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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贫再贷款定价机制试点审计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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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为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扶贫领域的信贷投放,实现地方贫困区域的脱贫攻坚,央行创设了扶贫再贷款。但是,在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基于此,本文以大理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作为研究对象,就扶贫再贷款定价机制试点审计调查情况进行阐述。
  关键词: 扶贫再贷款定价机制 审计调查
  扶贫再贷款项目的实施在大理州的初期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农村信用社自身资金宽裕,借用再贷款利率上浮空间受限。此后,总行决定2017年上半年在云南省40个县开展优化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定价机制试点,以大理州三个县农村信用联社列为试点。为掌握此项工作进展,客观评价成效和不足,提供决策参考,人行大理州中支2017年对3个试点信用社开展了扶贫再贷款审计调查。
  一、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定价机制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工作机制建设
  1.强化政策学习,明确任务目标。由中支一把手牵头成立试点工作小组,组织试点县人民银行、信用社召开座谈会,强化政策和试点实施方案的学习。制定工作步骤计划和措施,确定扶贫再贷款较试点前翻一番的目标。
  2.制定明晰定价实施方案。引导各试点机构本着保本微利、适度让利的原则,综合考虑自身运营成本、贷款风险和合理利润,督促试点机构印发《优化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定价方案》。
  3.搭建多方合作平台,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推动试点机构与县农业局、保险公司、有条件的4个乡镇签订《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合作协议》,探索“扶贫再贷款+”模式,提高扶贫再贷款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有效性。
  (二)组织实施情况
  1.做好贷前引导。要求试点机构本着“盘活存量、用足增量”的原则,周密测算到期贷款和新增需求,列出投放计划表,人行县支行采取一次核定、小额多笔发放再贷款。
  2.加强贷后监测和督促。要求试点机构加大扶贫信贷投放,精准扶贫再贷款投放达到一定比例,优先支持方案所明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经济主体。贷后一个月完成贷款投放,并将包含姓名、金额、期限、利率、投向用途的台账报送州县两级人行。
  3.注重优化定价机制。三家试点信用社参照《金融机构扶贫贷款利率定价通用模板》,以自身使用扶贫再贷款资金成本和贷款运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风险状况等因素,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差异化定价原则,制定了《优化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定价方案》(试行)。
  4.落实风险补偿和贴息补助。为缓释扶贫贷款信贷风险,由三个试点县财政建立6754万元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贷款,由县财政按基准利率进行贴息。
  5.推行“扶贫再贷款+”模式。选择4个乡镇,由人行、试点机构、保险机构、农业部门、乡镇政府联合签订合作协议,推行“扶贫再贷款+”模式。
  二、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总体评价
  从实地调查走访来看,三县农村信用社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涉农贷款比率、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占比均有了明显改善。扶贫再贷款撬动试点金融机构加大扶贫领域信贷投入,信贷资金扶贫精准度、覆盖面和有效性提升明显。
  (二)具体成效
  1.增强试点机构借用扶贫再贷款意愿。试点将最高加点幅度提高至5个百分点后,金融机构借用扶贫再贷款积极性显著增强。截至2019年6月末,试点机构再贷款余额3.605亿元,较试点前增长176%,超额完成了年初计划目标。
  2.促进试点机构加大对扶贫领域信贷投放。试点期间,累计发放扶贫再贷款2.805亿元,引导金融机构发放自有资金贷款34.94亿元,投入金融精准扶贫贷款2.47亿元,支持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32万人,贫困人口覆盖面54.53%,较2016年下半年提高17.25个百分点,其中扶贫再贷款资金支持及带动1.16万人,占各项贷款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重为34%。
  3.引导贫困地区融资成本大幅降低。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精准扶贫贷款利率平均比其它贷款利率低2.35个百分点,累计约为贫困户节省利息支出744.4万元。
  4.提升农信社自主差异化定价能力。三家试点机构根据制定的《利率定价方案》,综合考虑贷款成本、税负、风险、最低目标利润率、客户贡献度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差别化定价。
