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税负分析与筹划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有效促进企业转型并能辅助企业做好内控工作,本文主要针对这一政策对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税负的影响及其对应的税务筹划办法进行研究,以期能为相关企业及财务人员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3-0216-01
  在市场经济逐渐取代计划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背景之下,国家也出台了更多的政策来进行调控,而对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来说,“营改增”政策推进和实施的目的不仅在于减税,同时也将更进一步促进各类企业的转型发展。结合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营改增”政策已经对建筑企业运转过程中涉及到的项目管理成本、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带来了一定影响,建筑企业必须能基于这一政策对原有的会计办法及管理办法等进行调整,本文主要针对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税负进行分析。当无法及时取得进项税票、发票在途时间过长等状况出现时,建筑企业税负都将会因为“营改增”政策而受到一定影响。在对这些状况进行探讨的基础之上,本文将在后续内容中提出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营改增”政策影响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税负的体现
  1.进项税票无法及时取得
  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两点因素所导致的:首先,受不同项目所处地区不同税收环境的影响,部分物资在采购过程中可能只能通过市场零星采购的方式来获得,取得进项发票的难度相对较高,而在“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之下,这一项目对应的税负自然也会相应升高。其次,当进项税扣除额与销项税额无法同步匹配时,那么就会出现某一纳税时点过高或过低的问题,进而导致项目税负过高的问题出现。
  2.预收款导致项目税负过高
  当前部分“一般计税”项目施工合同有预付款条款,建设方支付预付款前要求施工方开具10%销项票,该工程在开具该销项票当月因没有进项票或进项票很少导致税负大幅度提高,同时也导致货币流支出增加,最终增加实际税负、降低利润。
  3.发票在途时间过长
  这一问题并不难理解,若专用发票在途时间过长,那么进项税无法及时抵扣的问题就会直接导致企业税负上升。结合现有数据来看,这一问题是导致建筑企业整体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能会对企业自身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二、税收筹划措施
  1.对纳税时点进行选择
  结合上文中的内容,纳税时点的选择是影响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相关财务人员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内容来保障纳税时点选择的合理性:首先,可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时点完成应纳增值税筹划工作。其次,可以利用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完成应纳增值税筹划工作。在上述两种方法的辅助之下,增值税销项税额将能更好的与进项税额同步匹配起来,进而实现降低成本、提升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2.对计税方法进行选择
  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建筑企业运转过程中涉及到的不同类别的项目而言的。对于“营改增”政策的推进来说,部分地方政府为了避免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状况,出台了对应的指导性文件,应用于建筑行业的“简易计税方法”就是其中之一,但对于建筑企业自身来说,这一计税方法并不适用于所有项目。以部分税收环境较好、管理水平较高、自身能获得较多进项抵扣的项目为例,一般计税方法能辅助项目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PPP项目来说,这一类项目自身复杂性相对较高,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企业税负反而会因此而有所上涨。结合这些内容,在对计税方法进行选择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能首先对项目特点及项目所在地等内容进行分析,尽量选择与项目特征相符的计税方法,以此来最大程度的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
  3.结合税负问题对供应商进行选择
  为了避免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项目税负所造成的影响,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供应商进行选择时首先应尽量选择资质齐全、具备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以此来从根本上解决物资采购不能抵扣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采购工作开展过程中,部分小规模供应商自身虽然不具备纳税人资格,但却能提供较为低廉的价格,那么企业采购人员或项目部则应将此类供应商所提供的优惠与无法抵扣的增值税额进行比较,进而结合比较结果做出选择。结合上述内容来看,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项目部既不能一味只关注物资价格,也不能只关注抵扣增值税额,而应能结合这两方面综合的进行考量,确定最优的采购方案,辅助建筑企业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
  4.重视预收款对应的税务筹划
  为了避免因为预收款增加税负的问题,建筑企业可以结合以下几点内容来进行处理:首先,应针对预付款提前做好采购计划,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好付款方式,并要求供应商在企业收到预付款、工程未开始之前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来平衡项目前期与后期的税负情况,从而避免项目整体税负过高的问题。其次,根据财税2017年58号公告中关于建筑业收取预收款税务处理的条款,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仅需要预交增值税,不开销项票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协商,暂时只预交增值税并开具不征税发票和收据,从而避免收到预付款但工程仍未开始这一时间段内所产生的税负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与业主或发包方展开深入交流,做好沟通工作,以此来保障后续项目建设过程的有效开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针对“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税负的影响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本文主要通过对纳税时点进行选择、对计税方法进行选择、针对预收款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合理选择供应商四点内容论述了针对上述问题的税务筹划办法。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建筑企业必须能进一步将“营改增”政策对自身税负情况的影响重视起来,并结合不同项目特点对税务筹划办法进行研究,以此来避免因为“营改增”而导致税负增加的问题出现,最终达到建筑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辅助此类企业在市场上的可持續发展。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94243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