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活动的时间结构及其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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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的生命活动必然包含着一个时间结构。这个结构可以通过对人的生命活动即劳动的考察和研究加以发现。人的生命活动的时间结构大致划分为三个基本方面,即劳动时间、生理调整时间和自由时间。其中,自由时间的根本规定就是“自由运用体力和智力的时间”。生命活动的时间结构会随着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而演变,并体现为人的自由的不断深化和拓展;这个时间结构还存在着一个分配率,体现为时间结构中必要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对立。这种对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尤为突出。消解必要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对立,实现时间的公平分配,关键问题是限制资本,但这只有在彻底改变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在高科技充分发展的时代,时间结构中的内在矛盾更为突出。因而谋求时间正义,也就是谋求自由时间的公平分配,是当下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民生建设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生命活动;时间结构;自由时间;时间分配率;时间正义
中图分类号:B01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06-0028-07
人是一种时间性的存在物,“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①。生命是一个时间概念,生命的结构必然包含时间结构。因而,人的存在的时间性可以从人的生命活动的时间结构来理解。马克思认为,人的生命活动是一种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即劳动;人的自由本质体现在人的生命活动中。因此,人的生命活动的时间结构就是人的自由本质的时间结构。这个结构可以通过对人的生命活动即劳动的考察和研究加以发现。
一、人的生命活动的时间结构
马克思高度注重人的自由本质与人的生命活动的时间结构的关系。他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对“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以及二者之间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并认为,劳动时间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和强制性的时间,是人们不能自主支配的时间,自由时间则是人们能够自主支配的时间。所以,人的自由程度在现实性上就体现为在多大程度上占有自由时间,而自由时间的长短则成为衡量人的自由活动之程度的尺度。据此,捷克新马克思主义者克莱尔·科西克认为:“马克思把自由问题与创造自由时间(free time)联系起来是完全顺理成章的。创造自由时间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缩短劳动时间。在这个意义上,他可以把必然与自由的问题转换成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关系问题。”② 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A·施密特也说:“马克思把人的自由问题还原为自由时间的问题。”③
根据人的生命活动内容,我们大致可以把人的生命活动的时间结构划分为三个基本方面:(1)劳动时间或工作时间,包括为人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物质条件而必须进行的生产活动所占用的时间,还包括从事政治统治、社会治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非物质生产活动的一切工作所占用的时间;(2)生理调整时间,即为恢复体力和精力而进行生理调整的时间,如饮食、睡眠等;(3)自由时间,即生命活动的主体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或者说是实践主体能够随心所欲地从事自己认为有乐趣或有意义的活动或劳动所占用的时间。这三个基本层次的时间按一定比例相互结合,构成了人的生命活动的一般时间结构。其中,劳动时间和生理时间可以说是由客观必然性所决定的时间。劳动时间由人的存在的物质需求和社会存在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所决定;生理时间由人的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必然性所决定。它们都具有一定的刚性特征,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只有自由时间是生命活动的主体可以自主决定的时间。