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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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财政部都对减轻我国纳税人的相关税负进行了一些规定。增值税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最新的关于增值税的一些政策变化进行解析,让读者更好的了解增值锐改革的内容以及相关规定。
关键词:增值税暂行条例;解析;征收率
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相关条例来废止我国的营业税相关规定,并且国家的相关的机关单位对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其中,国家规定自2017年11月19日起,开始实施第691号文件的相关规章制度。在2017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这是自2016年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之后的又一次补充。次年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文件,即《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以及《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两份文件。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对目前新增的增值税政策中最重要的一些改变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读,目的是让纳税人能够更好地接收和理解这些改变。
一、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拓宽增值税税基
我国最新的关于增值税改革的文件中,对增值税相关问题进行了修改,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增值税征税的范围。最新的改革文件中将企业所有的营业税都加到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这是以往在征收增值税的时候不会遇到的问题。新的增值税条例中明确指出,增值税征收范围在旧增值税征收范围上进行了相应的扩大,加上了对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与此同时,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意义重大,可以配合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的估算,如果我国“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得到大力实施,可以减少全国财政800亿到1300亿之间。
二、修改增值稅税率和征收率
(一)修改增值税税率
旧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增值税进行了划分档次的设定,将增值税率划分成了三个档次,17%档、13%档和零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增值税各档次的内容也做了一定修改,增值税的档次由原来的三个档变成了现在的四个档次。新的增值税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税率由原先的三个档改成现在的四个档,即16%档、10%档、6%档和零档四个档。一些具体的项目增值税征收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6%。对一些不动产进行销售时,其增值税率为10%,比如销售不动产、邮政、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不动产租赁服务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等,其增值税都定在了第二档10%。对一些偏向生活服务的无形资产以及金融保险业务的增值税率定位6%。另外,对一些境内单位和个人的跨境销售以及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为零。
我国实行的新的增值税条例对旧的增值税条例作了一定的修改,关于低税率货物的增值税熟虑从13%直接下调为10%,另外还有一点值得人们关注的就是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低税率货物的适用范围也与以往不太相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低税率货物范围进行了重新规定,以往低税率货物使用范围为13%,但是在新的增值税条例中改为了10%。而且,旧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范围比较窄,目前其中只有粮食适用于低税率,但是新的增值税条例中将范围进一步扩大,改成“粮食等农产品”都适用于低税率,这样一来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将使用范围进行很好地拓展。对于农产品的定义,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做了充分说明: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在农业活动中所直接获得的动植物、微生物以及相关产品都属于农产品。另外,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二甲醚、食用盐、音像制品以及一些我们经常使用的电子出版物都适用于低税率。这些都是原来文件中所不包括的。而且,我们应该知道。这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原来适用10%低税率货物范围增加,对纳税人的好处不言而喻。
(二)修改增值税征收率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修改了增值税征收率。旧版增值税征收条例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只有一个档,但是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他们的增值税不仅仅只有3%这一个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小规模小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但是这些人中不包括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国务院对其他特殊人群可以另行规定征收税。例如:国务院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转让不动产和对不动产进行一系列的租赁以及经营活动,劳务派遣差额时所征收的增值税都定在5%。
三、修改销项税额和销售额的定义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了销项税额和销售额的定义。旧的增值税条例中有一条就对销项税额和销售额进行了明确的定义。销项税额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以及一些应税劳务时按照销售额和有关规定来对应征收的税率进行计算,然后按照计算结果向购买方进行征收相应的增值税。旧增值税中对销售额定义也有相关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一些其他的相应费用。但是销售额中不包括对其收取的销项税额。所以如果按照旧的增值税条例来执行的话,只有当购货方本人对货物进行确认并且支付货款之后,销售方才能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以及销售额进行最终确定,然后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步骤。在实际进行的增值税活动中,其流程往往是非常繁琐的,所以按照旧的增值税条例进行征税会非常困难,无法做到合理征收各项增值税,而且整个征税的流程较为繁琐、复杂。我们用一个案例进行说明:甲乙两家公司之间有贸易往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了价值100万元的货物,那么甲公司就需要给乙公司开具一定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这时候丙公司又欠乙公司100万贷款,乙公司就可以让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这100万贷款,这样就消除了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在这里属于销售方,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一定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也需要交纳一定的增值税税额,但是乙公司只是货物的购买方而不是货款的支付方,按照旧的增值税条例来说,不符合暂行条例关于销项税额和销售额的相关规定。所以,即便乙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对其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会造成增值税链条的中断。这样来看,使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对乙公司很不公平。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能够很好地解决上面存在的问题。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甲公司能够开具一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数额,但是甲公司的小时流程符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关于销项税额和销售额的规定,所以即便乙公司通过任何途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甲公司确认了销项税额,所以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样增值税的链条就不会从中间断掉,增值税征收流程就相对来说比较完善。
四、结语
通过上述说明可以发现,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纳税方来说更加的友好,保证了纳税方的利益。而且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对销项税额和销售额的相关规定更加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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