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基观察四: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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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 豪
近日,一些基金公司邀请投资者到公司参观,目的是希望通过投资人的实地考察,增进其对基金公司的了解,拉近双方之间的距离。应该说,这是一种很好的举动,体现了基金管理者对投资人的尊重,但其实际效果却值得怀疑――投资者除了看到基金公司豪华气派的装修,还能发现别的什么吗?
内部运作显水平?
按照通行的说法,基金公司内部运作的优点(风险防控机制)就是投研分开和严格流程,压缩投资人员违规的空间,以降低投资风险。所谓投研分开,一般是指研究员只负责研究并选择股票进入股票池,基金经理则负责从股票池中选出待投资的股票。但另外也有些基金公司实行投研一体化,有的研究员可以兼基金经理,或者实行研究员荐股成功率与业绩挂钩。所谓严格流程,即强调在投资决策过程中严格分工、各司其责,比如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总监之间的分级授权,避免出现“一个人说了算”的局面。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在股票市场上竞争,灵活机变非常重要。而对于投资者来说,他并不关心你怎样管理公司,‘黑猫白猫,逮到耗子就是好猫!’”在他看来,投研分开和严格流程既是公募基金的优点,也是它的缺点。
外部治理是关键
今年以来,类似唐建违规操作的“老鼠仓”事件不绝于耳,2000年10月被揭发的“基金黑幕”依然在上演,谁该为此负责?
据传,唐建事发源于其个人生活问题引发家庭纠纷,最终导致身边人大义灭亲,向公司举报。而唐建用其父亲的账号牟利,还算是操作“不小心”的,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真正的“老鼠仓”手段更为隐秘。监管层如何广设捕鼠夹?这是一个挑战。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靠基金公司自律是不现实的,而投资者个人的力量又很有限,希望似乎只能寄托在监管层身上。
有限合伙或是出路
目前,我国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投资者(买基金的人)、管理人(发行基金的公司)、托管人(商业银行)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它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企业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三者分别体现着所有权、经营权和保管监督权。
但是,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成本及难度均很大,重要事项审议所需要的50%以上表决权很难凑齐,持有人对基金公司实际上较少监督与制约;而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基本上是无为而治的态度,监督不多。而且,基金公司也对这种制度安排不满意,因为它们只能根据契约收取管理费,而无权参与收益分红。
有没有更完美的制度呢?公司制是种考虑,却又有双重征税的问题。不过,6月1日正式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似乎给出了答案:有限合伙。在有限合伙形式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众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对出资只承担有限责任,其投资热情很容易被激发。对基金公司来说,它是合伙人之一,可以投资自己的基金,分享投资收益,也是一种激励。所以,这应该是一个双赢的制度选择,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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