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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正义的后果主义阐释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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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后果主义是代际正义理论的一种重要的阐释理路。后果主义将其关注的对象置于“后果”之上,强调后果(而非动机)的好坏决定行动的对错。蒂姆·莫尔根通过规则后果主义对代际正义理论进行的阐释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然而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仍然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其一,莫尔根在批判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有时误解了罗尔斯的理论;其二,莫尔根可能会不合理地忽视当今世代的利益;其三,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的七项原则之间存在一种张力,莫尔根试图对其采取的化解之道也是令人难以信服的。
  〔关键词〕代际正义;后代人;后果主义;蒂姆·莫尔根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9)03-0154-10
  在晚近的四十多年中,伴随着当今世代影响未来世代的能力不断增强和生态意识开始深入人心,以及对如何化解历史上的非正义现象(如种族屠杀和慰安妇问题等)的不断思索,那种涵盖当今世代与未来世代、过去世代之间关系的代际关系问题,逐渐进入了人们的分析视野。同时,那些用于分析代际关系的正义理论(即代际正义理论)日渐获得了人们的关注,代际正义理论也就成为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代际正义理论有诸多阐释理路,譬如,契约主义、共同体主义和后果主义(以及其所包含的功利主义)等就经常被学者用于分析代际正义问题。①本文关注的重心在于后果主义对代际正义问题的解释方面。后果主义将其关注的对象侧重于“后果”之上,强调后果是唯一与道德相关的、可以据其进行道德评价的因素,后果主义本身具有一种明显的“未来取向”。鉴于这一特征,后果主义成为一种阐释代际正义理论的重要方式,也就不足为奇。譬如,茱莉亚·德莱夫(JuliaDriver)就曾强调,后果主义者在思考如何实现效用最大化时,面临的难题之一“涉及谁的福祉应该被囊括到聚合中。这产生了关于未来世代的重要问题。未来的人还不存在。在考虑我们的道德义务是什么时,我们应该考虑我们的行为对未来的人的影响吗?如果应该考虑,那我们就需要将那些甚至不存在的人的福祉囊括到我们的道德慎思中。”②后果主义者在探讨福祉的“主体”应该包括谁这一问题时,未来世代经常被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英国著名后果主义者蒂姆·莫尔根(TimMulgan)就试图解释这一问题,他在德里克·帕菲特(DerekParfit)和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Williams)等人的指导下,从事后果主义研究,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等领域有着丰硕的成果。不过,莫尔根在将后果主义用于分析代际正义问题时并未面面俱到,而是着力探讨了“规则后果主义”(ruleconsequentialism)这一较具吸引力的后果主义是如何阐释代际正义理论的。鉴于很少有后果主义者像莫尔根那样在阐述其所偏爱的规则后果主义的基础上,对代际正义理论进行一种非常详细的阐释,而且他对代际正义理论进行的阐释非常具有影响力,本文主要以莫尔根的理论为例探讨代际正义的后果主义阐释理路。莫尔根是如何依据规则后果主义阐释代际正义理论以及这种阐释是否可行,这将是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基于上述考虑,本文首先探讨后果主义的理论主张,然后关注莫尔根对契约主义等代际正义的其他阐释方式的批判,归纳其是如何通过规则后果主义阐释代际正义的,最后分析规则后果主义是否是代际正义理论的一种较好的阐释方式。
  一、后果主义的理论主张
  什么是后果主义?后果主义的关注对象主要是“后果”。对于其内涵,威廉斯曾总结道,“大致说来,后果主义是一种认为任何行动的道德价值始终在于该行动的后果的学说,是一种认为如果行动以及诸如制度、法律和实践这些东西能被证明,便依据其后果来证明它们的学说。”③一般而言,后果主义强调后果而非动机的好坏决定行动的对错,其内涵主要包括下述两个方面:
  第一,后果主义主要以“后果”为关注对象,将后果与道德正确性联系在一起。如德莱夫所言,“后果主义的一个核心特征——它也因此得名——是道德评价以及道德责任的分配取决于践行者行动的后果或结果,而且这通常被理解为践行者事实上导致发生的事情,相较于他本可以导致发生的其他事情。”④某一行为的价值及其道德正确性取决于它所产生结果的好坏,只有那些能给人们带来好的后果的事情,在道德意义上才是好的。道德上正确的行为就是具有最好后果的行为,后果的好坏是用于判断造成该后果之行动的对错的唯一判准。后果主义的这种理念有时较为契合人们的直觉,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通过某种行为的后果对其进行判断——虽然有时并不认为其是唯一的判准。譬如,A可以将其手中的1000元钱用于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从事赌博,另一种选择是将其捐给某个可以救助儿童的慈善机构,依照后果主义的上述立场,后一种选择无疑是较好的。当然,不同的后果主义者对什么样的后果是一种好的后果,持有不同的立场。