如果进一步划分,我们还可以在“劳动时间”中区分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前者是劳动者为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劳动所占用的时间,后者是為创造和积累财富而必须进行的劳动所占用的时间④;生理时间也可以区分为“饮食时间”和“休息(特别是睡眠)时间”,这两种时间对于恢复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特别是对于劳动力的再生产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同样,“自由时间”也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闲暇(休闲)时间”和“自由劳动时间”,这两者主要表现为人们在自由时间中的活动。
二、对于自由时间的不同理解
在时间结构的三个基本层次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是对“自由时间”的理解。国内外都有学者认为,闲暇时间不属于自由时间。如科西克就认为,“作为有组织的闲暇的自由时间概念与马克思毫不相干。自由时间与闲暇不同,后者可以是历史性异化的一部分。自由时间的存在,不仅假定劳动时间的缩短,而且还以物像化的扬弃为前提”⑤。法兰克福学派的哲学家马尔库塞也认为,“马克思的‘自由时间’(free time)不是‘闲暇时间’(leisure time),因为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并不是一种闲暇的事情。自由时间是属于自由社会的,而闲暇时间是属于强制性社会的。然而,在后一种社会中,工作日必须大大缩减,闲暇时间必须组织起来,甚至被治理。对于劳动者、雇员或行政人员来讲,必须按照他的社会身份所属的性质、态度、价值和行为方式来享受闲暇生活;他的存在就是为了别人更好的存在;他的积极闲暇或消极的闲暇将只是他的社会特性的延长或再现;他将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⑥。基于上述理解,科西克和马尔库塞都主张,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才会有真正的自由时间,而在前共产主义社会中只存在“闲暇时间”,这是历史性异化的一部分。这个看法并不符合马克思对自由时间的理解。从马克思对自由时间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到,马克思对自由时间的理解至少包含如下四个方面:(1)自由时间是满足绝对需求所需要的劳动留下来的剩余时间,这种时间是“个人受教育的时间,发展智力的时间,履行社会职能的时间,进行社交活动的时间,自由运用体力和智力的时间”⑦;(2)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这种时间不被直接生产劳动所吸收,而是用于娱乐和休息,从而为自由活动和发展开辟广阔天地”⑧;(3)用于发展不追求任何实践目的的人的能力和社会潜力的时间;(4)用于休闲和从事较高级活动的时间。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时间的根本规定就是“自由运用体力和智力的时间”,它不能被直接的生产劳动所吸收,因而必然包括闲暇或休闲时间在内。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时间并不是现在才有,更不是未来社会才会有的时间,而是作为生命活动的时间结构的一个层次自古以来就存在着的,尽管在生产力的发展不够充分和私有制社会条件下,这种自由时间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是很短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但决不是完全不存在的。 一般来说,劳动时间是具有强制性的时间,这种强制或者表现为客观必然性的强制,即出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必须;或表现为人为强制,即生产资料所有者对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强制。而自由时间是非强制性的时间,是可以由主体自主决定的时间,但这并不一定是指非劳动时间。“自由时间——不论是闲暇时间还是从事较高级活动的时间——自然要把占有它的人变为另一主体,于是他作为这另一主体又加入直接生产过程。”⑨ 这里所说的“变为另一主体”,是指因占有自由时间而成为自由活动或自主活动的主体;“又加入直接生产活动”是指占有自由时间的主体从事的一种自由劳动,这种劳动不是以满足自身的直接需要为目的,而是以发展、彰显、确证自我的能力和价值为根本目的,也就是“用于发展不追求任何直接实践目的的人的能力和社会的潜力(艺术等等,科学)”的。这种活动未必比必要劳动更为轻松,甚至可能更为辛苦和紧张,但这种自由劳动或自主决定的活动具有自我实现的价值,“在这些条件下劳动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但这决不是说,劳动不过是一种娱乐,一种消遣,就象傅立叶完全以一个浪漫女郎的方式极其天真地理解的那样。真正自由的劳动,例如作曲,同时也是非常严肃,极其紧张的事情”⑩。由此可见,必要劳动与自由劳动的区别并不在于劳动的内容和劳动的强度。同样的劳动,比如说,制作服装,在必要劳动的情况下,劳动的过程和结果都必然受到外在强制力的约束,因而表现为不自由。反之,在自由劳动的情况下,这个劳动过程和结果则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主选择、自愿投入,表现主体自身的观念、知识、审美情趣,一句话把自己意志对象化,从而在对象身上实现自己的目的。很可能一个人在自由劳动的情况下,支出的体力、精力远高于必要劳动,但作为自由劳动,他没有必要劳动那种胁迫感和压力感。
