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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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 霞 王 伟
[摘要] 法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使得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日益密切。同时,经济学在经济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一直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法经济学从一开始就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寻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优解”,而公平与效率的均衡也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和课题。本文即从经济学的角度,通过法经济学的视角,对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进行分析,以期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提供经济学的启示。
[关键词] 经济法 公平 效率 法经济学
公平与效率成为经济法的两项重要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内在历史使命决定的。这可以从经济法兴起的原因,以及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体现出来。本来公平与效率原则都应该因为实现经济法的功能这个统一的目标而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公平原则侧重于追求利益平衡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效益原则重在强调成本收益比例的最优化,因此两者在价值追求上必然存在内在性的张力。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就成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和研究课题。但是如果仅仅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局限于法律的范围之内,也许并不是一个好办法。经济法本来就是在经济学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其中的许多内容本身就产生于经济学的启发之下,甚至直接取自于经济学。而且经济学自产生以来在解决社会问题中作用的发挥以及近年来经济学的扩张也充分证明了其自身的重大实用价值。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经济学的研究分析方法对解决经济法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一、经济法的兴起的经济原因与经济法的公平、效率原则
1.经济法兴起的经济原因
经济法作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时代以及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经济法不可能作为一支独立的法律力量活跃于社会舞台。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特别是它的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力量在各国法律体系中诞生。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愈是向着社会化大生产方向或者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就必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这必然要求国家从社会总体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克服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市场失灵等局限性,尽可能使资源配置优化、市场高效有序等,即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率目标;另一方面,要缩小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贫富差距,解决各种外部性问题,保障各种利益分配的公正与平衡,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就是追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公平。
2.经济法公平、效益原则的内涵
经济法上的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经济效率原则也称为经济效益原则,是指经济活动中占用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所取得的有用成果的比较。 虽然是部门性法律的原则,但是这里的公平与效率很明显地受到经济学的影响而与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中公平、效率的含义有所不同。经济法上的公平与效率当然符合法律公平与效益价值的共性,但是更侧重于经济利益。比如公平原则重在突出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效益也主要是强调物质性收益的高效率。这就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和解决两者的矛盾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二、经济法范畴中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冲突
目前国内经济法学者们大多数都赞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所谓社会本位性一般认为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这就要求国家和市场主体都要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社会责任,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从而对效率的追求做出了有条件地限制。这比较清楚地表明了两个原则的内在价值冲突。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公平与效率冲突问题的处理,一般是主张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效率优先,难顾公平。从法的价值角度看,公平与效率都是法的价值目标。但是由于不同的价值目标有时会出现冲突,在不能兼顾的情况下就必须要做出取舍。法理上认为,法律的价值存在位阶性,即当不同的价值之间产生冲突时,存在选择先后的问题, 但是事实上又没有一个公认的通用标准可以适用,而各种价值的位阶在不同法域内各有不同,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等背景下也存在差异。因此在确立一种价值位阶之前,选择一个视角是必要的。
三、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平与效率
1.公平与效率的经济学内涵
关于什么是公平和效率,经济学的不同学派有不同的认识。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制度安排下,只要生产者和需求者的交换行为符合等价交换原则,就认为二者的行为活动是公平的。并且认为,只要交换规则公平,经济活动就有效率。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效率就是通过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包括在收入分配领域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使特定数量的生产要素投入有尽可能多的产出 ,而只有在市场均衡状态下,交换行为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生产者和需求者的行为活动才是公平而有效率的。马克思通过扬弃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公平、效率和分配观,提出有公平就有效率的思想。他认为公平不是交换规则意义上的公平,也不是均衡规则意义上的公平,而是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平等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公平。只要有了这两种意义上的公平,劳动者的积极性就能充分发挥出来,经济活动就有效率。