  第二,后果主义试图实现好的后果的最大化。依照后果主义的基本立场,某一行为的道德地位取决于其后果的价值,倘若某一行为与其后果并未联系在一起,该行为本身并无对错可言。同时,后果主义要求我们最大限度地促进后果的价值。后果主义者通常将是否能够实现好的后果的最大化作为行为的道德正确性的标准,在某行为者所能采取的各种备选方案中,道德上正确的行动是与任何其他行动相较而言,那种能够带来总体上更好后果的行动。同样,后果主义者还强调可将社会上的诸行为或规则所带来的后果进行“加总”,如果一个社会的诸行为或规则所带来的好的后果越大,该社会就越好,反之就越差。后果主义者在力图实现好的后果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难题是,到底依据某种行为或规则所带来的“预期的后果”,抑或“实际产生的后果”进行判断?毕竟这两种后果有时千差万别。譬如,B准备将手头的10万元钱进行投資,1年后的预期收益是3万元,实际收益可能少于3万元。然而,人们在做出某一行动时通常依据预期后果进行行动,这似乎更加合理,原因在于人们在从事某种行动之前不可能清晰地知道其实际上产生的后果是什么,倘若人们在从事某项行动之前要知道其实际后果是什么,人们可能难以做出抉择。   后果主义有着各种类型,“规则后果主义”和“行为后果主义”(actconsequentialism)是其中的重要代表。对于这两种后果主义的内涵,《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曾强调,“前者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能导致比其他规则更好后果的规则,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正当的。后者认为,一个行为对于行为者的可选行为而言,如果它能带来较好后果,就是正当的。”⑤行为后果主义先于规则后果主义出现,正是在应对行为后果主义所面临的各种批判时,才逐渐出现了规则后果主义。行为后果主义关注的焦点是某种行为的后果,强调一个行为能够实现善的最大化时,在道德上才是正确的。当行为后果主义在评价某一行为的道德正确性时,它所关注的是该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既未考虑该行为背后的动机,也未像规则后果主义考虑依照某规则行事或未依照某规则行事所带来的后果。倘若惩罚某个无辜者可以带来好的后果,行为后果主义会认为人们应该去做,这个人是否应该获得惩罚这一情况不在考虑的范围内。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思想实验探讨行为后果主义的立场是否可行。假如你是一名医术高明且可以成功地进行器官移植的外科医生,“此刻,你刚好有五名患者需要器官,其中的两人各要一个肺,另外两个人各要一个肾,第五个人需要一颗心脏。如果今天他们得不到这些器官,他们就都会死。如果你能替他们找到器官并移植,他们就都能活下去。但是去哪里找到那些肺、肾和心脏呢?这性命攸关的一天眼看就要过去,就在这个时候,你得到一个消息说有个年轻人刚好来到你的诊所做年度体检,他的血型正合适,并且他还非常健康。看,你现在就有一个可能的捐赠者啦。你只需要把他的器官取下来,然后分别移植那几个需要的人就行了。”⑥在该思想实验中,倘若你是那个年轻人,你肯定不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倘若你是那个外科医生,你如何选择?根据行为后果主义的基本逻辑,你应当选择进行器官移植手术,虽然那个年轻人不能继续活下去,但是另外五个人能够获得重生。然而,这种结果肯定有悖于人们的道德直觉,贯彻行为后果主义有时会带来一些与正义明显不相容的行为。根据行为后果主义的基本理念,行为本身并无对错之分,只有行为的结果之好坏,才能决定某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否正确。如上所述,将这种理念付诸实践有时会带来一些有悖道德直觉的后果。大多数理性的人应当认为,无论某行为带来的结果是什么,它本身就是错误的。譬如,惩罚某个无辜者或者杀死上述思想实验中的那个年轻人。同时,有些行为本身就是正确的,无论其后果是什么。例如,人们要诚实守信,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在于其本身——它本身是一种具有内在价值的行为,而不取决于它所带来的结果的好坏。
  鉴于行为后果主义所带来的一些有违正义和道德直觉的后果,一些后果主义者转而试图为规则后果主义辩护。根据规则后果主义的基本立场,当且仅当在下述情况下某个行动在道德上才是正确的,即与对其他规则的服从相较而言,当所有人都服从某种规则时,最好的结果能够出现。当然,如果只有少数人服从该规则,那么最好的结果并不会出现。当后果主义以规则后果主义的面貌呈现出来,人们至少可以回应上述思想实验中行为后果主义所受到的指控。譬如,当一个人去医院检查身体时,生命被无端地牺牲。为什么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依照规则后果主义的理念,当那种不合理的器官移植行为不能得到制止时,无人敢去医院,整个医疗行业也没有存在的必要。鉴于布拉德·胡克(BradHooker)对规则后果主义的阐释是较具影响力的,以及莫尔根对规则后果主义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胡克的观点,我们接下来就简述胡克对规则后果主义的看法。
  对于行为后果主义和规则后果主义而言,胡克的总体立场是偏爱后者,并认为后者可以很好地避免前者所遭受的诘难。在他看来,“行为后果主义主张,当且仅当有某种特别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或可预料的)善至少和该行为者所易于采取的其他行为的善一样大,该行为才是道德上正当的(得到许可并且是必要的)。”相较而言,“规则后果主义主张,当且仅当某行为由规则所准许,而这个规则能够合理地被预想到所产生的善与任何其他可识别的规则能够合理地被预想到所产生的善一样多,该行为就是得到许可的。”⑦依照胡克的界定,行为后果主义在判断某一行为正当与否时依据的是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规则后果主义依据的是,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种能够带来总体上好的后果的一般规则。胡克还进一步详细说明了规则后果主义的内涵,认为规则后果主义“评价任何特定行为的正当与错误,不是直接根据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是间接地由每个人拥有一系列的欲望、倾向与规则所产生的后果来判定。……它评价行为的正当性,不是根据行动者本人持有那些欲望、倾向与规则所产生的最好的总体后果,而是根据每个人持有它们所产生的最好的总体后果。”⑧可见,胡克的规则后果主义理论强调对规则的充分服从而非部分服从,其中的原因何在?因为规则后果主义所强调的“规则”有时可能只会获得部分人的遵守。譬如,在一个白人至上的社会中,大部分民众歧视黑人,倘若只有极少数像汤姆这样的非种族主义者不歧视黑人,汤姆等少数非种族主义者可能会受到他人的极度仇视,有可能带来非常糟糕的后果。因此,胡克强调规则后果主义中“规则”只有在获得充分服从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好的结果。当然,倘若某种规则要想获得充分的服从,除规则不能过于苛刻之外,它还必须教化民众,以便民众将规则“内化”到自身行为之中。同时,某一代人所认可的规则并不会自动地获得其后代的认可,其内化过程也需要一定的成本。可见,规则后果主义并不要求人们的行为直接与后果最大化的原则相勾连,而是要求人们的行为通过“规则”间接地与后果最大化的原则相关联。
  二、批判契约主义和简单的后果主义对代际正义的阐释