由于必要劳动和自由劳动的区别并不在于劳动的内容和强度,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人在必要劳动时间里所从事的劳动恰恰也就是在他看来最符合他的个性、最能增长和发挥自己的才智的劳动,那么他同样可以把必要劳动作为自身自由劳动的一部分。同时他不再把他的劳动作为外在于自身的必要劳动,而是将其同时视为体现他的能力、智慧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劳动,也就是说成为他的自由劳动的一部分。这样,在他个人的劳动中,就扬弃了必要劳动和自由劳动的对立。例如,无论在历史上和现实中,我们在很多劳动者身上,都可以看出那种精益求精、锲而不舍的“工匠精神”,他们的劳作虽然包含谋生的成分,但他们对工作成就的追求远远超出了谋生的考虑,而是将之看成是自我实现的方式。而在艺术家、科学家、学者、教育家、医学家、工程师那里,他们的艺术活动、学术活动、科学研究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医学研究活动、设计创造活动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扬弃了必要劳动和自由劳动的对立,甚至可以无界限地把必要劳动时间和自由劳动时间合为一体。
在对自由时间的理解上,还有学者主张,把“閑暇时间”称为“消极自由时间”,而把从事高级活动的自由时间称之为“积极自由时间”,这个区分也是没有足够根据的,因为我们并不总是能够在“闲暇时间”和从事高级活动的时间之间划出泾渭分明的界限。即便是纯粹的休闲娱乐,对于恢复和增长主体的体力和精力,对于培育主体的良好精神状态也是相当积极的,而且休闲娱乐活动也不乏体现主体自我实现的积极功能。不过,我主张把人们对自由时间的运用区分为消极运用和积极运用。前者把自由时间用于从事无意义的,甚至有损道德和法律的活动,或有损主体身心健康的活动,如吃喝嫖赌、坑蒙拐骗等;后者则把自由时间用于有益于主体身心健康,有益于培育社会良好风尚,有益于发展主体的知识和能力的活动。显然,这二者的差别不是休闲与从事高级活动的差别,而是体现主体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自律的差别。
还有一个问题也有必要弄清楚。我们说必要劳动是具有强制性的劳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必要劳动就不是人的自由活动。必要劳动作为劳动,作为主体按照自身的意志和目的改变劳动对象的自在形态,打破对象固有形态的限制,实现主体的自我对象化来说,同样体现着人的自由本质。只不过,强制性表明这种劳动总是迫于某种外在强制力而不能不进行。这种外在强制力或者是自然的,或者是社会的,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所谓自然的外在强制力是指产生于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自然强制力。人是自然的存在物,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要活着就必须解决衣、食、住等物质生活条件问题。就是说,我们必须要种粮食、织布制衣、必须要盖房子等等,不管我们愿意还是不愿意,也不管这些劳作是多么辛苦、多么艰难。因此,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永远属于马克思所说的那个“必然王国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劳动的直接目的就是满足需求。所谓社会的外在强制力是指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社会交往关系中的社会强制力。主要是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贫富分化和私有制的产生,社会成员日益分化为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阶级和丧失生产资料的社会阶级,从而造成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奴隶、农奴、雇佣劳动者)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忍气吞声地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奴隶主、地主或领主、资本家)劳作,接受后者的奴役、剥削和压榨。
自然强制力和社会强制力在人类社会历史中通常是交织在一起的,表现出更为复杂的情况。在私有财产运动的漫长历史中,特别是在经济发展能力相对比较低下的历史发展阶段上,必要劳动时间不能不占去了人们生命活动的绝大部分,再减去必须的生理恢复时间,自由时间所剩无几甚或微不足道。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外在强制力的存在,人们很难在这种必要劳动中意识到、感受到、体验到自己的自由本质。只有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技术的进步使人们真正意识到自由时间增长的可能性,并真正感受到必要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对立时,人们的自由意志才能普遍觉醒。