2.公平与效益的经济学选择
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结果表明,交换规则公平尽管能够提高效率,却出现财产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财产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公平尽管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但由于缺乏财产和收入激励,会导致经济效率难以提高。面对这种“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矛盾,在经济学的视角下,传统上一般都是选择效率优先。但是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在公平与效益的选择上,学者们进行了新的思考,提出了一些与传统理论不同的观点。比如新制度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关于公平与效益的选择问题,都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情况以及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做出了新的阐释。因此在经济学领域内,对公平与效益的选择,也出现了新的选择,效益不再始终居于选择的最优先位置。
美国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 North)把科斯的企业理论引入国家行为的分析,认为统治者也是具有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而国家的决定权结构最终要对经济大增长、停滞或衰退等效率问题负责,在他看来,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制度安排,公平的意识形态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一个共同的准绳,从而能够减少内耗,提高效率。
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 )在其公共选择理论中指出,评价效益的唯一指标是同意的一致性,“同意”意味着经济当事人经过成本―收益计算,认为一个实现资源配置的交易对他是有利的,或至少是无害的。 在这里可以看出公平与效率的正相关关系,公平直接带来效率。只有公平的制度才能带来经济的高效率,国家兴衰取决于制度的公平程度及由此所导致的效率损耗程度。由此看来,新制度经济学是把公平放在首位,认为公平的制度能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坚持的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公平效率观。
美国的著名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观念出发,提出了正义的公平观,根据他的观点,如果一个人的获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是不公平、不正义。 受这种正义观的影响,福利经济学家对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进行了改进。他们提出用社会福利而不用其他指标作为衡量公平与效率的标准,并以此来认识人类社会的分配和资源配置活动。
福利经济学关于公平与效率认识的方法论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它既不用古典经济学的交换规则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规则,也不用马克思的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原则作为公平的标准,而是以社会福利,即用效用水平作为衡量公平的准则。这种认识公平、效率和分配的方法论是对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认识论的发展。无论是交换规则和均衡规则,还是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原则,都只是实现公平的规则,而不是公平的评价准则。实现公平的规则很多,不能说一种规则是公平的,而另一种规则就是不公平的。我们需要的不是以公平实现的规则作为公平的衡量标准,而是要用价值判断标准作为公平的衡量准则。福利经济学家用效用水平计量的社会福利作为公平与效率的评价标准,是对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以交换规则和均衡规则作为公平准则的继承和发展。
四、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法经济学对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
公平与效率的“两张皮”现象不仅使法学与经济学面临着困境,也给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带来了困扰。这种困扰终于促成了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在20世纪70年代的诞生。法经济学从一开始就致力于追寻公平与效率均衡的有效途径。
1.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的不同观点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有各种不同观点,但是总的来说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效率优先论,当然,这一观点通常会表明其兼顾公平,但是冲突情形下做出选择时,公平往往是难以兼顾的,因此实际是主张效率第一的,不少经济学家由于效率至上的思维定势,认为提高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前提和保障,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做蛋糕―分蛋糕”论。二是公平优先论,如前文提到的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学者们就是坚持此观点,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和美德。三是公平与效率无先后之分,比如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Arth Okun)在其《平等与效率》一书中认为,效率与公平是分别适用于不同领域的社会原则―效率是关于生产方式或生产资料分配的原则,公平则是关于生产关系或社会再分配的准则,两者并行不悖。
2.对“效率优先”论的分析
第一种观点,即效率优先论,是传统经济学的观点。传统经济学理论一向将效率或效益奉为最高价值和追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发现,蛋糕是否做得大,其实与蛋糕是否分配均衡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那种认为蛋糕做大是分配均衡的前提之类的观点,只不过是纯粹理论的一厢情愿,分配不均导致的社会不公现象日益增多,贫富差距等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都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多种负面效应。这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反面说明,传统的效益至上理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是存在缺陷的,更不必说它在面对伦理、道德等社会力量所受到的有力质疑。而经济学界对公平效率问题的不断研究和各种学说的出现,也说明即便在经济学界,许多学者也已经不再相信效益至上说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学说不再可能成为广为人们信服的理论。
3.对“公平与效率无先后”论的分析
如果现实允许的话,人们在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选择上都将以折衷为佳。但是现实毕竟是现实,完美的理论看似不偏不倚,却常常在应用时变得毫无用处。公平与效率之间,本来就不是非此即彼的冲突,可见两者兼顾当然是可以做到的,但这绝非适合于任何情况。因此,可以说,如果两者之间不发生冲突,因而可以做到兼顾时,“公平与效率无先后”的观点就会失去意义,等于什么也没说。而在两者的矛盾凸现以至于必须择以先后的时候,这个理论又将对于指导人们做出选择没有任何价值。