  在莫尔根那里,未来世代的处境受到当今世代各种行为的影响,“我们的行为对那些已经逝去的人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对现在活着的人有着相当可观的影响,而对那些生活于未来的人,则可能会有十分重大的影响。或许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就是,我们的决定关系到那些未来之人是谁,甚至关系到未来是否还会有人存在。”⑨基于当今世代的行为对未来世代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莫尔根强调人们不得不思考一些深刻的道德问题。譬如,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亏欠了什么?人们如何在他们自己的需求与其后代的需求之间做出平衡?这就引出了代际正义问题。那么,莫尔根是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呢?莫尔根在阐述其代际正义理论前,首先批判了契约主义和莫尔根所归纳的“简单的后果主义”(simpleconsequentialism)对代际正义理论的解释,这也构成了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的重要批判前提。如前所述,契约主义是代际正义理论的另一种非常重要的分析理路,高蒂尔和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是其中两种代表性理论,莫尔根也分别批判了戴维·高蒂尔(DavidGauthier)和约翰·罗尔斯(JohnRawls)的代际正义理论。在高蒂尔的契约论中,高蒂尔并不像罗尔斯那样通过设定一种无知之幕来屏蔽各方的信息,而是认为各方在选择契约时知道自己的实际倾向和信息。高蒂尔认为合作只有在实际交往的同时代人之间才有可能,这会导致下述现象出现,即当今世代有可能伤害到未来世代,而未来世代对此无能为力。这就可能导致当今世代没有理由关心未来世代。然而,高蒂尔强调代际关系的上述独特性并不意味着当今世代不顾及未来世代的感受。高蒂尔此时引入了“情感”因素,认为人们至少对其直系后代感兴趣,人们希望让世界变得比他们自己发现的更美好,或者至少不会变糟糕。同时,人们会认为他们的后代和他们自己是同一个社会的成员。因此,高蒂尔认为当今世代的某些行为不能违反某些限制性条件(如洛克在《政府论》中论述财产权时所强调的限制性条件),并认为在最初的谈判地位中,一种“正义的储存原则”将会被选择,后代也将会获得某些遗产。⑩如上所述,高蒂尔在其代际正义理论中引入了情感因素,强调人们关心他们的后代。莫尔根认为高蒂尔的做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情感无法使当今世代对遥远的未来世代产生义务,人们对自己后代的关注绝不会无限期地延续到未来,这种感情在一代人或两代人的时间里会相当强劲,然后迅速消失;另一方面,将父母的情感引入,会加剧高蒂尔理论的局限性,他的契约论与其他契约论一样,对未来世代来说做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简化,即人的基本需要已经获得了满足。莫尔根将这一简化称为“乐观的假设”,认为这一假设缺乏依据,除非人的基本需求获得满足,否则一个人将无法生存下来,高蒂尔极大地简化了其任务。莫尔根还认为一旦将未来世代纳入考虑范围之内,上述“乐观的假设”更加不可信。因为在最初的谈判地位中,有些人将无法满足他们孩子的基本需求,即使他们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一方面,将孩子纳入其中这一做法会加剧现有的谈判力量的差异。假如A有孩子,而B没有孩子,如果A和B之间不能达成协议,A的孩子会挨饿,那么A会不顾一切地达成协议。倘若B的消息较为灵通,会意识到A的相对弱点,B在谈判的时候肯定会利用这一点,达成一种对B有利而对A不利的契约;另一方面,一个人对自己可以承担的风险与对自己的孩子可以承担的风险,是有所不同的。高蒂爾含蓄地假设一个人对自己孩子福利的关注类似于对自己福利的关注,而且在这两种情况下对风险的态度是一致的。莫尔根认为高蒂尔对心理的这种描述太简单了,因为一个人可能会为自己承担风险而感到舒服,而一旦自己孩子的生存受到威胁时,这个人肯定希望能够安全行事。B11可见,莫尔根对高蒂尔的代际正义理论的批判主要在于后者的代际正义理论不应该将情感因素考虑进来,以及后者的“乐观假设”在处理代际正义问题时是无能为力的。   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亦是有关代际正义理论的契约主义阐释的另一重要代表,“正义的储存原则”是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的核心。罗尔斯并不像高蒂尔认为各方在选择契约时知道自己的实际倾向和信息,而是认为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之下,虽然原初状态中的立约者不知道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身份以及自己所处世代的情况等信息,但是原初状态中的立约者知道他们处于同一世代,知道他们是各个家族的家长,会为了后代的福祉进行某些储存。那么,当今世代应该为未来世代储存多少才是合理的?罗尔斯为此诉诸于其在证成其代内正义理论时所考虑到的“处境最差者”的境况:“在差别原则的运用中,恰当地期望就是那些关于最不利者的延伸到其后代的长远前景的期望。每一代不仅必须保持文化和文明的成果,完整地维持已建立的正义制度,而且也必须在每一代的时间里,储备适当数量的实际资金积累。”B12也就是说,当今世代应该为未来世代储存的数量的多寡,取决于处境最差者愿意为未来世代储存的数量是多少以及能够承受的储存率是多少,这是罗尔斯关于代际正义理论的初始解决方案。罗尔斯后来进一步修正了自己的代际正义理论,放弃了起初坚持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并增加了缔约者希望前代也要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这一重要原则。与罗尔斯自己一样,莫尔根也对罗尔斯有关代际正义理论的初始解决方案不满意,认为在这种解决方案中,原初状态看起来是不平衡的,虽然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关心几百年之后的未来世代的处境,但是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并不关心住在隔壁的人。莫尔根还认为罗尔斯的理论与高蒂尔的理论存在同样的困境,即忽视了人的基本需求。莫尔根强调,罗尔斯不赞同高蒂尔的“乐观假设”,并不认为每个人的基本需求都得到了满足。