三、生命活动时间结构的演变
当然,生命活动的时间结构不是固定的、静止的,而是一个历史变化过程,这是人的存在的时间性的一个典型特征。时间结构的变化就是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过程,从而也是人的自由本质的现实化过程,是人的自由的不断深化和拓展的过程。在时间结构中,生理调整时间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变量,虽然对一个人来说,用于饮食和睡眠的时间可能有长有短,但它有一个绝不可消失的最低限度,超过这个最低限度就必然会威胁他的健康乃至生命。因此,生命活动时间结构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的比例所呈现出的有规律的成反比的变化。一般来说,随着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的不断增长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于社会总劳动来说,劳动时间特别是其中的必要劳动时间必然会不断缩短,而自由时间就会相应地不断延长。这可以说是社会历史发展表现在时间结构中的规律。换句话说,由于“活动是由时间来计量的,因此,时间也成为客体化劳动的尺度”{11},生产劳动的发展在时间结构上就表现为“劳动时间的节约”,亦即“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的节约”{12}。 从社会总劳动的意义上看,自由时间随着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而延长是一个基本规律。但是,从劳动分工的发展角度来看,某种单一形式的劳动的时间缩短,却为其他形式的劳动创造了时间条件。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物质的或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正像单个人的情况一样,社会发展、社会享用和社会活动的全面性,都取决于时间的节省。”{13} 劳动的发展带来了需求的多样化增长,这就使满足需要的生产活动也多样化,从而为社会总劳动带来了必要劳动时间的多样化增长。例如畜牧业与农业的分工,进而手工业与农牧业的分工,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的分工等等,这种多样化的发展都是以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为前提的,从某种单一的或等量同质的劳动中节约出来的自由时间会在分工发展的新部门中直接转变为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使自由时间在劳动分工的发展中带来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量扩大,由此带来必要劳动时间的多样化增长。这种情况与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和自由时间增加的规律并不矛盾。它只是表明,从事等量同质劳动的人数不断减少或者使一部分人可以从某种单一形式的劳动中脱离出来,创造或从事其他形式的劳动;更表现为一部分人从社会总劳动中脱离出来从事其他方面的社会活动,如政治统治、精神文化创造等等;或者表现为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延长了剩余劳动时间从而促进了社会普遍财富的增长和积累,而这一切恰恰是社会自由时间总量增长的结果,或者是以自由时间的增长为前提的。
四、时间结构的分配率
我们可以把劳动时间、生理调整时间和自由时间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称之为时间结构的分配率。这个分配率不是由时间结构本身决定的,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自然地、历史地形成的,但可以通过时间结构完整地表现出来。
在自然形成的,以采集狩猎为基本经济形态的原始部落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必要劳动时间占据了生命活动时间结构的绝大部分,再除去生理调整时间,自由时间微乎其微,但也并非完全没有。在必要劳动时间之外的闲暇时间中,原始人也有自己的自由活动,如祭祀活动、歌舞娱乐活动和原始艺术创造活动。这种自由时间虽然所剩无几,但在生产资料部落成员共同占有的情况下,也没有被少数人所垄断,而是所有部落成员都能享用的自由时间。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产生,以采集狩猎经济为基础的原始部落社会逐渐过渡到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体现农业文明的传统社会。这其中,生产工具的进步和个体劳动能力的增长,使必要劳动时间开始缩短,并在劳动时间中出现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分化以及自由时间的增长。但是,由于贫富分化、阶级分化和私有制的产生,在人的生命活动的时间结构中历史地出现了时间的不公平分配。如在奴隶社会及其发展时期,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之间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就表现为时间的极端不公平分配。
