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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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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从银行的治理结构入手,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不完善的组织结构、冗长的委托代理关系与风险管理的关系,认为只有健全的治理结构才能减少风险,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关键词] 银行治理结构 风险管理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这个词本身也是最近二十年才出现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起初主要用于企业的改革,近几年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国际国内社会都对这一问题都非常重视,出现了一系列的公司治理原则和标准。1999年5月经合组织发布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改善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同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是整个金融改革的重点,并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目标和途径。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良好的治理结构是保证银行减少运营资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决定性条件。
  
  一、银行治理结构的一般框架
  
  公司治理结构大体上分为: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英美模式是建立在资本市场主导的金融体制上,所有权比较分散、股东难以有效监控管理层,容易产生代理问题,一般靠比较细致的法律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德国模式建立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制上,不依赖资本市场和外部投资者,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司股权较集中。由于产品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上述两类模式将会趋同。
  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出版了《改善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它是银行治理方面的一个指导性文件。尽管银行治理结构和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所差别,但是也遵循共同的基本原则:构建银行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所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确保银行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经营,增加银行的透明度和会计责任。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改善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的指导性文件,银行董事会是银行治理结构中的核心环节,它具有以下职责:(1)确立全行认同的公司价值和战略目标;(2)对银行的经营和健康负最终责任,依据相关法律和管理规定操作;(3)界定清晰的责权,明确各自的责任并经常对其进行评价;(4)建立董事会、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之间的协作关系和合作机制;(5)在董事会中建立一些专业化的委员会,如提名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以便对重要领域实施直线领导。
  另外,设立(独立)董事,担任外部董事的应该是管理专家,熟悉银行的经营管理及发展趋势,在银行经营困难的时候能够提出锦囊妙计,外部董事人数应该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不仅要保证大股东的利益,更多的是要保证小股东的利益。
  总之,银行治理结构问题就是有效的设计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使代理成本和风险达到最小。
  
  二、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缺陷与风险防范
  
  国有商业银行所出现的问题,是由不完善的委托代理机制所导致的有缺陷的内部治理结构而产生。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存在多种的委托代理关系,首先是全民和政府之间,二是政府与官员之间,最后是商业银行内部的多重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一个大型商业银行内部,总行处于委托人地位,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基层经营机构则处于代理人地位。
  这种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往往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侵犯委托人利益等现象。不完善的委托代理机制所派生出的法人治理结构必然是不合理,会使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忽略风险问题。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缺位。冗长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可避免会导致银行职员和管理层“偷懒”行为:虚增存款、循环贴现、关联贷款、隐瞒不良贷款等;政府官员做为形式上的委托人也会偷懒、监督不力;而更严重的后果是官员和经理合谋,共同瓜分资本剩余。可以说,国有商业银行这种隐含的“所有者实质性缺位”问题是其经营业绩不良,违规操作等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第二,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由股东选择,而是由中组部考核、国务院任命。银行的经营者既不要为其错误的决策承担责任,任命者也无需为其错误的任命承担责任。这种免责的委托代理方式在正常的企业中是难以想象的,容易导致严重的寻租现象,并且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些不轨的经理人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来谋取银行职位;一些风险偏好的经理人进入银行系统,他们以向政府允下较高经营目标来排挤其他经理人,这些目标往往难以实现。经理人在取得代理职能后,往往不是按照原来允诺的契约运作,为了取得更好的业绩,为了自己的仕途前程,很可能从事一些高风险的投融资活动,以期获得高的收益,来提升自己的经营业绩。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我国对商业银行信息纰漏不完善的情况下是难以防范的。
  第三,缺乏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理论上,只有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人才有动力去监督经营者。张维迎的“变压器理论”能很好的解释这个问题。他假设,财产最终所有者到财产的直接支配者之间是由若干“变压器”串联而成,其中每一个“变压器”都是“降压器”(变压器越多,降压幅度就越大)。这种层层委托代理的链条越长,效率损耗就越大。如果用“初始输入电压”表示最终所有者对财产的名义关心度,从国有银行总行行长开始,分行行长、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等,随着“变压器”增多,关心度会以几何级数下降,这最终会体现在监督不力上。
  第四,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上的不完善导致风险失控。虽然近一两年国有商业银行经历了一系列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具备了现代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外观,但本质上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仍然反映了出资者(国家)和经营者(银行)之间以行政为纽带的非经济性委托--代理关系,这使得政府在作为出资人和宏观经济管理者的双重角色下,商业银行商业性任务与政策性任务相互交织,导致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目前,不良贷款仍在严重束缚着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创新力。由于银行内部治理这些不完备性,使得整个风险防范很容易流于形式,难以产生最佳的效果。
  
  三、几点政策意见
  
  第一,进行产权改革,缩短委托代理的关系链。产权关系不明造成国企贷款约束软化,企业与银行之间无法形成真正地融资关系,资金仍然在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内部圈子里进行循环。产权明晰后自然就会消除多重委托代理关系,而且能有效地消除由于所有者缺位而产生的偷懒问题。银行的产权改革是一个基础性改革,只有产权改革彻底进行了,其他改革才有意义,才能够充分发挥它们的效力。另外,要以客户为导向,进行市场细分,采用矩阵式的管理结构,以缩短银行内部的委托代理过程。
  第二.建立、健全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体系。我国应在以后的改革中走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道路,彻底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单一股东的局面。建立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监事会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减少委托代理成本。在董事会下设立提名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新筹委员会等,完备内部的管理职能部门,提高监督银行业务的能力与效率。强化监事会作用,使其真正代表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充分履行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应该清楚界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分工,以避免职能重叠,相互推诿。
  第三,加强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及时、准确的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信息,减少由于不对称信息带来的委托代理风险问题。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力量。使银行的经理层放弃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
  
  参考文献:
  [1]张小松: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金融与保险,2002.3
  [2]涂咏梅:国有银行制度传新的演进思路.统计与决策,2003,9
  [3]何问陶:制度变迁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研究.文路信息网,2006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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