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钟读懂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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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雪峰
保险合同――那么厚的一叠资料,那么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那么莫名其妙的数据和表格,还有那么些密密麻麻的文字――对于不擅长此道的你来说,阅读保险合同真是一件难于上青天的事情吗?其实,读懂一份保险合同有时候并不难,时间也不需太长,关键是你要有正确的阅读方法。
三个重点部分的阅读
家住上海徐汇区的winny夫妇咨询说:“在一位代理人的帮助下,我们购买了一份健康医疗保险。但是,由于我们俩不熟悉有关合同的法律,对自己的保险合同看得一知半解,能否请专家给我们一些提示,告诉我们需要了解的重点部分?”
很多保险客户都见到过保险建议书、投保单和保险合同(保单)。这里我们就Winny夫妇的案例来看看如何读懂保险合同。毕竟上述的三种文件中,保险公司只会根据保险合同来进行理赔。投保单只是客户向保险公司发出的要约,而保险建议书是投保之前的一个说明。
列于一份普通的人寿保险,建议Winny女士在收到保险合同之后签署书面回抽之前,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各项内容。若有任何的疑问,都需要尽快致电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或者联系你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询问(或者逐一核实对质),特别是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当然,第一个重点是阅读与“保险责任”相关的条款,以进一步了解你所能享有的保险权益;该合同所承保的保险范围,特别是关于各个保险责任对给付时间、给付条件和给付金额的描述。同时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的保险客户可以及时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如保险品种、基本保险金额、通讯地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等。
第二个重点是“责任免除”条款(描述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况)。
第三个重点就是我们保险客户需要知道的义务:
在申请获得相关保险利益或者理赔金之前,客户有提供资料和如实告知的义务(阅读有关保险金的申请或
者索赔申请条款)。
为了避免你的保险合同中止终止效力,客户有及时交费的义务(请阅读合同相关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或者续保等条款约定)。
最复杂的健康险保单
当然。winny夫妇购买的是健康保险。让我们再来进一步了解健康保险合同的重点。
健康保险对其所承保的疾病都有相应的约定。为更全面了解你所投保险中的相应约定,可以参考合同“释义”相关条款对于疾病、医院(比如“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的文字描述,以及相关指定和认可的医院名单)、医生等的解释。避免因就诊于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医院而导致不能够获得赔偿。
了解所投保的健康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间,是否保证续保,以及是否采用非保证费率等应该注意的事项;
最后,给像winny夫妇一样的客户朋友们一个温馨提示:如果投保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其所承保的是合同中所列相关病名中达到某一严重程度的疾病或者手术。所以,请你务必注意保险合同中对于各“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它对每个承保的“重大疾病”都有具体明确的释义。
根据病种不同,对各重大疾病定义分别有临床症状体征、病理诊断,相关的实验室或者影像学检查,乃至药物或手术治疗以及持续时间等诸多要求,好在我们的国家管理部门已经出台了重大疾病的统一定义。
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保单填写“窍门”,以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
首先,保险公司给出的“投保单”也叫要约书,是消费者向保险公司的一种单向要约的形式,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的基础和必需的前提,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文件,往往是事先印制好的单据。
所以在填写投保单的时候,需要拿对投保单,填对合适的项目。比如字迹需要清晰工整、不涂改、易辨别(切不可采用狂草等艺术字体)。一旦有涂改的地方。需要在其旁边签名确认,或者重新索要新的投保单进行填写,尽量减少日后可能会发生争议的隐患。
在沟通确认好保险产品,开始填写投保单之前,需要仔细阅读投保单中事先印制的“投保须知”或“告投保人书”等提示性文字。
对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建议据实(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详细地说明,也就是既需要书面落实在投保单上,也需要口头告诉代理人,而不是仅仅口头告诉保险业务人员。
如果刚好有既往病史,需要先如实填写,同时将与该病史有关的所有就诊的病历及检验报告原件与投保单一同交给保险业务经办人。(如果有些病情涉及隐私,需要保密,可以密封之后交给保险公司。)
这里建议你的签名需要采用平时的一贯签名(外籍人士也可以参照护照上面的签法),不可以随意签署(比如中英文的格式等等)。因为日后很多保险事务的服务,都要对照该签名来进行,当然签名就是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各项事务的书面认同。
如果你投保的是分红保险(或万能型寿险、投资连接型寿险),请仔细阅读分红示例(或个人账户价值示例)相关内容并在每一张红利示例表(或个人账户价值示例表)上亲笔签上你的姓名(此处的签名需要和投保单中的签名一致),最好能够保留一份示例表作为备份和日后的查询核对之用。
请了解分红示例(或个人账户价值示例)数值仅供理解红利(或个人账户价值)之用,并不代表实际红利的派发(或实际价值的计算),实际派发的红利(或保险利益)需要根据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或投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而定,一般保险公司对这些都不作额外的承诺,红利为非保证利益,不能够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益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其次,还有两个友情提醒:
第一,不要在空白的投保单上面留下你的签名;
第二,请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及交费期限,以避免日后因无法继续交付保险费而可能导致的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以及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买保险就是买放心,但是从购买保险到保险公司承保,以及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整个保险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投保人要获得一份放心的人身保险,就要注意对人身保险中的几个关键期予以把握。
下面我们就让专业的保险代理人协同专业保险领域律师一起阐述这些关键期,便于客户经理帮助客户了解和把握,事先的点滴了解和防范,胜过事后百倍弥补和法律纠纷。
空白期
保险空白期是相对于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而言。《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才成立。一般认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要约行为。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时该要约