  5.带来显著综合社会效益。扶贫再贷款试点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企业等经营主体注入低成本信贷资金,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扶贫开发投入信贷力度,得到地方政府、贫困户的认可,扩大了基层人民银行的影响力,实现多方共赢。
  三、当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试点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积极性仍显不足
  随着近年农村信用社快速发展,部分机构自有资金较为充裕,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成本低于1.75%(借用扶贫再贷款的利率),且贷款利率完全市场化,无上限管理。若大量借用扶贫再贷款,必然对原有相对高利率貸款产生挤出效应,压缩利润空间。
  (二)利率定价能力和主动性不强
  目前试点机构未能逐笔进行科学测算定价,差异性不足。主要是缺乏专业利率管理人才,进一步细分定价能力有限。同时试点机构具有相对市场垄断性,信贷资金仍处于供不应求状态,缺乏主动改进的动力。
  (三)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扶贫贷款有效性不高
  在金融精准扶贫过程中,企业、政府、农户各方利益目标不尽一致,要将其完全整合、调动存在较大难度。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为完成脱贫攻坚政治任务,扶贫重短期增收轻长远谋划,金融机构重高收益、低风险,贷款倾向于贷大户、贷企业,企业为获得低成本资金及政府认可,促成多数地方达成贫困农户运用贷款入股龙头企业获取分红的合作协议。由于贫困农户自身未参与到生产经营中,一旦停止分红可能迅速返贫。概言之,简单入股分红的金融资金扶贫的模式不可持续,急需改弦易辙。   (四)扶贫再贷款加点幅度尚未完全覆盖经营成本
  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运营成本高,2.6%的加點幅度使金融机构处于亏损状态,迫切希望提高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利率的加点幅度。长期来看,如过分限制加点幅度,在无行政干预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借用扶贫再贷款积极性将逐步下降,大多数建档立卡贫困户面临无法获得低成本政策性信贷资金支持的局面。
  (五)贷款期限与脱贫产业匹配程度不高
  实地调查走访发现,绝大数贫困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映当前贷款主要采取“授信三年、一年一还、循环使用”,而多数新型种养殖业回报周期为三至五年,还未产生收益就需偿还贷款,无奈之下只得依靠民间借贷周转,加重贫困户负担,因此对延长贷款期限、增加还款方式的诉求强烈。
  四、提高央行再贷款使用效能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定价机制探索
  发挥省级联社优势,由省级联社成立专业部门,加强利率科学化定价研究,形成一定可操作性模板,再由各级联社结合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加强利率定价人才库建设和专业技能培训,逐步提升县级法人机构定价能力。
  (二)适度放松定价上限管理等限制
  继续保持一定加点幅度(大于2.6%),提升金融机构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扶贫开发投入。继续实行差别化利率上浮政策,但降低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精准扶贫贷款比重,以提高其有效性。同时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全面促进再贷款资金投向扶贫开发。
  (三)丰富贷款期限及优化还款方式
  推动金融机构根据农户家庭发展的项目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减轻农户短期还款压力。优化还款方式,最大限度契合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特点。
  (四)减少行政干预
  取消行政干预和考核机制,由金融机构自主选择是否借用央行的扶贫再贷款资金,采取适度加大定向降准、税费减免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支持脱贫攻坚结语
  本文以人民银行在理州中心支行作为研究对象,就扶贫再贷款定价机制试点审计调查情况进行详细的阐述。以大理州三个县农村信用联社列为试点,调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并对当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展开深入分析,最后提出提高央行再贷款使用效能的对策建议,实现大理州运用再贷款支持脱贫攻坚。
  参考文献:
  [1]余光伟,向颖娣.浅析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运用现状与问题——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为例[J].时代金融,2019(10).
  [2]赵继鸿,李伟,沈志宏,吴继灵.优化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定价机制问题研究——以河南省为例[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7(12).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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