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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两前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遵义

  目前中国正在着手对个人收入所得税税收体制进行调整和改革。对于个人收入所得税税赋的公平问题也有不少讨论。我认为,要使个税体制更加完善和公平,有两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个人收入必须透明化,二是应当综合征收。
  首先,需要把所有收入、尤其是国家公务员的薪水和所得完全透明化。只有这样,工薪收入者的纳税基础才会更平等。现在公务员的收入看上去偏低,但实际上他们还有其它形式的收入与支出。这些收入往往并非不合法,但问题在于不透明。公务员的所得不透明,会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造成税赋的不公平。例如,在外资企业工作,月薪是8000元,收入完全是现金;但在政府机构工作,月薪收入虽说只有2000元,实际收入却可能达到8000元。两者在纳税时,一个是按8000元收入计算,一个却是按2000元计算。国营企业的工薪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假如公务员薪水和所得不完全透明化的话,个人所得税改革是难以推动的。
  收入不透明还带来很多其他问题。比如养老问题,因为人们缴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是按名义上的收入来计算的,有一个固定的比例。假如两个人的实际收入一样,而缴付的社会保障费用不一样,这就很不公平(当然现在公务员不用缴付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个税改革,另一个重要前提是综合征收的实施,与此相关的是个税的再分配功能。从1978年改革开始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可以说在这一段时期内,全体国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普遍得到了提高。但是1995年以后到现在,情况出现了分化,很难说所有人的收入都获得了绝对提高。既然让所有人的收入同时提高不大可能,通过再分配进行调解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了。但如果要发挥个税的再分配功能,就需要实施综合征收,因为公共开支应按个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来负担。现在中国的很多个人所得是分项征收税款,这会带来实际的公平问题。比如利息税,无论存款总额大小都是以20%征税。无论是依靠利息所得生活的退休人员还是腰缠万贯的豪商巨贾,其存款放在银行都是按20%征税,这在社会再分配意义上是不公平的。
  在此,应当把所有的个人收入综合归总,实行递进性的税率。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率名义上相当高,但通过综合征收其实是可以降低一些的。在我看来,税率体系也可以进一步简化,应当考虑采取5%、15%、25%等两三个级距,同时对低收入的人免于征收。同时还应考虑全国统一征收,由中央国税局负责,因为一个中国公民很有可能在多个省市区都有收入,分开各地方征收,就不能综合归总。国税局征税之后,亦可参照增值税分税的办法,把地方政府应得部分归还地方。
  现在也有人提倡实行单一税率,这在实际操作中恐怕难以施行,因为如果定得太低,会影响政府税收;定得太高,国民负担太重,高收入者的部分也不一定收得上来。
  把隐性收入透明化,把个税征收综合化,这样个人所得税改革才会走向更加公平的方向。要落实这些改革,其实操作起来并不难。只要每个人都有一个单一税号,所有的收入通过这一税号进行扣除即可。银行付利息、公司付股息、企业付工薪给员工(包括外籍员工),都要通过这一税号给付,这样即可实现综合征收。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先分项直接扣税,到年底再核算综合税率多退少补。
  综合征收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对于隐性收入怎么办。这一部分不一定能够完全综合进去,但是可以通过估算进行征收。现在公务员最大的一项隐性收入即房屋津贴,大部分已经货币化了,可以综合进总收入里。至于其他的隐性收入不会太多,可以通过估算征收。其实在任何国家,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征税,都需要估算的办法,关键是要有标准、立规矩,甚至并不一定需要估得很严格、很准确。比如对于自由职业者和小商贩,就需要采用一定的样本抽查的办法。比如美国税收部门对于小餐馆,一般会派人在餐馆里数就餐者人数,或者查餐馆的煤气使用量,据此估算其收入。在香港,医生通过收现金的方式进行逃税也相当普遍,但税务部门可以去随机调查其每天的病人数量,假如医生收了现金把钱存到银行,还可以通过调查银行账户的办法来核实其收入。
  总之,只要坚持落实单一税号,进行综合征收就会有很多办法。现在有人抱怨综合征收的成本太高,这个理由是站不住的。成本高的一个原因据说是电脑化不够普及,但其实电脑化后的边际成本是很小的。改革需要一个过程,不一定一步到位,但是改革总要有一个开始。
  
  作者为香港中文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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