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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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也在飞速前进,它是一种全新型的市场经济贸易模式,在确保我国的经济实力得到显著发展的同时,也使得民商法的实行面临着特别大的挑战。本文就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方向与民商法的创新做出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民商法 电子商务 发展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9)08-0-01
电子商务行业作为这个时代背景下经济发展的核心,它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现代信息技术影响,尤其是在信息化时代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深入实施,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电子商务是目前社会进行正常市场经济交易的全新型运行模式,它也促进了新型交易模式的产生。不仅如此,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速的带动了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从而使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够有效满足经济建设的需求。但是,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律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使得民商法的发展与完善需要解决大量急迫的现实问题,从而对自身进行不断调整与改革。所以,民商法必须尽快加强对民事主体的科学化、规范化明确,以巩固自身的地位,发挥其本身具有的法律价值。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商家在运营过程中,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具体的运行模式,高效率的对文本、音频、视频等物品进行操作,从而促使商业服务、商业拍卖、电子证券交易、合作工程等电子商务内容的顺利实施。因此,为了帮助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进程更加迅速,在此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就必须要对当下时代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整体趋势做出全面分析和仔细研究,根据以往的运行经验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把握和预测,再在此基础上对民商法进行优化和创新。
电子商务交易的整个流程,实质上是网络信息间的相互传输、合同的签订、合作手续的办理等工作流程的实现。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交易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民商法的束缚,仅仅是凭借电子商务的交易形式对多种商品进行控制和限定。所以,相关工作人员要积极的对民商法中新的民事主体进行限定,对其中的涉及到的关系进行科学梳理,最大程度的简化交易过程。
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是在最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很好。如果我们能紧跟其发展的步伐,适时的制定发展策略,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适合用来限定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和法律,对传统的商务观念积极的进行改善推进,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则指日可待。
二、电子商务的出现带给传统民商法带来的威胁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普遍实施,给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带来了更多便利,同时也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有了进一步的改革优化,让市场经济的顺利开展实施可以呈现出日益繁荣的发展趋势。但是,电子商务是企业和国家获取经济效益的方法之一,它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传统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我国在商务方面本身就具有的法律内容与现代电子商务之间逐渐出现了很大的矛盾,这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其中的具体表现如下所示:
1.对于民商事主体的认定
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方法和传统的市场经济交易仍然有很大的差异,所以这时就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其中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我国经济市场上最新出现的民商事主体的引入不全面,存在漏洞,还有电子商务各个主体之间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划分。在电子商务引入不全面、所在问题的方面,未能相应的做出具体的计划、流程安排和经营范围;第二,我国经济市场并未对电子网络环境下开展活动的参与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造成电子商务主体的特点变得模糊不清,这也就造成无法深入判断电子商务是否合法。第三,电子商务中依旧存在某些跨行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电子商务经营范围广阔的现象,无法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约束。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相关规定而言,其中各个主体拥有的职权的概念在根本上是与传统的法律相一致的,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不真实性,不能准确的对电子商务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做出判断。
2.电子商务在合同方面的规定
电子商务在正常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都是以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模式为主的,其中电子支付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之前的模式相比而言较为接近,但是联系到具体的操作中,依旧存在一部分问题。
第一,书面形式。在传统的民商法中,实际交易中产生的各种各样合同、票据等内容,都是以书面的形式展现出来的。而在电子商务运行的过程中,则是借助电子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电子合同又是借助数据组合而成的,如果始终使用传统的合同,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正常运行和發展。
第二,电子合同所具备的有效性。传统电子商务中形成的书面合同以及票据,由于其具备真实性,所以可以将其作为法律证据。但是目前的电子商务'在进行运行中产生的单据仅仅是一些简单的电子数据,再加上电子数据特别容易被病毒或者不法分子破坏,所以常常不会被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被认可。
第三,签字认证过程中的出现问题。传统的电子商务中,在生成的票据上面签字是被民商法所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而且在传统的商务维权过程中,大部分都是以交易人签订的票据为主。但是在当代的电子商务之中,不出出现签字认定的情况。所以,相关人员还需要重新制定电子商务交易人签名的模式。
第四,电子商务中合同的制定和支付问题。一直以来,网络都是作为电子商务的载体,所以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就会出现某些棘手的问题,这其中除了笔者在上文中罗列出的书面问题,还包括诚信方面的问题。
三、民商法的创新
当代的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形式是新型的交易形式,所以为了紧跟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我国的民商法也需要积极的进行创新和改革,从而确保电子商务能够在健康的法律环境中顺利运行。 1.提升電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综合素质
民商法的创新需要我们不断的加强电子商务中民商事主体的专业综合素养,并且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能够有效的对其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合理划分,以便促使民商法更高效的顺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促进电子商务中正常交易的进行。为了使此类问题得到充分有效的解,就必须要承认其民事主体的合法性。其民事主体是通过网络来具体表现的,并且借助电子数据的模式,使得人们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容易对其真实身份进行有效判别。与此同时,其在合法性方面的承认和判断却又是不同的,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
2.制定具备规定形式的电子商务法
要想最大程度的减少电子商务在法律上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创立形式方面的商务法或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进行优化改革,是目前为止最有效的方法。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一共具备两种含义。第一,从宏观上来分析,电子商务的内容包含了所有的以数据充当最主要经营模式的商事活动。其覆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分为电子商务交易和电子信息交易。第二,从微观的角度进行分析,电子商务是将数据电讯作为主要交易模式而产生的商事关系。现如今,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都制订了与电子商务有着紧密关系的法律法规。但是至今为止,我国依然没有构建起相应的电子商务立法,所以相关人员务必要积极的对传统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进行相应的改进和调整,以从根本上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从目前的具体情况来分析,我国当下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只停留在书面环境中,并且依靠书面环境形成,致使很多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困难重重,所以现在急需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为电子商务的有效运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例如: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主要分为要勇于在现有的条件下进行突破和创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的构建可行性强的法律规定,并且不断的对其中的不规范和漏洞做出合理的处理。
3.遵循世贸组织的相应规则,将民商法的创新落到实处
第一,电子商务中的具体行为规定。电子商务的运行需要以民商法作为支撑,对其提供保障。比如说:商品或者是某些服务的种类、许可经营权、商品的质量、多种电子商务主体拥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等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不正当行为等。这些看起来在电子商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际上都需要电子商务对其行为做出一定的约束和限定。
第二,电子支付规定。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而电子支付作为时代的新兴事物,又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其尚不能建立安全稳定的电子商务结算流程和系统,所以致使电子商务的运行只能停留于表面。而且,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的模式也有很多,例如:传统的信用卡、转账卡等。又或者是新型的智能卡、数字钱包、支付宝、财付通等等,这些在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会触及到的交易模式,都需要民商法对其进行严格规范的限定和要求。除此之外,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尤其是构建网络银行的时候,银行对于客户的信息审核、认定、交易状况和支付行、认证体系、银行以及交易双方之间的联系、权利和责任,这些都必须要在电子支付时做出明确的限定和约束。'只有电商法对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的电子交易模式进行严格的限定之后,才能保证整个电子商务的运行质量。
结语
在这个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时代下,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更改变了消费者的地位。而在开放性电子商务事业的运行下,民商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在增多。只有不断的对民商法进行创新,才能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佩利.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5(35)
[2]孙锋.论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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