然而,罗尔斯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假设,即罗尔斯在他的整个正义理论中,假设存在一种“有利条件”:人们所处的社会能够建立正义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所有的基本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不会对自由構成任何威胁。莫尔根紧接着强调,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基石是自由的优先性,人们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牺牲自由。然而,罗尔斯明确否认自由总是优先于效率,在某些情况下,自由可能会与基本需求的满足产生冲突,只有在有利的条件下,自由才拥有优先性,“因此,有利条件的假设对罗尔斯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他为之辩护的理由是,他正在为现代自由民主社会构建正义理论,而这些社会拥有有利的条件。不幸的是,即使这本身是合理的,罗尔斯的有利条件的假设也导致他忽略了基本需求,就像高蒂尔所做的那样。”B13同时,莫尔根还强调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也无法处理当今世代与未来世代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会对当今世代提出一种苛刻要求,我们将在下文反思莫尔根对罗尔斯的批判是否恰当时再回到该问题上来。
  莫尔根还批判了与其规则后果主义属于同一阵营的、他所谓的“简单的后果主义”对代际正义理论进行的阐释。莫尔根认为简单的后果主义在阐释代际正义问题时会提出一种苛刻要求,会要求行为者在提升善方面超出自身应当承担的公平份额。同时,简单的后果主义还会违背我们接下来将要提及的“生育自由”。在莫尔根那里,“生育自由”强调,人们既没有生育孩子的义务,也没有不生育孩子的义务,人们应该享有某种程度的生育自由,这是对人们应该享有的“自主性”的一种尊重,而“简单的后果主义不能容易地容纳生育自由,同时,众所周知地无法解释这种不对称。如果额外添加的生命提高了结果的价值,那么行动者有义务增加该生命。为了容纳这种不对称,简单的后果主义者需要采用不对称的价值理论,即额外的有价值的生命并不会增加价值,但是在零水平以下的额外生命会降低价值。对于简单的后果主义的承诺也解释了为什么令人厌恶的结论会变得如此令人恐惧,因为行动者将被迫选择Z世界而不是A世界,甚至将繁荣的A世界变成Z世界。”B14同时,在他看来,简单的后果主义也可能要求禁止生育,因为人们在生育时会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低于零水平的生命会降低价值,而零水平以上的生命不会增加任何价值,如果孕育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不值得过下去的生命,那么孕育行为就是不被允许的。实际上,功利主义就属于莫尔根所谓的“简单的后果主义”的范畴,无论是侧重于“总体效用”的总体功利主义,还是聚焦“平均效用”的平均功利主义,对代际正义理论的解释都有可能面临一种两难困境。即,它既可能无法容纳人们所必须面对的一些特殊义务和责任,又可能对未来世代的利益进行不合理地折扣,带来人口越多越好或者人口越少越好等有违直觉的结论。莫尔根并不赞同功利主义对代际正义理论的解释,并认为其所偏爱的规则后果主义能够提供一种比功利主义更加令人信服的有关代际正义理论的解释。
  三、以规则后果主义阐释代际正义
  如前所述,莫尔根既不认可高蒂尔和罗尔斯等人对代际正义理论进行的契约主义解释,也不赞成与他的规则后果主义理论同属一个流派的、以及他所言的“简单的后果主义”对代际正义进行的阐释。莫尔根在阐述了其所偏爱的规则后果主义之基本意涵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有关代际正义理论的规则后果主义的阐释。
  对于后果主义的内涵,莫尔根曾言,“后果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对于价值的恰当回应是去提升它。如果你认为X是善的,那么你就应该努力去增加X在这个世界上的总量。如果幸福是善的,你就应该去最大化幸福。如果吃巧克力是唯一的价值,那么你就应当多吃巧克力。”B15当然,莫尔根并不认可这种后果主义的全部内容,这种后果主义既包括功利主义等简单的后果主义,也可能包括某些行为后果主义。何谓规则后果主义?莫尔根强调“从历史上来看,规则后果主义是简单的后果主义的替代物,其最初的特征如下:当且仅当一套规则要求一种行为时,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而这些规则被所有人接受,至少会产生与其他行为一样公正的良好后果。”B16简单的后果主义因经常提出一些苛刻的要求(如要求当今世代为了未来世代的利益而进行过量的储存)而备受批判。依莫尔根之见,规则后果主义并不会提出如此苛刻的要求。同时,规则后果主义致力于寻求最佳的、能够产生最佳后果的道德规范。莫尔根在其规则后果主义中非常重视“理想的规范”(idealcode)和“理想的社会”,强调当人们在探寻规则后果主义的内涵时,可以从寻求理想的规范这一最佳的规则集开始,理想的规范是一套规则集,倘若每个人接受这些规则的后果会比接受其他规则的后果要好。   莫尔根还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胡克的规则后果主义理论的部分内容,胡克强调“规则后果主义的一个最显著的吸引人之处在于它……要求一定程度的自我牺牲并非不合理。如果每一个相对富有的人贡献自己相对一部分收入来缓解饥饿,那就足以保证这个世界的温饱。其实,从每个人的财富中抽取十分之一可能就足够了。尽管这么做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可能都是相当困难的,但这种要求似乎也并非不合理。因此,规则后果主义能够避免要求过高的反对意见。”B17同时,倘若我们联系前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胡克的规则后果主义也非常重视道德直觉的作用和对规则的内化问题。就道德直觉而言,莫尔根对道德直觉的重视体现在我们将提到的莫尔根对生育道德的探讨之中。与胡克一样,莫尔根在论述其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也主要是从内化的角度阐释规则后果主义理论的。莫尔根还论述了规则后果主义理论的价值理论、它的集体主义程度以及它对不确定性的处理方法。B18简言之,莫尔根认为他的规则后果主义理论对价值持一种不可知论,要求人们想象自己正在选择一种道德规范来管理其所处的共同体。同时,所有人类的选择都是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做出的,任何貌似合理的道德规范都必须告诉人们怎样应对其所面临的不确定性。
