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我国上市银行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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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 婧
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将中国股市快速推向全流通的通道。截至2009年12月,我国证券市场股票总市值达到243939亿元,其中,股票流通市值151258.65亿元,占总市值的62%。那么,就我国上市银行而言,经过股权分置改革的洗礼后,其股权结构展现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特点?目前的股权结构是否能有效促进其绩效的提高?
我国上市银行股权结构现状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市银行达到14家,国有商业银行均已完成股份制改造,除农行外都实现了上市。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银行业的改革发展也具有鲜明的特点,我国上市银行的股权结构既带有旧体制的深深烙印,又有不同改革发展阶段不断创新的特点。根据我国上市银行股权结构的相关数据,现阶段我国上市银行股权结构主要有以下特点。
国有股比例较高,占有重要地位
股权分置改革后,根据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条件和时间限制,各银行年报披露的持股数据中,分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根据我国上市银行2008年底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中各类型股份所占的比例可以看出,除民生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没有国有股外,其他上市银行均有较高比例的国有股权。其中,国有银行中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国有股比例超过70%,建设银行国有股比例(包括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超过50%,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华夏银行国有法人股比例为34.29%,中信银行国有法人股比例则高达62.33%,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和南京银行国有股比例均超过20%。部分上市银行国有股比例虽相对较低,但与其他类型股东相比,仍占有主导地位。
流通股比例逐步提高,股份逐步实现全流通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启动改革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因此,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并不代表非流通股立即上市流通,流通股比例是有序的逐步提高,最终实现全流通。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之后,各上市银行陆续公布了改革方案,流通股比例逐步增加,多数银行流通股比例都已超过50%,其中民生银行流通股比例最高,达到95.07%。
股权集中度较高,银行之间的差距较大
我国上市银行中,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半数,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超过了30%,股权集中度较高;民生银行最低,只有5.9%,其他上市银行基本在10%~30%之间。总体来看,我国上市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平均值为27.07%,个体差异较大,有的股权集中度很高,有的则比较分散,标准差为19.28%(见图1、表2、表3)。从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来看,我国上市银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平均达到63.38%,并且个体差异较大,标准差为22.7%。
我国上市银行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公司绩效,因此,合理的股权结构应该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司绩效。从理论上讲,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实现全流通,各股东具有共同的利益趋向,大股东的利益获取不再来自于内部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来自于外部市场上同业之间的竞争,所有股东都能从公司绩效的改善和股价提升中获益,公司价值逐步实现市场化,因而有助于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和经营绩效的提高。但是,笔者以后股权分置时代为背景,运用因子分析法对我国上市银行综合绩效进行对比分析,并选取上市银行2005年后的数据,建立其股权结构与绩效的回归模型,实证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与银行绩效有正向关系;流通股比例与绩效呈不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通过分析我国上市银行股权结构的现状,以及实证检验,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上市银行股权结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国家仍是重要持股主体
我国上市银行第一大股东大多是国有股,前十大股东中,国有股东也占多数席位。国家持股对银行治理有双重作用:国家对银行经营提供隐性担保,为银行提供信用支撑,使银行业经营保持稳定,从而保证金融市场的安全平稳发展,但国家的信用担保同时也弱化了债权人和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而且国有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往往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所有者缺位问题是国家对银行经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的障碍。
股权分置改革后,随着股权的流动性增强,股权集中度有下降趋势
根据歇雷弗(Shleifer)等人的研究结论,在公司治理对外部投资者利益缺乏保护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股权有集中的趋势,这是投资者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做出的自然反应,因此,在公司治理对外部投资者利益缺乏保护的情况下,股权的适度集中会使企业经营业绩朝好的方向发展。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根据股价的涨跌买卖股票,股权的流动性提高,持股主体更换频繁,大股东可能会出现迅速“套现”行为,从而使股权趋于分散化。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法律环境完善程度还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股权分散会引发“内部人控制”等一系列问题。
流通股没有充分发挥对银行经营管理的积极作用
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股份转让的制度性差异,股份的全流通使得所有股东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改善,因此,流通股比例的提高对银行经营管理和绩效有正面影响。但是,为减少对证券市场的冲击,证监会对非流通股设置了限售期,许多国有股和法人股还处于“限流通期”,大部分的流通股东仍为中小投资者,缺乏对上市银行经营管理的动力和能力,加上我国目前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后股权分置时代,我国上市银行流通股对银行公司治理和绩效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对策
为保障股权分置改革的效应得到积极发挥,优化银行股权结构,促进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做好改革的后续工作:
优化国有股权管理模式,合理解决国有股所有者缺位问题
可以借鉴“淡马锡”管理模式,成立专门的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职责,以国有控股公司的身份,与商业银行其他股东一样行使正当的股东权利,不干预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管理。汇金公司的成立和运作与这一模式比较接近。另外,可以采取“金股”模式,即国有股权以“金股”进入上市银行股权结构中,金股没有受益权,只有事后表决权,当银行在战略调整等一些涉及到国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国有股具有一票否决权。金股一方面限制了国有股权的事前表决权,增强了其他股东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保证国有股权在银行重大决策上的影响力。
合理优化股权结构,形成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防止股权过度分散化
实证检验表明,适度的股权集中有利于银行经营绩效的改善,原因可能是基于我国目前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和法律法规体系。不同的股权模式都有相对应的制度环境,分散股权模式大都与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以及较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相对应,而股权相对集中的模式往往存在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而且,在股权全流通背景下,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具有一致的利益基础,原本股权分置时代追求再融资、利用各种手段掏空中小股东利益的根源被修正,控股大股东控制问题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得大股东有能力对银行经营管理施加影响,在有关银行发展的重大决策上做出有利于绩效提高的决定。当然,在股权结构中,也应避免大量股权过分集中于某一大股东手中。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完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是维护所有股东利益的根本,全流通背景下,所有股东的利益都与公司股价密切相关,股权集中使得大股东有能力也有动力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但是,由于大股东在决策和获取信息上的优势,以及持股数量巨大带来的利益更大,大股东参与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也加大,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控股股东甚至管理层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如为了提高股价,大股东或高管采取短期的经营行为,减少研发投入、减少各种资本性支出,忽视员工培训,从而使公司短期内的利润得到提升。这些行为当然会侵害处于信息不对称方的小股东或外部股东的利益。因此,加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对保护股东利益、保持上市银行平稳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对上市银行而言,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建设网上投票系统,完善公司治理决策体系。对监管机构而言,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重点对贷款审批、大股东关联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股东变更等进行严格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追究违法、违规大股东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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