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工具的进步,使个体化的劳动成为可能,剩余劳动时间开始增长。剩余劳动时间的增长带来了剩余产品的产生和积累,也合乎逻辑地帶来了自由时间的增长,从而使一部分人(奴隶主阶级)最终从直接的物质生产劳动中脱离出来,这一部分人基本上垄断了自由时间,他们或者专门从事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活动,或者从事精神文化的创造活动。这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工。由于在此一阶段上,必要劳动时间依然占据主导部分,能够提供的剩余产品的数量也是有限的。因而,在奴隶制时期,奴隶主一般采取庄园经济的形式,依靠大量的奴隶劳动所创造的剩余来维持自身的生活。对于奴隶来说,他们除了劳动时间和生理调整时间,没有或很少有自由时间,他们的全部时间都属于他们的主人,这是时间的不公平分配的开始。但这种不公平的时间分配具有历史必然性和历史的进步价值。正是由于少数人垄断了自由时间,才使这些数量不大的自由时间,成为可运用的自由时间,才带来了文明制度的产生和早期的文化繁荣。所以说,“没有自由时间, 就没有一切科学、艺术、诗歌等富于创造性、融智慧与浪漫于一体的社会文明”{14}。
时间结构的分配率表现出时间结构的内在矛盾,即必要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对立。这种对立本质上又是社会基本矛盾在时间结构中的表现。随着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并没有使社会成员中的劳动者阶级享受更多的自由时间。自由时间是被社会成员中非劳动者阶级所垄断。用马克思的话说:“在必要劳动时间之外,为整个社会和社会的每个成员创造大量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即为个人发展充分的生产力,因而也为社会发展充分的生产力创造广阔余地),这样创造的非劳动时间,从资本的立场来看,和过去的一切阶段一样,表现为少数人的非劳动时间,自由时间。”{15}“这些不劳动的人从这种剩余劳动中取得两种东西:首先是生活的物质条件,他们分得赖以和借以维持生活的产品,这些产品是工人超过再生产他们本身的劳动能力所需要的产品而提供的。其次是他们支配的自由时间,不管这一时间是用于闲暇,是用于从事非直接的生产活动(如战争、国家的管理),还是用于发展不追求任何直接实践目的的人的能力和社会的潜力(艺术等等,科学),——这一自由时间都是以劳动群众方面的剩余劳动为前提,也就是说,工人在物质生产中使用的时间必须多于生产他们本身的物质生活所需要的时间。不劳动的社会部分的自由时间是以剩余劳动或过度劳动为基础的,是以劳动的那部分人的剩余劳动时间为基础的;一方的自由发展是以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全部时间,从而他们发展的空间完全用于生产一定的使用价值为基础的;一方的人的能力的发展是以另一方的发展受到限制为基础的。”{16} 因此,可以说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分化的社会中,由于存在着不公平的时间分配,劳动时间的缩短对劳动者阶级来说,并不必然导致自由时间的增加。
必要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对立在贯彻资本逻辑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更为突出。资本逻辑的基本特征就是追求价值增殖,因此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目的不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而是为扩大资本的利润实现资本的价值增殖。用马克思的话说,这个资本逻辑就是“生产的扩大或缩小,不是取决于生产和社会需要即社会地发展了的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而是取决于无酬劳动的占有以及这个无酬劳动和物化劳动之比,或者按照资本主义的说法,取决于利润以及这个利润和所使用的资本之比,即一定水平的利润率。……资本主义生产不是在需要的满足要求停顿时停顿,而是在利润的生产和实现要求停顿时停顿。”{17} 在这种情况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必然会带来劳动时间的缩短,但这个缩短对追求利润的资本家来说,则意味着,他可以把本属于劳动者的自由时间转换成剩余劳动时间,以扩大资本利润;或者意味着他会让多余的工人失业,以降低生产的成本。失业的工人则不仅失去了自由时间,而且连必要的劳动时间也失去了。所以,马克思说:“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一个人如果没有自己处置的自由时间, 一生中除睡眠饮食等纯生理上必需的间断以外, 都是替资本家服务, 那么他就还不如一头载重的牲畜。他不过是一架为别人生产财富的机器,身体垮了,心智也狂野了。现代工业的全部历史还表明,如果不对资本加以限制,它就会不顾一切和毫不留情地把整个工人阶级投入这种极端退化的境地。”{18} 由此,“工人就丧失了精神发展所必需的空间,因为时间就是这种空间。”{19} 五、资本的历史使命何以完成?