  依莫尔根之见,有些非常重要的直觉是任何可被接受的道德理论必须接受的判断,很多思想实验都在力图获得这些直觉,从而对某些道德理论做出判断。譬如,下述三种基本的直觉就属于这种类型的直觉。B19第一种直觉是“基本的错误直觉”,该直觉认为创造一个生命除了痛苦什么都没有的孩子是错误的,这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直觉。莫尔根设想了一个思想实验。譬如,简和吉姆是一对年轻夫妇,他们热衷于探索自己的自我意识和同情心。尽管他们可以生育一个健康的孩子,但是他们选择要一个严重残障的孩子,因为这将给他们一系列新的情感体验,假设他们的孩子患有某种罕见的疾病。莫尔根认为依照上述最低限度的直觉,该夫妇的这种做法是难以令人接受的,因为常识性的道德对父母施加了更严格的要求。如果一个人选择生孩子,那么这个人有义务为他们做很多事情。例如,如果一个人不能确保满足自己孩子的基本需要,或者仅仅为了把她卖为奴隶或者把她关在笼子里而生孩子,那么生育就是错误的。第二种直觉是基本的集体直觉,该直觉认为当今世代不能无缘无故地给未来世代带来巨大的痛苦。譬如,在一个特定的共同体中,当今世代轻率地开展一种休闲活动,该活动会释放辐射,给三个世纪后的存在者带来巨大的痛苦。依照第二种直觉,上述行为在道德上是不能被接受的。第三种直觉是基本自由的直觉,该直觉认为人们拥有生育的自由,人们应该自己决定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生育。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信念,即任何外部的行动者(尤其是国家)都不应该干预这种选择。然而,人们也应该相信生育的选择在道德上是开放性的,这种对生育自主的承诺是现代自由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莫尔根还在上述三种基本直觉的基础上,从其所钟爱的规则后果主义理论出发,论述了代际正义理论所包括的七项基本原则。第一项原则是“最低限度原则”,即当今世代必须考虑未来世代的利益(简称“原则1”)。第二项原则是“积累原则”,即每一代人应该(倘若可能)给未来世代留下比自己更好的生活(简称“原则2”)。第三项原则是“不恶化原则”,即如果能避免这种情况,那么任何一代人都不应让未来世代比自己生活的更糟糕(简称“原则3”)。第四项原则是“不耗尽原则”,即任何一代人都不应该耗尽下一代所需要的资源,至少在没有以新技术或获得新资源的形式提供充分补偿的情况下如此(简称“原则4”)。第五项原则是“集体自由的原则”,即每一代人都应该自由地做出关于自己的公共政策决定,只要这些决定不会给后继者带来不合理的负担(简称“原则5”)。这项原则还包括“集体生育自由的原则”,即每一代人都应该有自由做出自己的人口规划,只要这些规划不会给后继者带来不合理的负担。第六项原则是“个人自由的原则”,即每个人都应该有自由做出自身生活方式的决定,只要这些决定不会给后继者或同时代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简称“原则6”)。这项原则还包括“个人的生育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该有自由做出自身生育决定,只要这些决定不会给后继者、同时代人或者她生育的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第七个原则是“适度原则”,即没有一代人有义务最大限度地扩大下一代人或者任何下一代人的幸福(简称“原则7”)。B20上述七项原则是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这些原则与我们所提及的莫爾根的三项基本直觉之间有着某种对应性。例如,原则5和原则6就与“基本的自由直觉”是对应的,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都有做出与自己有关的行动的自由。譬如,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个体和集体在生育方面享有一些道德自由,可以在何时生育以及以何种方式生育方面,享有某些自主权。同时,原则1、原则2、原则3和原则4大体上与“基本的错误直觉”和“基本的集体直觉”相对应。例如,一旦当今世代履行了这四项原则,那么当今世代既不会无缘无故地给未来世代带来痛苦,也不会孕育那些生活不值得过的后代。
  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莫尔根的上述七项原则并非孤立地存在,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我们可以将这七项原则大体上分为两类:前四项原则主要涉及未来世代的利益,后三项原则主要关涉当今世代的利益。就前四项原则而言,如果当今世代在做出决策时,既漠视了未来世代的利益,没有遵循不恶化原则和不耗尽原则,又不试图为了未来世代的利益而进行储存,那么未来世代的处境是难以想象的,甚至未来世代在以后能否存在都是值得怀疑的。同时,一旦当今世代接受了最低限度的原则,那么他们基本上不会拒斥不恶化原则和不耗尽原则。当然,他们是否会认可积累原则,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譬如,当今世代所面临的情况以及他们对未来世代可以承受的风险的估计情况等);就后三项原则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涉及当今世代自身的利益,当今世代应该享有一些基本的自由,能够在涉及自身行为时有一些自主权。在莫尔根那里,有不少理论是难以容纳他所提出的代际正义理论的七项原则,正如他所言,“简单的后果主义很容易容纳最低限度原则。它也带来了积累原则、不恶化原则和不耗尽原则。然而,它很难容纳我们的其他三项原则。简单后果主义使得当今世代的每个行为者都有义务让所有世代的人的福祉最大化。因此,简单的后果主义非常苛刻,它违背了适度原则,并抹杀了两项自由原则。另一方面,许多非后果主义的政治理论有严重的问题,甚至包括最低限度原则,因为它们建立在影响人的基础上。”B21在莫尔根看来,其曾批判的以罗尔斯等人为代表的契约主义对代际正义理论的解释亦不能容纳积累原则,依照莫尔根的基本立场,其所认可的规则后果主义理论至少比契约主义和简单的后果主义能够更好地容纳上述七项原则。   倘若上述分析是可行的,这七项原则分别关涉未来世代和当今世代的利益,鉴于二者之间的利益存在冲突,这些原则之间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紧张关系。实际上,莫尔根也曾意识到该问题,认为“在理想情况下,道德理论必须容纳我们的七项原则,解释它们的意义,并提供一些当它们发生冲突时平衡它们的指导方针。(特别是,适度原则和两个自由原则显然有相当大的潜力与积累原则、不恶化原则和不耗尽原则相冲突。)如果道德理论不能容纳任何特定的原则,那么它的支持者应该向我们解释为什么该原则应该被拒绝。因为这些原则之间需要相互平衡,所以每个原则都可以被看作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差异的(最低限度的原则除外)。”B22莫尔根试图解决这七项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其解决之道是否可行,将是我们接下来要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
