能是无法抵扣的普通的增值税发票[2]。这些项目当中的较为重要的材料,在施工的成本当中通常占据较大的比重,且主要的材料在进行投标报价的时候,业主通常会认为施工方可以获取16%的进项的发票抵扣,而不将该税划入到总价当中。但是,具体情况是采购中部分材料可以抵扣,部分材料通常不能足额抵扣,其增值税的销项税通常需缴纳10%,这种状况就会导致施工企业自身的纳税成本增加,并导致企业的税负提高,导致其利润下降。(2)人工费用通常在总成本中占据20%-30%,主要有木工、钢筋工、架子工、混凝土工、瓦工、壮工、粉刷工等。以前,这些工人都是以班组的形式而存在,目前,随着建筑施工企业逐渐转向管理型,这些工人主要是以作业队伍的形式,在建筑的劳务公司进行挂靠,并在完成作业之后,劳务公司将开具的发票转给建筑施工企业,并由劳务公司开票给施工企业并收取劳务收入。劳务公司当前以两种方式进行劳务承揽,一种为劳务的派遣费,其通常以管理费的形式收取1%,且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另一种为劳务的分包,其能够开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取管理费1%,附加费1.2%,所得税2‰,印花税万分之三,其中,只有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其余的附加、管理、所得税均无法抵扣,且由作业队进行承担,而劳务人员通常会将该部分税负认为是发包公司承担,这就会加重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3)“营改增”后,动产的租赁行业的增值税规定为16%,泵车、脚手架、塔吊的租赁均为16%的增值税率,而小规模的企业的增值税率通常为3%,而当前市场中通常没有一般纳税人所开的租赁公司。对于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所开的租赁公司而言,其通常根据相关要求,到税务局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施工企业通常会在租赁费用当中有13%的税率不能抵扣。(4)工程有关的间接费,“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的纳税地点通常为施工的所在地,而“营改增”之后,2%的增值税通常是在施工的所在地进行预缴,8%在机构所在地进行抵扣缴纳。
(二)对纳税实体发生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总承包单位通常为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在“营改增”之后,总包、分包单位都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都应履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纳税。
(三)对经营管理方式的影响
“营业税”的税制下,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经营的时候,通常不需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收集,且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方式也相对较为灵活,通常以总分包、直营、联营等相关模式为主。对于管理方式而言,其主要包括项目经理承包制、法人管项目、母子公司等模式[3]。在“营改增”之后,想要使企业自身的税负得以有效降低,就需要获得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筑企业在对具体的经营方式进行选择时需加强注意。增值税作为我国当前唯一一种纳入到刑法的税种,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是以挂靠的形式对管理费用进行收取,通常会出现虚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
(四)对施工企业材料采购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施工项目的材料采购是依据总价比价,质量相同价低者优先中标;营改增后,项目材料需要根据价税分离的模式实施比价,且一般纳税人可以优先中标,其次为能够开具专票的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再次是能够开具普通发票的较小规模的纳税人。材料在购入之后,需要根据不含税价进行入库,并将能够抵扣的增值税通过进项税额进行入账。
二、施工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抓住“营改增”机遇
施工企业在面对“营改增”的时候,需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扩宽业务。“营改增”之后,企业想要确保其整体税负的降低,就需要获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抵扣。但是,对于建筑业而言,由于较多材料的供应商、分包公司都无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劳动力主要来源于直接雇佣的农民工,通常采用下包或者是按日记工的方式,劳务公司较少,无法获取支付给工人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需要依据市场的具体需要,设置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有的劳务公司、分包公司、机械设备的租赁公司,只有这样,才能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转变为技术密集型。“营改增”之后,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的时候,能够获取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进项税的抵扣,且由于人工费用较高,劳动力短缺,因此,企业需要逐渐转变为技术密集型,以此使人工成本得以有效减少。除此之外,我国近几年逐渐对装配式的建筑进行推广,因此,装配式的建筑在未来将占据较大比重,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重视程度。
(二)投标报价调整
“营改增”之后,工程造价的计算为税前的工程造价与(1+10%)的乘积,税前的工程造价通常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机具使用费、利润费的和,各项费用都是按照不包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在投标之前,施工企业需要对施工区域和项目等相关专业人员实施实地勘察,并对企业的内部定额实施确定,之后对项目实施初步的预算以及报价的调整,并对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以及投标报价实施合适的编制。
(三)合同签订调整
“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合同的签订进行相应的调整,主要表现为:(1)合同价格。在“营业税”的税制下,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价格通常为价内税,而“营改增”之后,合同价格为价外税,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标明不包含增值税金额、税额、合同总价,并在条款当中标注关于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2)付款节点。按照增值税的纳税规定,纳税的义务发生时,企业需要对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及时申报,而对于建筑业而言,由于其经常会产生拖欠工程款的状况,如果施工企业无法按时获取工程价款,就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因此,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对该状况进行标注,业主如果违约,则需要给予施工单位相应的补偿。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其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也就是说,其能够使建筑施工企业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现自身管理的强化,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还能在管理过程中获取利润。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营改增”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并对国家有关的税务政策加强学习,从而更加准确的运用税收的优惠,并使企业的产业实现有效的升级。
参考文献:
[1]冷继旭.“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纳税,2018,12 (31):26.
[2]馬明祥.“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纳税,2018,12 (27):44.
[3]王晶晶,段升森,孔维花.“营改增”对建筑类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J].建筑设计管理,2018,35 (09):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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