消解必要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对立,实现时间的公平分配,关键问题是限制资本。所谓限制资本就是限制资本的掠夺本性,但这只有在彻底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马克思确信,“直接的劳动时间本身不可能像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所看到的那样永远同自由时间处于抽象对立中,这是不言而喻的。劳动不可能像傅立叶所希望的那样成为游戏”{20}。他认为,资本本身的发展就存在着走向自己对立面的可能性。资本的发展不断运用科学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也就不断地在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一旦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到微乎其微的程度,资本就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一方面整个社会只需用较少的劳动时间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将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不断发展的再生产过程,对待自己的越来越丰富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一旦到了那样的时候,资本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21}。“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22},这就是马克思所设想的“自由王国”。在这个自由王国中,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的对立消解了,“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那时,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23}。
“资本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这句话大致可以用马克思《资本论》中关于商品价值的公式来说明。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下,商品的价值可以用“W=C+V+M”(即商品价值=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剩余价值)公式表达。其中“C+V”是商品的成本(K),该公式就可以用“W=K+M”,进而,如果“M”转化为利润(P),该公式就可以用“W=K+P”表示。但在今天,高科技的普遍发展使高智能机器(智能机器人)得以普遍应用,在这种情况下,“W=C+V+M”中“V”(可变资本,活劳动成本)就会逐渐被机器所取代。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取代活劳动的机器,原则上属于“C”的一部分,因为它是资本所有者作为固定资产购入进来的,但它又不同于原来意义上的“C”{24},而是能够创造新价值的“C”。为方便表述,我们可以把作为不变资本的“C”称之为“C1”,把能够产生新价值的“C”称之为“C2”。“C2”创造的新价值并不是活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是直接转化为资本利润(P)。我们可以把“C2”创造的新价值转化成的利润用“PC”表示,相应地,把“V”创造的剩余价值转化成的利润用“PV”表示。这样,商品价值的公式就可以改写为“W= C1+C2 +V+PC+ PV”。显然,在商品价值量不变的情况下,“C2”所占的比重越大,“V”的比重就越小,相应地,“PC”的比重越大,“PV”的比重越小。当“V”的减少趋向于“0”时,“PV”也趋向于“0”。商品价值公式,亦可还原为“W= K+P”,只不过这其中的“K”等于“C1+C2”,“V”消失或趋近于消失了。这就意味着,以占有剩余价值来实现资本利润增长的资本运作逻辑就终止了。
当然,资本的历史命运的完成不会是一个自然的演化过程。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C1”和“C2”依然是作为生产资料被资本所有者垄断,“P”作为资本利润首先依然是资本家的私人财富,而不直接就是社会的普遍财富,至于哪一部分能真正成为社会普遍财富,则取决于资本家所缴纳的所得税。但是,对于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来说,则意味着被逐渐驱逐出生产过程。在以往的历史过程中,单一生产部门中“V”的减少,可以被新的生产部门消化吸收,因而带来社会总劳动的增长。高科技的发展也的确会创造出许多新的劳动部门或工作部门,从而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但如果科学技术的普遍发展,使任何劳动部门或工作部门的“V”普遍缩减,甚至趋于“0”,那么“V”的缩减就很难被社会生产总体过程所消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贯彻资本统治的逻辑,就会有大量的社会成员真正地失去就业的机会,由此必然给社会治理造成巨大的压力。这就是说,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最终会使贯彻资本逻辑的经济形态面临严重的社会危机,迫使国家或政府重新考虑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
六、谋求时间正义——时间结构的当下意义
说到这,就可以看出,今天讨论这个话题的重要意义了。这个意义说得简单一点,就是谋求时间正义,也就是谋求自由时间在社会成员中的公平分配。本世纪以来,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起来,其普遍化的程度也令人瞠目结舌。特别是近些年来,大数据、云计算、量子通讯等等高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把人们带入到一个新的世界。我们已经看到,大量的现代化程度很高的工厂已经不需要那么多的工人,甚至无人工厂、无人商店、无人驾驶汽车、无人飞机等等都已经不是科幻作品中的想象。我们还可以预测,不远的将来,我们还需要那么多的教师、医生、管理干部、城管人员、律师、保姆等等吗?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事实上,已经大大缩短了劳动者的直接劳动时间,相应地也就大大增加了自由时间,但自由时间依然没有公平地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甚至一部分人垄断自由时间,而一部分人依然无法享用自由时间的情况依然还是比较普遍的。