  四、规则后果主义对代际正义的阐释是否可行
  以上我们分析了莫尔根从其规则后果主义理论出发对代际正义理论进行的阐释,其为代际正义理论进行的规则后果主义阐释能够令人信服吗?我们在上文曾经提过,功利主义理论在阐释代际正义理论时有可能会导致人口越多越好或者人口越少越好等有违道德直觉的结论。B23实际上,与功利主义的代际正义理论相较而言,莫尔根的规则后果主义理论在阐释代际正义理论时更加具有灵活性,至少可以避免上述有违道德直觉的结论,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莫尔根在其代际正义理论中详述了生育自由理论,这主要体现在上一节所提及的“原则5”和“原则6”,这种设置可以避免功利主义在阐释代际正义理论时可能出现的两个极端。虽然如此,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仍然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莫尔根在批判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有时误解了罗尔斯的理论,同时,倘若我们适当拓展罗尔斯的理论,它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免于莫尔根的批判。莫尔根在批判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关涉到一个关键问题,即未来世代的利益与当今世代中处境最差者的利益之间冲突的问题。莫尔根认为鉴于有些人的需求非常难以满足,某些冲突将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假设我们必须在为未来世代积累资本和为目前生活的处境最差的人群提供足够的机会之间做出选择。与罗尔斯的平等自由主义不同,规则后果主义并不绝对优先考虑处境最差者的情况。因此,它可以允许(实际上,可能需要)某种程度的积累,即使这意味着社会框架不能扩展到所有人。”B24言下之意,罗尔斯绝对优先考虑了处境最差者的状况,有可能忽视未来世代的利益,实际上,莫尔根在此处误解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正义理论体系中,罗尔斯将“正义的储存原则”置于第二个正义原则之中,并以其来限制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B25在罗尔斯那里,正义的储存问题就是当今世代中的处境最差者与未来世代之间关于基本善的公平分配问题。同时,正义的储存原则限制着差别原则,当适用于正义的储存原则之后,才能确定由差别原则所规定的社会最低限度值。可见,罗尔斯并不像莫尔根所设想的那样,将处境最差者的利益置于一种绝对优先的地位,莫尔根误解了罗尔斯的观点,这也可能使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可能面临一个我们接下来将要提到的问题,即莫尔根有可能将未来世代的利益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
  本文第二节曾提及,莫尔根对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的另一个批判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忽视了人的基本需求(漠视了人的童年和残障问题),自由可能会与基本需求的满足产生冲突,只有在有利的条件下,自由才会具有优先性。实际上,倘若我们适当拓展罗尔斯的理论,它在某种程度上可免于莫尔根的批判。总体而言,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两种道德能力是其获得正义对待的充分条件:“道德人格能力是有权获得平等的正义的一个充分条件。除了这个基本条件之外不需要其他条件。……道德人格是使一个人成为权利主体的充足条件,这是一个根本之点。假定这个充分条件通常能得到满足,不会有太大的错误。即使道德人格能力是必要的,根据这一点就在实践中不给予正义也是不明智的。”B26罗尔斯的上述观点使得其正义理论可以拥有极强的灵活性。譬如,即使婴儿和儿童暂时缺乏能够形成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这并不意味着婴儿和儿童不应当获得正義的对待。尽管人们可能拥有不同的正义感能力,但是该事实并非剥夺那些拥有较低能力之人享受正义保护的权利的理由,只要人们能获得最低限度的能力,其就有资格获得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一个具有这种能力的人,不论其能力是否得到了发展,都应当得到正义原则的充分保护。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我们适当扩展罗尔斯的基本善理念,就可以回应莫尔根的上述批判。因为罗尔斯的基本善理念同样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它除了包括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因素之外,还可以包括其他因素。罗尔斯对此曾言,对于基本善的目录,“如有必要,我们还可以补充之。”B27莫尔根所强调的“基本需求”就可以被涵盖在罗尔斯的基本善的目录之内。
  第二,莫尔根有关代际正义理论的规则后果主义阐释有时也会像其所批判的简单后果主义那样提出苛刻的要求,只不过功利主义等简单的后果主义可能会不合理地“折扣”(discount)未来世代的利益,而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可能会不合理地忽视当今世代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而言,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亦是较为激进的。我们可以以莫尔根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探讨为例来言说我们对莫尔根的上述质疑。莫尔根认为规则后果主义很容易允许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然而,如果某种不可再生资源的替代品不可能出现,那么资源的使用必须被定量分配,有人可能会建议资源应该以最高的利用率被使用。