生效。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从投保人缴纳首期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为“保险空白期”。
对客户经理而言,要让客户在投保之前了解并认识到“保险空白期”及风险的存在。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没有拿到正式的保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后很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所以要提醒客户投保后应当及时让其保险代理人上缴款项,并且可以通过热线查询和要求保险公司及时签发正式保单并取得该正式保单。
责任期
保险合同生效后,是否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答案是否定的。有些保险合同一生效,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就开始了,但有些保险合同却并非如此。
这里就涉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保险责任期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可以和保险责任期相同,但在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两者就可能不一致了。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约定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
例: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在该案中,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2000年5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00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时间点。
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有:
(1)illmi,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人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通常适用于海上财产保险合同;
(2)观察期的约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比如90天、180天)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比如健康医疗险合同通常有观察期的约定,在观察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观察期
又称为等待期,一般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与疾病因素有关的保险,也就是说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但意外伤害类的保险没有观察期。观察期的实行意味着保险合同虽已生效,但被保险人并不能马上获得保险保障,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只有观察期届满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才开始。
例:邬女士在2003年12月1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天。2004年1月5日,不幸降临到邬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即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她遂于2004年1月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做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需受承担保险责任。
观察期的设立并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种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犹豫期
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
它的产生,是为了防止客户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购买保险的决定,因此对于客户来说,它无疑起到了缓冲器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与观察期一样,犹豫期并不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据了解,众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有犹豫期的规定,一般犹豫期为十天,在这十天内投保人随时可以反悔、撤销保险合同,保费也将无条件地退还给投保人。犹豫期是投保人不可忽视的权利。
在这里要明确的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只不过如果超过了犹豫期再退保,投保人就不能要求全额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只能部分退回,即保险公司将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等费用扣除后,把剩下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但现金价值和缴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通常一旦超过犹豫期后,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保费的比例越低,此时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
因此投保人必须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满意处,应在犹豫期限内通过保险代理人或者直接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要求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宽限期
宽限期是指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分期到期没有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没来得及缴费就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对此负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总结
以上的几个关键期,有的是在任何一个人身保险中都存在的,比如空白期、责任期;有的是在特定的人身保险中存在,比如观察期。犹豫期;有的则是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比盘口宽限期。观察期、犹豫期一般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宽限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根据《保险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宽限期给予未及时续保的投保人以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也是有限的,投保人不能对人身保险合同一签了之,应对人身保险合同的续费问题加以足够重视。这些关键期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享受权利,承担责任上的分水岭,投保人稍有偏差就可能得不偿失,失去投保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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