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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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支德勤
融资性担保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制度安排。在当前特殊经济金融形势下,引导担保机构规范业务发展,强化风险防范,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河南省担保业发展状况及存在的不足
据统计,河南全省目前已设立各类担保机构549家,各类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出资本的巨大作用,目前已形成500亿元到1000亿元的年融资担保能力,为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河南省担保机构当前的发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各地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加速发展的文件精神,民间资本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将部分闲置资金投入到担保机构当中,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使得全省担保机构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
担保业务不断增加。随着担保机构和注册资本金的大幅增加,在担保信用乘数的作用下,各类担保机构最高在保贷款余额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极大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担保体系正在完善。为健全担保体系,河南省2009年新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财政为依托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两个指导意见,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担保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制度缺位问题。到目前,全省已经初步形成以政策性、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覆盖省、市、县三级较为完整的担保体系。
尽管河南担保业目前发展态势良好,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各家担保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资本金规模比较小,社会认可程度有待提高。目前,河南省549家担保机构当中注册资本不足5000万元的有474家,平均注册资本仅为1416万元,既达不到税务部门规定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的要求,也无法达到商业银行内部制定的合作标准。此外一些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还大部分是以固定资产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资本金不足且资金流动性比较差,导致担保公司难以获得银行的认可,无法正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业务收益比较低,主营业务发展有待强化。目前各家银行均要求担保公司以在本行的实存资金作为基数,乘以信用放大倍数,得出最高在保贷款余额。目前,全省担保机构平均的放大倍数不高,主营业务收益率比较低。在扣除成本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后,担保业务利润所剩无几,担保公司靠担保贷款的手续费支撑已经难以为继。为保证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营,相当一部分担保公司将注册资金用于房地产、股票、长期股权等投资,没有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贷款。
获得政府风险补偿比较少,运作机制有待完善。虽然各级政府针对担保机构相继出台了风险补偿措施,如有的市政府2005年出台了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指导意见,对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担保机构原则上按5%进行补偿,担保费用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政府予以差额补贴。但实际操作中,当地政府只是对个别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按担保金额进行了很少的奖励,其他担保机构均未获得必要的资金补偿,只能依靠保费收入补充资金。但是各民营担保公司保费收入有限,既与承担的风险不对称,更难以实现健康发展。
抗风险能力比较弱,风险控制能力有待加强。首先,缺乏专业人才。由于尚未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造成担保公司从业人员比较繁杂,缺少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且大部分担保机构没有建立科学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业务员的主观判断,导致担保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不足。其次,客户集中度过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机构都远远超过这一指标,存在较大的客户和行业集中风险。其三,抵御风险能力不足。财政部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风险拨备不足,影响了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信息不共享,沟通与协作程度有待提高。首先,各担保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常常出现互相封锁信息进行竞争的现象。由于担保公司之间、银保之间各存戒心,导致担保机构难以形成“合力”。其次,银保之间沟通不够。目前很多担保公司均有交叉入股的现象,企业能借助在多家担保机构参股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这既加大银行信贷资金风险,也使担保行业在自身可持续发展上遇到了挑战。其三,银保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真实的净资本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影响了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缺乏总体性、根本性的制度规范。除基本法律外,目前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集中在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方面,如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发改委和银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立法层次较低,制度设计不健全,同样作为管理信用和经营风险的机构,担保机构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经验,切实做到“四个强化”,逐步实现稳健持续发展。
要强化明确功能定位。
明确目标定位。地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把扶植中小企业发展、改善融资环境作为首要任务,把服务对象定位于各类中小企业。这是政府出资扶植担保行业发展的初衷和本意。多种经营、分散风险应当适度,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占用资金要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否则经济杠杆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明确业务范围。目前担保机构专业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呈现出业务领域多元化、担保品种多样化的局面。但是,担保机构毕竟不同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有开放性和公众性,不能以担保业务为平台违规办理其他金融业务,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从事财政信用业务等,严禁超越范围经营。
要强化内部控制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完善风险管理架构;明确各类岗位职责,实施部门岗位职责的适当分离,实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资金交易业务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分离、信用的受理发放与审查管理相分离、损失确认与核销相分离;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确保内部稽核制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法人机构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保证连续性和稳定性。建立定期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建立良好的风险决策和预警机制。完善担保项目评估和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经营、审批、监管“三权分立”的管理模式,建立内部平衡制约机制,提高风险决策的透明度;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包括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等指标,并根据这些风险指标提供的预警信号采取相应对策减低风险。
培育良好的内控文化。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督促员工把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职责要求转化为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的要求,并自觉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
要强化风险管理
严格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扩大风险管理的范围,对所有层次的业务单位、全部种类的风险进行综合管理。综合运用多种风险管理策略,如通过联合担保实现风险分散、通过反担保实现风险转移、通过合理的保费定价实现风险补偿,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严格控制操作风险。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业务、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的原则,落实各项内控制度,对担保项目坚持实行双人调查、审保分离、专家审查、集体决策、定期跟踪的制度,实行全程风险管理。
严格控制担保放大比例。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10倍以内。”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这些都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必须遵守。要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率和担保总额,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
严格实行单笔贷款担保最高额限制。要防止将自身信用集中投入到某个中小企业中,降低客户集中度,实现风险分散化;切实落实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的规定。
严格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一方面要重视担保合同的作用,在合同中设定完善的限制性条款,限定资金用途,把握监控权,防止债务人乱用滥用资金。另一方面要重视反担保制度的应用,掌控潜在的还款来源。
严格坚持风险准备制度。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抵御覆盖风险的能力。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取、管理、使用各项准备金:担保机构要按照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要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要强化银保合作
建立风险联动机制。按照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市场化的方式建立银保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对资信良好、风险控制力强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其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共同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管。把银行的信贷“三查”与担保公司的调查审核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银保双方可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商业银行着重事中控制,担保机构着重事前调查和事后追偿与处置,双方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创新合作方式。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作者系河南银监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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