莫尔根认为此种策略是无效的,鉴于资源对未来世代可能更有用,对资源的利用可能会被无限期地推迟,其所提出的解决方法是“在乐观的模式中,那些生活在一个理想的规范被广泛内化的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会期望,由于技术专长和其他社会资源的逐渐积累,每一代人的平均福祉都会增加。当我们将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分配给几代人时,我们会将它们分配给一组福祉不平等的群体。在这种情况下,最适当的办法通常是对我们的分配进行加权,使之有利于那些处境较差者,因为他们有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当今世代将利用这些资源,每一代人都在较小的程度上利用这种资源,直到资源耗尽。”B28莫尔根的这种解决方式貌似并不激进,也没有像我们所说的那样会忽视当今世代的利益。   然而,当莫尔根考虑保护最后一批稀有的鸟类时诉诸“期权价值”(optionvalue)这一做法的内在逻辑明显与上述做法的内在逻辑不一致。莫尔根认为假设以目前的水平使用某些资源会伤害到最后一批稀有的鸟类,人们必须诉诸该鸟类的期权价值,从而放弃使用这些资源。因为这些鸟类对未来世代可能比我们预期的更有价值,“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考虑到未来世代会比我们更有价值的可能性。这在完全符合理想规范的情况下尤为可能,因为广泛的辩论应该会提高价值观的清晰度。”B29显而易见,莫尔根的这种观点背后的逻辑与上述其在探讨不可再生资源时的内在逻辑不一致,为什么在探讨当今世代在使用缺乏替代品的不可再生资源时没有诉诸期权价值,而在探讨稀有的鸟类时诉诸期权价值?况且人们将稀有的鸟类视为不可再生资源也未尝不可。依照莫尔根对后一问题的处理方式,其有可能会忽视当今世代的某些利益,这种做法与他所承诺的“时间中立”立场是背道而驰的:“那些已经将理想规范内化的人,将非常不愿意支持允许任何人伤害未来之人的政策。如果加上遥远的未来世代,那么他们的利益似乎将超过当今世代的利益。大多数对非个人价值理论的解释,都是暂时中立的——500年后有价值的生活和现在的同样有价值的生活一样重要。因此,未来之人的利益与现代人的利益完全一样。”B30倘若如此,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对当今世代所提出的要求可能会超过当今世代之能力的限度,它既有可能将资源给予最能从这些资源中获益的人(譬如未来世代),又可能要求当今世代尽可能储存,这种做法不但有时会与正义相冲突,而且也会违背上述第七项原则,即“适度原则”。
  第三,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的七项原则之间存在一种张力,同时,其试图采取的化解之道令人难以信服。如上所述,鉴于当今世代如何处理与未来世代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尤其是当今科技的发展已经为未来世代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负担B31,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的七项原则之间存在某种紧张关系,他自己也意识到了该问题,并试图采取某种措施来化解这种紧张关系。那么,莫尔根是如何化解这种张力的?莫尔根实际上试图通过诉诸于其一直强调的“理想的规范”来化解这种张力,他认为倘若人们确实向下一代教授了理想的规范,人们期望那一代人会对政治有什么看法呢?人们可以想象那些已经将该规范内化的人,会考虑他们社会的政策、法律和程序。莫尔根紧接着强调他之所以这样做的一些原因。譬如,这种做法不同于他曾经批判的契约主义和简单的后果主义对代际正义理论的阐释,而且这种做法使得人们对公共政策的讨论并不像对个人道德的探讨那样受到直觉的制约,那些将理想规范内化的人会普遍关心他人的福利,认为有特殊的义务帮助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人,而且有不伤害他人的一般义务。总之,“将所有这些关注的范围扩大到包括未来世代(无论时间多么遥远)和当今世代,是很自然的。对政治的考虑只支持这一结论,因为一种鼓励甚至允许当今世代忽视未来世代的利益的规范,显然会产生非常消极的后果。任何将理想规范内化的人,都会赞成旨在促进未来世代之利益的公共政策,不会对当今世代或未来世代造成伤害。同时,强制和促进履行对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的特殊义务,不会损害生育(和其他)自由。”B32同时,莫尔根还试图强调以其代际正义理论的第七项原则来平衡其他原则:“在直觉上,适度原则平衡了两项自由原则和前四项原则的要求。规则后果主义提供了一个比常识或者任何相互竞争的道德理论更有原则的解释,因为不可能在广大的人群中有效地灌输任何极其苛刻的规范。盡管它可能与当前的公共政策原则发生根本性的背离,但是规则后果主义的发展原则远没有罗尔斯式的发展原则极端。”B33莫尔根的上述化解张力的尝试能够令人信服吗?实际上,莫尔根的上述尝试至少有下述问题:其一,既然试图以对理想规范的内化来化解其代际正义理论的前四项原则与后三项原则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莫尔根就应该清晰地论述理想规范的内涵。然而,他并没有对理想规范的内涵进行清晰界定。同时,其对理想规范的强调与其持有的不可知论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这也是有待人们探讨的问题;其二,即使我们承认莫尔根对理想规范的现有论说已经足够清晰,那么如何实现理想规范的内化?在实现理想规范内化的过程中,如何考虑其中的成本问题?通过什么标准来判断某种理想规范是否被“内化”?莫尔根并没有过多的论述,只是像我们刚刚提及的那样强调那些将理想规范内化的人会普遍关心他人的福利,认为有特殊的义务帮助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人,并有不伤害他人的一般义务。实际上,莫尔根此时的观点是一种过于乐观的观点,理想规范的内化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理想规范是一套规则集,包含着各种规范,那些将某种理想规范内化的人可能认为自己有帮助与其有特殊关系之人的特殊义务,这并不能保证其拥有或履行不伤害他人(包括未来世代)的一般义务。试图实现将一套规则集涵盖在内的理想规范的内化,是一项极为繁重的任务;其三,对于如何化解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的七项原则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莫尔根的“适度原则平衡了两项自由原则和前四项原则的要求”这一观点有循环论证之嫌。既然“适度原则”是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的七项原则之一,既然如我们在之前曾经提及的莫尔根的“适度原则和两个自由原则显然有相当大的潜力与积累原则、不恶化原则和不耗尽原则相冲突”这一说法,那么适度原则就不应该承担莫尔根所赋予其的角色。