4.重新认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作为社会发展目标,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正确认识这种联系,对于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必要的。就经济活动而言,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公平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权利,体现着经济主体在经济地位上无歧视的平等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共享的正义要求。因此,公平不同于强调分配结果均等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因偏离公平性而常常牺牲效率,而经济地位的平等性和经济发展的正义性,不仅是激励经济主体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内在诱因,而且也是避免社会动荡、稳定经济秩序的必要条件。可以说,对公平原则的偏离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对经济效率的否定过程。其次,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解释,广义的效率是指资源的“配置效率”,即任何形式的资源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人受益而同时又不使其他任何人受到损害。当一个经济体不可能进行这种“帕累托改进”时,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社会经济福利总产出趋向于最大化。可见,资源配置效率是为平等与正义搭建更高平台的前提条件。最后,公平与效率具有相互包容性,表现为只有在经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经济发展的正义性得以维护的条件下,自愿配置才是有效率的,而维护每一经济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合法权益,既是公平的要求,也是效率的体现。
五、公平优先:经济法价值目标均衡的应然取向
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均衡,显然不是简单地将两者置于同等位次,因为理论必须能为人们在面临两者之间的尖锐对立时的决策提供选择依据,否则就会成为公平效率选择上的平均主义。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相容性并不排除两者之间在优先性上的政策抉择。根据法经济学的分析,应当明确的是,所谓公平与效率的优先性问题,涉及的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排序问题,属于经济政策的范畴,与经济法息息相关。而从政策层面看,在社会发展目标多元化情况下,受政策目标实施条件、实现手段乃至政府偏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多元政策目标的合理排序,就成为实现政策选择的有效方法。在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条件下,政策目标排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以公平促进效率,还是以效率促进公平。因而是对政策目标实现路径的选择,而不是目标的取舍。这种路径选择不仅关系到政策操作的效率,也直接关系到公平与效率原则相容性的实现程度。
价值目标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是一种对社会发展的评价准则,而非发展目的。这也是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之一,即经济学的公平效率观应当是追求增加社会福利的,而非专指追求效率或者实现公平,这实际上就是实现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均衡。虽然福利经济学只是在表述上使用了增加社会福利这样一个避免出现公平或效率字样的词语,但是仍然可以理解出其中的优先性原则,即公平与效率冲突时,公平优于效率。因为公平意味着机会的平等,而机会的平等是增加社会福利的重要前提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形成的,其效率无疑根本地来源于经济主体的平等以及经济发展的公平,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公平促进效率的最佳证明。但是相反的结论就不能必然成立,因为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常有的情况是,一部分人从社会分配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另一部分人却获得不相称的较少利益,这时在社会整体收益一定的情况下,社会整体的福利反而是下降了。在法经济学看来,这恰恰导致社会的低效率。
新制度经济学主张的公平是过程的公平,认为过程的公平最重要。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是否受相同的制度规则调整和约束至关重要,过程的公平实质上是规则的公平,这种规则公平是指要有一套公平合理的社会制度规则,这套社会制度规则既能够保证使劳动者的贡献和所得是对称的,又能够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惟有在“规则公平”上下功夫,才能真正调动起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够创造长久的高效率。规则的公平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无论是个人效率还是社会效率的提高,其依赖的都是“规则公平”。以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者认为公平即指规则的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归根结底统一于规则的公平。在规则公平没有实现的前提下提倡效率优先,往往成了不公正的特殊利益优先。只有规则公平了,市场才会导向效率优化。
反观历史,我国在确立效率优先原则时,面临的是沉重的经济发展负担,先富论是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暂时选择,虽然之后取得了经济迅速发展的辉煌成就,但是从今天的现实来看,必须承认其局限性和缺陷性。近十几年来,GDP高速增长的同时,全国职工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重却在持续下降。据官方研究机构测算,中国东部最富的省份与西部最穷省份的差距扩大到10余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比为3∶2∶1。基尼系数从 1991年的 0.282到现在逼近 0.48,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迅速扩大的贫富差距有可能危及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中国政府已经开始正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疏漏,解决日趋严重的发展不均衡、不公平的问题也已经上升到国家“科学发展观 ”、“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执政战略的高度。如何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让所有人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分享经济发展的好处,成为中国政府的面临的关键课题。
社会公平体系的重建已经成为效率改进的基本前提。如果不能及时确立公平优先的原则,重点构建合理的社会公平体系,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的进一步积聚,甚至爆发。而历史证明,社会矛盾的大爆发所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将导致一个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积累的财富急剧减少,甚至化为乌有,所谓的经济效率根本无从谈起。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从“先富”论到“共富”论,从“发展才是硬道理”到“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已经表明国家的政策取向正在悄然转变,今后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必将更加关注增长的均衡、机会的均等和社会的公平。在此背景下,经济法也必须在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之间的优先性问题上,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是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其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作用的需要,也符合其社会本位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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