新的问题已经显示出来了,并且会以极快的速度演化。我们甚至可以设想这样一种可能的未来社会状况:马克思所说的作为物质生产活动而存在的“必然王国领域”依然存在,但在這个领域中从事生产活动的不再是直接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是机器。用黑格尔的话说,这是生产的抽象化过程,“生产的抽象化使劳动越来越机械化,到了最后人就可以走开,而让机器来代替他”{25}。当然,可能还会有少量的人员在这个领域中工作,但很有可能是从事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26}。与此同时,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将从这个“必然王国领域”脱离出来。在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下,如果还按资本逻辑来分配社会利益,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机,因为当“V”被机器所取代的时候,“按劳分配”可能会因无劳可做而失去意义,“按资分配”则意味着社会普遍财富被极少数人垄断。一方面是大量的社会财富,另一方面是大量的社会成员因普遍化的失业而无法享受社会财富。这种情况势必会逼迫社会分配制度的变革,以保证社会成员在不从事直接的生产劳动的前提下,依然能够获得满足自己基本需要的社会财富。只有在这个前提下,社会成员才能真正享受技术进步所创造出来的自由时间,才有可能从事自己认为有乐趣有意义的自由劳动,这种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个人兴趣、爱好、智力和创造力的自由发挥,是自我实现的方式。只有发展到这个程度,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绝大部分时间甚或全部时间才能成为“自由时间”。如果如施米特所说,人的自由问题可以还原为自由时间问题,那么每个人对自由时间的完全占有,就是时间正义的完整实现。 当然,我们距离这个理想状态恐怕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上,必然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增强综合国力。这就意味着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会遇到资本逻辑的统治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就包括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的对立问题。但我们毕竟是社会主义国家,理当注重对资本逻辑的限制,理当在消解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对立方面做更多的努力。在这方面,我们应特别注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性。国民收入再分配作为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起来的包含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不以直接劳动为前提的分配制度,它更加注重分配公平,因而更有利于迎接智能化技术广泛应用在就业问题上带来的挑战。因此,国民收入再分配可能在技术充分发达的时代更具有本质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是缩小贫富差别的补救措施。同时,我认为,我国的民生建设,除了要增加公民的财产性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合理缩小贫富差别,实现共同富裕外,还应当把增加公民的自由时间考虑进去,缩短工作日和工作时间,让公民能够在更多的自由时间里发展自己的才智,培育自己良好的精神状态。这应当成为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
注释:
①{16}{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32、215、344页。
②⑤ 卡莱尔·科西克:《具体的辩证法——关于人与世界问题的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64 页注52、164—165 页注52。
③ 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53—154页。
④ 在资本与劳动相分离的私有制社会中,剩余劳动时间在很大程度上是被生产资料所有者无偿占有,使之成为资本利润的来源。
⑥ Herbert. Marcuse, Towards A Critical Theory of Society: Collected Paper of Herbert Marcuse, Vol2,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ge of Taylor﹠Francis Group. 2001,p.74-75.
⑦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94 页。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 卷(Ⅲ),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81页。
⑨⑩{11}{15}{20}{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25—226、113、115、221、225、222页。
{12}{13}{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0、120、287页。
{14} 马惠娣、成素梅:《关于自由时间的理性思考》,《自然辩证法研究》1999年第1期。
{17}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88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0页。
{22}{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27、927 页。
{24} 原来意义上的“C”表示不变资本,是资本家用来购买生产资料的那部分資本,本身不产生新的价值,只能通过工人所谓具体劳动把自身的价值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而高智能机器人的使用却有了新的特征。首先机器人也是作为生产资料(机器设备)而被购入进来的,因而原则上应当属于“C”的一部分,但机器人并不是仅仅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而是能够像工人一样创造新的价值,否则资本所有者购买机器人就毫无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购买机器人的资本显然具有了可变资本的性质,但它并不像工人那样可以把工作时间区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本文将这种智能型机器设备暂且称之为“C2”。
{25}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10页。
作者简介:阎孟伟,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南开大学当代中国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天津,300350。
(责任编辑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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