否则,论证的起点即论证的终点。可见,莫尔根对其代际正义理论的七项原则之间有可能存在的张力的化解方式,是值得商榷的。当然,如何恰当处理当今世代与未来世代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不纯粹是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需要解决的难题,也是其他代际正义论者需要深入思考的棘手问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未来人口的数量是不确定的,以及当今世代无法预测未来世代的偏好和欲望等,那么依照莫尔根的规则后果主义理论,人们很难实现莫尔根所设想的良好后果的最大化。同时,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并没有涉及代际分配问题,这亦是有待其代际正义理论解决的问题。
  五、结论
  后果主义是代际正义理论的一种重要阐释理路,本文在阐述后果主义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以莫尔根的规则后果主义为例,分析了“规则后果主义”这一较具吸引力的后果主义理念对代际正义理论的阐释。如上所述,与功利主义对代际正义的阐释相比,莫尔根通过规则后果主义对代际正义理论进行的阐释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可以避免功利主义的代际正义理论有可能导致人口越多越好或人口越少越好等有违道德直觉的结论。然而,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仍然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莫尔根在批判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有时误解了罗尔斯的理论,同时,倘若我们适当拓展罗尔斯的理论,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免于莫尔根的批判;第二,莫尔根有关代际正义理论的规则后果主义阐释有时也会像其所批判的简单后果主义那样提出苛刻的要求,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可能会不合理地忽视当今世代的利益;第三,莫尔根的代际正义理论的七项原则之间存在一种张力,莫尔根试图对其采取的化解之道也是令人难以信服的。   ①Avnerde-Shalit,WhyPosterityMatters:EnvironmentalPoliciesandFutureGenerations,LondonandNewYork:Routledge,1995,pp.13-49;JanNarveson,“FuturePeopleandUs”,inR.I.SikoraandBrianBarry,eds.,ObligationstoFutureGenerations,Cambridge:TheWhiteHorsePress,1978,pp.38-60.
  ②④茱莉亚·德莱夫:《后果主义》,余露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6年,第101、63页。
  ③斯马特、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牟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77页。
  ⑤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王柯平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9页。
  ⑥小西奥多·希克、刘易斯·沃恩:《做哲学:88个思想实验中的哲学导论》,柴伟佳等译,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8年,第363页。
  ⑦布拉德·胡克:《规则后果主义》,休·拉福莱特主编:《伦理学理论》,龚群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19页。
  ⑧B17布拉德·胡克:《规则后果主义》,陈江进译,徐向东主编:《后果主义与义务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47、152页。
  ⑨B15蒂姆·莫尔根:《理解功利主义》,谭志福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16、169页。
  ⑩DavidGauthier,MoralsByAgreement,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86,pp.298-304.
  B11B13B14B16B18B19B20B21B22B24B28B29B30B32B33TimMulgan,FuturePeople:AModerateConsequentialistAccountofOurObligationstoFutureGenerations,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6,pp.33-35,44-45,136,130,134-151,4-6,197-198,199,198-199,220,223,225,213,204,221.
  B12約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86页。
  B23BrianBarry,“JusticeBetweenGenerations”,inP.HackerandJ.Raz,eds.,Law,MoralityandSociety,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77,pp.283-284.
  B25B26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37、399-400页。
  B27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67页。
  B31EmmanuelAgius,“IntergenerationalJustice”,inJoergChetTremmel,eds.,HandbookofIntergenerationalJustice,Northampton:EdwardElgar,2006,p.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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