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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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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对农民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进而探讨相关对策,希望能够为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 农民合作组织 问题 对策
  一、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农产品滞销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导致农民生产经济效益低下,这也是我国三农建设的突出问题之一,同时也直接反映了小农经济与大市场经济之间的不相适应问题。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生产以个体为主,且分布分散,相互之间信息不畅,导致农业生产严重滞后于市场需求;二是以个体为生产单位,导致农户与农业经济无法形成规模,抗风险能力较低;三是农民在农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投入较低,专业化水平较低,在生产方面存在盲目跟风的情况;四是农户单体经济实力普遍较弱,难以实现扩大再生产,并且极少有个体农户具备农副产品深加工能力;五是农产品流通渠道较为分散,交易方式落后,不但农产品流通不畅,而且交易成本居高不下,进而导致滞销。
  可见,在新农业经济发展时期下,农民个体生产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唯有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化水平,才能有效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不相适应问题,实现农业经济的大幅提升。而在建设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影响着农民合作经济模式的发展,严重降低了农业合作生产经济发展水平。
  二、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重要形式,并且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其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保障。完善法律环境是建立农村经济经营体制,实现农业生产产业化、市场化等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农民增产增收;同时也有助于农民素质的提升、眼界的拓宽,为和谐农村的建设培养新力量,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随着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多样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现了一定的局限性,农民合作组织需要更多、更细化的法律法规提供更全面的保障,而这正是我国目前欠缺的。例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这些农民合作组织在法律上缺少明确的地位性质,不利于其正常、健康发展。
  (二)缺乏明确的产权法律界定
  就理论而言,农民合作组织财产是由成员股金、社会资本、政府资金以及经营累积构成,财产属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且不能分割。但是在实际上,大部分农民合作组织以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未全面考虑组织成员所有权问题,出现了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组织在法律所有权代表方面缺乏明确性、独立性,导致成员对合作经济组织行为的约束力不足,成员的权力行使、义务履行得不到保障,进而无法在合作组织中受益。
  (三)管理能力与合作意识不足
  在农民合作组织中,成员主要是农民,在组织管理方面缺乏足够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导致合作组织管理效率较低。此外,内部的章程、财务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落实难度大,甚至形同虚设,导致合作组织在运行管理过程中矛盾重重,加上缺乏足够的合作意识,限制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农业生产经济无法实现跨地域合作交流,未有效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发展矛盾。
  (四)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自20世紀90年代开始,我国三农问题越来越突出,国家对此高度关注,多次出台了“一号文件”来提高农民收入、优化农村条件、推动农业发展。虽然“一号文件”极具指导意义,但是地方政府在践行过程中力度不足,尤其是在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缺乏支持,造成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缓慢。
  三、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策略
  (一)不断强化制度体系,完善农业相关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面临着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当前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无法有效适用于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极为迫切。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含义及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虽然承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但是未明确其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合作法人地位。许多人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同于企业法人,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企业则是以盈利为目的,两者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应在法律法规层面赋予合作社独立的市场法人地位,对其设立条件、组织结构等制定明确的规定。
  农民合作组织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农业法律体系保障,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基于实际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以综合立法与分项相结合的形式,综合性、针对性地分别制定适合不同类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门法律,明确农民合作组织中法人地位、权利和义务、内部组织、利益分配、监管机制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来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二)明确界定产权归属
  界定产权归属对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而言极为重要,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制定对策。一方面,制定更多详细、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使农民合作组织解决产权问题有法可依,同时也使农民合作组织产权归属管理更规范。另一方面,基于对合作组织成员所有权益的保护,明确合作组织产权主体,在所有权代表方面赋予其独立、完整的法律身份,更好地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三)切实增强农民合作意识与提升文化水平
  首先,在开展农业活动的过程中,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有效宣传农民合作组织,使农村群众更深入地意识到农民合作组织对推动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其次,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比如开设农村新型经济讲座等,鼓励农民团结合作、整合农业资源、共同富裕,同时注意加强农村农民合作精神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农民参与合作组织的发展信心,激发农民发展农业经济的积极性,培养和强化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将农村建设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紧密结合,更好地推动农村建设发展。最后,完善教育培训体系,不断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使他们对组织运行机制、相关法律规范等都有较深入的认识,在开展组织日常工作的过程中能够自觉依法办事,推动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由于三农问题的重要性、特殊性、迫切性,我国对各类农业合作组织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免息贷款等政策优惠扶持,然而随着时代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过去的扶持政策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我国各级、各地政府应结合当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加大对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例如,通过建立健全多种农业保险机制,转移和减少合作组织生产、营销风险。当遇到非人力、不可抗因素,如洪水、地震等,出现损失,政府可按比例予以补贴扶持。同时,注意为合作组织提供最新、最前沿的农业经济信息、技术,加大对农业生产的科技投入。通过进一步放宽贷款优惠政策等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更好地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持续发展。
  四、结语
  农产品滞销主要是由于在小农生产经济模式下,农民生产脱离了市场实际需求,在这种模式下,农业生产的经济发展组织能力低下,而且不利于我国农业经济提升与可持续发展。以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发展农业经济,不但能够大幅弱化农民生产与市场需求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而且能够真正实现农业生产经济化、市场化,因此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作者单位为余姚市梁弄镇人民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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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刘春林.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中外企业家,201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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